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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和领导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6 23:5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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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和领导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和领导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加强社团党建工作,根据《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民委主管的社团。
第三条社团领导干部是指现在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第四条根据中组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办公厅会同人事司、机关党委负责社团的党建工作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的党建工作
第五条社团党组织设置与隶属关系: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人;
(二)尚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兼职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或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可就近与其它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开展活动或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
(三)京外社团的党员和党组织受所在地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社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和社团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本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指导本社团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三)加强社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社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使社团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六)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七)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
(八)做好社团内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条国家民委办公厅党总支负责指导社团党组织的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并报国家民委直属机关党委备案。社团成立党总支或党委,由国家民委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第三章 社团领导干部的任期与任职
第八条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九条坚持会长(理事长)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坚持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任职(指专职),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社团领导职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法规的;
(三)经组织考察确认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因故半年或无故3个月不在岗位工作的;
(五)在国内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被派驻到社团担任、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兼职不兼薪,其职级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派驻单位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涉及事项按《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民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4-07-1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有突出贡献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茂名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由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评选:

㈠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或“茂名市技术能手”称号;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㈡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取得前三名和前二名;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

4、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㈢ 茂名市技术能手

在行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秀,名列前茅者。

1.技艺超群,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2.总结出先进技术操作方法,有推广价值并已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使之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市内外有重要影响的;

5.在全国、省一类技能竞赛中[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一类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全国、省二类技能竞赛中[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在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按隶属关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工会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推荐;

㈡ 市直属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属单位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然后再上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㈢ 中央、省属驻茂单位,市属合资企业,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㈠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㈡ 申报“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二);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有关的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及竞赛成绩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评选。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确定后,通知原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要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应将异议材料转给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重新审核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能手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

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名单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名单通过登报、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每次评选,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名额不超过10名,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名额不超过20名,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名额不超过30名;每次评选,申报人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能重复申报。

第九条 首次评选年度为2007年。以后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具体安排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为组织申报阶段;10月中旬至下旬为组织领导、专家评审阶段;11月上旬为公示阶段。

第十条 市对被评为 “茂名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突出贡献技师”和 “茂名市技术能手”者,分别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一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实际划拨。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申报人获得茂名市高技能人才称号后,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经查明属实,由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申请表

附件二:茂名市技术能手申请表

附件一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职业(工种)



申 报 类 别 高级技师 / 技师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申报、评审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使用(一式10份)。

二、填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具体,并按表页下“注”的要求填写,表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三、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基 本 情况









出 生

年 月

照片

公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现职

业及年限

持何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破 格

申报条件

技术特长


通讯地址

电话及手机


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技术培训和进修)

起止年月
何单位学习和工作、任何职
证明人






担作过的主要技术工作及在生产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简明情况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
效果、效益
本人起何作用



注:“本人起何作用”分为主持、参加、独立承办



事 迹 材 料



(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事迹材料”字数在1500字以上,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包括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茂名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荣誉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二





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业(工种)

技能水平


工 龄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主 要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证明人





项 目
内 容
证明人或

证明材料

有何技

术特长、

绝招






参 加

技改、技

术革新、

技能竞

赛情况





有何种

奖励、

荣誉、

突出

贡献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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