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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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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





(2000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的维护与管理,保护民心河水体、设施与环境,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水体、绿地、公(游)园、林
木、各类设施、环境卫生、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民心河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业部门指导、专业维护和社
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民心河管理。其职责是:
(一)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民心河的建设、利用、整治规划并负
责实施;
(二)负责民心河水体、各类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所属公(游)园、绿地、林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建设红线范围内经营项目的管理;
(五)负责民心河的引水、补水和排水;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应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民心河管理机构做好管理
工作。
第五条 民心河工程是公益工程,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
或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民心河管理机构应
在建设红线范围内划定或者开辟出适合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
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建设、保护、管理民心河及其设施成绩显著和认真执行本条例,举报、纠正
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运行管理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计划,由市财
政统筹安排。民心河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民心河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民心河的景观、风貌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后,由民心河管理机构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完善城市功能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的原则,编制民心河的详细规划。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当按民心河的详细规划,组织完成民心河沿岸林木、绿地、
公(游)园、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建
(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逐步退出民心河规划建设红线。
第三章 河道与水体管理
第十一条 民心河主要水源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二次处理水及其他水源向民心河补水。
第十二条 民心河水位应达到河道主槽平台十厘米以上。水质达到景观娱乐用
水水质标准。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质检测,及时进行河道清淤、打捞漂浮物,采用有效
方法净化水质,保持河道及水体清洁。
第十三条 民心河兼有防汛排涝功能。
民心河管理机构在汛期应保持河道低水位,并及时观测水情,在市防汛指挥部
门的统一调度下,必要时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四条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设置界桩和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措施,组织
经常性的巡查,保证河道畅通,设施完好。发现损坏时,应即时修复。
第十五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增设码头、水闸、桥梁、
涵洞、护坡或架设、铺设、埋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时,须持规划、
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到民心河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心河的各类设
施和环境。动迁民心河设施的,应在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原状,由民心河管理机构
组织验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缴纳设施补偿费。
损坏民心河设施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民心河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向民心河排放污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
(三)用河水洗刷物品、车辆;
(四)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炸鱼、电鱼、网鱼;
(六)擅自引用河水;
(七)游泳、滑冰和从事养殖活动;
(八)擅自进行划船及其它娱乐或者经营活动;
(九)擅自启闭水闸;
(十)其他损害民心河河道与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民心河绿地的花草树木应加强管理,成活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各类设施、公(游)园应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
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心河规划确定的绿地性质,不得侵
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民心河建设红线内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
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树
木的,应在砍伐前按拟砍伐树木价值的五倍向民心河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临时占
用绿地的,应当在占用之前向民心河管理机构缴纳绿地占用费。
管线经营管理单位因施工或者管线安全需要,须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修剪
树木时,须经民心河管理机构同意。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而危及管线安全时,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民心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宣传、咨询等活动,或者设置
各类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必须经民心河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设施占
用费。举办或者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其举办活动或者设置物的管理与维护,保持正常
秩序和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
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
(二)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三)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立垃圾点或者堆放物料;
(四)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各类设施,擅自进行爆破、挖坑、取
土;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七)擅自在公(游)园、绿地、甬路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
(八)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九)其他损害民心河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
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
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以
下处罚:
(一)向民心河排放污水的,没收其违法行为所用工具或物品,并处一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的,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河水洗刷物品、车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炸鱼、电鱼、网鱼的,没收违法行为所用工具和物品,可处五十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引用河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
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游泳、滑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事养殖活动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进行划船及其它娱乐和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启闭闸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民心河绿地性质,侵占绿地
或者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占绿地的建(构)筑物限期无偿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损失树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未经批准占用绿地的,依
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侵占绿地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民心河管理机构批准,在民心河
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宣传、咨询等活动,或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
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设施悬吊、系挂物品的,处以十元
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立垃圾点,堆放物料的,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各类设施,擅自进行爆破、挖坑、取
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公(游)园、绿地、甬路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的,处二十元
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
违法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工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民心河设施和树木、绿地损坏或者水体污
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民心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民心河管理机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心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
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红线是指规划部门根据民心河不同区段的实际情
况所界定的民心河两侧的边界线。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各类设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网及附属设施)是指下列
专有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桥梁、涵洞、水闸、拦水坝、溢水塔、码头、泵站及
其附属设施;
(二)园林设施:花坛、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
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三)卫生设施:公厕、垃圾箱;
(四)照明设施:照明灯、绿化打、配电室及其附属设施;
(五)健身、体育设施;
(六)经营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为便利中国人民和希腊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希腊王国方面指民用航空局。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缔约一方通过向缔约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所指定的空运企业,以经营在本协定附件一中所规定的航线上的协议航班。
  (三)“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四)“国际航班”,指飞越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的航班。
  (五)“空运企业”,指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装上或卸下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技术性降停。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称为“规定航线”)上建立定期航班(以下称为“协议航班”)的权利,以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同意,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对方领土;
  (二)经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技术性经停;
  (三)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来自或前往缔约对方或第三国领土内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无权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一点与该领土内另一点间装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应将其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开航日期,提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通过向缔约对方递交外交照会,指定一家空运企业,以便在本协定附件一规定航线上经营定期国际航班。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公民。
  三、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对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立即将合适的经营许可发给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

  第四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取消已经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暂停该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公民的情况有疑义;或
  (二)如上述空运企业不遵守授权缔约方的法律和规定;或
  (三)如上述空运企业没有在其他方面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取消、暂停或规定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定,否则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对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在进出缔约对方领土时,缔约对方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税捐。上述正常设备、零备件和机上供应品,经缔约对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卸下。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加注供飞行规定航线使用的燃料、油料、润滑油和装上供消耗的机上供应品,缔约对方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对方领土供维修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的零备件和机上正常设备,缔约对方亦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四、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卸下的物品以及本条第三款所述的运入缔约对方领土的物品,应由缔约对方海关当局监管,按照该当局的规定缴纳保管费用,并不得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转售或移作他用,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上述海关当局规定另作处理。

  第六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对方提供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以按正式比价,自由结汇该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因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所得的收支余额的权利。
  二、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一项特别协定的规定进行,则该项协定应适用。

  第八条 对直接过境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不离开为此目的而设的机场地区的旅客、行李和货物,通常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和其他类似税捐。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对方的机场、设备和技术服务,应按照缔约对方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合理平等的机会。
  二、经营规定航线有关的班次、机型、班期时刻、运输章程、业务代理和地面服务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议,并经缔约双方各自的航空当局同意。
  三、在经营协议航班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其航段上所提供的航班。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要保持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满足当前和合理地预计到的、由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以该领土为终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要求。对在规定航线上的第三国领土内的地点所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应按运力与下列各点相适应的总原则,予以载运;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到协议航班所经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对前往或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运输所收取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议,如有可能,可与在相同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协商。
  三、按此协议的运价至少应在其拟议实行前六十天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协议,这一时限可予缩短。
  四、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就运价达成协议,或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根据第二款规定所协议的运价,向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发出异议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相互协议,决定运价。
  五、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根据本条第三款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或根据本条第四款就运价的决定达成协议,此项分歧应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规定予以解决。
  六、在新的运价制定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仍应有效。
  七、如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将其终止实施运价的意图通知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则在缔约对方航空当局收到上述通知之日十二个月以后这一运价不应继续有效,除非在该期限内达成了协议。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按缔约对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后者提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协议航班上所载来自或前往缔约对方领土的业务的有关资料和统计。

  第十三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有权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王国公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商定。代表机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现行法令规章。
  二、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和便利,并保护其安全。
  三、缔约一方应保护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对方领土内飞行时应具有本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适航证和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所制定的其他随机文件,并应携带电台设备许可。驾驶员和其他机组成员应具有有效的个人合格证件。
  缔约一方颁发的上述有效证件,缔约对方应承认其有效。缔约对方对缔约一方和第三国颁发给缔约对方公民、供在缔约对方领土内飞行使用的合格证和执照,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分别为本国公民。然而可雇用第三国的公民作为机组成员飞行协议航班,但须向缔约对方提交一份名单,并经其同意。

  第十五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如在缔约对方领土内遇险或失事,缔约对方应指示有关当局:
  1.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2.立即将失事情况通知缔约一方;
  3.对飞机和机上装载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
  4.调查事故情况;
  5.允许缔约一方的代表接近飞机,并作为观察员参加对事故的调查;
  6.如调查中不再需要上述飞机和其装载物,应予放行;
  7.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
  有关上述调查的费用由发生事故境内的一方负担。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的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对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于缔约对方接到建议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缔约双方以外交换文达成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定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和有关换文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缔约一方可随时将其终止本协定的愿望通知缔约对方。本协定在缔约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如在期满前撤销上述通知,在取得缔约对方同意后,本协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执行,并在各自履行所需手续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后正式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王国政府代表
      李 先 念          马卡雷佐斯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由中国境内的地点经过卡拉奇或拉瓦尔品第、喀布尔或坎大哈、德黑兰、巴格达、科威特、大马士革、贝鲁特、安卡拉或伊斯坦布尔、开罗至雅典或萨洛尼卡、地拉那、罗马、阿尔及尔、巴黎、伦敦和/或经缔约双方协议的其他国家内的延伸点。
  然而,上述空运企业在雅典和根据其意愿在罗马、巴黎、伦敦三点中所选择的一点之间享有业务权。

 二、希腊王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由希腊境内的地点经过缔约双方协议的中间经停点至北京或上海或广州、东京和/或经缔约双方协议的其他国家内的延伸点。

 三、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每次航班飞行中不能使用四个以上的上述中间经停点。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可以不降停各自规定航线上的中间经停点和延伸点。遇此情况,应尽早相互通知。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飞行前往或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专机或包机,缔约一方航空当局至少应在飞行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向缔约对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由其办理许可和答复。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在通常情况下,应在飞行之日两个工作日前通知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并在获得其许可后方可飞行。

 六、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协议航班上载运邮件,应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程序进行。

 附件二

 一、航行资料
  (一)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应向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缔约一方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航行资料:
  1.航路资料;
  2.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飞行规则;
  5.空中交通规则和勤务;
  6.气象设备和勤务;
  7.搜索和援救办法及设备;
  8.公布的航行图。
  (二)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及时以航行通告形式通知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紧急航行通告应以适当方式传递,必要时应直接用无线电发给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有关飞机,并于事后以书面证实。
  (三)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航行通告应采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和缩写。

 二、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的提供应按国际通用的气象技术规定进行。

 三、空中交通管制
  (一)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在飞行规定航线时,应充分熟悉并严格遵守缔约对方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二)起飞前,机长或其代表应提出飞行计划,提交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
  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来不及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需要立即改变飞行计划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改变飞行计划,但应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尽力予以协作,但机长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每次飞行前,缔约一方有关空中交通勤务部门应向空勤组成员讲解它所具有的规定航线上起飞站、第一目的站和备降机场的情况,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为安全飞行所需了解的情况。
  (四)为了飞行安全和正常,缔约一方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对在其飞行情报区内的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飞机进行指挥。

 四、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
  (一)为了飞行规定航线而在两国间传递电报的办法,按照本附件的附录的规定办理。
  (二)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尽可能装有适合使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供的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的设备。
  (三)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备有使用地面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所必需的无线电频率。
  (四)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
  (五)在陆空、平面的无线电通报和通话联络中,采用英语和国际通用的航空Q简语。

 五、协商
  如有必要就本附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在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进行。
  注:经双方换文,该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附录       关于传递两国间的航空电报办法

  1.鉴于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无直达的平面通信电路,上述当局间的航空电报经由卡拉奇承转。
  2.传递电报时,均使用国际通用的电报格式。
  3.在电报中均使用格林威治时间。

关于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公路交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两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制定本纲要。
一、突显服务理念,“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1.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取得显著成绩。过去五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价值观,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公路网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以高速公路为骨架的干线公路网络基本形成,国省干线公路等级逐步提升,农村公路行车条件不断改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突破40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44.7万公里,国省干线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2%,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4.9 %,乡镇公路通达率达到99.9%,通畅率达到96.6%,建制村通达率达到99.2%,通畅率达到81.7%。“十一五”期间,全国公路优良路率平均每年增长1%。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9.2%,国道优良路率达到79%,省道优良路率达到75%。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更趋规范。“十一五”期间,各地进一步完善养护技术体系,修订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颁布实施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大养护资金投入,积极实施公路养护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了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约8011亿元,完成路网改建工程 55万公里、公路大修工程16.7万公里、公路中修工程36.4万公里。同时还完成危桥改造11296座/87万延米,完成了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工作并累计整治安全隐患路段36万处/12万公里,处治公路灾害路段10283公里。全国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历史性突破。200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与责任,建立健全了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逐步加强。截止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已经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94.3%,其中18个省市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公路网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十一五”期间,建立了覆盖全国40万公里公路的路况信息报送系统并有效运行;公路与气象部门全面开展合作,共同加强公路气象预测预报和恶劣气象预警等工作;部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了公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公路路况以及公路交通气象信息;建立了我国自有产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进一步推广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全国共27个省(区、市)实施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等区域ETC系统的应用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全国开通了2000多条ETC车道,ETC用户达到150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此外,修订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技术规范,组织完成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与标志标牌更换工作。
——路网管理与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有效应对处置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和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交通保障,以及汛期防洪与冬季强降雪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部省应急会商机制,完善了应急信息报送等制度,探索建立高速公路跨区联动协调等应急运行机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武警水电、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了专兼结合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警地联合公路应急演练。此外,部印发《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启动了部省两级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建设,现已实现部与17个省区市的公路视频数据接入共享。
——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十一五”期间,先后出台了《公路保护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公路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公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集中治超工作,严重违法超载超限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成一批设置规范、标识统一的治超检测站点,逐步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加强路政管理,完善并执行公路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公示监督制度,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
——燃油税费改革平稳实施。2009年年初,国务院正式实施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基本完成了44万多名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十一五”期间全国18个省区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撤销收费站1892个。
总体上,《“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目标基本实现,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增强,公路服务水平得到改善,公路交通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高,公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充分发挥了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服务性、先导性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和日益高涨的公众出行需求相比,我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交通流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公众需求的日益提高,公路养护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一些地方对公路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重建轻养、以建代养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公路养护投入不足。燃油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重短缺。
——路网结构有待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尚未形成,断头路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不足且可替代路线少,部分重要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的公路技术等级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路网整体服务能力和通行保障水平不高,部分公路交通拥堵较为严重;少数普通国道干线公路技术等级低、通行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低。
——公路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公路网尤其是普通公路的监控设施不够完善,公路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和应用支撑体系尚未建立,路况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路服务信息量少且更新不及时,特别是普通公路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难以满足公众出行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服务功能与水平还有待提高。
——公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部分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偏低;重载货车和船舶压垮、撞毁桥梁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桥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路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有效的公路跨区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尚未形成。
——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支撑仍然薄弱。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不适应公路网络化运行管理与应急处置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公路养护管理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公路养护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技术和工艺难以满足快速、安全、环保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技术体系和科学决策体系尚待完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部分公路安全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二、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向
3.公路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从养护任务角度看, “十二五”期间将迎来周期性的公路养护高峰期,加之公路交通流量特别是重载交通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公路将面临集中大修和改造的压力,养护任务极为艰巨;从资金保障角度看,“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随着普通公路融资难度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加大,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这将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规模和养护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从服务需求和安全保障角度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机动化社会的快速到来,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不断高涨,交通拥堵和安全问题日益被高度关注并逐步成为社会问题。加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恶劣天气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加,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持续加大,这对公路交通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已进入资源环境矛盾的凸显期,公路养护管理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领域。发展绿色养护,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日益成为一项紧迫、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因此,“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适应新变化,满足新需求,不断提高路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好公路基础设施网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4.公路养护管理急需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并继续贯彻“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价值观念,和“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式,坚持“提升管理水平、推进科学养护、强化应急保障、确保优质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夯实公路养护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交通网络“更安全、更畅通、更便捷、更高效、更经济、更和谐”。
5.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十二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以公众出行需求为导向,强化公路综合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始终把“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作为养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形式、提升服务品质。
——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运行机制,加快队伍建设,提高公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养护优先。强化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大养护投入,加强公路养护和保护,充分发挥现有公路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依法治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地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
——科技支撑。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完善技术体系,实现科学决策,推进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进步。强化环保意识,推行绿色养护,发展预防性养护、再生利用、安全监测等技术,提高养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人、车、路、自然和谐发展。
——体制创新。本着“层级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事权关系,建立适应燃油税费改革需要和公路网管理特性的公路管理体制。
6.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公路的技术状况和网络结构明显改善,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路网的协调管理能力、通行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形成高质量工程、高品质服务、高效率监管、高科技支撑、高素质队伍的公路养护管理格局,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高效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确保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需要。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国道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70%以上,消除国省干线公路中的断头路、等外路,同一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公路技术等级基本匹配;
——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5%以上,总体技术状况MQI达到80以上;高速公路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大于90,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平均PQI大于80,且PQI值小于70的比重下降至12%以内;
——国道平均运行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国省干线公路现有危桥改造率100%,当年新发现危桥处治率100%。基本完成县乡公路中桥及以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每年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大、中修工程(含预防性养护)的里程比重不少于17%;
——全国公路养护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40%,国省干线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70%,高速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0%;
——基本建立覆盖国家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干线公路的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体系,各省级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基本建成并与部级平台联网互通。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运行实时监测覆盖率达100%,东中部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节点实时运行监测覆盖率达60%;
——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平均覆盖率达到60%,建成ETC车道6000条以上,ETC用户超过500万个;
——现实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应急救援2小时内到达、公路应急抢通24小时内完成;
——建成具备24小时内预报、6小时内预警的国省干线公路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服务体系。
三、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改造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网通行能力
7.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提高主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全国高速公路的网络化程度。全面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提升干线公路技术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水平,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到2015年,基本形成路网结构趋于合理、区域差距明显缩小、城乡衔接更加顺畅的公路交通网络。
8.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一批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进行综合改造,重点提高国省干线公路中的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比重,加快拥堵和交通瓶颈路段的升级改造,完善公路指路标志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必要的爬坡道、休息区、便民服务点、应急救援点、出行信息采集与发布设施以及标准化、规范化的治超检测站点,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美化和公路文化等建设,着力提升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等级、路况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继续实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以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为重点,继续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和公路安保工程。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力度,基本完成国道、省道公路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力争同一路段灾害损毁重复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按每个县拥有两条抗灾能力较高公路的标准推广和实施“生命线”工程,提高公路网的抗灾能力。
四、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养护管理力度
10.加快完善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市场准入、招投标、公路技术状况监督、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和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修订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养护定额和标准规范,规范路况检测、养护施工作业流程,形成一套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及技术指南。
11.加大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力度。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文明样板路创建和标准化美化工程(GBM)的实施,在全国组织开展以“畅、安、舒、美”为主题的公路养护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加大预防性养护力度,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养护指导政策、技术标准,探索形成一系列预防性养护技术,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防性养护。在保证公路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及时组织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保持公路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路网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2.重点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桥隧养护的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强化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省两级桥梁安全监管机制,部将对部分跨越大江大河及跨海通道等特大型桥梁、隧道进行重点监控,对结构状况和养护运营进行抽检。要以特大和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双曲拱桥、系杆拱桥以及有一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桥梁为重点,加强养护、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及时采取现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加大桥梁养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桥梁养护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13.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分清事权,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着力解决农村公路缺桥少涵、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危病桥数量多、抗灾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目标。
14.加强公路养护装备与能力建设。推进公路养护大道班建设,逐步为公路养护施工及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养护机械装备,以及专用的通勤车辆和安全防护设施等,不断改善基层养护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提升基层养护单位和道班的专业化、机械化养护水平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15.提高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管,督促养护施工企业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及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和车辆有序通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省际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统筹安排省际间相邻路段以及同一通道不同公路的养护施工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养护作业施工造成交通堵塞。
五、以构建养护科学决策体系为依托,进一步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16.推进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大力推进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完善部省两级公路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推广路况快速检测、分析、决策支持成套技术,促进路面、桥梁、隧道等养护管理系统的普及与集成应用。完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研究建立以路况水平、服务水平和资金需求、投资效益评估结果等因素为依据的公路养护决策机制,初步实现在最佳时间对最需要实施养护的路段,采取最恰当的养护措施,提高公路养护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17.积极推进绿色养护。研究推广符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绿色养护技术。重点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和温拌、水泥路面就地利用、废旧轮胎橡胶利用等废旧路面材料的循环利用技术和施工工艺,着力解决路面耐久性不足导致的早期损坏、车辙、反射裂缝等常见病害,在养护施工作业中降低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8.加强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大力开展养护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推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成套技术、公路和桥梁隐蔽工程检测技术、全寿命周期养护设计、高速公路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高度重视灌缝、挖补、水泥路面日常养护等技术和材料、设备的研发应用,着力提高全国公路养护整体技术水平。
六、以完善路网运行监测体系为抓手,进一步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19.加快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基本建成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全面推进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示范工程建设和部省平台联网建设,形成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为路网运行监测、协调会商与指挥调度、公众出行服务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
20.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编印公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公路建设与改造工程,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路运行监控与信息发布设施,形成完善的公路网运行信息监测网络,基本实现部对国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长大桥隧、大型互通式立交桥以及区域交通状态等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发布。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的可视、可测、可控。
21.建立完善路网跨区联动协调机制。结合全国路网平台体系建设,通过推进路警联合办公、跨区定期会商等机制,实现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调管理。选择条件成熟的路网区域,研究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和协调调度辅助支持系统。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重要易堵路段进行现场监管和交通疏导,并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避免出现大范围严重堵车现象。
22.全力做好公路出行服务工作。制定并实施公路服务标准规范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完善公路休息区、便民服务点等设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和服务区的经营管理行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24小时不间断服务。建立基本覆盖重要国省干线公路的交通广播网络及行业统一的出行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服务要求。
23.全面开展公路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各地交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与会商,完善合作工作机制,促进两个部门的工作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共同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测与预警工作。推进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建设,实现交通、气象观测站点和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的集成共享。
七、以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4.进一步完善公路交通预案体系。按照部修订后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处置预案和针对重大桥梁、隧道等现场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部、省、市、县四级公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
25.强化应急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应急运行机制。加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的多部门、跨区域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沟通与交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应急演练,建立公路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6.建立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在积极培育公路养护市场的同时,加快组建以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现有力量为主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路应急养护中心以及专业化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级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优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部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边)防公路的养护保通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逐步落实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守护。长大桥隧还应根据需要组建必要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提高其应急处置与养护保障能力。
27.推进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根据国省干线公路分布情况,按照“均衡分布、分片负责、有效衔接”的原则,重点建设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配备必要的公路抢通物资和大型交通专用抢险装备、车辆及机械。充分利用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装备设施资源,统筹规划建设省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基本建成包括地方公路交通部门和武警交通部队的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8.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助网络。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依托,以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为重点,加快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会同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逐步构建集运力集结、资源补给、医疗救助、车辆维修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点和配置专业清障车辆和设备,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平台,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和指挥系统。
八、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监管
29.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进一步控制收费公路总规模和收费站点数量。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全面取消超期及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促进现有收费公路全面规范并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建立严格的收费公路监管机制,细化并完善收费公路“统贷统还”制度,积极探索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建立更加合理的收费年限和通行费标准调整机制,推动收费公路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30.强化并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规范,重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政府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公路养护、提供良好服务和相关信息报送等义务。建立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定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与水平。研究实施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和网络化监管与服务能力。
31.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经济补助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ETC系统,逐步扩大ETC车道的覆盖率,培育并扩大ETC用户规模,扩大客服网点覆盖面,形成全国统一的ETC服务网点体系和分级管理的收费结算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32.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落实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依法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严厉打击假冒行为。同时研究并积极争取相关补偿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长期有序贯彻落实。
九、以贯彻落实公路保护条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33.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尽快出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启动《高速公路条例》立法工作。同时加大地方性公路法规的立法工作力度。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由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共同构成的相对完善的公路法规体系。
34.建立和完善治超长效机制。继续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实行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继续开展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化落实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力度,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治超成果,防止反弹。基本完成治超监控网络建设,逐步推广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高速公路不停车检测系统,确保治超检测站标识统一、设备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
35.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路域环境治理,促进公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与适应。加大公路保护与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爱路护路意识。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首问负责制、高速公路救援、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等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路政管理设施与装备水平,创新路政管理手段,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进程,切实提高路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推进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的有机衔接与工作融合,探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模式。
36.加强公路路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公路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利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现场执法,并实现罚缴分离。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统一规范执法人员外观形象和基层站所标志标识,优化服务环境。到2015年,基本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路政执法队伍。
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37.体制保障方面。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加快推进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层级清晰、集中统一、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强化部对国道的监管和投资力度,推进国道、省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格局;本着“多元化投资、一元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向,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实现各省级辖区内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收费和管理模式,依法强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高速公路的监管职责。坚持农村公路由县、乡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资金、机构“三落实”。
38.资金保障方面。建立稳定的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继续贯彻落实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出台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规范化的地方公路养护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全力保障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资金需求,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路网改造工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中“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原公路养路费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中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路专项补助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的有关政策。同时,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39.科技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根据我国实际,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开发、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逐步提高科技进步对公路养护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结合现有的路面、桥梁管理评价信息平台,科学分析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科学制定预防性养护计划,为实现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进一步加强路网管理、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等业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研究部省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关键技术和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支持系统,推广路政巡查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与服务的技术水平。
40.人才保障方面。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公路养护管理、路网运营管理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严格职业资格认证,全面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与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全面加强公路职工的教育与培训,重点加快公路养护、运营管理、收费服务、监控、路况信息采集与报送等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风气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和养护施工队伍。全面开展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继续塑造并展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貌,形成普遍认同的公路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行业文明,增强公路职工的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展现新的时代精神与行业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