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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06 20:0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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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至九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其间,两国元首就世纪之交的重大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建立两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共识。

  两国元首认为,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两国建交为世界上两个古老文明的国家发展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建交后的近半个世纪,不论国际形势和各自国内情况发生何种变化,中、埃关系始终健康地向前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和南南合作的典范。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两国愿继往开来,密切合作,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中,多极化和全球化加速发展。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仍有许多紧张,不稳定和危机的根源需要处理和努力消除,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双方决定加强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睦相处,增进信任,发展合作,和平解决争端,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繁荣安全的新世纪。

  双方强调,中、埃作为两个发展中国家,愿致力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争取缩小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差距而努力。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表示关注,呼吁发展中国家加强经济安全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和其他影响国家经济稳定的因素。

  双方重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鉴于国际形势所发生的变化,双方赞成安理会改革,并认为扩大安理会必须充分考虑到地区和地域平衡,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公正的代表权,以便安理会更有效地履行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双方认为,实现中东地区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有关中东问题地242号、338号和425号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马德里和会精神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方面已签署的协议是解决中东问题应遵循的原则和基础。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和以色列在国际社会见证下业已签署的协议应得到全面、忠实的执行。双方强调,地区各国和人民都有维护其安全、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的权利。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觉和在其国土上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中、埃有责任义务利用各自在地区和国际上的独特作用和影响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向前发展,以造福于地区各国人民。

  双方认为,在中东地区实现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禁止生产、试验核武器的要求和建议,特别是穆巴拉克总统关于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充分支持。双方呼吁中东地区所有国家及有关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并进行认真谈判,以使中东成为无核武器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这是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有关国际文件所倡导的世界潮流相顺应的紧迫目标。

  双方主张,关于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防止其扩散的国际制度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应无一例外地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对经过埃及及其它方面的努力使非洲无核区条约得以签署感到高兴。

  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加强交流,保持合作。

  双方十分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九八年九月阿拉伯国家联盟第110届理事会通过5809号决议和一九九九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签署谅解备忘录以来阿中关系所取得的积极发展。

  双方指出,非洲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支持非洲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支持非洲国家维护独立和主权、反对外来干涉的正义斗争,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非洲应有重视并在经济上帮助非洲。双方鼓励两国主管非洲事务、特别是对非经贸、科技合作的机构加强磋商和协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强调,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的长期友好互利合作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就双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发展及双方在二十一世纪的作用进行研讨,以加深相互信任和了解,促进双边关系在各个领域的持续发展。

  双方商定,两国外长每年至少会晤一次,两国外交部及两国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和驻外使馆继续保持磋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

  双方指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拓展经贸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使彼此成为重要的经贸伙伴。双方同意抓紧、抓好埃及西北苏伊士湾经济特区建设项目和其他在建的合作项目。两国政府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促进投资,加强在工业、农业、科技和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在上述领域和其他合作领域开展工作的公司、企业和机构之间的有关经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及其所关心的地区和世界的经济发展、安全和稳定。

  双方认为,穆巴拉克总统此次访华是一次十分重要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两国元首一致同意今后保持经常性联系,以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穆巴拉克总统邀请江泽民主席再次访问埃及,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一步依法有效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五、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应当制作证据移交清单,双方经办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相关证据随证据移交清单一并移交。

  七、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八、以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应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记录相关原始数据,并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及制作人等信息,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九、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经核对无误后,说明其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的,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打印件或光盘内容与公告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证券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问题
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
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必须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科学完整。(一)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二)要贯彻“三改一
加强”的原则,公司必须眼睛向内,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应签订关联协议。关联协议应具体明确,要按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杜绝侵害股份公司或中小股民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
易的发生;(四)不能出现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职问题。
三、关于兼并发展问题
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
兼并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管理优势、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兼并亏损企业后,仍须符合上市条件。被兼并企业应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企业改制上市兼并发展要做到优势互补,努力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在具体实施中,要精心设计、依法操作,详尽分析和预测兼并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制定兼并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
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资本市场的筹资、投资实现企业兼并,应做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促进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要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兼并企业和技术改造,发展规模经济。对搞“大而全”、“小而全”,进行低水平重复
建设的企业,不批准发行上市。
企业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将按
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关于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
其中: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
×30%

新改制企业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所折股本数计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实际股本数计算。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利润总额扣除按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税负水
平计算的所得税来调整确定。
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调整系数+修正值
调整系数=(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六、关于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问题
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必须获得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并占用其股票发行指标。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选择标准与初次发行新股相同。
七、关于盈利预测问题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现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
测审核的程序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应用的假设、预测数据的核实方面存在疏忽、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关于预选材料制作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内企业,应按该内容与格式报送预选材料(具体目录和表格见附件)。
九、关于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
1.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报材料中,“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应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但实际执行中,新改制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中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往往采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报表
,这种做法会导致审计责任与资产评估责任的混淆。因此,“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披露的改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改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会计报表,而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
2.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应按证监发字〔1996〕42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的要求报送。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还须增加以下内容:
(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5)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6)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其会计处理说明;
(7)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8)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9)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和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10)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审计报告。
3.企业报送正式申报材料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发行申请报告
2-1申请报告
2-2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公司改制情况
3-1公司改制方案
3-2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3-3公司参股、控股企业简况及其它投资
3-4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3-5关联关系及交易
第四章 公司财务资料
4-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4-5收入、费用、利润的剥离方案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6-1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6-2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施工进展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7-1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7-2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
7-3收购兼并协议(包括拟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收购时间和投入资金量)
7-4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7-5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6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章 盈利预测
附件:
一、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表格)
二、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略)
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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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发起人或发行 | | 申请发行 | |
| 发 | 人名称 | | 数量 | |
| 起 |---------|---------------|--------|---------------|
| ∧ | | | | | | | 行 业 |全国: |
| 或 | 注册地点 | | 注册资本 | | 所属行业 | | |-----|
| 发 | | | | | | | 排 名 |省: |
| 行 |---------|---|------|----|--------|---------------|
| ∨ | | | | | | |
| 人 | 总资产 | | 净资产 | | 设立方式 | |
| 概 | | | | | | |
| 况 |---------|---|------|----|--------|---------------|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发行股票种类| | 发起人性质 | |
| | | | | | | |
|-----|--------------------------------------------------|
| 经 |经营范围: |
| 营 |--------------------------------------------------|
| 范 | 主营业务 | | 市 场 |全国: |
| 围 |---------|----------------------------| |-----|
| | 主要产品 | | 占有率 |省: |
|-----|---------|----------------------------------------|
| | 发行前总股本 | | 发行后总股本 | |
| |---------|---------------|--------|---------------|
| 股 | 国家股 | | 占总股本 | | 国家股 | |占总股本| |
| 本 |---------|---|------|----|--------|----|----|-----|
| 结 | 法人股 | | 占总股本 | | 法人股 | |占总股本| |
| 构 |---------|---|------|----|--------|----|----|-----|
| | 社会公众股 | | 占总股本 | |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
| |---------|---|------|----|--------|----|----|-----|
| | 内部职工股 | | 占总股本 | | 公司职工股 | |占总股本| |
|-----|---------|-----------------------------|----------|

| 经 | |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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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 | 资 产 | | | | |
| |---------|---------|---------|---------|----------|
| 状 | 负 债 | | | | |
| |---------|---------|---------|---------|----------|
| 况 | 净资产 | | | | |
| |---------|---------|---------|---------|----------|
| 及 |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1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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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 营业收入 | | | | |
| |---------|---------|---------|---------|----------|
| 务 | 主营收入 | | | | |
| |---------|---------|---------|---------|----------|
| 指 | 主营所占比例 | | | | |
| |---------|---------|---------|---------|----------|
| 标 | 利润总额 | | |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
| | 每股税后利润 | |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 发 行 | | | | | |发行后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 | |
| | | 筹资额 | | 市盈率 | | | | | |
| 价 格 | | | | | |利润率(预测)| |盈利(预测)| |
|----------|-----------------|---------------------------|
| 上市后税负 | |上市地选择意向| |是否为1000家、100家试点、120家企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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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改制企业填主发起人概况;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填发行人概况。



19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