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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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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年多来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紧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的工作;常务委员会应当继续加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会议决定: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卫生、工商、商务、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清真食品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相对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及商业中心等地段,按照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前款规定的商业网点实行专用,确需改做它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和超市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清真肉类摊点和清真食品专柜。
第七条 本市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的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惯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清真食品标志牌。
未领取清真食品标志牌,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条 以下场所、设施应当悬挂清真食品标志牌: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场所;
(二)清真食品专用库房,大型仓储设备;
(三)清真食品销售专柜、大型专用运输车辆;
(四)清真食品流动售货车;
(五)其他需要悬挂清真食品标志牌的部位。
清真食品标志牌因残缺影响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核发部门更换、补办。
第十一条 从事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和解散时,应当及时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清真肉食应当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二)管理层至少有1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清真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业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不低于40%,11人以上的不低于20%;
(四)清真餐饮业的采购、保管、烹饪等从业人员应当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或者进行监督;
(五)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场地、设施、设备、器具和其它工具应当保证专用,严禁用于清真禁忌食品。
第十四条 禁止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清真禁忌食品或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提供肉类制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包装物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肉类制品,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十六条 从外埠购置或者外埠经营者向本市销售的清真肉类制品,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有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不得以清真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标有清真或者其它相同意义的印刷品,制作的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清真食品印刷品、包装物应当印有清真字样或者图案,标明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监制字样。
第十八条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 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清真食品监督员,并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查处,并于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检制度。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服从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清真标志、标识,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收回清真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听劝阻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经营者在20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供并以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刷品、包装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民族事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关厅〔2003〕1号
2003年2月12日

  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十多年来,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教育部门的中心工作,发挥广大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以下简称“老同志”)的优势和作用,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协助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绩和明显的社会效益,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得到了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各地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还不平衡。这里虽有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心下一代工作应当有新的起点、新的高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关工委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
  1.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国家与民族长远利益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是关系社会主义千秋大业后继有人的大事。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把培养教育青少年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项战略任务。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伟大的育人工程,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都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不渝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在当前学生和青年教师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在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的创新人才的宏伟任务面前,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2.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应对新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的需要。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严峻考验面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渠道、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的形势下,对青年干部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出现种种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一代面临新世纪、新形势的考验、挑战和机遇,有效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增强他们的拒腐能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无疑是十分紧迫、十分必要的。 
  3.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优势、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做好老龄工作的需要。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老同志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教育系统广大老同志具有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时空优势。他们爱教育、懂教育、善教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教育资源。建立关工委组织是党和国家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重视发挥老同志特殊作用的重要举措。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崇高职责,是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是弘扬中华美德的最好体现。他们自愿为培养下一代作贡献,是“老有所为”中最有意义的,是党和人民最需要老同志出力的地方,也是老同志实现其为革命和教育事业奋斗终身崇高夙愿的最佳选择。发动组织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既是老龄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全社会共同育人的需要。 
  二、关工委的性质、工作方针和任务 
  1.关工委的性质。关工委是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自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 
  2.关工委的工作方针。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
  3.关工委的主要任务。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坚持以德育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旋律,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中华民族、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
  三、坚持以德育为主线,开展多种教育活动 
  关工委要围绕党和国家及教育工作部门的中心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青少年进行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少年,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奉献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历史事件,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从青少年的特点出发,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中国革命传统教育,进行中国近现代史、国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封建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2.进行道德品质和民主法制教育。关工委要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并与实施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结合,与组织青少年参与社区文明共建、创建文明校园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根据国家普法教育的安排,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遵守校纪校规。教育青少年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好失足和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
  3.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等基本知识教育。关工委应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使青少年了解共产党的成长、奋斗、发展的历史,树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幸福生活”的理念,坚定跟党走的信心。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培养先进,注重帮教后进,努力带动一般。要注意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协助学校推进党、团组织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4.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关工委要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较高和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势,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评教评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创建优良校风。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开展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教育工作,发挥老同志传、帮、带作用,为加强师德教风建设,为造就一支青年干部和教师的骨干队伍出力献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学习态度和方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崇尚科学、勤奋学习的良好学风。指导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科学、文化、健身和社会实践、文化社团、兴趣小组等活动,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培养他们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提高他们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思想、技能和体魄。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化解心理障碍,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
  5.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关工委要在学校和社区党政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老同志指导家庭教育、参与社区教育,协助举办家长学校和校外教育活动基地,编写家庭与校外教育的读本和资料,开展“读书征文”、“科技扶贫”、“老园丁联系户”、“家教一条街”、“校外学习辅导站”、“双拥教育”、“文明共建”等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教育资源,营造学习型社会,为推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培育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作贡献。 
  6.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关工委对学习、生活有困难的青少年要给予特别关爱,做好帮困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依法创办、协办公益事业,募集和筹措资金和物品,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有困难的学生献爱心、送温暖,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法规组织老同志参与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文化补习等,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就学、就业机会,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
  7.开展调查研究。关工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青年干部教师与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和现实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根据教育工作部门、学校的安排,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推动工作和决策参考。或受单位的委托,参与某项重要任务的策划和实施等工作。 
  四、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
  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关工委工作,切实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
  1.列入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予以重视。党政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参加关工委工作,听取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党政有关部门积极关心和支持关工委工作。 
  2.健全组织,充实力量。关工委组织机构健全、力量充实,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由于机构调整与人员变动,使关工委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调整健全起来。应该设置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要进一步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的建设,调整和充实骨干力量。要从实际和需要出发,根据本人自愿和任职条件,选配好关工委领导班子。注意发挥低龄老同志的骨干作用。同时要广泛发动老同志,扩大参与面,壮大志愿者队伍。要确保领导班子的健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充满活力。要明确关工委秘书处职能,做好人员的配备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以利于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积累经验。
  3.改善工作条件。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等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学习机会和学习材料,传达、发给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使他们跟上时代的发展。对经领导批准,聘请在固定岗位上从事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要给予适量补贴。对作出突出成绩的老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
  4.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努力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摆正位置,主动向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自觉地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密切联系青少年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实际,多开展内容现实、特点鲜明、小型为主、讲求效果的活动。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以多种方式联合或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切实扎根基层,抓好典型,以点带面进行工作。要善于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不断扩大关工委工作的影响。 
  5.加强学习、理论研究和作风建设。关工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统一和提高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要学习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各种新知识。要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理论研究这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思想和经验,追踪新时期青少年思想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关工委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和对关工委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是长期任务,要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组织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教育部关工委将以理论中心为依托,制定研究计划,选定一批有价值的课题,争取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等部门的规划。要进一步提高关工委召开的会议和开展专题调研的质量。要大力倡导撰写关心下一代工作高质量的文章与经验材料,鼓励出版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文集和专著,努力营造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与潜心研究的良好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