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
《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焦政[2000]39号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奖励, 是指对经过国家和省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争取、资金的落实、项目的建设和发挥效益的过程中, 以及介绍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本市投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 其中,物质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
第四条 市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主管项目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部门, 负责项目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项及标准
第五条 设立项目争取奖。 此项奖励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提出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的奖励, 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项目基础奖金。分别按省批准项目、 国家部委批准项目、国务院批准项目核定相应的奖金。 凡经省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1--5万元; 凡经国家部委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3--15万元;凡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10-- 100万元。此项奖励的申报须在可研报告得到批复之后。
(二)争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奖金。 主要以争取到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数量多少、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三种相关因素为依据,其中属于无偿补贴的按3%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无息投资的按1.5--2.5‰的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低息投资的按0.5--1.5‰的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银行基础利率投资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奖金;高于银行基础利率的不提取奖金。此项奖励的申报须在补贴全部到位之后。
第六条 设立资金落实奖。 此项奖励包括贷款落实和自筹资金落实两个方面。 主要按所争取资金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资金到位情况、 拆借资金成本高低等因素确定提奖比例,其中:高于银行基础利率的不给奖励; 同等于银行基础利率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奖金;低于银行基础利率的按0.5-1.5‰的比例提取奖金;无息贷款的按1.5-2.5‰的比例提取奖金。落实一笔资金,只能获一次奖励。
第七条 设立项目建设奖。此项奖励按保证项目工期、项目施工质量、项目概预算控制、 项目技术指标达标等因素综合衡量后给予。 凡项目与合同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均符合合同要求的给予1--3万元奖励;项目属于市优质工程的给予3--5万元奖励; 项目属于省优质工程的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属于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7万元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设立项目效益奖。此项奖励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经济效益是指项目按设计要求按期达产达标达效的情况。 社会效益是指此项目的建成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共污染、防疫治病、 提高国防能力、 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具体按以下两个部分奖励:
(一)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效益奖, 主要以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决定,按年度上交地方财政金额的1% 提取奖金。
(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效益奖, 主要依项目管理过程中达产达标达效程度决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指定部门认定,达到各项技术指标的给予0.5--1万元奖励, 不能完全达到指标要求的不给奖励。
项目效益奖可多次给予, 当第二年新增效益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时仍可按本条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
第九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 此项奖励按引资(物)额的大小给予,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奖励:
(一)引荐国外友好人士捐赠钱物的, 按实际接受钱物金额(其中, 物资的价值以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的3%的比例提取奖金;
(二)引荐外商来焦投资的,按投资规模的大小和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视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 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市先进集体等荣誉。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年底开始申报,次年的三月份公布评定结果并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或个人申报;
(二)按项目审批渠道由主管委局进行把关;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第十三条 报奖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
(二)项目工作总结;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验收等文件的批复文本;
(四)必要的法定依据、证明等资料;
(五)项目费用报告;
(六)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成立初评委员会负责报奖项目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市计划、经贸、外经、 建设、农委、教育、科技、人民银行、人事、财政、 监察、审计、卫生、环保、统计、 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建立专家档案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评选需要, 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参评专家)组成。 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制度。凡经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没有异议的,可上报; 市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市评审办公室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异议期为15天。 凡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授奖。
第十七条 拟奖项目如有异议, 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由评委会集体裁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设立“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奖励。 奖励资金按以下三种情况设定: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由财政负担40%,60 %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无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由财政垫支,待项目见效后归还财政);
(二)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三)招商引资的资金来源参照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按资金投向设立。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的项目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行筹措,需要市政府授予荣誉奖的, 按审批渠道和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奖励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文书, 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手续时须市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 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 (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审核凭证为: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二)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 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 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 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 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第二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6]17号 │ 已被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 ││ │ 政府关于制定法规性 │1986年2月23日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2号 ││ │ 文件的若干规定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良 │宁政发[1987]57号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7]129号 ││ │ 品种家畜家禽管理办 │1987年7月22日 │ 修正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 ││ │ 法 │ │ 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8]60号 │ 已被宁政发[1995]115号《宁夏回族自治 ││ │ 政府关于尊重少数民 │1988年6月6日 │ 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 │ 族风俗习惯的规定 │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 │宁政发[1989]101号 │ 已被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 │ 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 │ │ 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 │宁政发[1991]89号 │ 已被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 │ 负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0日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 │宁政发[1991]95号 │ 已被1987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 │ 石开采保护办法 │1991年9月20日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 │ │ │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 │ │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 ││ │ │ │ 源管理条例》代替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宁政发[1991]110号 │ 已被2001年3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办││ │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 发[200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管理办 ││ │ │ │ 法》代替 │├──┼───────────┼──────────┼───────────────────────┤│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货 │宁政发[1992]18号 │ 已被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管理 │1992年2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 │宁政发[1992]59号 │ 已被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 │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7日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 ││ │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1992年10月24日 │ 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代替 ││ │的优惠办法 │ │ │├──┼───────────┼──────────┼───────────────────────┤│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1992年10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作的规定 │ │ 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代替 │├──┼───────────┼──────────┼───────────────────────┤│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外派│宁政发[1992]121号 │ 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 ││ │持因私普通护照劳务人员│1992年12月16日 │ 年第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代替 ││ │出国审批的暂行办法 │ │ │├──┼───────────┼──────────┼───────────────────────┤│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宁政发[1994]97号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政发[1998]73号修正 已被19││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8月30日 │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 国家计划生││ │ │ │育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 ││ │ │ │法》代替 ││ │ │ │ │├──┼───────────┼──────────┼───────────────────────┤│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1994年12月23日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 ││ │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138号 │ 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200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 │ │宁政发[1997]129号 │ 相抵触 ││ │ │修正 │ │├──┼───────────┼──────────┼───────────────────────┤│ 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 │宁政发[1995]109号 │ 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 │ 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0日 │ <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 │ 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电镀、│宁政发[1983]110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专业化厂、点 │1983年9月7日 │自然失效 ││ │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 ││ │ │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政办发[1988]69号│已有新的政府规则 ││ │ │1988年6月3日 │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 │宁政发[1988]95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23日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 │宁政发[1988]132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加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日 │自然失效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41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1989年3月29日 │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土地有偿承包费 │宁政发[1990]3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2日 │自然失效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 │宁政发[1990]99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丢失的处理办法 │1990年10月19日 │自然失效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1]11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1年12月9日 │自然失效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 │宁政发[1992]104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自然失效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8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4年8月8日 │自然失效 │├──┼───────────────────┼──────────┼───────────┤│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8]48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8年7月6日 │自然失效 │└──┴───────────────────┴──────────┴───────────┘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鼓励 │宁 政发[1990]93号 │2001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 │ 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0年9月17日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 │ │ (宁政发[2001]30号)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