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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2:3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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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地区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加快建立农牧民增收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牧业发展效益。
  第三条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安排使用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确保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方式
  
  第四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来源于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县(市)按照1:2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支持范围:
  (一)牲畜养殖。加强牲畜品种改良,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牲畜养殖效益。
  (二)动物疫病防治。加快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三)牧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快牧区应急饲草料库建设,加强应急饲草料储备管理,做好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安排一定资金,用作应急饲草料储备周转金。
  (四)定居兴牧和安居富民工程后续产业。支持“两居”工程示范村(点)基层组织建设,鼓励农牧民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手工业等产业。
  (五)特色农业发展。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加快建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集中育苗中心、农产品保鲜储藏库、高标准温室大棚,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和观光农业。
  (六)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培育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协会等。加快供销系统区域物流中心建设。
  (七)农牧业科技推广。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农机标准化作业,积极建立良种繁育保障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稳步推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动(植)物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八)农产品质量监管。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九)农产品市场开拓。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加强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扶持在大中型城市建立常年销售网点,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完善企农利益联接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推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十)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和品牌创建,鼓励县(市)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及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原料基地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基地和地理标志认证。
  (十一)小浆果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大果沙棘、黑加仑等特色小浆果育苗、种植、精深加工及技术推广。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立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项目启动资金,积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
  (十三)新农村建设。支持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旧村改造等。大力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宣传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和新风尚,强化农牧民思想道德和法规政策教育。
  (十四)经地委、行署批准的重大灾害救助资金及农业保险补贴等。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三)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由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地区、县(市)涉农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筛选工作,所选项目不能与各行业部门的项目重叠。对符合当年申报指南条件的项目,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以文件形式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财政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地区、县(市)涉农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其他。
  第十一条 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支持事宜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地区、县(市)两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年底对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地区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12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行署第四次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生产或使用,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文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性项目能够生产出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转合格,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投产或者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须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对于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部分建设项目,须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要因此延误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须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先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三)项目法人分别向环保、消防、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按照地区本级财政投资额度,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
(一)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县(市)实施的,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属地直单位实施的,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权限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须下发验收通知,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环保、质监、劳动、安监、消防、档案、金融机构及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设备供货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之后,经过建设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分组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
(五)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实施经过、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政府资金拨付不得超过80%。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必须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并向验收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委员会复查后方能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附件2: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











附件1: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
3.建设地点
4.项目法人
5.主要设计单位
6.主要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
7.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依据
1.项目建议书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3.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总概算
4.调整概算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调整后的总概算
(三)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设计及施工情况
(1)设计方面:简要说明设计依据、要求;具体实施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说明;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意见等。
(2)施工方面:招投标情况;简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主要控制点),包括项目签订重要措施说明;施工重要措施说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经过及结论意见;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数额。土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须分项注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附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调试结果的检查测定意见,并附表。未完工程的处理意见。
(3)工程施工综合评价意见
2.工程财务: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概算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财务决算意见;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金额及构成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附表。
3.主要物资材料消耗情况并附表。
(四)试生产情况
1.生产准备:组织机构、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等准备情况,生产所需燃料、原料、动力、流动资金等落实情况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2.试生产情况:说明项目投产时间、试生产期间有关诸如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运行状态、主要物质材料消耗等指标的考核情况。
3.项目投产后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分析,并与立项时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对比。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
(六)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七)工程遗留问题及解决意见
附件2:
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建设地址
4.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实施经过简要说明
5.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6.验收委员会对本工程的验收意见
(1)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综合评定
(2)工程财务执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3)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4)工程文件、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的审查意见
(5)对项目生产能力或交生产或交付使用方面的意见
(6)遗留问题的处理意效益的考评意见
(7)对工程项目正式移见
(8)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和资料
7.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名单



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和规范项目决策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是指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自筹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
以上建设程序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项目只审批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审批初步设计。
第五条 审批立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初审意见;
(四)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选址批复意见;
(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六)自筹资金来源及承诺;
(七)投资估算表;
(八)附件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投资估算表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特殊领域的项目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编制要求,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前期手续完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可研批复文件;
(四)初设批复文件;
(五)城乡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及建筑设计红线图;
(六)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地区审图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如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超过原批规模10%以上的,必须按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 任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4]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此,国务院于近期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重要决定,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执行,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不仅要熟悉、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要将全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轮训一遍。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培训考试或考核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
  二、抓紧进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多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都要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除国务院决定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将失去效力。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全面清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国务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等。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有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失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办事效率。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努力建设信用工商。一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二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是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四是要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对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惩戒失信行为,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和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监督、把关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职责。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