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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1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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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安监总局


发改运行[2006]818号


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安监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相应行业、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严格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的组织形式及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涉及煤矿企业的,要吸收煤矿安监机构参加或征求其意见。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可依法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地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  证监机字[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

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我会制定了《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大纲(试行)》,现予以发布。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试行)(一)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分析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证券投资的宏观经济

分析、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几种主要理论和技术指标;传统

的和现代的证券组合理论与应用。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基本掌握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本部分适用对象为参加证券投资顾问

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带*的内容暂不作要求。

第一章证券投资分析概论

第一节证券投资分析概述

一、证券投资分析的意义

  1.必要性:规避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与前提2.重要性:投资成功、

降低风险

  的关键

二、证券投资分析的信息来源

  1.公布的信息资料2.计算机储存资料3.实地访查

三、证券投资分析的主要步骤

  1.资料的收集与整理2.案头研究3.实地考察4.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节证券投资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基本分析法

  1.定义2.理论基础3.内容4.优缺点5.适用范围

二、技术分析法

  1.定义2.理论基础3.内容4.优缺点5.适用范围

三、证券投资分析中易出现的失误

  1.忽略风险2.忽略交易成本3.未考虑股利4.采用不实用的系统5

.配合不合逻辑6.直观比较误导7.事后选择偏差等

第二章有价证券的价格决定

第一节债券的价格决定

一、债券的定价原理

  1.影响债券定价的内部因素(1)期限的长短(2)息票利率(3)提前

赎回规定(4)税收待遇(5)市场性(6)拖欠的可能性2.影响债券定价

的外部因素(1)银行利率(2)市场利率(3)其他因素3.债券的定价原



二、收益率曲线与利率的期限结构

  1.收益率曲线(1)收益率曲线的概念(2)收益率曲线的类型2.利率

期限结构(1)利率期限结构的意义(2)利率期限结构理论

三、债券的基本价值评估

  1.假设条件2.简化的债券价格决定公式(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现值公式)

(1)单利公式(2)复利公式3.债券的基本估价方式(1)一年付息一次

债券的估价公式(2)半年付息一次的情况(3)收益率的计算

第二节股票的价格决定

一、市盈率估价方法

二、贴现现金流模型

1.基本模型2.零增长模型(1)公式(2)内部收益率(3)应用3.

不变增长模型(1)一般形式(2)内部收益率(3)与零增长模型的关系4.

多无增长模型(1)公式(2)内部收益率(3)与不变增长模型的关系(

4)两元模型与三元模型5.有限持有股票条件下股票内在价值的决定

三、简单的股票内在价值的估计模型

  1.公式2.零增长模型3.不变增长模型

第三节投资基金的价格决定

一、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决定

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决定

第四节其它投资工具的价格决定

一、可转换证券

  1.可转换证券的价格(1)理论价值(2)转换价值2.可转换证券的市

场价格(1)

  转换平价、转换升水与转换贴水(2)计算方法3.转换期限

二、优先认股权*

  1.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2.除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3.优先认股权的杠

杆作用

三、认股权证*

  1.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2.认股权证的杠杆作用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分析

第一节宏观经济分析

一、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与方法

  1.宏观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1)经济指标(2)计量经济模型(3)概

率预测

二、评价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关变量

  1.国内生产总值与经济增长率2.失业率3.通货膨胀率4.利率5.

汇率6.

  财政收支7.国际收支8.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二节宏观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运行分析

  1.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因素2.宏观经济变动与证券投资

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三、经济指标分析

第四章行业分析与区域分析

第一节行业分析

一、行业分析

二、行业划分的方法

  1.道?琼斯分类法2.标准行业分类法3.我国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4.

我国证券

  市场的行业划分

三、行业一般特征分析

  1.行业的经济结构分析(1)完全竞争(2)不完全竞争(3)寡头垄断

(4)完

  全垄断2.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1)增长型行业(2)周期型行业(3)

防守型行业.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1)初创阶段(2)成长阶段(3)

成熟阶段(4)衰退阶段

四、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1.技术进步2.政府政策3.社会习惯的改变等

五、行业投资的选择

  1.选择的目标2.选择方法(1)行业增长比较分析(2)行业未来增长

率预测

第二节区域分析

一、经济区域分析

二、区域板块效应

三、投资策略

第五章公司分析

第一节公司基本素质分析

一、公司竞争地位分析

  1.技术水平2.管理水平3.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4.资本与规模

效益5.

  项目储备及新产品开发

二、公司盈利能力及增长性分析

  1.公司盈利能力的衡量2.公司盈利能力的预测

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分析

  1.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分析2.公司管理风格及经营理念分析

3.经营

  效率分析4.各种经营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分析

第二节公司财务分析

一、公司主要的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力状况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与方法

  1.主要目标与功能2.方法与原则

三、财务比率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1)流动比率(2)速动比率(3)利息支付倍数(4)

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周转天数2.资本结构分析(1)股东权益比率(2)负债

比率(3)长期负债比率(4)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3.经营效率分析(

1)存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天数(2)固定资产周转率(3)总资产周转率(4)

股东权益周转率(5)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盈利能力分析(1)毛利率

(2)净利率(3)资产收益率(4)股东权益收益率(5)主营业务利润率

5.投资收益分析(1)普通股每股净收益(2)股息发放率(3)普通股获

利率(4)本利比(5)市盈率(6)投资收益率(7)每股净资产(8)净

资产倍率

四、财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可靠性2.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

经营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3.进行具体现实的分析

第六章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第一节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概述

一、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

二、技术分析的要素:价、量、时、空

三、技术分析方法的分类和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其它技术分析理论简介

第二节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理论

一、道氏理论

  1.形成过程及基本思想2.主要原理3.道氏理论的应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K线理论

  1.K线的画法和主要形状2.K线的组合应用3.应用K线组合应注意的问题

三、切线理论

  1.趋势分析2.支撑线和压力线3.趋势线的轨道线4.黄金分割线和百

分比线5.扇形原理、速度线和甘氏线6.应用切线理论应注意的问题

四、形态理论

  1.股价移动的规律和两种形态类型2.反转突破形态----头肩形、多重顶底

形和圆弧形3.三角形态、矩形形态、旗形和楔形4.喇叭形和菱形5.V形反

转6.应用形态理论应注意的问题

五、波浪理论

  1.形成过程及基本思想2.主要原理3.波浪理论的应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主要技术指标

一、移动平均线(MA)和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

二、威廉指标和KDJ指标

三、相对强弱指标(RSI)

四、其它技术指标*

  1.乖离率(BIAS)和心理线(PSY)2.人气指标(AR)、买卖意愿指标(BR)

和中间意愿指标(CR)3.OBV4.ADL、ADR和OBOS

第七章证券组合管理

第一节证券组合管理概述

一、证券组合

  1.证券组合的含义2.构建证券组合的原因3.证券组合的分类

二、证券组合管理

  1.主要内容2.研究方法(1)传统的证券组合管理(2)现代资产组合

理论

第二节传统的证券组合管理

一、传统的证券组合管理的基本步骤

  1.确定投资政策2.实施证券分析3.构思证券组合资产4.修订证券组

合资产结构5.对证券组合资产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

二、证券组合的管理

  1.收入证券组合2.增长证券组合3.收入----增长证券组合

第三节现代证券组合理论

一、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产生2.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发展

二、马柯威茨的均值方差模型

  1.模型概述2.有效边界3.选择最佳的证券组合(1)无差异曲线(2)

最优证券组合4.马柯威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应用

三、资本资产套价模型

  1.标准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1)假设条件(2)资本市场线(3)证券

市场线2.特征线模型(1)(系数(2)证券特征线(3)投资分散化3.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

四、资本资产套价模型

  1.因素模型(1)单因素模型(2)多因素模型2.资本资产套价模型

(1)资本资产套价理论(2)资本资产套价方程3.资本资产套价模型的应用

第四节证券组合管理的应用

一、债券资产组合管理*

  1.被动的债券资产组合管理(1)平均期限(2)免疫资产管理2.主动

的债券资产组合管理(1)水平分析(2)债券调换(3)应急免疫(4)骑

乘收益率曲线3.债券资产组合效益的评价

二、股票资产组合管理

三、证券组合资产经营成果评价

  1.经营成果的风险调整测量2.市场时机选择


第三部分证券交易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一般知识;证券交易规则;证券经纪业务;证券

自营业务;清算、交割;证券回购;其它相关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证

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过学习,要求熟悉证券交易程序、

交易规则及相关法规,掌握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知识。本部分适用对象为参加证券

经纪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其中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参加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带*的内容暂不作要求。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证券交易基础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1.证券交易的本质2.证券交易的原则(1)公开(2)公平(3)公



二、证券交易种类

三、证券交易场所

  1.集中交易市场2.场外交易市场

第二节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1.会员资格2.会员权利与义务3.会籍的申请与审批4.会员资格的暂

停与撤销

二、交易席位

  1.交易席位的取得2.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3.交易席位费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基本含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1.委托人2.经纪人3.经纪关系的确立4.委托人、经纪人的权利与义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对象的广泛性2.经纪业务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

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登记存管

一、登记开户的要求

  1.合法性2.真实性3.不准开户的人员

二、开设证券帐户

  1.自然人2.法人3.境外投资者4.证券经营机构自营

三、股权登记

  1.定向募集2.公开发行

四、证券存管

  1.存管的概念2.上市前存管3.上市后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一、开设资金帐户

  1.经纪商开户2.直接在银行开户

二、经纪服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三、委托买卖

  1.委托方式(1)现价(2)市价(3)委托限价2.委托形式(1)

当面委托

(2)电话委托(3)函电委托(4)自助委托(条形码、磁卡、触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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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实施细则
(1994年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发布,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再次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房屋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补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以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房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户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以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含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放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愿搬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补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补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补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