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2000]69号
局各司、办、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各立法项目草案应经由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28项,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2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26项。2000年底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18项,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10项。具体如下:
一、已列入过局立法工作计划,今年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人政司
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医政司
4 《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 医政司
5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 医政司
6 《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教司
7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科教司
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新药示范性开发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科教司
9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科教司
二、2000年开始启动,预计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全国性中医药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政司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医政司
4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政司
5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办 法》 医政司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科教司
7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科教司
8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科教司
9 《中等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教育部颁布)
科教司
三、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草案稿: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医部分) 人政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 人政司
(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办公室
2 《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人政司
3 《药膳管理办法》 医政司
4 《执业中医师执业标准》 医政司
5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医政司
6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医政司
7 《中医药术语国家标准(基础部分)》 科教司
8 《中医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科教司、国合司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28号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于200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查禁赌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查禁的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设赌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特大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或者因前述行为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有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内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三)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第十二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赌博行为,且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赌具、赌资应予以收缴,赌博获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罚款和收缴、追缴赌博所得财物、暂扣财物,应当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和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
收缴、追缴的赌博所得财物和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不予处罚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