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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04:2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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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制企业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推动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股股权代表(以下简称“股权代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有国家股的所有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或按规定直接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并颁发《股权代表证书》。


第四条 股权代表在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担任的职务,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依法定程序选举确定。
第五条 国家股股权代表必须维护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承担责任,确保国家股与其它股的股权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 股权代表不是企业法人的,有权参与股份制企业的重大人事变动和各项章程修定及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增资或发行债券、收益分配、国家股股份转让等方面的决策。
第七条 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须事先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再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执行;其它股份制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在征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后即可执行。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股票或其它股权凭证,由股权代表负责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切实防止丢损或被他人侵占。
第九条 股权代表除定期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外,在涉及到股份制企业下列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前请示报告:
(一)选聘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有关重大投资、经营方向、方式的决策;
(三)增减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收益分配决策;
(五)资产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三分之一以上;
(六)涉及国家股股权转让等重大权益事项。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依法审计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力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股权代表在收到通知后,要在发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股分得的红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股权代表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逃避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定期对委派的股权代表的政绩与业绩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要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股权代表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4年3月1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要围绕“投准、用活、管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周转金管理,使其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一管两抓”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管理原则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按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选择项目。省级财政周转金,按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投向安排资金。
3、财政周转金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借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4、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新增周转金本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省财政厅在年初要编制省级财政周转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5、财政周转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
6、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核算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二、周转金来源
省级财政周转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2、从财政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3、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三、周转金投入及回收
1、按现行财政体制,省一般只对地市州(含直管市)级财政部门投放周转金,不越级投放,由地市州财政部门统借统还。对省直企事业单位投放的周转金必须有有效担保,否则不予办理借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跨省投放的财政财周转金,只能用于本级同外省有横向经济联合的单位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主要是按省政府确定投向,按规定程序选择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开发;解决省政府确定的有关
重要事项资金的临时性周转困难。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省财政厅对借款项目组织评估,审核借款金额,经有效担保后按月集中报省政府批准。
4、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年;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签订后生效,需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借款单位承担。
5、省财政厅对合同生效的周转金借款,应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对到期借款,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对逾期借款,一般不得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各借款单位要增强还款意识,在借款到期前三个月内着手筹措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按期足额还款。省直单位的逾期借款,由省财政
厅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各地财政部门的逾期借款,由省财政从预算中扣还。省财政厅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周转金占用费
1、使用省级财政周转金,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收取占用费。对不同资金性质或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期内月费率适当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
2、省财政厅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占用费。为调动各级财政部门收取占用费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费适当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
3、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从严审批。不得用业务费发放奖金、补贴和用于职工福利。
4、财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扣除支付银行各项手续费后的余额,转入省级周转金本金。
五、周转金效益考核和监督
1、省财政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项目。由于政策或市场行情等变化而不得不改变项目时,必须事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再按变更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2、建立省级财政周转金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周转金增长率、资金回收率、呆帐损失率、周转金周转率以及其它经济效益指标。
3、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
六、其他事项
1、省级财政周转金呆帐范围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6人(14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拉腊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员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购买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方假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尼方假日为35天至40天。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方的法律和尊重尼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名单

  肿瘤外科:
   1、肿瘤普外科医生     1
   2、脑肿瘤外科医生     1
   3、胸肿瘤外科医生     1
   4、泌尿肿瘤外科医生    1
   5、小儿肿瘤外科医生    1
   6、骨肿瘤外科医生     1
   7、妇产科肿瘤外科医生   1
  肿瘤内科:
   8、肿瘤普内科医生     1
   9、肿瘤儿科医生      1
   10、放射医生       1
   11、麻醉师        1
   12、病理医生       1
  其他:
   13、生理医生       1
   14、理疗及针灸治疗专家  1
   15、翻译         1
   16、厨师         1
  共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