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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侦查监督制度/邱欣

时间:2024-06-16 04:1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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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完 善 侦 查 监 督 制 度

邱欣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000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将“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 部门,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监督部门确定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具体规定为:一:审查逮捕;二:刑事立案;三:侦查活动监督。八大任务具体规定为: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从五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又存在诸多不适,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责的履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立法理念上不足。侦查监督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法理支撑,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明确了“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 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鲜有表述,仅见个别条款,由此致使侦查监督变成检察院“自弹自唱”,公安侦查机关依然我行我素。如对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多数公安侦查机关置若罔闻,根本不予理睬;即使当面答应后来是否纠正也无从知晓。对刑讯逼供的反映材料,侦查监督部门过问时,公安侦查机关就拿出一份加盖公章的自称没有刑讯逼供的单位证明书,检察院又能怎样,只有应付了事。再如,对该立案没有立案,被害人及其亲属又没有到检察院控告的,侦查监督部门又如何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办人情案关系案呢?这充分说明了现行侦查监督立法理念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更新和发展,从而使侦查监督公安侦查机关成为对公安侦查机关的同步动态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立、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佘祥林案的重演。
二,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观念落后。众所周知,区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审查逮捕同步动态监督案件上,时间短,人手少,还要保证案件质量,又有多少时间精力抓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在考核时制定了不捕率不能高于多少的指标,更加重了基层检察院对审查逮捕的重视,形成侦查监督部门等于批准逮捕科的事实,其它侦查监督可有可无的局面。这一落后执法观念,是几年来侦查监督工作难以推进的根源。
三, 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条件欠缺,法条无相关规定,无法具体操作监督侦查机关。如对刑事立案与否如何同步动态监督,对审查逮捕后到移送起诉期间如何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如何监督,对不捕案件如何监督,留置盘问期间有无违法行为怎样监督等等。综观刑事诉讼法侦查这一章节,只有侦查措施,却找不到侦查监督规定,从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提取证据、现场勘查或鉴定到侦查终结,都没有对侦查活动如何监督的具体规定,致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感到无从下手,工作处于被动。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构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体制。
首先,立法司法理念的革新。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多数人逐步达到小康水平,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急需形成完备的司法体制,无论立法、司法理念都要与时俱进。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迫切需要更新理念,加强对侦查监督职责的认识,建立现代司法体制。从现状来看,如何对待和正确行使逮捕权是检察机关能否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超期羁押十分突出。目前实行的逮捕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和建立现代和谐法制社会的新形势,确有必要加以改革。正如陈卫东教授所指出的:“应当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乃至避免羁押,以充分保障人权。”笔者建议立法者应更新立法理念,从当今世界潮流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既要抛弃不适应的落后观念,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将逮捕权交给法院。应逮捕权改革为一种司法程序性审查制度,而非现实中一种严厉的惩戒羁押手段,仍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同时构建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扩大保释制度的适用范围,让逮捕权与错案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脱钩。国家赔偿制度应与判决后的羁押相联系。
其次,完善立法。从法理上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形成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侦查监督概念应包含对法律明文规定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广泛监督,涵盖了立案监督(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活动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终结处理的监督(如撤案或作其他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从刑事诉讼法改革立法明确侦查监督的职责,并制定专门章节予以明文规定,如侦查机关受案线索备案;留置盘问期限;侦查监督部门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检查制度;侦查机关立案后需要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的审批制度;对重大恶性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应第一时间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派检察官出席现场、参与讯问的制度;对侦查机关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后侦查机关如何执行,其后有无违法办案情形的监督制度等等。只有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角度出发,制定严密合理的刑事诉讼条款,才能彻底解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条件欠缺,无法具体操作,工作处于被动的现状。
最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观念要革新。要提高对侦查监督职能的认识,摆正自己的监督位置;上级检察机关考核应取消不捕率不能高于多少的指标,科学制定合理的绩效观,才能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上来,从而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切实履行侦查监督检察官的法定职责。
作者 邱欣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商场租赁换来十年诉讼

张生贵


一、商场的命运:

  早在1996年夏天,因我是商场的场长,参加了当时承租方食品欲承租我商场的谈判会,还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情景:经原农场局党委书记兼场长候某同志介绍与承租方食品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相识,并直接提出租用我商场的意向,当时我们场对此的兴趣不大,因商场已经按柜台和区域分别租给二十几个商户从事服装、皮货、家电等销售,每年稳获租金400—420万元左右。但承租方的董事长多次找我们谈,此间市委有关领导给我场党委书记打电话,希望我们场对这件事给予关注,争取促成。承租人是外商,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促成此件事对统战工作有益处。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开始认真考虑,并与总经理及其助理李女士进行多次洽商,主要议题租金问题,经多轮谈判达成了每年付给我场350万元,环比递增10%的方式累年递增,由于当时两地对法律认识不同,我场提出签租赁协议,对方说将楼房供我们开店就是合作。出于尊重,协议名称标题写为合作协议,内容实质条款均为租用。这期间共历时半年多的时间,1997年1月16日在长安俱乐部正式签订了协议,市委领导同志区委同志出席了签字仪式。

二、笃实的忠告:

  我方与承租人在价格上达成意向统一之后,具体签订协议时向承租方提出了我们的看法,我们了解承租方对本项目雄心勃勃,称东单有美国快餐麦当劳,这里在西单搞个中式快餐,装修漂亮一些,与麦当劳争高低,在西单这个有影响的黄金地段竖立起承租方厨商,也具有很强的广告效益。对此我们强调具体情况请承租方考虑,商场所处的位置固然好,但要进行整体规划,请慎重考虑或征询相应部门意见后再上项目,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写进甲方责任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的条款,构成双方真实意思。这里是商品行业,转行作餐饮要有转型期,在短期内的效益是不会太丰厚,对此承租方不用我们管,会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承租方称在西单建店既考虑到长远,更考虑当前的效益,宣传广告具体形象比上电视台花几百万更有利,这点承租方做了充分全面考虑的。基于上述的情况,我们忠告提示均已告知,对方经过考虑做出决定,我们商场的领导才清退租赁柜台,既要赔偿对方违约损失,又要做细微的说服工作,仅清退租赁户的经济赔偿就60万元,清理完毕后于1997年2月1日正式交付给承租方验收接管。

三、气状的拒租:

  合同规定自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应付给我方(350÷12×10)=291.667万元,对方只给168.3万元尚欠123.36万元。97年12月及98年1月份的两个月共20万元的租金仍没有付,直今共欠143.36万元,我们派副场长几次去催要和递送催款通知,但承租方领导不予接待,只是由收发人员签个收到的字据,而且对我们的催款要求不予回答和说明,二年来没有打过电话也没有书信回答,以不予理睬不礼貌抗租,做为国有企业的领导有责任对应收帐款进行催讨,且耐心等待承租方回音,不得不诉诸法律,直至第一次开庭的2000年8月9日的前一天,市统战部的一位同志打电话提出能否采取庭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我当即回答完全可以采取庭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上法庭解决也是我们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办法。


四、初判现怪理:

  西城法院(2002)第10935号民事判决,用十五页内容说明案件,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性后问题,承租方主张按联营,商场主张按租赁,法院认为联营应当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征,本案协议农场不负经营亏损,税后保利,虽名为合作,主要以房屋使用与收益为内容,该协议的性质系租赁。关于主体,诉讼时农场上级单位追认农场的出租行为,本院不持异议,承租方主张燕山被吊销属无效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面积认定,商场关于建筑规划认定的属合法面积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实有产权为637平米,商场多收的租金应予退还,承租方要求商场承担装修费的主张,无依据,不应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商场返还多收的租金四十二万,驳回双方的其他主张。商场出租1187平米房屋,仅收637平米,另550平米的租金还要退还,理由是出租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对此,我场难以接受,相信任何人也难以接受,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出租的情况比比皆是,怎能无效,还要返还,难道对方使用房屋获利了,还得让我们把房子搭进去不可,唯一的办法上诉。

五、终审定玄音:

  2004年10月份等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的租赁面积为1187平米,其中637平米有房产证,且双方无争议,应认定为租赁面积,另550平米房屋在建设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建,系合法建筑,其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商场在出租时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但并不因此得出无权出租的并获利的结论,承租人使用了房屋,并获取利益,因此,应承担付租的义务,原判决认定违背了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承租人无偿使用550平米营业用房,而出租人对此毫无收益的后果,故原判对房屋租赁面积的认定缺乏合同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承租人承担支付143万租金的义务。

六、再审忙错纠:

  2006年11月15日承租人不服原生效判决,向再审法院提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该判文确认了合同合法有效,但耐人寻味地用“有关规定”作了改判,根据民事活动的等价有偿原则调整承租人不承担付租义务,把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使用到了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案件中,此判表明主审者可随意无度地强行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承租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及事实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但法院用当事人有争议的房产档案内容强加到当事人的合同之上,这样的判决早在十年以前尚可成为争议不明,当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方式明确规定,租赁房屋无产权证的,确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自此以后,关于无证出租的问题就有了明确的司法结论,无可争辩。可见再审判决是错纠而不是纠错,四五百职工尤其是离退休老职工深表不服,准备集中上访,场领导强压着情绪,委托律师提出再审,并申请司法监督。

七、监督抗租案:

  商场职工不服再审判决,一面积极提出再审申请,一面做好职工的情绪稳定工作,检方审查后认定,再审法院对租赁合同作有效处理,并未确认550平米的承租行为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裁决不承租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没有产权不得出租的规定违反现行法律,再审按公平原则为裁判理由,系使用法律错误。商场的申请表达的意见是:1997年1月16日商场与承租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出租人提供坐落于西单北大街2层框架房屋一栋,建筑面积1187平方米,由承租人经营5年,自交房之日起承租人每年付给出租人保底利润350万元(折合每月约29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1997年2月1日出租人将上述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成立企业分支西单店。自1997年4月起承租人开始拖欠租金,1998年2月出租人提出自1997年12月1日起,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143.36万元,经协商无果,出租人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关利息损失。法院为缓和矛盾曾多次主持调整,为便于纠纷解决,出租人主动提出可以放弃违约利息损失的主张,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调解没有结果,随后有了一审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对承租人承租使用的有规划许可证的550平米面积裁定不付租金判理严重违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出租人并不参与经营,经营盈亏亦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故该协议实属租赁合同,保底利润实为房屋租金。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在此基础上对550平方米没有产权房屋认定为“未见手续,暂不确权,有关行政部门也未确认该550平方米房屋系违章建筑。”该判同时认定“该550平方米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依据有关规定,该部分房屋不得出租”,确认该550平方米不能按照协议计算租金,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既认定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又认定租赁合同违反了“有关”规定,不能按租赁合同执行,实质上对合同做了部分无效处理。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前后矛盾,再审法院将基础事实作了前后冲突的确认,判决结果必然违背司法公正基本原则。再审判决适用“有关规定”,属典型的违法裁判,构成应予撤销改判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对合同无效持审慎态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有效合同的保护和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断指导意见明确“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已建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在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可认定有效。既不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又不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不敢表明司法态度,仅以“有关规定”敷衍,明显违反法律。

八、再审硝烟浓

  2010年4月28日再审庭审,职工及代表入席旁听,出租人代表发表意见称,判文第7页上标第3行关于“承租使用的有规划许可证的550平米面积不付租金”的判理,违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该判决将被申请人使用经营的1187平米整体商用房,人为按面积分割处理,驳回申请人对其中的550平米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550平方米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不得出租”,裁决结论明显违法。
从事实认定方面看,再审判决的此项判理前后矛盾,判文第6页上标第三自然段认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后文第7页又认定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不能按协议条款执行,对事实认定前后矛盾,判决结果必然悖离司法公正原则。
  再审判文中出现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是凭空而断,原审在法律规定以外任意否定合同效力。“有关规定”具有无限弹性,语义极为含糊,且主观色彩特别浓重,该判决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随心所欲的代名词。
  为了维护交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有效合同的保护和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尤其对合同无效持有更为审慎的态度,《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就“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房屋已建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可认定有效,再审判决确认承租人不付租金的结论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发生了非纠不可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改判。退一步而言如果认定550平米面积的承租行为无效的话,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出租人按约定租金标准主张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理依据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相当于房租价值的补偿,司法解释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承担补偿的法定义务,并且补偿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金。基于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房屋使用人受领了移转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所得利益来源于对于房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如因协议无效而发生无法返还的后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费用的性质,属于返还不当得利益,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相当于租金的价款。最初诉讼案件中燕山商场依约向被申请人主张整体商用房1187平米的租金,根据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依法应当裁由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判文以“本院酌定为承租方食品公司已付租金总额扣除637平米房屋租金后的余额”,无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将550平米的租金主观划定为143.36万元,再审判决免除550平米租金的作法严重违法。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基本原则,再审法院无权就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作出酌定,判文中使用“有关规定”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涉案550平方米承租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取得了规划许可,产权在办理之中。1997年2月1日燕山商场按约向承租方食品公司交付了1187平方米的房屋,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中,承租方食品公司均认可使用1187平方米房屋,涉案550平方米房屋虽然没有产权证,但丝毫没有影响承租方食品公司的正常使用,营业中该550平方米所产生的收益价值与另637平方米无法划分,在使用价值上没有任何差别。再审关于“已付租金总额扣除637平方米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不再给付”的判理缺乏根据,严重超越审判职权,应予纠正。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程序工作意见》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理由超过原审范围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在2006年11月份提出申请再审,但理由和主张超出原审范围,依据司法指导意见,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照顾人情关系,将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抛开申请再审理由,是主审人员另寻思路,法外行事,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161号)第二、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第6、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2)违反法定责任种类和责任标准的;民事案件错划承担民事责任的;(3)原判主文在数量方面确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财产数额错误的;第三、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10、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来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据此可见,(2006)一中民再终字第16052号民事判决出现了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定性错误,责任划分错误,适用公平原则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属违法介入或替代当事人订约,超越当事人申请和原审判决范围,非纠不可。
  从事实证据方面看,本案无争议的基础事实是:1、1997年1月16日燕山商场与承租方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前三次的判决均认定合法有效;2、双方协议约定以及审判程序中被申请人自认使用商业用房的位置:“西单北大街街202号燕山商场2层框架房屋一栋”;3、“建筑面积1187平方米”;4、交房时间:“1997年2月1日”;5、租金(以保底利润方式)350万元(折合每月约29万元);6、自1997年4月起承租方食品公司开始拖欠租金,累计拖欠143.36万元(1997年4月至1998年10月);7、被申请人非但欠租拒交,反而在1998年10月25日拆迁时扣留燕山商场六十万元拆迁补偿款。
  为明确审判监督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161号),将再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确定为是对原生效判决具有实质影响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四个方面。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实均规定为基本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提请的再审事实及理由,不属于对原生效判决产生实质影响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2006年11月15日“民事再审申请书”列举的申请事由是:认为2004一中民终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支持其主张的事由是“四张规划许可证申领了产权证”,庭审中被申请人增加的请求及理由是“协议无效,产权情况不真实,有欺诈行为”,申请人的辩解意见是“双方订有书面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诉求被申请人给付租金”,2004一中民终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第6页认定“另550平米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其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未取得产权证,但并不能因此得出燕山商场无权出租并获取利益的结论,承租方食品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该部分房产,并获取了利益,因此,承租方食品公司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地付租金的义务”,(2006)一中民再终字第16052号民事判决简简单单一句“有关规定”就确定不付租金。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的配套规定查看,04年和06年两次判决对焦点问题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一目了然就能断定(2006)16052号判决理由违法。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属于性质不同的程序,为了使再审事由明晰化、客观化,最高院司法解释基于诉讼实务的需要,依司法解释规定,将再审事由调整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使得审判监督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和明确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审查的仅仅是基本或主要事实,是指对当事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有直接作用的事实。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只有对原判决的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事实才能成为再审的审查范围,从因果关系上看,有了该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该事实将影响到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被申请人与2006年11月15日提出的再审事实及理由无法影响(2004)03233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充其量只是次要、间接或辅助性的,未办产权证的事实及理由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006)16052号民事判决作出的裁判缺乏基础事实,如同沙上建塔,明显违反再审规则。
本案历经十年时间,审判中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的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事实,案件中无争议的事实应当成为再审认定事实的基础,被申请人为达到拒租目的,有意曲解“房屋产权”与“租房使用”之间的法律性质,用不切实际的理由为法庭设置障碍。

九、农夫与蛇现代版:

  承租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观点着实让人回想起小时候的故事农夫与蛇。承租人辩称出租人将本来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给自己,造成承租人以为有产权证,结果损失了四百万元,这属于出租人欺诈和隐瞒真相,出租人通过违章建筑收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承租人,当对方代理人说到这里时,我真有一种冲动,想让承租人利用这样的方式欺诈一下出租人,把房屋租给别人是欺诈的说法,我头回听到,租了房子还能损失这样的说词真有人敢在法庭上提出来,我真的感慨,这样的欺诈多来一些才好。从前有一个寒冷的冬天,天寒地冻。有一个农夫走在路上。突然,他看到前面地上有一条毒蛇,冻得已经发僵马上就要死了。农夫看着蛇觉得怪可怜的,不忍心看它被冻死。于是他从地上把蛇捡起来,打开自己的棉衣,把蛇放在胸口。慢慢地,毒蛇在农夫温暖的怀中苏醒了,活了过来。可是这只毒蛇没有感谢农夫的救命之恩,却张开了嘴,狠狠地在农夫胸口上咬了一口,结果可怜的农夫中毒死掉了。”把蛇揣到怀里会咬你的,很危险!农夫知不知道蛇有毒,应该不知道吧。蛇有很多种,故事里讲的是什么蛇呢,故事没有讲是什么蛇,但肯定是蛇,不然怎么把农夫咬死,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应该对人乱施同情,否则被人反咬一口,其实,农父很笨,他做了错误的选择。故事是深沉的,道理难明白,真的不知是农夫笨拙还是蛇的精明。其实这是过河拆桥,中国人见不得这样的作法,才会通过如此多的谚语表达对失信忘义者的指责或批评,呼吁人们要讲诚信,法律上说就是信守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全行大型机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经在哈尔滨、长春、杭州三个市分行试运行后,总行于1996年7月16、17日在杭州市分行对该系统进行了实地测试,认为该系统在帐务处理、业务操作上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需求书》的要求,年内可分二期在16个大型机城市行扩大试投产,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入网范围。
为加强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全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行在学习和执行本暂行办法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开立了凭预留密码办理存取款的活期储蓄带磁条存折户或牡丹取款卡帐户的储户,可凭本人带磁条存折及预留密码或有效的牡丹取款卡及预留密码,在异地开办此项业务的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存折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或牡丹取款卡异地通兑业务。储户若办理异地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包括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及其以上的储蓄业务)、异地口头挂失业务、“无折”业务时,还必须向银行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要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一、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存折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活期储蓄存折异地查询业务;
(三)活期储蓄存折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牡丹取款卡异地取款、查询、口头挂失业务。
二、开办业务条件
(一)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设计符合业务需求要求,储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拟开办行在系统安装后,全面测试合格。
(二)经总行批准的入网行所属的,且业务、管理、技术条件完备的大型机储蓄所。
(三)按本办法要求设置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清算机构。
(四)配备经业务技术培训合格的储蓄、会计、科技人员。
三、受理业务时间
每日9∶00-16∶00。超过业务受理时间,计算中心应立即拒绝传输异地业务信息,使代理行与原存款行同时停止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
四、业务处理依据
(一)储户凭带磁条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件,在储蓄所办理续存、续取业务。
(二)储户凭有效的取款卡和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
(三)储户凭身份证件、存折(取款卡)和密码在储蓄所(ATM)办理查询业务。
(四)办理异地存折(卡)口头挂失应凭储户提供的存折城市区号、帐号、户名、帐户余额、本人身份证件及该存折(卡)的密码,经查询开户行核实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口头挂失申请书(以正式挂失申请书代),办理口头挂失止付,有效期15天。每笔口头挂失业务收取手续费10元。代理行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储户要求正式挂失,仍需到原开户行办理。其他手续均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有关规定:
一、储户持异地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须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两联,代理行不打印存折,只打印存(取)款凭条,一份交储户收执,一份作本代他传票,日终随帐表送事后监督。
代理行只读取存折磁条信息,据以办理业务,不更新磁条,未登折业务由开户行所在地的储蓄所办理。
二、储户回原开户行补登存折时,存(取)款金额和手续费分二行打印。第一行(存取款行)摘要栏打印“异”字,其它栏分别打印发生额、余额、经办行操作员号;第二行(手续费行)摘要栏打印“费”字,其它栏分别打印手续费金额、余额、城市区号。
三、为确保储户利益和存款安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异地存(取)款业务按《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同时,对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视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办理;对异地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在存取款凭条上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四、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取款业务,代理行按每笔取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低限额为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存款业务,代理行按存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高限额500元,最低限额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手续费不再划给原存款行,由计算机自动在帐户余额中扣除。在办理取款时,如取款金额+手续费>帐户余额-帐户最低保留额(1元)视为余额不足,由储户改变取款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
五、在ATM上取款,暂定为每日四次,每次取款限额为1500元。补登折笔数最多为50笔,自第51笔业务起,ATM停止服务,储户应回原开户行所辖储蓄所办理补登折业务。
六、当储户存折因磁条受损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出磁条内容时,可在各分行指定的储蓄所办理“无折”业务,此类业务为特殊业务,应由高级别操作员会同当日登录的操作员双人办理(在现程序未修改前,“无折”业务可由高级别操作员办理,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七、为防止因漏帐造成异地间查帐困难,代理行操作员在完成每笔交易后,必须查询储户帐户余额是否更新,以保证帐务处理正确。
八、储蓄所受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视同储蓄所代理本行中心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营业终了,将全部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通过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划转中心所。
第五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科目设置
一、储蓄所(帐务组)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异地通存通兑往来二级科目411054,用以与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核算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及他代本业务的资金。
二、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411054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于核算储蓄所与中心所的资金往来。
(二)411055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于核算中心所与储蓄所的资金往来。
(三)411058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四)411059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以上各科目余额,在编制报表(月报、年报)时,一律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反映。
第六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一、参加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设立一个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负责管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并办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和帐务核对。为便于工作,中心所必须配备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
二、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指定一个有全国联行行号的机构作为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清算点,并由总行发文公布。
三、以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作为参加通存通兑资金清算的核算单位,核算单位内发生的代收、代付业务,按同城或省辖资金清算办法进行。跨省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按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办法进行。
四、资金清算时间:次日。
五、资金清算采取代理行提出票据参加清算的方法。即由城市行设定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差额以城市行为核算单位,由清算点通过联行资金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账务处理过程:
一、代理行储蓄所办理活期存折续存、续取业务
(一)业务处理流程
1.储户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二联,将凭条、存折、现金(存款)、身份证件(大额储蓄业务、无折业务)交柜员。
2.柜员受理审查符合异地存(取)款条件。
3.柜员刷读存折磁条,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进行处理。
4.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5.将存(取)款凭条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身份证件、存折、现金(取款)一并交付储户;一联加盖现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后储蓄所留存。
(二)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刷读存折磁条。
3.输入存(取)款金额和摘要。
4.储户自行输入密码。
机器自动读取存(取)款日期和计算手续费。
(三)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对帐户进行核实,更新账务余额、记开户行日记帐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四)打印输出内容
存(取)款凭条:城市区号、账号、流水号、存(取)款日期、存(取)款金额、余额、费率、手续费金额、操作员号。
(五)会计分录
1.续存时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储户填写的实际存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2.续取时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101现金
储户填写的实际取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异地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帐户信息
代理行柜员在办理异地业务后,必须即时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账务,以保证帐务正确
(一)输入详细
1.柜员输入交易码。
2.输入对方行城市区号和帐号。
(二)输出内容:
计算机显示帐户信息。
三、“无折”业务
(一)“无折”业务是指当储户手持存折来异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由于磁条损坏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磁时,由代理行指定的储蓄所采取不刷读存折磁条,经办员直接输入储户账户信息,储户自行输入密码的方法办理的特殊的续存、续取和查询业务。“无折”业务包括“无折”续存、“无折”续取和“无折”查询业务。
(二)将“无折”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办理,同时,须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无折”业务由代理行指定的业务、管理条件好的储蓄所办理。
(四)计算机帐务处理
1.“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存(取)款金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2.取消“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的内容应与被取消的业务完全一致,并输入原交易的5位流水号。
3.“无折”查询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四、异地其他业务
(一)储蓄所办理异地续存(续取)的反交易业务
1.条件:仅限在异地代理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在场时办理,需要储户输入密码。
2.业务处理流程:
(1)柜员填制冲正传票。
(2)柜员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自行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通知单。
3.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输入城市区号、帐号、流水号、发生额、余额和摘要。
(3)储户输入密码,机器自动读取冲帐日期。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查找原始交易核对无误后,进行续存(续取)冲正处理,更新帐户余额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开户行返回的信息进行帐务记载,打印冲正通知单。
5.打印输出内容:
(1)冲正通知单:在原存(取)款凭条背面打印。
(2)城市区号、帐号、存入(支取)日、发生额、流水号、余额、操作员号。
(二)储蓄所办理异地业务的冲正
1.条件:仅限在异地经办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不在场时,经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作为高级别业务由经办人员与高级别操作员共同办理。
2.业务处理流程:
(1)经办人员做冲正传票,由主管人员审查批准。
(2)经办员从终端输入数据,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传票。
3.输入详细:
(1)经办员输入交易码。
(2)经办员输入城市区号、帐号、金额、错帐日期和摘要。
(3)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更新帐户余额和利息余额(积数)后,记开户行日记帐,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进行帐务处理,打印冲帐传票。
(5)打印输出内容:
同对应业务的输出传票。
(三)储蓄所办理补打凭证
当异地通兑业务在打印凭证时,因出现故障而不能完成打印时,可在故障排除后,做凭证补打,凭证上注“补”字,但不得隔笔补打。
五、日终轧帐
(一)储蓄所
1.柜员轧帐单
在原轧帐单上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2.储蓄所帐务平衡表
在原表的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3.储蓄所增加以下明细报表
(1)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事后监督,一份随报单送中心所)
(2)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中心所留存,一份送事后监督)
4.本代他业务的账务处理
(1)营业终了,代理所根据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金额,汇总制作一式二联手续费专用凭证和一联借方转帐传票,目前若无手续费专用凭证,可制作一式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作411054科目借方传票,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报单附件,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贷方传票),将手续费划转中心所。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2)代理所将本代他(异地)存、取款凭条(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联(划转手续费凭证)分别加计做411054科目日结单(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作科目日结单附件),并与储蓄所帐务平衡表有关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5.他代本业务的帐务处理(可由储蓄帐务组或储蓄所进行)。
(1)在营业日报表上增加411054科目。
411054的借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借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贷方发生额。
411054的贷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贷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借方发生额。
411054科目轧差反映余额。
(2)次日,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附件),并记载在日结单上,然后与营业日报表进行核对。
(二)中心所
1.中心所增加以下明细表和报表:
(1)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
(2)全国来帐交易明细表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4)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5)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6)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2.划转手续费
中心所收到储蓄所划来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511手续费收入
3.帐务核对
(1)储蓄所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与对应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相符。
(2)全国往帐、来帐的交易明细表借、贷方合计数与全国异地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及储蓄所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的借、贷方合计数核对相符。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的发生额与营业日报表异地通存通兑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六、资金清算
(一)储蓄所、储蓄账务组的账务处理:比照同城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1.代理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储蓄所)日报表、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与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无误后,按城市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三联(通存通兑有关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清算点。会计分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储蓄所)报表与清算点的报单核对无误后,按支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四联(通存通兑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转支行。会计分录:
(1)中心所收到联行中心的报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储蓄所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二)清算点
清算点收到中心所的报单后,通过联行汇差划出,并将清单通过总行计算中心的全国对帐系统及时进行销帐。总行联行对账系统对收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账务信息必须进行明细核对,核对时间不得超过5天(节假日顺延);发现未配对账务,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发出查询。
七、代理行、原开户行的账务查询与查复
城市行中心所发现未配对业务,应通过本行清算点经总行对帐系统返回对方行清算点,再由该清算点传到本行中心所查询,并由该中心所负责查复。双方中心所必须在三天内查找原因更正错账(如双方意见不统一,应以总行联行对账系统收到经办行发来的往账信息为准),并做好查询查复记录。
第八条 储蓄事后监督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应进行逐笔事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加计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手续费金额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借方转账传票划转手续费金额核对相符。
二、将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有关内容与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有关内容逐笔核对相符。
三、储蓄所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金额核对相符。
四、将高级别业务传票与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五、其他监督内容不变。
第九条 储蓄检查辅导
储蓄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