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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2:5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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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指[2004]29
2004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系统统一着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04]4号)精神,现就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以此次统一着装整顿工作为契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规范着装要求(见附件1),树立中国渔政的良好形象。

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渔业行政执法制服制式和增加制服标志。

三、工作服不列入渔业行政执法制服范围。

四、任何单位不得在非定点生产企业制作渔业行政执法制服和标志(见附件2)。

附件:1﹒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
2﹒渔业行政执法制服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1: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

一、着渔政制服时,应注意仪表整洁,按规定着制式衬衫,佩戴制式领带、领花、肩章,穿黑色皮鞋。

二、着装时不得披衣敞怀,不得挽袖卷裤腿。着衬衫时,下摆应扎在衣裤内。渔政制服内着毛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外衣领。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浓妆或配戴首饰。

三、标志配戴说明:

(一)帽徽由罗母固定在帽墙上方。

(二)着春秋装、冬装时用硬肩章,着衬衫用软肩章;肩章波浪图形窄面向前、宽面向后,肩徽固定在硬肩章上。

(三)领花分别配戴在领子两边,英文字母与领底边平行,底部及外侧与领子缝纫线贴近。

(四)外出执行任务着春秋装、冬装时配戴蓝色帽,着夏装时配戴白色帽。

(五)着装时配戴标志领带,男性为蓝色,女性为红色。

(六)外出执行任务着夏装时使用标志皮带。

四、每年换装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定。

附件2:

渔业行政执法制服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宁波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爱伊美服饰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NO﹒1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碧海服装有限公司
武汉天众制服有限公司
江苏港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面料)
江苏澳洋实业集团(面料)
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面料)
北京市同乐制帽厂
天津三五二二厂(标志)
艾利特服饰有限公司(领带)

注:取消华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渔业行政执法制服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结婚、生育、直系亲属死亡等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6 日以上(不含6 日)1 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3 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劳动者与企业因最低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 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6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

封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审计是指由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外地具有较高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封闭审计是指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审计过程中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现场审计结束后集中取证,强化审计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审计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适用于市审计局年度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由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和聘用人员组成审计组三种组织形式(以上三种组织形式统称为审计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审计人员实行异地封闭管理的内容:

1.必须在指定的异地场所办公;

2.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住宿;

3.集体统一就餐;

4.未经批准不得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人员联系;

5.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条 实行工程主审制度。工程项目审计除设审计组组长外,另设工程审计主审,负责工程审计方面的组织实施、人员分工、工程审计结果汇总以及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 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按《朝阳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第四项规定报送审计资料,市审计局核实签收,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审计组不得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不得更改委托项目的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开展结算审计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对实际工作量、现场施工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矛盾的勘察记录,应让参与现场勘察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对现场勘察记录、工程量测量记录要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条 审计必须依据国家、辽宁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定额及相关费率标准,同时应结合现场勘察实物量记录和参照当期市场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审计过程和结论;项目主要核减(核增)原因;编制者姓名和编制日期及复核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复核日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真实、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项目定案、项目阶段性结论以及协调讨论重大事项时应有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相关结算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细致审核、认真测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核定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以及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项目工期、工程质量等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取证制度。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即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参建单位多少以及审计时间情况,按照施工单位、项目类别等实行一次或多次组织集中取证。在向被审计对象取证之前,由工程审计主审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情况明细表,向审计组组长汇报,然后由本项目工程审计主审组织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取证。取证时必须有笔录和录音。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聘用的专业人员,凡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要事前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签署审计证实材料之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找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只应询问、调查具体业务问题,不得透漏审减额等应保守的审计秘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参与取证制度。项目主审在组织取证时,要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共同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索取证据,签署证实材料。同时审计组组长和工程审计主审必须在场,并共同在审计证实材料上签字。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异地审计,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参加审计的中介结构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同意和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参加审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中介机构从业经验,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3.职业道德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专业审计人员,身体健康,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量才选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所需经费由市政府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所在中介机构参与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1-3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审计纪律,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审计秘密或有与第三方串通行为的;

2.玩忽职守,造成审计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5.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