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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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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疫苗是将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灭活或利用基因工程等方法制成的主要用于防控传染病的自动免疫制剂,是生物制药的一个重要分支。接种疫苗可以阻断并灭绝传染病的滋生和传播,是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本规划所称疫苗供应体系,是指通过接种疫苗防控传染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的完整系统,包括疫情监测预警和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储备、监管等环节。健全疫苗供应体系并保持高效运作,及时研发生产和接种疫苗,是有效防控疫情的关键,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2009年应对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我国率先生产并接种疫苗,为全面有效防控疫情提供了关键手段。近年来抗击非典型性肺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对儿童手足口病疫情,以及汶川、玉树地震灾后防疫等实践表明,及时防控各种重大和新发传染病,必须立足国内,按照构建完整、系统的免疫屏障的目标,统筹规划我国疫苗供应体系能力建设。
  针对我国防控传染病的疫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总结近年国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验,借鉴国外疫苗供应体系建设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兼顾2020年前的发展需要。本规划以人用疫苗为重点,并按全面防控疫情需要,提出了对人兽共患传染病兽用疫苗的相关要求。动物传染病疫苗不在本规划范围内。
  一、我国疫苗供应体系现状
  (一)基本情况。
  1.我国疫苗分类及需求。按照疫苗接种费用支付主体的不同,我国人用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由政府制定使用计划并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供需主要依靠市场调节。
  2.我国疫苗行业现状。管理方面,目前已形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接种单位接种,生物制品企业根据政府计划或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管,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人兽共患病等兽用疫苗的格局。研发方面,初步形成了以科研机构和高校为主进行基础研究,有关企业、工程研究(技术)中心进行应用研究和工程化、产业化开发的体系。生产方面,我国是为数不多的自主供应疫苗的国家之一,随着疫苗生产品种、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全球最大疫苗生产国。
  3.接种疫苗的效果。我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已由1978年的“4苗防6病”发展到现在的“14苗防15病”。通过广泛接种,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大为降低,2008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及死亡率分别比1985年降低69%和50%,已彻底消灭天花,自1994年起连续16年未发生本土脊髓灰质炎病例,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发病率大幅下降。
  此外,我国针对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在内的9种人兽共患病,广泛进行动物免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疫苗可基本满足常规防疫需求,但随着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卫生防疫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非典型性肺炎、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和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疫苗供应体系各环节均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1.传染病监测预警水平低。传染病病例多由医生根据临床症状诊断,细菌、病毒、真菌等病原体诊断试剂产品偏少、应用水平较低。
  2.研发能力相对落后。我国疫苗基础研究薄弱,疫苗质量及效果评价支撑体系不完善。缺少创新型和高端研发人才。
  3.规模化生产能力弱。先进大规模生产工艺欠缺。
  4.疫苗管理有待加强。疫苗供应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缺乏总体协调。疫苗流通管理较为薄弱。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5.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疫苗技术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不足,难以做到快速研发和紧急大量扩产。国家储备品种、数量偏少,应对疫情大规模暴发和生产意外波动的手段薄弱。尚未形成从疫情监测、紧急接种到不良反应处理全过程的应急反应机制。
  6.价格形成机制有待完善。受多种因素制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政府定价总体水平偏低,利润空间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的积极性。第二类疫苗为市场调节价格产品,流通环节较多,市场价格偏高。
  7.免疫规划疫苗实际接种率仍需提高。一些地方实施免疫规划过程中,存在乡、村级预防接种经费不落实、冷链建设不配套和基层接种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免疫规划工作进展不平衡,影响疫苗实际接种率的提高。
  8.人兽共患病兽用疫苗整体水平不高。人兽共患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薄弱。研发创新能力不强,疫苗品种少,生产工艺落后,基层疫苗储存运输冷链系统不完善。兽用疫苗储备和接种效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开展较少。
  (三)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1.传染病发病率相对偏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医疗资源占有水平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均衡,需通过加强卫生防疫弥补医疗资源的不足。在控制传染病发病率方面,我国仍存在一些明显差距。世界卫生组织2010年数据显示,我国麻疹病例占全球报告病例的13%、腮腺炎病例占50%、风疹病例占62%、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占22%。
  2.防疫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国际国内重大、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其中75%是人兽共患病。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和地区间经贸往来日益增多,人员跨国流动更加频繁,传染病传播速度明显加快,不利影响更难控制。
  3.疫苗供应国际竞争加剧。当前,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发挥疫苗的作用,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本国疫苗产业发展和企业做大做强。欧美五家主要跨国公司的疫苗销售额占全球市场85%以上,现已开始进入我国市场。
  总体看,我国疫苗供应体系初步形成,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实际需求相比,整体保障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供应能力大而不强。随着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有必要也有条件统筹规划建设疫苗供应体系,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系统提升疫苗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常规和应急接种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宗旨,建立健全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疫苗供应体系。以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为主线,以提升综合研发能力为核心,全面增强疫苗供应能力,为有效防控传染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布局、系统提升。针对疫苗供应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统筹安排体系建设任务,合理布局重点项目建设,从整体上提升疫苗供应体系常态和非常态下的保障能力。
  2.自主生产、强化创新。坚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疫苗和应急疫苗立足国内生产的原则,以疫苗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建设为主要途径,积极支持新型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实现品种升级换代。
  3.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强化疫苗研发和生产现有基础,重点突破新型疫苗研发及大规模生产技术等制约长远发展的瓶颈,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
  4.保障供给、有效应急。抓紧提高部分疫苗在产能及质量等方面的装备能力,完善现用疫苗的实物、生产能力和技术等储备,建立疫苗应急供给快速响应联动机制。
  5.强化监管、健康发展。完善疫苗监管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政策和投入支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推进疫苗供应体系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疫苗供应体系,通过对薄弱环节的重点建设,实现常态必保,应急能力大幅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包括新发传染病在内的疫情监测预警体系,逐步提高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通过综合性研发机构、研发技术及应用技术平台的能力建设,实现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开发的紧密衔接,缩小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加快急需疫苗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提升部分现用疫苗最大产能,确保常态和应急时各种疫苗充足供应并进一步提高质量;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完善疫苗储备体系,布局建设生产能力储备,增列疫苗实物储备品种;完善疫苗质量监管和接种效果评价体系;人兽共患病兽用疫苗质量显著提高,增强外来病兽用疫苗技术储备。
  到2020年,我国疫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具备与发达国家同步应对突发和重大疫情的实力。疫苗研发生产技术基本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品种进一步增加,安全性、有效性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储备品种和规模合理,接种服务更加便利。
  三、主要任务
  针对现有疫苗供应体系的薄弱环节,着力加强能力建设,重点提升研发实力,实现疫情监控及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储备、监管各环节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监测预警。
  整合现有疫情监测预警资源,拓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达到90%以上。完善传染病监测体系,加强呼吸道类、脑炎类、出血热类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症状监测点的建设,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发相关快速诊断或检测试剂,发展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鉴定技术。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重视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做好疫病流行现状监测及趋势分析,有效引导疫苗研发生产和接种使用。
  (二)增强研发实力。
  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式,加快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疫苗研发体系建设,强化实验室研究、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开发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病原学和免疫学应用基础技术研究,加快疫苗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推进疫苗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技术平台支撑作用,通过填平补齐消除薄弱环节,提升疫苗研发能力。加大联合攻关力度,突破急需的关键技术,努力实现疫苗研发工程化、产业化。推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加快实现部分现有疫苗品种的升级换代。加强重大、新发传染病疫苗的研发及其评价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菌种、毒种的研究和资源共享。
  (三)提高产能和质量。
  支持相关企业增加产能、提高标准、建设生产线。着力解决第一类疫苗产能不足、生产线单一及产品更新换代问题;引导鼓励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适度扩建新型疫苗及现有疫苗产能;支持疫苗企业获取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并进入国际市场,有效维持应对流感等疫情暴发的峰值产能。加强疫苗生产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积极推动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再创新,重点突破大规模培养和纯化等技术及装备瓶颈。加大对优势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其兼并重组,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四)科学安全接种。
  开展防疫免疫策略和传染病疾病负担研究,科学合理扩大疫苗免疫规划品种和覆盖人群。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农村及东部地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积极研究疫苗应用发展政策,加大疫苗相关知识宣传力度,促进公众自愿接种第二类疫苗。完善接种统计和异常反应报告制度,积极开展疫苗接种效果和安全性评价,健全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五)规范储运管理。
  组织疫苗生产、储存、运输和接种单位,合作开展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研究,制定疫苗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明确相关设施、设备条件要求及冷藏(冻)设备、车载冷藏设备、运输工具等装备的配置标准。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疫苗运输质量保障水平。
  (六)健全储备体系。
  加强疫苗储备管理,完善储备制度,采取差别化储备措施,统筹技术储备、能力储备与实物储备,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有效供应。定期评估各类传染病暴发可能性及防疫需求,确定技术储备清单。按照政府管理、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的原则,组织能力储备和实物储备。统筹确定现用疫苗最低产能保有量,对流感疫苗等峰值需求较大的品种储备必要产能。综合考虑疫情变化态势、生产中断风险等因素,制定实物储备计划。加强疫苗承储企业仓储能力建设。
  (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疫苗应急研发、审批、生产、流通、储备调用、接种等快速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疫苗应急供应、调运、接种配套能力建设,制定针对高风险传染病的疫苗应急扩产预案,完善疫苗生产能力、社会库存产品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制度,明确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策略,制定疫苗应急接种预案。
  (八)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疫苗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疫苗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目标,改善基础设施,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完善疫苗注册审批方式。建立规范、系统的疫苗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质量控制标准,完善疫苗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加强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监管,统一规划和建设电子监管码系统,对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疾控机构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并逐步扩大到预防接种单位。严格执行疫苗批签发管理制度,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抽验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疫苗企业生产特别是搬迁过程中的菌毒种安全监管。
  (九)提升国际竞争力。
  加大自主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疫苗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跟踪国外疫苗研发、生产技术动态。适时引进我国急需的技术、装备和材料,组织消化吸收、再开发。在疫苗研发、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停业、破产等过程中,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关键技术和生产能力,保障产业安全。
  (十)提高人兽共患病防控能力。
  加强人兽共患病的动物接种免疫,提高疫苗质量和供应能力。建立医疗卫生、兽医和出入境检疫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人兽共患病快速诊断的实验室网络,增强疫病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严防外来病传入。立足我国实际、结合国际疫病流行现状及趋势,提前做好重大人兽共患病防控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所需的各种技术储备和必要实物储备。
  为加快实现建设任务目标,本规划在统筹考虑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5类重点建设项目。一是培育重要急需新产品。尽快完成手足口病疫苗等6种新疫苗的研制及产业化,加快研制和研发一批新的疫苗品种。二是建设关键研发设施,重点支持新型疫苗国家研究中心等能力建设。三是扩增急需产能和实物储备。四是提高疫苗行业装备水平。五是建立疫苗质量检验体系。重点项目安排投资规模约94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推动完善疫苗供应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疫苗应急供应的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并改进有关管理措施、制度、规范和标准,提高疫苗供应体系的整体运转效率。
  (二)加大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的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用给予支持。地方财政安排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内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适用于疫苗研发、生产、储运等疫苗供应企业的支持政策。完善疫苗价格管理,合理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价格,规范第二类疫苗市场价格。
  (三)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通过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和鼓励民间投资等途径,加大对疫苗基础科学、试验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以及重要研究基础设施、平台能力建设等投入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研发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人才培养。
  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扶优扶强,形成疫苗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培养疫苗研发生产所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努力创造促进疫苗研发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引进疫苗研发高端人才。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基层疫苗管理和接种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向公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宣传普及卫生防疫知识、疫苗接种常识的力度。
  (五)加强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的协调。
  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常态下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发生重大疫情时按国务院部署实施应急协调,统筹多方力量共同应对,及时解决具有共性、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有关部门、研发机构、生产储备企业之间的常态联系机制和应急状态下快速动员机制,提高疫苗供应应急保障协调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4, 1990)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1 and subparagraph 13 of
Article 62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1. tha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to be established
as of July 1, 1997; and
2. that the area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vers the
Hong Kong Island, the Kowloon Peninsula, and the islands and adjacent
water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ap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be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separately.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萍府发〔2009〕1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萍乡市2010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10〕149号)文件精神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是指在全市风景名胜区、市县区城区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水资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的封山育林。
   第三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可结合国家、省生态公益林及森林生态保护示范园建设一并实施。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实施的主要区域范围:
   (一)市、县(区)城区;人口密集区乡镇、厂矿等周边从林地边缘算起2公里范围内的林地。
   (二)高速公路、国道、浙赣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线两侧原则上2公里以内的林地。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内的以第一层主山脊为界;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外的,确有必要的可向外延伸至第一层主山脊。
   (三)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以山脊为界汇水区内的林地;萍水、草水、袁水、栗水、禾水“五大河流”源头的林地。
   (四)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其它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五)重点区域内的国有林场林地优先纳入封山育林计划。
   第六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周期:一封五年,方式为全封。
   第七条实施内容:
   (一)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封山育林区内落实人员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好防火线。防火线宽度10-15米,防火网眼不大于30公顷,每年对防火线进行维护。同时要加强封山育林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工作,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
   (二)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和种果、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开展造林抚育。对荒山和裸露地实施造林;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补造,树木密度达到每亩不少于167株;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和抹芽;对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对新造幼林地进行抚育,做到新造幼林造林当年抚育两次,次年和第三年每年最少抚育一次。
   三、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封山育林尤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封山育林计划的县(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设立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封山育林工作。
   第九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由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划定区域和提供相关数据,市级森林资源监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以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单位编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本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工作,将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林木的封山育林,在县(区)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木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已经划定给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林木的封山育林由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组织实施主体设立封山育林禁牌、界桩。禁牌设置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和主要交通路口、村庄附近、人为活动频繁地段、河流交叉点处等。有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的乡(镇)要制订封山育林公约。
   第十三条封育禁牌设置分永久性和临时性禁牌两种。永久性禁牌按要求每集中连片达2000亩设置一块,采用砖混结构,标准为:基座1.4米(长)×0.75米(高)×0.38米(厚),牌1.2米(长)×0.95米(高)×0.13米(厚)。临时性禁牌作为永久性禁牌的补充,每个小班设置一块,采用水泥板、木材或铁质制作均可,标准为牌1.0米(长)×0.6米(高),脚柱高1米。
   第十四条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前要对封育山岭进行摄影、摄像,摄影、摄像资料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作为今后检查和评估封山育林绩效的依据。
   四、护林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选择身体健康、素质高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护林员。山区每20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平原地区每15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
   第十六条护林人员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县(区)林业局要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劳务合同。新聘护林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进行聘用。护林人员一年一聘,聘期不能超过2015年12月31日。聘用护林人员名单、护林面积、范围等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变更。县(区)林业局每月要对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发放护林人员报酬的依据。
   第十七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重点防火期,凡遇晴天必须巡山鸣锣提示群众预防山火发生和禁止野外用火。
   (二)每日巡查管辖林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宣传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林业的规定。
   (四)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履职期间,凡未按要求进行护林的,特别是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的晴天,未按要求巡山、呜锣警示和制止野外用火,导致所辖范围内出现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的,一律取消该护林员资格和年底奖金。该区域内的护林工作另聘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五、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筹措:市财政对纳入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全市50万亩)每年每亩补助8元,补助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开设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所需的经费,则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林业项目的渠道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每半年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将补助资金向县(区)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
   (一)被聘护林人员的工资(含护林人员所有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每人每月500元,试用期满后每人每月600元。如一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现象,严格按相关要求加强巡山护林工作的,在每年年底按护林绩效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二)开展规划设计、制作封育禁牌,补充开设防火线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在县(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进行一次检查,凡违规使用的资金要收回市财政。
   (二)护林人员每月的工资表由县(区)林业局根据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制作,县(区)林业局对护林人员履职的检查监督人员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县(区)财政局凭县(区)林业局每月制作的护林人员工资表按照一人一卡(或一本存折)的原则直接向护林人员发放。凡出现护林人员未履行职责而发放了护林人员工资的,要追究县(区)林业局检查监督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县(区)财政局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一份发放护林人员报酬(含工资、奖金)的财务报表。
   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封山年度,市级林业局将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林业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检查和考核内容:
   (一)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情况、召开会议情况、县(区)政府公布实施封山育林,制定护林公约情况。
   (二)是否有市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编制的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
   (三)有否按要求设立了封山育林禁牌和宣传牌、按规定聘用专职护林人员护林,护林员是否履行了自己工作职责。
   (四)是否按要求开设了森林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
   (五)封育期内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和滥伐林木以及其它损毁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六)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挤占、挪用封山育林补助资金的现象,是否按要求发放护林人员工资。
   (七)案件查处以及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封山育林档案收集与保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年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或封育措施不到位的、或对市级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该县(区)重点区域封山育林面积。同时,对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工作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