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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2:1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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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1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由市安委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原《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2001〕12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五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四)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的审核、实施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前3年安全生产平均水平。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生产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
2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整治及完成省、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区、县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考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2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5分,省级加0.3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3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区、县考核得分排名前3名、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得分分别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有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
(一)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二)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三)对市、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和职工,可按本单位人平工资的1.5个月和1个月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管科室负责人,可按高于职工平均奖金的1-2倍奖励。资金在各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惩处。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2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全市通报批评。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对目标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通知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一、案情
被告人王宗耀,男,汉族,中国银行湖北省某市支行工作。
2001年9月王宗耀先后收到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储户存入其单位的委托贷150万元,全部不入帐,归个人使用。为了掩盖犯罪又采用偷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其中的150万元。王宗耀偷支储户存款致使库存现金与帐面不符,被告人为了达到帐款相符,隐满其侵占公款的罪行,于2002年10月指使李某与该行两次签订共计150万元的虚假贷款合同并入帐,从而侵占公款15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王宗耀挪用公款150万元贪污公款150万元。案发前全部赃款已挥霍殆尽。一审以犯贪污罪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辩护观点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之父专程赴成都聘请著名律师冯明超,担任其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签订假贷款合同只能将银行贷款帐面平衡,以应付检查,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与贪污罪中采用销毁涂改伪造单据等手段,使整个帐面平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不同;本案是挪用的帐面与现金是平衡的,借贷合同名为李某签的,实为王宗耀的,钱实际上也是被告人用于还挪用款,银行帐上该笔应收贷款150万元是存在的,被告人是要帮李某归还银行的。因此被告人采取签订假贷款合同,无法平衡账面150万元,达到非法占有150万元的目的。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一审定性不准,据此判决: 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三、专家点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首先,二者对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是暂时占权中的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便用和收益权。其次,二者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贪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该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该公款,以后要予以归还,这是区别两罪的主要所在。再次,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者物据为已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因此,实际生活中很难发公共财产已被非法侵占;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总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条,没有平帐通过查帐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本案辩护人: 冯明超律师 联系: 028-88057681,13088086906)



编写: 金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刑法学博士


教育部关于调整部分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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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函[2001]1号

  为了增强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特别是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充分发挥部分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基地中的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基地建设上的联合,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进行调整,吸收青岛海洋大学、中德无锡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山东-巴伐利亚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湖北啤酒学校,分别与平度职教中心、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山东工程学院、湖北工学院等四个基地学校联合,组建为青岛海洋大学-平度职教中心、常州技术师范学院-中德无锡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山东工程学院-山东-巴伐利亚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湖北工学院-湖北啤酒学校等四个基地。

  新组建的四个基地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积极支持基地学校的工作。联合承担基地任务的学校之间要加强配合,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完成基地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