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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时间:2024-05-16 18:5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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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但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进入新世纪,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2.“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2)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3)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选拔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取得新的突破。全国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4.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扩大高中规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协调发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5.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6.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义务教育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7.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8.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9.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1.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2.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点,努力满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将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任务。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抓好农村女童教育。

13.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14.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十五”期间,国家将整体设置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2005年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15.抓住西部大开发有利时机,推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 “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重视加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16.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农村学校要积极参与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要与推广实用技术相结合。完善扫除青壮年文盲奖励机制,表彰先进。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17.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18.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一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健全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19.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小学起逐步按地区统一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学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等结合。

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宏观指导中小学课程实施。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20.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增加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制定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

21.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

22.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制定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

23.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各地要建立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区和实验学校,探索、实验并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与高等学校合作,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途径。

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注意借鉴国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2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要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好学生课外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25.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推动各地积极改革省级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6.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各地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多种方式逐步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我国卫星传送的教育节目的设备。有条件地区要统筹规划,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积极支持农村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鼓励各地乡(镇)中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

27.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8.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的建设。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培养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增强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

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以节省开支。对贫困地区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

29.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中,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

30.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中央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各地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 “在编不在岗”人员。

31.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32.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要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3.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地方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4.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35.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36.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37.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学校教育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38.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狠抓落实,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快制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9.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0.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

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继续支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 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日期:1984.12.15
生效日期:1984.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务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也低于引进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2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国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应慎重研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报请项目的审批部门批准。
  3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的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1凡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组织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国家标准局或由该局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2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司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下属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3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由该机构委托的有关厅、局(公司)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七条 为了做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计划,应抄送本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国家标准局;省、市、自治区的项目计划应抄送本地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在编写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标准化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初步的标准化分析。
  第九条 在开展引进和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在国务院或地方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班子”中应吸收有关的标准化人员参加。标准化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搜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标准情报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工作等。
  第十条 标准化分析报告的内容除参照本办法第四、第五两条指定的内容外,还应有:
  1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
  2有关标准化问题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标准资料的收集及国产化
  第十一条 参加对外谈判的人员,应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的标准情况,注意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
  第十二条 出国考察、培训人员都应努力搜集有关标准资料(如国际标准、外国的国家标准、公司标准及各种规范、手册、目录等)。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的内容。带回的标准资料应编出目录清单,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研究单位或情报单位。
  第十三条 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对方应提供的有关产品设计、制造工艺、试验检验及材料等方面的标准资料。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资料要迅速组织翻译。翻译工作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主,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项目的主办单位对引进的各种标准资料要编出目录,复制后送有关主管部门标准情报机构一份,地方送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情报机构一份。资料管理单位应做好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报道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按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鉴定后,引进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分析引进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建议,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说明






一、本办法制订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第24条规定:“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应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对国内影响较大的,由国家标准总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本办法主要是依据这条规定制定的。
  标准化管理条例颁布已经五年多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开放政策,扩大了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业的权限。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的向国外引进各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一九七九年以来引进工作发展很快,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仅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新技术,就超过200项。从其他渠道引进的项目则更多。这些项目的引进对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主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标准化角度看,重复引进;引进项目不适合国情,造成引进后不适用,没有销路或是形成“万国牌”,打乱了我国标准化体系;有的项目引进重点不突出,引进技术不配套,形成不了真正能力;有的项目引进时,由于缺乏标准化审查,缺乏标准资料或者资料不全,以致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产生困难,长期出不了产品;有的项目虽然投了产,但由于备件配件不符合我国标准,在国内买不到备件配件,国外配件的标准资料,外商没有给全,以致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经济效益差等等。为了改变这种忽略标准化审查的情况,一些技术专家提出了许多建议。如五届政协委员沈祖显同志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的建议案”;大连化工厂李祉川同志给邓小平同志写信要求在技术引进工作中重视技术标准问题;天津大学校长史绍熙和几位知名的内燃机专家给国家科委写信,要求引进内燃机技术时,注意标准化工作。有些部门如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某些省市,如福建省等都自行制定了管理办法,加强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原机械工业委员会也曾组织过一个班子,起草机械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的规定。本办法是我们在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考虑了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参考了一些部门及地方的办法制订出来的。


二、本办法起草的情况和过程
  我们早在一九八年就开始着手起草工作,先用函调方式向全国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了调查,接着走访了北京、东北、华中等地区共约二十个单位。在北京地区走访了化工部、石油部和煤炭部、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在武汉地区召开了座谈会,走访了七个工厂企业,并重点对武钢一米七轧机进行了调查。在东北,调查了沈阳和旅大地区,走访了辽阳化纤厂。一九八一年,我们分别参加了原一机部在苏州和北京开的两次技术引进标准化问题座谈会,并在原六机部于山东泰安召开的引进标准转化工作会上对办法初稿交换过意见。
  现在的讨论稿,共修改过七次。前四稿由我局起草,第四稿后,同原机械委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的稿子合并,并与原一机、四机、六机、农机和机械委的同志合作,对草稿逐字逐句进行了研究讨论,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发各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电子、煤炭、交通、机械、化工和对外经贸等六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区共提出了七十条意见。对稿子再次进行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讨论稿。
  在本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应邀参加了由原进出口委起草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及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起草的“技术引进工作的若干方针、政策和措施草案”(尚未颁发)两个重要文件的讨论。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在技术引进工作的若干方针、政策和措施草案中肯定了技术引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定由国家标准局牵头起草制订本办法,把它作为技术引进中的一项立法措施。


三、对几个问题的说明
  1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我国每年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很多,都要管起来是难于办到的。本办法第2条规定包括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侧重点:一是机电设备,二是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就是引进后要予以发展推广的项目。成套设备比较复杂,涉及标准化工作较多,所以仍包括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关于单项设备的进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引进单项技术而需要进行仿制(包括软件)作为我国的品种发展的,如:道依茨的风冷中档功率柴油机,应包括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另一种是在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如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单台机床以及充实企业用的测试仪器等。这些设备的进口,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和生产的需要,并不打算仿制发展。因而不宜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此外,一些研究单位或企业,为了发展品种,从不同的外国公司买进同一品种的设备,进行对比分析,这属于科学研究用的样机,亦属一般贸易零星进口,不宜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关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和主要依据。
  这个问题写在第4条和第5条里。第4条写了3款,第1款是引进项目要求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第2款是要求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第5条第1款提出了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下面着重对审查重点和主要审查依据作点说明。
  各部门、地方、企业,这几年来在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推动下,对主管的行业陆续制订或修订了产品品种的发展规划。这些品种发展规划也可以说就是我国产品的标准系列,引进技术或自行设计产品,都应该与之协调一致。由一个部门主管的产品,在引进项目时与我国设备的规格品种发展方向不应该存在矛盾。但对跨部门制造的产品或使用部门组织引进的项目,由于有些部门、地方及企业对品种发展规划了解不够,可能产生与规划不协调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技术引进时要慎重考虑,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要尽力做到与品种发展规划一致。
  关于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标准体系问题。我国现在已有国家标准六千多个,部标准一万多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批的企业标准5~6万个。可以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自己的标准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不够完整、水平还不高,然而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才提出要完善我们现有标准体系的问题,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适合我国国情、技术先进的标准体系。这几年,为完善我国这个标准体系,做了一些工作,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部标准向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过渡、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等等,使我国标准体系的水平有所改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技术引进本身也包含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所以第4条第2款提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要有利于加强我国标准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是符合国家当前政策要求的。这也是“办法”中为什么要提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的主导思想。当然,如果我国标准水平比较低,还是要以国际标准为依据。
  3关于英制问题。
  原则上不准引进英制技术或设备,但一刀切也不合适,也难于做到。因此在条文中有一点灵活性。重大引进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要求由主管部门来掌握,
经慎重研究后再行批准。
  我国是实行公制计量的国家,现在正在推行国际单位制。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在推行这个计量制度,即使英制的国家如英国、美国也都要逐步放弃英制采用国际单位制。所以对英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4关于标准化审查的方式问题。
  “办法”第6条规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将标准化审查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审查内容的一部分。就是说,标准化审查一般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主办单位在组织审查班子时,吸收熟悉该类技术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与其他方面的审查工作一起进行。
  审查分三种形式,重大的项目,由国家标准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部门主管的项目,由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5关于可行性研究问题。
  第9条“在开展引进和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班子’……”,这个专门班子指的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专门班子”。标准化人员应参加“这个班子”和其他技术引进人员一道工作,而不是另外组织班子。如果项目比较大,又很复杂,标准化问题又多,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标准化工作专门班子进行标准化审查也是可以的。
  6办法第11、12、13条主要是对标准资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出国考察、培训、实习等人员,要带着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努力收集标准化资料,出国工作的报告中,要有标准化方面的内容。
  参加技术谈判的人员要向外商提出标准化要求,让外商完整地提供与引进项目有关的成套标准资料。改变过去有些引进项目不关心标准资料的情况。
  7关于对标准资料的消化、吸收问题。反映在第14、15条中。第14条写的是关于组织翻译、编出目录、归档存放和进行交流的问题。这一条关键是编出目录送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情报机构。为了大家都能使用引进的资料,不必再到国外重复购买,项目主办单位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该努力做好这个工作。
  第15条,要求主办单位对引进技术的标准资料认真消化。在产品鉴定后;主办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成套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在这个基础上,应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计划。这样做目的是把引进的技术成果能以标准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广到有关企业,也有利于改革、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1995年4月1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废金属,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废金属实施管理。


  第五条 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实行定点经营、控制流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由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不得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


  第八条 允许收购废金属的个体经营户的收购范围,限于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零部件。对超范围收购的,予以取缔。


  第九条 对从事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条 各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发现来路不明的废金属,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倒卖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废金属器材。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金属。
  对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应当设立专点凭证明登记收购。收购专点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部门确定。非专点不准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


  第十二条 各厂矿企业和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废金属回收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废金属的利用应当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应当挑选利用,剩余部分应当优先供给冶金、铸造、轻化工、中小农具等行业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废金属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废金属回收利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废金属串换、调剂和供销合同。


  第十五条 各县的废金属外运出所在县,外运单位应当到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运证明。市区外运的废金属,由外运单位到市废金属管理部门或委托代办单位办理外运登记,领取外运证明。
  对无外运证明的废金属,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出境准运手续,但属于正常加工业务,而在生产中确需外销、外发加工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对无准运证非法外销、外运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对其外运的废金属作价收购,并可处以外运废金属总额2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承运单位或个人没收其全部承运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运费2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