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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时间:2024-07-08 00:4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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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


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1997]172号

国务院:

  1984年11月10日,国务院国发[1984]157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改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十几年来,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勘察设计单位已达11000个、从业人员75万人,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八五”期间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0920.51亿元,为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化,走在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列。勘察设计单位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正在向企业过渡,已有部分单位改为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也正在进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计算机技术推广应用发展很快,到2000年全行业基本可以甩掉图板,并向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过渡。

  但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立法滞后,改革配套政策不到位,体制改革难以深化;收费标准偏低,技术储备不足,勘察设计单位缺乏发展后劲;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管理混乱,削弱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垄断、肢解设计的行为较为严重,影响了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市场行为不规范,不平等压价竞争,干扰了勘察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提高,也影响着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针对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主要就端正工程勘察设计指导思想,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质量管理,建设文明行业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对于这个“意见”,我部自今年年初起先后征求了国务院13个部委,部分省、市建委(建设厅),国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14个大的勘察院、设计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又对“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最后经部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一意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整个工程的灵魂。搞好这项工作对于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工程勘察设计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勘察设计各方面的工作搞好。

1997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

(建设部1997年7月12日)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九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将达到13万亿元,一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动工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也将成为今后建设的重点。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摆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面前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体制改革为勘察设计单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满足了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需要;质量水平上了新台阶,综合效益显著提高;拥有一支包括1.1万个勘察设计单位、75万名职工、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的科技队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一些骨干设计院还参照国际通行模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了国际工程项目的竞争。但是,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例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不配套;勘察设计单位功能单一,勘察设计成果商品化程度低;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储备不足、装备老化,缺乏发展后劲;国有大院离退休人员多、欠账多、包袱沉重,影响了这些单位的竞争力;勘察设计市场中的有关方面行为不规范;少数勘察设计单位片面强调为业主服务而忽视了国家的利益,片面强调单位的效益,搞层层承包、忽视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观念淡薄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也影响着“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建设领域中的落实。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

  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以及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要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努力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为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做出贡献。

  要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勘察设计中,认真贯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使建设项目投产后适应市场的需要,努力做到投入少、产出高、效益好,使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

  要认真贯彻执行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中增大科技含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采用符合国情的、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

  要狠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设计要做到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尽可能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完美的统一。

  要克服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思想,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合理经济规模要求,优化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

  勘察设计单位要把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做为首要的工作重点,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国家、为人民、为业主服务的精神,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和现场服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对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政策和法规的行为及做法,勘察设计单位要坚决抵制。对此,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二、深化改革,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要基本完成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行业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勘察设计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勘察设计工作是技术、智力密集型创造性脑力劳动,是工程建设的主导,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必须适应这些特点。要逐步形成以技术为龙头,以人才为核心,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有计划、有组织地适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特长,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可以逐步发展为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工程公司、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有条件的还可以进入企业集团。

  在资产结构方面,除少数国有独资的勘察设计公司外,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资产多元化体制。要合理确定国家股、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单位参股的比例,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更好地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革中要认真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勘察设计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资料、单位名牌标识等是设计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单位所有,其增值效益应主要用于单位的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搞好“分离分流”工作,要将辅助性、附属型等非生产性设施、资产逐步分离出来,面向市场实行租、售经营和多种服务,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集约化经营程度。同时要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内部实行综合指标考核管理,正确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在分配上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向业务技术水平高、对国家和单位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动保险制度。考虑到勘察设计单位高级知识分子较多这一特点,参加保险或统筹后退休费不足部分经主管上级批准,可从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贴。

  勘察设计单位是科技服务型企业,对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设计、应用和科学研究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单位的有关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开拓业务,贯彻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同时,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工程总承包等业务。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企建制工作。

  三、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

  加强法制建设,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投资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行为和实现勘察设计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法》以及规范勘察设计资格、质量、市场、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规范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方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勘察设计立法的根本。要抓紧制定,争取早日出台。

  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资格的统一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发证。各种类型的经济区、开发区,要纳入当地勘察设计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闭、分割市场。

  要对勘察设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资格年审和检查监督制度,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注册资格相结合的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要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和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经营活动和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登记和备案审查应简便易行、重在服务,不得借机进行地方封锁和保护。要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积极培育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对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也应进行多方案的比选。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是尊重科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我国目前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是相互联系的,其中不少行业之间还相互涵盖。因此,勘察设计管理要坚决纠正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的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肢解、垄断、分割勘察设计任务和设计文件。今后要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委托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涂改、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无证挂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当前,对“压价竞争”、“无证挂靠”、和“私人设计”等三乱行为要组织进行整顿和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促进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技术进步是勘察设计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完成高质量、高水平勘察设计的重要保障。要树立精品意识、精心设计,推行优质优价的政策,鼓励多创精品工程。工农业交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要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做到工艺设备技术先进可靠、总体布置合理、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污染控制好、投产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建筑设计要繁荣创作,把城市设计、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现代气息,做到建筑物与城市环境的协调统一。要下大力气抓好住宅设计,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创造出更多的适应广大城乡居民需要的功能合理、经济适用、安全舒适、节省能源的新型住宅,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居住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集中力量提高技术水平,拥有自己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专长。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手段来装备勘察设计单位,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要十分重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应用,做好勘察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其开发、应用水平,确保到本世纪末“甩掉图板”目标的基本实现。

  要积极培育勘察设计技术市场,加速勘察设计技术成果商品市场的形成。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的专门技术和服务性工作可成立技术服务公司,面向市场开发经营,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和专门技术的商品化程度。

  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特殊奖励。

  勘察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全面负责。要始终把质量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质量体系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完成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搞好内部质量,同时要建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和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对因勘察设计质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直至设计者个人的责任。

  为确保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当前应尽快建立工程建设以建(构)筑物安全性技术审查为主的设计审查制度,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综合审查工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评审制度,以保证公共安全和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可靠。

  五、加强领导,狠抓队伍建设,创建文明单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管理水平高、熟悉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担任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职务。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风要实,业务要精。

  要重视人才培养、调整人才结构。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同时要充分发挥老工程技术专家的作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和技术精、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敬业精神。勘察设计工作要体现客观公正和优质服务的意识,提倡深入工程现场、重视调查研究、发扬技术民主的工作作风;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认真纠正勘察设计行业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勘察设计行业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创文明单位”的活动,树立一批对事业无私奉献、对技术精益求精的优秀勘察设计人员,树立一批创优质成果,育“四有”新人的文明单位,形成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争当技术能手的行业新风。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合意机制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傅郁林


新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法)在推进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的亮丽,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她诸多令人遗憾的遗漏和欠缺。特别是在当事人通过合意实现程序自治权方面,新法有多个维度的重要突破。一方面,新法在当事人选择司法管辖、审理程序、具体程序行为等方面大量引入了程序性合意机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司法权配置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新法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司法确认、支持和保障,将推动民间调解、商事仲裁等社会自治性解纷体系的发展和逐步健全。另一方面,新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强化了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制裁,以保障当事人正当、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意思自治型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了完整的内涵。

其一,新法扩大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选择权,同时缩小了法院裁定管辖的裁量权。

新法将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有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组织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案件范围由以前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扩展到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选法院的地域范围由原来的五个法定连结点扩展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何地点。

与此同时,新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保留了原有的管辖权上移,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但删除了后半句“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也就是取消了被称为“管辖权下移”的裁定管辖权。管辖权下移权限一直受到批评。因为由更上一级的法院审判被普遍认为是当事人的一种审级程序权益,本应由上级法院法定管辖的案件经法院裁量决定由下级法院管辖,减缩了当事人享受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的程序利益,也为地方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动机而滥用这一裁量权控制案件的终审权提供了便利。

不过这一规定还应当再进一步。现行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但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属于程序处分权范畴,立法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低于法定管辖级别的法院管辖,以替代被取消的管辖权下移的司法裁量权。在幅员辽阔的中国特别是边陲地区,当事人可据此选择更近便的地方法院解决纠纷的弹性机会,只是对程序便利性的判断和灵活掌握由过去的司法裁量变更为当事人自治。

其二,新法增加了当事人合意选择程序的权利,并以法定的立案分流机制控制法院任意转换程序的裁量权。

新法在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增加了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通过合意选择放弃适用普通程序的权利、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治权。这是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确认。同时新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的适用法定化,将案件分流提前于立案程序阶段,早期确定其适用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改变法院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结案而依职权将简易程序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状况。这一司法政策精神最先体现在《规定》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程序转换的异议制度中:“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外,新法在改进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时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理念。现行法规定督促程序债务人的异议成立则债权人须另行起诉,这一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程序成本、纵容了债务人利用异议拖延债务,因此新法规定,支付令异议成立则直接转入诉讼程序,但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除外。

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繁或简的程序适用,由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自行在各有优势和固有缺陷的多元程序中自行选择,减少了法院在程序控制方面的权力、压力和风险(滥用风险或错误风险),缓和法定程序各自存在的内在缺陷和不利益,增加程序运行及其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纳性。而且将这种程序选择或确定在进入审理环节之前即予确定,有利于各方诉讼主体从程序开始时即按照已经明确选择的繁简程序的不同要求,合作推进程序,遵守相应的诉讼行为期限和其他程序义务,认同简易程序规范对于某些程序权限的限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诉讼早期选择程序的要求。

不过,我国现行程序架构的局限性和分流标准的模糊性决定了这种程序选择权的有限性。特别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仍不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程序选择和程序转换中的权限尚不清晰,程序一经选定或转换后各诉讼主体的相应义务尚未确定。实践中可建立当事人填写案件调查表的制度,在选择程序时载明案件基本信息和双方当事人对每个程序阶段的时间预期,作为法官决定程序选择和程序进程等相关事项时的重要参考,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一定约束,也使法官对具体程序环节的控制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英国法院和我国仲裁实践均有成功尝试。

其三,新法规定了当事人合意选择鉴定人的权利,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增加当事人的质证能力。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大价值勿庸赘述,往往一个定案的关键事实就取决于一份司法鉴定。针对现行鉴定制度的多重弊端,新法在体制上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或参与确定鉴定人的权利和机会,增加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并以此减少由法院依职权选择或指定鉴定机构的传统做法所带来的制度风险和正当性危机(第七十六条);在程序上强化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利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以“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作为保障(第七十八条);在专业权威性上增加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诉讼辅助人制度,以增强当事人询问和质疑鉴定结论的实际能力(第七十九条)。

不过,新法在证据制度的立法思路上还可以进一步弱化职权控制模式的惯性。比如,在举证期限这一“两难问题”上引入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时间的合意选择机制,以当事人程序参与权替代和减少对法官程序裁量权的依赖。举证期限制度作为90年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遏止当时普遍存在的证据突袭的恶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证据失权是一种实体性制裁,目前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时间均由法官依职权指定,不利于按照具体案情的合理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攻击防御,这种由法官单方控制审前程序的模式下易产生盲目性和裁量权滥用,加之审理期限和结案率的压力,实践中导致了一些事实不清或举证权利不公平的情形,直接导致了举证期限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严重障碍和普遍质疑并最终被遗弃。

不过,无论是理论界或实务界都没有人赞成回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老路上去。为此新法将举证期限的规定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立法者认为逾期举证则不予接受的证据失权制裁太严重了,所以希望弱化证据规定中的刚性,设置了包括训诫、罚款等柔性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但这样的立法思路仍未改变职权主义控制的偏好和路径依赖,对于逾期举证的制裁无论宽严,权力仍然掌握在法官手上,而且立法者给予法官更多选择,在训诫与拒绝接受证据(失权)之间制裁幅度天壤之别,法官在立法未设定任何差异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偏好作出任何选择。相反,立法应当允许当事人参与协商选择和变更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时间,同时由法院提出初步建议并最终掌握决定权。一方面法官尽可能主导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确定举证期限,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逾期举证方主张程序利益损失赔偿(如再次开庭导致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作为替代实体失权的制裁方式。以当事人参与决定举证期限的程序自治权来缓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过于放任与“证据失权的实体性制裁”的过于苛刻之间的紧张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都容易接受,也大大减少了审判者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状况下不得不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的概率和风险。

其四,建立诉外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限缩和规范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尊重、支持和保障纠纷解决途径选择的当事人自治权的新理念。

新法在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商事仲裁方面有两方面的重要修改:一是将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由严格的实体审查修改为原则上的程序审查(第二百三十七条),将实体审查限定在伪造和隐瞒证据两种情形,删除了因适用法律错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这一新规定不仅与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在司法标准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两种审查途径。二是增加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这些新规定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尊重、支持和保障,保障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将纠纷提交司法或司法外途径解决的自治权,也为潜在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提供了变相激励。

在增加当事人诉外合意的确定性和执行力方面,新法建立了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根据新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则产生强制执行力。按照理论共识和新法的规定,诉外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为非讼程序,故采取形式审查标准。

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构和推进社会自治纠纷解决体系。发展诉外解纷机制的价值和目标不仅仅是分流司法案件和建立廉价解纷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治权实现。中国纠纷解决体系长期以来被国家司法权所垄断,社会自治体系处于尚未建立和健全的幼稚期。相比诉讼程序内的当事人自治与合意机制而言,这种立足于社会自治性解纷体系的合意选择是更为彻底的当事人自治和程序性合意机制,因而更应该受到公权力机构的充分尊重和有力保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7〕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有关资源环境、能源环保指标进行考核,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绿色考核体系。
  第五条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以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手段,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园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业入园、专业集群、形成循环、绿色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努力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构建绿色经济体系。工业园区要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和国家、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要限期关停、取缔和淘汰。
 第七条 在市辖六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铁、炼钢、电力(以热定电或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要逐步淘汰、关闭。
  第八条 在太原城市建成区及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建成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等工业园区范围内,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燃煤区,全部使用电、气、油或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严格禁止原煤散烧。
  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郊县(市)发展。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等重污染企业,组织实施异地搬迁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第十条 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在天龙山、云顶山、凌井沟、汾河上游等自然保护区,晋祠风景名胜区等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汾河水库、汾河二库、枣沟等饮用水源地及晋祠泉域、兰村泉域等重点保护和环境敏感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开发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汾河太原段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下为2公里)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重污染项目;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影响铁路、道路两侧景观的企业,限期改造或搬迁。
  第十二条 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或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在环评中设置清洁生产专章,对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及污染物产生排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排污交易等方式,减少工业废气,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推行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
推进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经济等部门逐步建立环保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能耗、物耗等指标在同行业内进行考核,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第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大力倡导发展绿色经济,切实推进绿色转型;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