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时间:2024-07-24 10:1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996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可向出口地海关申请补办,补办日期截止为1997年12月31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通知



审办计发〔200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由审计署、财政部牵头编制的《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GB/T19581—2004)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出台,是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企业行为的重大举措。今后,随着标准的推广运用,将有利于我国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审计、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中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要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的依据,为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证措施,将有利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和使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被审计单位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计核算软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相关部门单位对会计信息利用的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真学习、宣传《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权利义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也要积极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软件企业运用国家标准、会计软件符合国家标准、被审计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良好氛围。

  审计署将组织相关培训,为审计机关贯彻执行《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做好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准备。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学习、培训、宣传所需要的《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及其配套宣传贯彻教材由审计署统一发放。地方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联系订购事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