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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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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5.11.16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1995年11月16日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通知发布)
为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
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胜利实现《全国水利发
展“九五”计划》和《全国水利发展2000年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特
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科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
本”、“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英明论断。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教育工作的
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论述了科
技教育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是我们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理
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水利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结合、教
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成了一批接近或相当于国际水
平的重点科学试验和教学点,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合
格专业人才,初步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教师队伍,培训和轮训了相当数
量在职干部,有力地推动了水利改革和发展。
但是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科技
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全面落实;许多地方,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水利企业
和重大工程建设,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内在动力;科研院所和
高等学校运行机制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活力大为增强,但从总体看,组织结构不
合理、设置重复、力量分散、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科技教育为水利改革与发
展服务不够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职工教育培训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
地方、部门对科技教育工作实际支持不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
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3.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
时期。党中央把水利放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位,作为重点加强的基础产
业,对水利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严峻
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水利发展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
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为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水战
略。
实施科教兴水战略,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本
的思想,把科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科技教育意识,提高全行业职
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把水利改革与发
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为水
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根本措施和必然抉择。
4.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从现在起到2000年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水利科
技教育体制。
(2)水利改革与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水利发展
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
战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形成一批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的企业化实体。
同时,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解决一批
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使水利科技对水利改革和发展的
贡献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50%左右。
(3)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渗透、改造的重要作用,建立自主开发与技
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与重大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新机制,形
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
(4)逐步形成以部属院校为骨干,委、厅培训基地和部外院校组成的水利人才
培训体系。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水利科技、经营和管理人才,大力提高现有水利队
伍的科技文化素质,使水利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由目前的9.3年提高到11.5年。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科技教育投入体制和投入机制,不断提
高投入强度。
(6)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品德修养和具有献身精神的科技队
伍和教师队伍,完善思想教育、政策引导、物质奖励、职称评聘和必要的行政督导
相结合的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环境,调动广大
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促使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在此基础上,到2010年,使基本建立的新型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
;实现水利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和水利教育为水利发展的有效服务;全行业职工
的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水利行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学科保持其
领先地位,有更多的学科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全行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接近或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传统水利产业得到改造,使水利事业持续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水利科技进步
5.优先发展防洪减灾技术和水资源的持续合理利用与保护技术。促进水资源统
一规划调度与管理、防洪抗旱、供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等领域,在
应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科学手段上有新的突破,为现代水利奠定技术基础。
水利部将在大江大河大湖的泥沙治理、地下工程技术以及农业、工业和城市各
部门的节水技术等方面选择若干重大课题,集中力量,保证经费,重点攻关,为经
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持和保障。
6.应用基础研究要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
攀登新高峰。责成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各方面科技工作者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若干重点学科的研究。
7.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在科研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设计人
员和企业科技工作者都要深入实际,参加实践,增强为水利发展进行科研的意识。
鼓励各类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兼职,大力协同,取长补短,合作攻关。创造学术民主
的良好气氛,鼓励科技人员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8.软科学研究要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紧密结合起来,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目标,围绕水利行业的实际,积极探索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加大关于水利运
行机制、水利产业政策、水利经济政策、水利法规和当前水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
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水利新体制提供宏观决策的科学依据。
9.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水利部科技推广部门
,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都要重视以市场为
取向的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比较成熟的优秀
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加速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
术和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土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工
程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发展一批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
。切实搞好水利水电科技书刊和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进一步开展水利科技扶贫工作。以实用的水利科技成果为欠发达地区的农业
灌溉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提供科技依托。引导欠发达
地区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12.水利企业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要大力推进水利企业的
科技进步,促进水利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努力推动科、工、贸结合,产、学
、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开发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高
技术产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机制与活力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水利行业现
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3.教育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也是关系水利改革与发展
全局的根本问题。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人才
的数量和质量。水利行业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加大力度,加快
速度培养造就一大批各类高质量人才。要着眼于21世纪,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年轻一代党政干部、科技人才和企业
家三支宏大的队伍。当前,全行业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干部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全面
实施“四个一”(培养10名部级后备领导干部、100名正司局级后备干部、1000名正
处级后备干部和10000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工程努力工作。
14.全面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到2000年,全行业应累计培训在职职工
200万人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技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累计培养20万名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满足行业队伍
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使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现在的18%提高到25%;通过教育
培训,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比例,由现在的39%提高到60%以上;基本
扫除50岁以下水利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
在上述培训中,要建立起一支以中高级工为主体,工种岗位配套,技术过硬,
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
15.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
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培养一大批
高水平的水利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学科带头人。
16.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懂经营、会管理,能率领企业
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年轻一代水利企业家队伍。“九五”期间,重点培养1000名
具有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和经过实践锻炼的中级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具有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和有统揽全局的企业经营战略观念、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的作风的高级经营
管理人才。
17.切实做好培养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工作。要按德才兼备的要求,坚持以革命化
为前提,把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党校培训、到
“急、难、险、苦”的工作岗位上和环境中经受锻炼、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等多种
方式,使一大批青年干部尽快成长起来,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
18.努力提高水利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支持水利行业中等专业学校
的发展,适当发展水利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水利院校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到
本世纪末,重点建设好30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一批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所
部属高等院校和一批水利学科实施国家“211工程”建设;努力把部管理干部学院办
成水利系统培训轮训在职干部的骨干基地;争取有10所水利中专学校进入全国重点
中专行列;争取有3所水利技工学校进入全国重点技校行列。
四、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的水利科技和教育体制
19.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水利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员,形成结构
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水利科技开发体系。
水利科技体制改革要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稳住一头”的工
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进行。水利行业要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
保持一支由各级财政支持的、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从事关系水利事业发展
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项目的研究、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
会公益性研究。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从资金、科研手段等方面大力支持“稳住一头
”的工作。
水利行业要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
,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和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
机制为主。除按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的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
开发、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
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部属科研单位要先行试点,积
极稳妥地推进人才分流,逐步扩大分流比例。各级水行政部门要继续对“放开”的
科研机构给予扶持。水利部计划到2000年完成近100个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国家级计
量认证工作,建立5个部级计量检定中心,为科研单位面向市场提供必要条件。
水利行业的科研项目要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议等方式,择优
选择承担单位,实行承担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0.水利教育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教育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造传统专业,提高
教育质量,服务水利事业。
调整水利教育结构要在办好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职工培训与轮训和职
业技术教育,把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放在突出位置。在把好新招职工的学历规
格和品德素质进口关的同时,要使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成为行业补
充新职工和提高在职人员科技文化水平的基地。在全行业严肃认真地推行岗位培训
制度、上岗资格考试和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水利教育要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以部属院
校为骨干,充分发挥行业其他院校,为水利行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推动全行业各
类教育的发展。
各级各类水利院校应从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加快专业结构调整,现有专
业也要拓宽专业基础和知识面,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力度。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改造、调整传统的水利专业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训练和思想
作风素质的教育养成;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市
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职工教育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
原则。
积极推进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配套政策
,建立水利类专业奖学金和贷学金。
五、重视科技教育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21.努力使科技教育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做到率先垂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
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热爱学生、提携青年,用知识报效
祖国,服务人民的氛围。
2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国情、水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管
理,端正教风、学风和校风,提倡师生到社会实践和工程实际中,经风雨、风世面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水利,干水利,
爱水利,献身水利”。
23.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和设施场所,以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群众中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增强水的忧患意识,自觉
地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要用现实的、生动的示范办法,帮助人们用科学战胜愚昧
和贫穷。
水利部将制定相应的办法,对采用先进水利技术和对水利科技推广有贡献的广
大农民和边远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水利职工,颁发水利科技推广技师的“蓝色证
书”以推动人们把生产、生活导人文明和科学的轨道。
六、多渠道、多层次、大幅度地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
24.增加投入是水利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基
本保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科技和教育投入机制中,要积极争
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差别利率、差别税率、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支持
;下决心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建立水利科技、教育发展基金;引导、鼓励水利企业
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科技投入应逐步做到占企
业总产值的2%~3%左右;确保重点水利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经费,并从相
应的工程前期费和工程建设费中作出安排。教育投入应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确保水
利教育事业费每年有所增长。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水费、
水资源费、防洪基建费、农业综合开发、水保经费、工程前期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
于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水利科技和教育发展基金。
各水利科研机构、办学单位也要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自身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
,积极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
25.加强水利行业科研基础设施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科研和教育单位
基本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建设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装备所需资
金,以加大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后劲。
七、广泛开展国际科技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26.水利行业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要把推进水利领域的科技教育进步,
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水利人才培养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水利发展需要,
重点加强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合作。继续扩大科研单位、高等院
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外贸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逐步提
高设备、技术出口的水平,增强创汇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在境外创办分支机构
,开展技术贸易。
27.继续拓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和教育合
作与交流的范围,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智力成果和资金。可以与国外科研
机构、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建科研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要为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特
别是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教育管理骨干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创造
条件。有针对性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改革和加强派出留
学生工作,欢迎留居海外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我国水利事业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
28.加强对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关键。各单位一
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把促进科技教育进步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科教兴
水战略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教育意识
,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提高对现代水利科技教育发展的
领导能力。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千方百计地增加科技教育的投入。对水利改革
发展中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落实各项科技和教育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
检查;要关心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生活,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
水利部将制定和完善科技教育进步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教育进
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9.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水利行业的一项历史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利学
会、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组织在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行业掀起科教兴水热潮。
30.部机关各司局,各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具体办法、措
施,保证科教兴水战略在全行业顺利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尊重保障人权的标志

温军刚


  在民事诉讼中,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民事法律要求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而法院的审判工作被要求是消极被动的,避免因其积极主动失去裁判者应有的中立和公正,因此,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判的工作原则,也是事实认定的指导原则。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做出某种评判。
  一、“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1、“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院受理、审理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请求或者被告的反诉。第一,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即当事人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第三,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申请。第四,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也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价值观,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就是有效的。
  2、“不告不理”原则,要求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范围的约束,从而限制了法庭调查的范围。第一,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审理案件,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对于民事上诉案件,仅就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不予审理。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标的及诉讼内容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对其处分行为应予确认。第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3、法院审判工作原则是不告不理,但一旦告诉受理,法院应当对请求事项有一个简洁有效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审判的请求,法官的任务就是审查当事人每一个请求项的最直接基础是什么,一环扣一环,高效查明相关事实的真相。如甲诉与乙离婚,则其请求的最直接基础即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然后才是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明;若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则其请求的最直接基础便是某项共同财产的确切存在。使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工作清晰明了,整个庭审明朗有序,同时,当某一项请求的证据基础可靠、足以认定时,即可停止查证进入下一步骤,从而提高了主审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和法庭调查的效率。
  二、“不告不理”原则适用的注意事项
  1、对原告错误请求的救济。
  现实生活中,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会错误的提出自己的请求,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是原告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一般应在判决做出前提出。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时候,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是否变更的决定,应由当事人做出,且此时当事人如果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此时,当事人若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应该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做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而不能主动直接予以变更判决。在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正确的请求向法院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及上诉的情形。
  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没有必要自行决定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对其民事权利予以处分,法院则无需干涉。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申诉权或上诉权,难以维护自身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诉权或上诉权,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对于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若当事人不同意追加,则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同样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
  三、“不告不理”原则的启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法院如果超过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导致提起再审,则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裁判。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普遍共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原则的贯彻使法院能够集中有限的资源审理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提高法院诉讼活动的效率,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西吉县人民法院  温军刚

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机电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通知》发布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履行、资质条件的界定、数据统计口径、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出口管理问题

  (一)本通知所述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指汽油机排量≥50CC、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用于休闲娱乐和竞技运动的两轮摩托车,主要包括:两轮越野摩托车、两轮越野赛车、两轮公路赛车、两轮场地赛车、两轮拉力赛车及其变型车辆。

  (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通过国家承认的ISO9000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推行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
  
  2.上一年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
  
  3.合法经营,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4.取得进口国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准入相关认证或满足其相关技术法规要求。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组织制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待新规定发布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执行新规定。

  (三)《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必须在其出口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产品说明书中以相关语言明示"非公路用",并在车身醒目位置加施"非公路用"的永久性标志(包括中文或进口国文字及其缩写),明示消费者。

  (四)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具有出口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自动具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资质。

  (五)除以上规定外,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参照《通知》中摩托车出口管理相关规定。

  二、关于《通知》发布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履行问题不具备出口资质的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必须于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和接受报检。

  三、关于《通知》中资质条件的界定问题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的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可以以集团公司申报,也可以由子公司申报。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的出口市场如果没有全地形车准入的认证要求,则只需提交通过国家承认的ISO9000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申报《出口企业目录》。

  四、关于数据统计口径问题
  
  (一)出口额包括自营出口额和供货出口额,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供货出口额以外贸出口注明供货生产企业的报关单据为准。供货出口额由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核实并出具证明。

  (二)2005年摩托车整车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以上传国家发展改革委合格证的数量或完税证明数量为准,由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实并出具证明。

  五、关于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问题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不实行出口资质目录管理,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授权家数不限。授权证明包括整车企业认为所出口发动机或车架质量可靠、同意出口、出口国家或地区、企业印章、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格式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组织有关企业申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