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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的法律社会学分析/陈遐

时间:2024-06-17 17:0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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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陈遐 孔一


[内容提要] 本文在梳理中外历史与现实资料的基础上将考试划分为测验考试、选拔考试、资格考试三种类型。在考察考试作弊的危害、渊源流变及其控制与原因之后,笔者提出动用法律资源控制考试制度。
[关键词] 类型 考试作弊 原因

考试无疑是目前我们所能找到的选拔考量、认定资格的最好方法,它保证了“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了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把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社会正义有两项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与公正平等机会原则;个人正义的首要原则是公正原则,即个人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应尽制度所规定的责任。第一,这一制度本身是正义的,它符合以上所讲的对制度来说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二,一个人已自愿地接受了这种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 。考试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而考试作弊则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也违背了个人正义的原则。
2000高考湖南郴州嘉禾一中 ,广东电白考试舞弊案震惊全国 。2000年11月5日在开封市举行的全国经济技术类资格考试的两场考试中的2179名考生中搜出作弊工具手机38部、传呼机百余部。 正如任何违规现象一样,被发现的只是实际存在的一小部分。笔者在1999年12月1采用主观抽样方法抽取浙江省某中专二年级两个班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均为初中专(初中升中专)学生,样本总量106人。调查表明:自参加考试以来,71.3%的学生有过4次以上作弊经历,只有3.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作弊;而因此受到处罚的仅为7.2%。考试作弊浮出水面进入我们的视界,考试作弊已不再是个人问题或教育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一、考试的类型
迪尔凯姆认为科学的分类“不仅使我们把已有的全部知识初步条理化,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形成新的知识。” 这是社会科学研究一项准则,也一再被科学研究所实证。
笔者认为依据不同考试的内在规定、主要功能可将考试划分为三个类型,即测验考试,如学校自己组织的一般的中期、期终考试;选拔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除了测验考试和选拔考试外还有另一类不同的考试,即资格考试,如法国的大学预科班入学考试,只要考分达到10分以上均可入学 ,再如高中的会考、律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与选拔考试相比根本的区别在于不受定额的限制,与测验考试相比它不仅有测量之义,还要对达标的考生赋予某种资格或身份,这种资格或身份是一种荣誉,有时也会成为考生的进身之阶。三类考试的规定、原则、功能、意义参见下表


内在规定 首要原则 主要功能 第一意义
测验考试 参考标准 客观原则 考量水平、促进教与学。类似与古之“考校” 手段
选拔考试 名额限定 公平原则 择优,“选贤与能”,“选士”。类似与古之“考选” 目的
资格考试 分数线限定 公平客观混合原则 考量水平、评定等级、赋予资格 混合

要实现考试的功能意义,则必须要求要求考生“独立答题”。“独立答题”的情形之一是闭卷考试中不借助于他人、书籍资料等获得答案;情形之二是在开卷考试中不借助于他人获得答案。也就是说答题所凭借的资源(如知识、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占有的。笔者认为开卷考试只有形式合理性,而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因为每个人占有的资源,如资料不可能是等质量的,它违反了公平原则。于是选拔考试极少利用这种考试形式。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独立答题的考试要求产生了公平原则,还不如说是公平原则产生了独立答题的考试要求。由此也体现出其正义的价值取向。而考试作弊直接违背客观原则和公平原则,否定正义。
二、考试作弊的危害后果
不同类型的考试中考试作弊会有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危害后果。
测验考试、选拔考试、资格考试三者的作弊的普遍性依次递增。有这样一个社会事实:一些人不在测验考试中作弊而在选拔考试中作弊,一些一向拒绝作弊的人在资格考试中舞弊。其原因在于:测验考试的功能是考量水平、促进教与学。对主考 而言可以了解被考学习状况、诊断谬误、改进教学;对考生而言是自我检查、自我诊断,真实的结果更有利于自己提高; 选拔考试的结果往往与重大的利害得失相关联,自然有人去冒险,但因其录取名额限定,作弊就意味着不公平竞争、意味着损人利己,对有些人来说是其道德感所不允许的;资格考试既有利害结果又不会直接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既有利又可免受道德谴责。如果考题粗制滥造,作弊者会更加心安理得。笔者曾目睹了“x x素质考试”、“x x资格考试”中的舞弊场景,考生中不乏正人君子,但鲜有感到不安的。 至于因违背诚实的信仰而感到的良心不安在三类考试中程度上并无太大差异。
三类考试作弊危害后果的排序依次为选拔考试、资格考试、测验考试。在选拔考试中作弊,直接威胁到其他考生的利益。如1995年高考中某省某市一考生强制抄袭前排同学的答案,两人填报的志愿又完全一样,结果作弊者被西安某大学录取,前排同学却因与抄袭者1分之差未能被该大学录取。重大的选拔考试中的舞弊会败坏考风、败坏学风、降低人才规格。明永乐六年六月,翰林院庶吉士沈升在其给皇上的奏折中说:“(作弊猖獗)以致天下士子,竟怀侥幸,不务实学”。 以舞弊而考取的考生会形成扭曲的成功观,而因他人作弊而落选的考生会产生深刻的敌意 。这有时会危及社会正义,危害社会团结。 资格考试中的作弊危害的是该“资格”的社会声誉和该“资格”对应的(身份)职业群体的声望。试想如果一个初中生也能考取律师资格,那律师将会怎样的泛滥和草芥。测验作弊直接损害考生自身的利益,可能败坏校风,但最终受损的还是考生自己。
三、考试作弊的渊源流变及其控制
“方生方死” 。万事万物自身即孕育了反对自身的因素。考试与考试作弊相伴相生,如影随形。
实质意义上的考试起源于西周的“选士”制度,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
而正规的科举制度则发端于隋而废止于清,历时1317年(公元583年—公元1904年) 。
唐代科举初创,防弊不严,请托盛行。唐宪宗元和年间流传这样一句话:“欲入举场,先问苏张,苏张尤可,三杨杀我”。 为遏制考试作弊,《唐律疏仪》特做了如下规定:
诸贡举非其人,应贡举而不贡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失者,各减一等。(余条失者准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不行,与同罪。

到了宋代冒籍、匿丧、枪替、倩代、夹带、传递、抄袭、暗通关节等违规舞弊事件屡有发生。为防止考官考生串通作弊,景德四年(1007年)北宋朝廷制订了“糊名” “易书” 两项考规。
明代考试作弊仍未绝迹。嘉靖四十三年甲子春,礼部覆南道御史史官所陈两京乡试革弊事宜:
一、今后两京主考,不用本省人,如资序挨及,南人北用,北人南用,以别嫌疑
一、誉录用书手,对读用生员,以防洗改。 ……
清代为防止考生利用“关节字”(标知码)与考官暗通关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制订的考规中规定,三场考试中“七艺”的破题、承题、开讲所用的虚字誉录时一律不抄写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则对诗文开头所用虚字做了统一规定 。尽管如此,咸丰八年(1858年)还是发生了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科场案------顺天乡试科场舞弊案。该案共处罚91人,其中处斩5人。被斩者中的主考官柏?乃位及一品的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随着清朝的灭亡,科举被废止了,考试作弊也随之消失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中国创立的选官制度 经由英国传播正在为世界多国所效仿。而后来民国的精英们却到西方去学习考试制度。
到了民国学习西方律法,奉行刑罚人道主义,法律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不似古代严酷。如民国二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政府令公布的《考试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考试及格人员,事后发现有第八条 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冒名顶替或潜通关节情事者,由考试院撤销其资格”。
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考试作弊的法律法规。
四、现阶段我国试作弊的原因
(一)价值观念的颠倒
在自由竞争时代,人们更看重结果,而忽视甚至轻视手段选择的合法性。某种情形下,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再是动机或动机与效果的结合,而只有效果。许多人更热衷于金钱、权力、而不再崇尚知识、道德。知识的价值衰落了,知识更多地成了谋生的工具,而不再是信仰和“理性的追求”。学生对无助于升学、就业的课程大不以为然,应付了事。调查显示,有96.3%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数学考试中,据估算所有做出的题目总计分数不超过58分,而其余题均不会做”的情形下,会“采取一切办法拿到2分”。78.3%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坐在他旁边的好友在考试中向他求救”,他会“帮助他”。这就是说及格、交情等现实利益的价值已大于“诚实”、“公平”等抽象原则的价值。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衍生出来的对人(职业)的评价标准必然是功利的、单向度的⑦ ,如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价教师,以考分评价学生。对不道德、非法行为的道德谴责也越来起弱化。调查表明,只有29.9%的被调查者认为“作弊是可耻的”。随着测验考试成绩跟奖学金、毕业排名、就业的相关程度提高,它也具有了选拔考试的目的意义,“促进学习”的功能逐渐异化为“择优选拔”,使一些人在日常测验考试中也采取作弊手段。
(二)社会控制的失调
1、法律资源的缺乏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考试作弊的专门法律,这就使得对舞弊的处罚缺乏法律的依据,也使得人们对考试舞弊的损害后果缺乏预见性——即未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行政处分很容易被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所消解,于是这种损害后果是不确定的。如监考熟人,监考者很难按章办事,尤其在选拔考试中。对此,法律并未做出类似“回避制度”的规定。现有处罚的严重程度与作弊的实际危害是不相适应的(如取消考试资格,有时通过改换名字即可以在第二年得以恢复)。法律因其强制性而可能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伤害,因此,对法律的诉求应十分慎重,但当一种现象相当普遍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时,就不得不动用法律这“最后的控制手段”来维护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必须注意的是,只有考试合理化、考题科学化的前提确立后,“考试法”才可能是“良法”。培养专门的研究考试的研究生加盟考务部门,是良法运行的基本要素之一。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23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 “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 “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 “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 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咨询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专家)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等。
(二)咨询单位介绍咨询审查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咨询审查的概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三)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咨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五章 设计变更审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如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
3.特大、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全长、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4.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调整和增减;
4.防护工程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计。
第三十六条 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应注明变更设计的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突破总概算。经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咨询、审查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管理,建立健全“工可”报告、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和事故报告制度,对工程“工可”报告编制、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十六条 项目如有技术设计阶段,参照初步设计审查部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一条“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
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建设部在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表(试行)》(房改办〖1997〗 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征求部分省、市房改办和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制定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印发的统计报表共有二份,即《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季报)及填报说明;《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季报)及填报说明。
二、报表要符合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两表之间及表内的数据要符合内在的平衡关系。
三、本统计报表从1998年的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四、请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城市认真填报,汇总后按季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1998年第三季度报表请于1998年12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并附上负? 鹑嗽钡男彰⒅拔窦傲档缁啊? 五、新报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联系。
联 系 人:朱华(建设部)
联系电话:68393756、6839408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郊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略)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略)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