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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4: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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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1〕综13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1年6月8日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漳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9]34号),结合市区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漳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漳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指的是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给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四条 配套费征收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和建筑面积,按划定的类区计费标准负责征收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纳配套费后,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房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第六条 配套费的收取统一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收标准。配套费征收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收取。

  第七条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省政府闽政[1989]34号文按亩征收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换算为按建筑面积征收。

  (一)一类区配套费收取标准:非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店面中的夹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二)二类区配套费收取标准:非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店面中的夹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

  (三)三类区配套费收取标准:非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店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店面中的夹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第八条 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类区划分:

  (一)一类区:东起云洞岩、龙文塔,西至上坂,南到琪塘、百花村,北至朝阳等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段。

  (二)二类区(一类区外):东起江东桥,西至茶浦、后巷,南起蔡坑、林前,北至山后等范围的区域和地段。

  (三)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其他城市规划控制区。

  前款三类区的划分见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项目随意作出减免征收配套费的决定。配套费的收取一律按本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对文教、卫生、科研、军事、行政机关等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的配套费减免采取补助形式返还,其减免幅度为一类区30%、二类区40%、三类区50%。旧城改造原建筑面积部分的配套费按标准内的实际安置面积100%返还。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免收配套费。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按本规定核实补交配套费。

  第十条 为确保收足、用好配套费,配套费的减免权集中在市政府。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采取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依据省建委《关于将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的通知》[闽规(89)026号]文精神,收取的配套费3%用于城市规划,专款专用,在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十二条 国家、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减免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重新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认。以前有关规定或决定与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6号
━━━━━━━━━━━━━━━━━━━
  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物价局。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
主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
格逐步转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二)将有关证照发放、业务登记、明码标价牌制作、价格听证会、价格统
计、国内外市场价格监测、成本审核、价格培训、价格协调、行业价格指导、机
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价格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和实施地方性法
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
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
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拟订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
服务收费;组织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管理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
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
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七)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
处理部门之间及市、县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接待、
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二)法规与调控处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年度价格调整改革计
划;组织全省价格政策调查研究;草拟价格法规、规章、政策、综合性文件以及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
受理行政复议;制定规范、协调、指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办法,制止不正当价格
行为;指导行业、中介组织价格自律;负责价格预测、预警、监控以及价格调节
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价格政策。
  (三)价格管理处
  研究拟订各类产品以及房地产、无形资产价格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和审核
列名管理的产品价格;负责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运作和管理;参与
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价格争议。
  (四)收费管理一处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费、中介服务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政策和法规;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研
究拟订上述收费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
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核会费、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
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年审。
  (五)收费管理二处
  研究拟订交通(含地铁、公共交通)、通信、邮电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医
疗、教育等行业的收费管理原则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批列名管理的经
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公路养路费、路桥隧道渡口车辆通行费
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收费的争议。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等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
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五、人员编制

  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
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直属分局基层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
按基层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