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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0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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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 财预〔2006〕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现就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明显缩小,不少乡镇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
二、推进范围和原则
根据各地乡镇经济和财政情况确定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除财政收支规模大,并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原则上推行乡财县管。推进乡财县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积极创新。在保证乡镇资金使用权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二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推进进度。三是提高效率。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
实行乡财县管,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级财政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乡镇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全额缴入县国库,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预算外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乡镇支出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逐步实行工资统发。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六)县乡联网。 乡镇财政要与县级财政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乡镇财力。上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乡镇财力,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并适当安排县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乡村道路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要结合省以下政府事权划分进展情况,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并分类制定乡镇支出标准。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保证乡镇财政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要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精心组织,大力推进乡财县管工作。 乡财县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对乡财县管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已经实行乡财县管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正在试点的地区,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尚未试点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
(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有有关材料、建设工期、 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者赔偿受损失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应在定标后十五日内签订设计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7日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给部分地区的粮食仓储设施带来严重损坏,为尽量降低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确保受灾企业库存粮食安全,增加灾区粮食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抢救受灾的库存粮食。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把抢救受灾库存粮食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恢复生产,一手抓救灾,一手抓仓储,尽量减少受灾粮食损失,增加灾区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库存粮食安全。抢救粮食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核算。要抓紧清理倒塌仓房内的粮食,并转运到周边条件较好的粮食企业内。受灾地区周边粮食企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从人员、设备、资金和材料等方面支援灾区企业生产自救,并做好抢救粮食的接收工作。

  二、尽快修复受损仓房和设施。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抓紧查清灾情,多渠道筹措维修资金和材料,制订维修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抓紧仓房、设施和设备维修工作,尽快恢复仓储能力。要优先维修维护正在存储粮食的仓房,防止粮食淋雨、返潮。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农储粮业务,为受灾农户分忧。要积极开展夏粮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力所能及地帮助灾民生产自救。

  三、重点加强粮情监测工作。地震可能对粮食仓库的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造成隐性损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粮情检测频率,及时掌握粮食储藏状态,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要重点关注粮堆的温度和水分变化趋势,对于已经出现储粮安全隐患的粮食,要及时采取通风、倒仓或优先安排出仓加工等措施进行处理,减少粮食损失。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全国正处于支援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粮食仓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粮食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用火、安全用电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预防发生生产事故。地震灾区的企业还要加强受损仓房的裂缝、沉降观测,为科学鉴定提供数据。要全面客观鉴定设施受损情况,科学组织恢复生产,防止在粮食出仓、维修过程和恢复生产中发生次生事故。对于被鉴定为危房的仓房,在加固处理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