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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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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运期间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合理组织运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间是指春节前15天和后25天,共计40天。具体日期由省春运指挥部在每年春运前公布。

  第三条 从事春运工作和与春运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运输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民航、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春运指挥部,负责全省春运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民航河南监管办、省地方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工商局、教育厅、气象局等春运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运工作。

  省春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所属企业的春运工作。

  第六条 省春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春运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春运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春运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春运期间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第七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本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本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

  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发展改革、经贸(企业服务)、铁路、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教育、安全生产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地春运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或经委(企业服务局)。

  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掌握春运动态,落实春运安全责任目标,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各省辖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省春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旬向省春运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春运工作进度和动态,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条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春运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经费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 运力组织

  第十一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提前做好春运客流调查、预测工作,根据农民工流、学生流、探亲流、旅游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运输方案和应急措施,统筹安排运输能力,满足旅客需要,避免大量旅客滞留车站、港口和机场。

  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应根据长途客流增长情况、客流集中特点,除开行正常旅客列车外,有针对性地开行春运客流集中方向的临时客车。采用基本方案、预备方案和应急方案等三个梯次的运力方案,分别应对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客流。

  农民工流量较多的地区、高校集中的城市、农民工和学生的输出县(市)应开行农民工和学生专列。

  第十三条 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水路客运企业应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增开包车、包船或加班车(船);建立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留部分机动运力准备随时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

  在公路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经当地县级以上春运工作领导机构书面同意,在保证车辆技术状况、保证驾驶员已受过客运安全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临时抽调旅游客车或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短途客运。

  第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春节“黄金周”前期和后期客流集中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运输方案和安排运力。在春节“黄金周”开始前7天和结束后2天及其他客流集中的时间,加强运力调配和机务保障,妥善安排重点城市和旅游航线的加班和包机飞行,避免旅客积压和滞留。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市内交通衔接疏运工作。加开和调整公交运营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班次,妥善安排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做到准点发车和收班。

  第十六条 铁路部门在满足客运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货运组织,优化运力配置,确保煤炭、粮食、石油等重点物资、供应港澳物资和节日物资的运输,确保重点企业的运输需求。要实行“南客北货”战略,有流开车、无流停运,灵活调整旅客列车的开行,在客车停运的区段要及时安排货物列车,防止能力虚糜。

  第十七条 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应统筹兼顾,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好春运期间的货物运输,督促收发货单位配合运输部门,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的装卸疏运,确保站(场)畅通无阻。

  运输防控重大疫病所需物资应特事特办,确保按时限要求运抵目的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春运工作的特点,制定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春运期间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春运前,对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春运前,对重点车站、机场、港口、路段、航道、桥梁、隧道和各类信号(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和完善,确保安全;

  (三)春运中,加强检查和维修,严防技术性能不合格及安全无保障的运输工具参加春运;

  (四)加强对春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和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开展宣传和查堵工作,完善检查制度,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必要时增设检查设施。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参加春运的车(船)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严禁无证、无照车(船)投入营运,严禁超时、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严禁货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共同制定治理客车超载方案和措施,依法防范和严厉处罚容易诱发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超载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工必须持证驾渡,渡船严禁超载。

  对超载运行的车(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同时对超载驾驶员和车(船)所有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路客运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长途客车驾驶员,严防驾驶员驾驶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应利用GPS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调整警力,合理安排力量,重点做好运输沿线和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运输安全、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抢劫盗窃运输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繁华道路等地应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工作,在事故多发地段、易堵路段设固定执勤点、事故报警点并加强巡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实际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立公交专用道和公交优先信号,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确保乘客安全、方便、快捷地到达目的地。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公路干线的养护,在依山傍水路段、弯道、危险路段、公铁平交道口设立警示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应急预案,清除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部门配合和文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农民工流动情况,提前做好疏导准备。

  劳动力输入地区应掌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摸清用工单位春节后的用工增减意向、规模和岗位技能要求,汇总分析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劳动力输出地区应掌握节前返乡和节后返岗(外出)农民工人数、去向和外出时间等情况,及时协调运输部门合理安排运力。

  农民工流动集中的交通枢纽地区应加强对农民工流动的监控,会同运输部门提前制定应急疏导预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商品市场监管,整顿车站、码头门店、摊点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有条件的旅客集散地要设立投诉站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加大灾民救济工作力度,妥善安排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做好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返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旅游部门应认真分析春运期间的旅游形势,周密部署应对措施,加强旅游客运管理,严格规范旅游市场。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妥善安排学生寒假归家返校,有计划地错开大中专院校放假时间,减轻运输部门压力,积极配合铁路、交通部门开展预售或代购车(船)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有关春运的政策规定和各级政府春运工作的措施,及时发布春运动态信息,并配合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交通枢纽和营运途中的饮食卫生检查、防疫工作,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 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主要口岸地应增加进出通道,延长工作时间和提高效率,方便旅客进出境。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保证春运期间铁路沿线、机场、车站、港口的电力供应;成品油供应企业应优先保证车(船)油料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各运输企业应以车站、港口、机场和车、船、飞机为重点,以方便旅客出行为目标,贯彻以人为本、乘客至上的思想,采取各项措施,开展以下文明服务活动:

  (一)及时发布运输信息,便于旅客选择出行时间和方式;

  (二)增开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车站专设学生和农民工窗口;

  (三)延长售票时间,增加预售票期限;

  (四)开展异地售票、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业务;对于客源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如大中专院校),可组织专门人员开展送票上门服务;

  (五)增设进出通道,增加旅客候车、候船、候机的面积,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船、飞机;

  (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

  (七)发生车、船、飞机延误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食宿条件;

  (八)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旅客和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奖罚

  第三十六条 各地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春运工作,及时掌握本地、本部门的春运动态,发现问题时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应重点检查车站、码头、机场、主要通道和当地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情况,检查治安秩序维护情况、客运市场规范情况、收费和服务价格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地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应对在春运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春运期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另行设立其他春运凭证,不准在主要公路上增设检查站(卡)、增收费用。

  第四十条 对违反春运工作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部门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春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
登记。



1994年3月24日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直属各外贸中心;各部委
直属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250亿美元,跻身世界贸易十强,这与银贸双方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在目前情况下,如何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对出口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改进金融
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如何加强银贸之间的协作,规范外贸企业转制,防止逃废银行债务,消化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银贸双方面临的共同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
精神,结合当前银贸双方的具体情况,特对新形势下的银贸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总行制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四重”战略。重点区域是指集中资金支持沿海、沿江地区发展,兼顾环渤海地区、中部五省及中西部地区;
重点行业突出基础设施、外贸出口、房地产等行业,并加大对自营出口生产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客户是指1998年中国银行确定重点外贸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企业49户,对这部分企业将通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促进中国银行贷款和各项中间业? 竦姆荻睢8餍幸反砗媒鹑诜裼爰忧啃糯喽降墓叵担鹑谥С钟敕缦辗婪兜墓叵担欢细慕鹑诜袷侄危炕鹑诜褚馐叮钊肫笠档谝幌撸诘鞑檠芯康幕∩希贫ㄏ嘤Φ闹С执胧惺蛋研略?50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各类企业出口。
二、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加大对外经贸企业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的要求予以保证,并结合对贷款企业的评级工作,将金融服务与企业的信誉等级挂钩。对列入中国银行重点客户名单的外贸出口企业,要优先提供全方位
的融资支持和服务,主要体现在:利率优惠,放宽授信担保条件,简化融资授信和服务手续。对按《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评定出的A级和A级以上外经贸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在资金计划和资金供应上予以保障,并在贷款额、最高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上予以适当考虑。对符合《
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公开授信。
三、对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盈利、信誉好以及收汇有保证的单一商品出口,采取期限管理、收贷挂钩、逐笔核贷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银行对该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借款企业要做到购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要
优先偿还封闭运行期间新增贷款本息,其他部门不能用封闭专户的贷款扣取所欠税收、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银企双方协商按比例归还前欠的贷款本息。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对出口货款的回笼,
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货款未进专户,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实施扣收。
四、机电产品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导商品,因此加大对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以及带动这些产品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为这部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集中资金,支持经济效益好、国别风险小、办理
出口信用险的机电产品出口和劳务承包项目;落实好中国银行1998年安排的100亿元(含60亿元收回再贷)出口信贷和劳务承包贷款计划。同时利用该项业务的特点,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在巩固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客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外币贷款,集中资金支持“三区一园”。对有东南亚国家投资背景,一时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适当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
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六、对外经贸企业实施全方位的金融服营中的资金压力;(2)提供多品种的银行保函业务,包括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大力推动我国对外劳务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业务的发展; (3)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向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能力,? 俳饷吵隹诘氖栈惆踩岣呤栈闼俣龋惶岣呤崭缎剩涌熳式鸬那逅闼俣龋Vて笠嫡5淖式鹬茏?4)提供保值、调期等业务,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5)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开拓远期外汇买卖、保理等新的服务项目,并在市场信息、国际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 瘢允视ο执笠档亩嘀中枨螅?6)中国银行要继续大力配合国家推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通过为加工企业办理保证金台账业务,打击走私、偷漏税等不法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7)提高贷款的审批速度,特别是对中国银行总行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在不违? 葱糯虻那疤嵯拢⒒踊阋械幕裕涌齑畹纳笈取? 七、中国银行要积极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对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基金使用计划的企业,各分行在再次确认的基础上,加快基金的放款速度,使基金项目尽快得到落实;同时,做好1998年基金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各级外经贸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参与外经贸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共同探讨多种转制方式。根据企业现状,在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等转制措施。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要做到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外贸企业转制。充分利用试点城市外贸企业实施兼并、减人增效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外贸企业列入计划,以转化外贸不良资产。外经贸企业在进行转制时,要充分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执行,落实好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对不执行国家规定,有逃债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不能批准其改制方案,并追究逃债企业的责任。对其新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不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银行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经贸部停发营业执照。各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健康转制,银行对依法转制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九、为进一步加强银贸合作,各地外经贸企业要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加强沟通,企业遇有重大业务、事项要事先与银行协商。在企业困难时,要主动与银行探讨摆脱困境的措施,探讨消化银行不良贷款方式方法,另外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外经贸企业要按比例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中间
业务。
十、各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大力压缩出口成本,讲求经济效益,不搞亏损出口,要清仓挖潜,清理无效投资,下大力气清收国内外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占用,要加大扭亏增盈的力度,逐步消化历史亏损挂账,使出口由过去的外延型增长逐步向内涵式的增长方式转
变。各级外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外贸企业加强管理,创造条件帮助外贸企业扭亏增盈。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