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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2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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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010-8609170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
附件1: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

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
  当代军旅题材
  当代都市题材
  当代农村题材
  当代青少题材
  当代涉案题材
  当代科幻题材
  当代其它题材
  二、现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现代军旅题材
  现代都市题材
  现代农村题材
  现代青少题材
  现代涉案题材
  现代传记题材
  现代其它题材
  三、近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近代革命题材
  近代都市题材
  近代青少题材
  近代传奇题材
  近代传记题材
  近代其它题材
  四、古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古代传奇题材
  古代宫廷题材
  古代传记题材
  古代武打题材
  古代青少题材
  古代其它题材
  五、重大题材:
  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
  重大革命题材
  重大历史题材
  
附件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0号)精神,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新增补助资金用途。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的普遍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20元。在增加的25元财政补助中,20元用于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5元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继续执行25元的补助标准。
  二、明确基金筹集标准。(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5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85元。(二)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85元。(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95元;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145元。
  三、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9万元提高到5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6万元。(二)降低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降到200元,异地转诊起付标准由800元降到6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分别为400元和500元。
  四、扩大参保范围。将在宛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参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五、设立缴费折算年限。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连续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缴费年限。
  六、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为降低参保城镇居民门诊负担,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元。
  七、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公共场所和食品、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三)医院、学校;
(四)伴有有害因素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实行卫生监督员制度。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企事业主管部门,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对建设项目行使下列卫生监督审查:
(一)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评价;
(二)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分级管理
(一)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市属以上(含市属)的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各级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生产和经营设施。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范围:
辖区内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辖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区县属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三)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本办法指定的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卫生防疫站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卫生防疫站接到建设项目的资料后,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卫生防疫站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有关卫生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卫生的主要内容、设计依据以及相应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变更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时,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补充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必须有卫生专篇;
(二)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
(三)卫生防疫站对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建设项目中卫生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索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予提供。
卫生监督员对其所索取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继续加强卫生管理,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监测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站可以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场所”指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本法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