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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5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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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电[2003]259号


  党的十六大郑重提出,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在全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这是党中央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这一战略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贡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首先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从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强大的精神支柱,巩固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最根本的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



  要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的成效,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着重把握如下几个方面: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二、学以致用,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见成效。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学校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落实到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中,切实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重大部署,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深入思考“办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办好教育”的问题,精心谋划发展,科学规划未来。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制订《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绘制教育发展的蓝图;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制定当地的教育振兴计划;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二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认真查找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振奋精神,开阔视野,不断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努力使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讲科学、鼓实劲、求实效,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新局面。



  三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促进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学习化社会。要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力做好维护教育战线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四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师生员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把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始终关注他们的安危冷暖。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取得双胜利。要加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教育战线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要特别关心高校生活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当前,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五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切实加强教育战线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解决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两个务必”,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影响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问题,使教育战线各级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做好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把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现象,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教育战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注意突出重点、区分层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1.教育战线要坚持以领导机关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各单位和部门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今年年底前,教育部党组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各地各校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及时检查和指导本地本校的学习贯彻情况,确保把各项安排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做学习的模范。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委中心组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一系列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既从整体上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分专题展开深入研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把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校院(系、所)以上负责人和其它各类学校的有关负责人轮训一遍。



  2.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学习。教育战线各级基层党组织都要通过基层党校、支部学习等多种途径,组织好广大党员的学习,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各地教育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总结高校党校开展理论培训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基层党组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计划方案征集活动,以引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贯彻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3.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广泛采取宣讲、知识竞赛、主题教育活动等形式,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找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结合点,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到师生员工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开展教育创新,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之中。



  4.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青年学生的理论武装工作。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有机地体现和渗透在大、中学校思想理论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全方位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在今年秋季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要抓紧进行教材编写和骨干教师培训,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难点问题解析》编写工作,满足教育教学的急需;积极支持“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学校,单独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学生读本》,并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开展全国普通高校“两课”教育教学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建议方案。针对中学生的思想特点,组织编写出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青少年读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学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贯彻到相关课程的教学中”的意见。学生党团组织、社团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活动。支持大中专学生到社区、乡镇、工厂、工地等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灵活多样的大中专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把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今年暑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



  5.充分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齐全、人才集中、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等优势,深入研究和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在“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列入重大攻关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多学校联合攻关的集成优势,陆续地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组织教育部百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撰写一批研究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文章,系统地宣传发表;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立项中,加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课题的立项比例和资助强度;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纳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发挥其在全国高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方面的人才培养中心、信息资料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要立足自身优势,广泛联系和充分依靠高校专家,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宣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启动培训教师计划,组织高校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家学者,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理论培训。发挥高校出版社的优势,认真组织关于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版物的出版工作,选择一批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版物,列入首批“教育部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6.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第一线,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教育战线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浓厚氛围。要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召开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高校师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会、青年学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验交流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等,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和典型。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尹腊梅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享有的不是抗辩权,而是事实抗辩或是形成权时,保证人能否向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导致适用范围上的争议。对此作一认真探讨实为必要。
设甲向乙订货,丙作为甲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丙履行保证债务之前,丙得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系乙胁迫所为,依法可予撤销,则:(1)乙向甲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后来乙就向丙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丙是否可以拒绝履行?(2)若乙在甲行使撤销权之前请求丙履行保证债务,丙能否拒绝履行?(3)若丙得知甲对乙有到期债权可供抵销,在甲未行使抵销权之前,丙能否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向乙履行保证债务?
在上例中,问题(1)涉及的是事实抗辩(甲向乙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归于不存在,从而取得给付义务不存在的抗辩),问题(2)和(3)涉及的是形成权(甲拥有的撤销权和抵销权均为形成权)。而依传统民法之通说,抗辩权和形成权并不相同,前者指的是妨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后者则是指能够消灭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也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权利被妨碍的抗辩,后者指的是权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的抗辩。如此看来,若严格依据语义解释,只规定了抗辩权的《担保法》第20条第1句对于上述情形似乎并无适用之余地,除非运用某种法律解释方法对其进行解释——“举轻明重”。
二、举轻明重——源自《唐律》的法律解释方法
《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举重明轻,指的是如果律文中更重的情节都未入罪,那么情节轻的行为更不应入罪。所谓举轻明重,则指如果律文中规定的更轻的情节都已入罪,情节重的行为就更应入罪。[1]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需要规范调整却法无明文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过在刑事领域,因其分寸难以掌握,在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的要求下,现代刑法一般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唐律中“出罪时举重明轻”的方法也就常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得以运用,相反,“入罪时举轻明重”的方法则极少被运用。[2]
举轻明重和举重明轻的方法,本质上是逻辑学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因而在私法上也不乏其踪影。在法律解释理论中,这种“理所当然”的解释,被冠之以当然解释或者当然论证(argumentum a fortiori),在论证中体现为“尚且……当然”或近似句式。[3]如果“某事实较之法律所定者,更有适用该法规之理由”,就可以根据法律所定的情节,当然地推定该更应适用之情节的性质。“如法律规定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愿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则行为人具有故意者,当然更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罗马法上“四足动物”作为一个经典的法律解释学案例,[5]放到中国的语境下,也是“举轻明重”之理。
关于举重明轻,德国民法实务上早有运用:例如在BGHZ6.290一案,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合法征收尚且(sogar)应予补偿(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三项),在客观违法征收的情形当然(ers recht)更予以补偿。又如,在拍卖场举手给朋友打招呼的行为是否应理解为应买的意思表示,拉伦茨教授认为“非诚意之意思表示,如预期其诚意之欠缺,不致为人所误解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之规定,可作为否定此项举手为有效意思表示的依据。既然尚欠缺意思表示的非诚意表示尚且无效,在不具表示意识之情形,当然更属无效。[6]
关于举轻明重,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在“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逻辑,阪本大金公司复制、翻译、摹仿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和‘HIGHLY’驰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上海日立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理应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7]
三、请求权效力受阻的层次化现象与举轻明重原则
(一)举轻明重的适用前提是适用对象与参照物之间存在要件与效力上的递进关系
由于当然解释包括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方向,因此在适用时,应首先确定解释的方向,这方向就是法律规定的目的。“然仅就外部份量观察,不得即为当然解释,应就法规目的以决定之。”[8]如果法律规定“禁止牛马通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运力过重损坏路面,那么基于保护路面不被重物损害的目的,比牛马更重的大象自然不能通行。相反,三轮车载着高如山堆的塑料泡沫意图通行,尽管其体积远大于牛马,但在对路面的影响上并不会比牛马严重,因此可以通行。因此在运用当然解释时,必须严格限定参照法条的目的;限定了参照法条的目的,也就可以保证“举轻明重”不至于造成对法条的曲解和滥用。
在此,不妨称法律所举之“轻”为参照物,法律意欲明之“重”为适用对象。关于何者为轻,何者为重,王泽鉴先生指出,所谓“重”者,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较广,而所谓“轻”者,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法律效果较狭。[9]既然是举轻以明重,那么就要求适用对象在法律要件上较参照物更宽,在法律效果上较参照物更广。
《担保法》第20条第1句的目的在于维护保证人的权益,使其避免承担超过主债务人债务的负担,并以抗辩权这种自力救济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基于这一目的,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上附有抗辩权(参照物)时,保证人尚且可以据该抗辩权以拒绝履行,那么当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或者附有比抗辩权更强的消极权利(适用对象)时,保证人就更可以拒绝履行。当然,上述推理的逻辑前提在于主债务人的形成权或事实抗辩对于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比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更强;换句话说,一项附有形成权或事实抗辩的请求权的“瑕疵”,要比一项附有抗辩权的请求权的“瑕疵”更严重。下面的分析将证明这一前提的存在。
(二)请求权效力受阻的层次化现象
对于请求权而言,抗辩、抗辩权和形成权都是能够减损其效力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尽管在学说上可谓错综复杂——抗辩和抗辩权时常处于被混用的状态,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关系也不能说有定论——但就本文而言,重要的是三者对于请求权效力轻重的递进关系。
1.抗辩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首先是关于抗辩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通说认为,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反对权,其效力在于妨碍请求权的实现,这既是抗辩权的定义,也是对抗辩权效力的描述。[10]尽管学界还有部分观点认为抗辩权中的永久性抗辩权(譬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这一观点经不住逻辑推敲,已被当代主流所抛弃。[11]主流观点认为,抗辩权并不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仅具有永久或暂时妨碍请求权的作用。
关于抗辩权的效力,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分清抗辩权主张之前与主张之后的效力,即区分“附抗辩权的债权”和“已被抗辩权阻碍的债权”。本来按照抗辩权的效力逻辑,抗辩权必须待抗辩权人主张方产生效力,在主张抗辩权之前,单纯附有一项抗辩权的请求权在效力上是没有任何减损的。举时效为例,按照法律规定,消灭时效的经过使债务人享有一项抗辩权,因此已过消灭时效的债权可以说是“附抗辩权的债权”,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时,该债务方才成为“已被抗辩权阻碍的债权”。如果借用法国法系仍常用的术语“自然债务”和英美法系倾向于使用的术语“可强制执行性”的话,那么上述推论则相应成为:已过时效的债务在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前尚为法定债务,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后方为自然债务;已经完成时效的债务在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前尚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完全债务),直到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之后方丧失可强制执行性(沦为不完全债务)。然而这个简单和明显的推论并没有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贯彻,这由后来的民法教科书就可看出。无论是德国法系其他国家、法国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抑或我国台湾、大陆的大量教科书,在讲到不完全债务、自然债务、可强制执行性时,均直接以“已完成消灭时效的债务”作为典型,从未将术语精确到“因超过时效期间而被主张时效抗辩的债务”。[12]对于这种将附抗辩权的债权直接归入自然债务或者不得强制执行之债权的观点,除了德国民法学者雅尔曾于1964年著文提出反对外,[13]意大利法官恺撒•米拉拜利、包括德国当代法学家莱茵哈德•齐默曼在内的欧洲合同法委员会也都提出了批评。他们正确地指出,超过消灭时效的债权界定为一项自然债务是不正确的。毕竟,只要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权主张,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14]
2.抗辩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这里讲的抗辩指的是狭义上的抗辩,即事实抗辩,不包括抗辩权在内。在狭义上,抗辩专指两种情形,即请求权不存在的抗辩和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例如,被告在订约时无行为能力,且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履行时,被告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又如,被告对某个有争议的债权业已清偿,在原告诉请偿还债务之时,被告可以债务业已清偿为由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
抗辩一旦被主张,作为其效力对象的请求权就即刻被“揭穿真面目”: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因此当一项请求权已经存在对方可据以抗辩的瑕疵时,这项请求权的正当性是有问题的,如果义务人没有注意到该抗辩事实而为给付,事后也可以请求依不当得利返还,因为请求权人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从这一点上看,抗辩对于请求权的效力无疑要比抗辩权要大得多。抗辩权对于请求权仅有妨碍其实现的作用,就像是木桩一样,能够阻挡飞来的箭,但并不使箭消失;抗辩则是金盾,请求权这支箭遇之则断。
3.形成权对于请求权的效力
第三个需要甄别的是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在以权利效力构建的权利谱系中,与抗辩权最为相似的莫过于形成权。1903年即《德国民法典》生效三年之际,泽克尔(Seck-el)发表了关于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的学说。他认为,形成权是一个新的权利类型,是一项独立的主观私法权利。[15]泽克尔的这一发现被学界认为是解决了既有权利范畴所不能包含的权利形态之归属问题,扩张了权利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的谱系,是一项“法学上的发现”。[16]形成权概念被提出后,迅速被当时的法学界所接受。发展至今,学说上一致认为,它是指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17]
既然形成权的效力能够确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自然就能够消灭构成法律关系之要素的请求权。所以,尽管它和抗辩权有些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仍然有区别,一项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消灭权利的效力,而一项抗辩权的行使仅仅产生阻碍请求权的效力。[18]总而言之,形成权对请求权的威慑力也大于抗辩权对请求权的威慑力。
那么形成权与抗辩相比如何呢?显然,形成权虽然具有能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其前提在于形成权人主张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样,在研究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时,必须区分“附有形成权的请求权”和“已被主张了形成权的请求权”两组概念。形成权既为权利,就有被放弃的可能,当事人可能主张也可能不主张,如抵销权、撤销权,在当事人主张之前,形成权对请求权的效力是“隐而不发”,尽管有减损请求权效力的担忧,但只要义务人一日不主张形成权,权利人的请求权效力就一日不减损。[19]如果义务人不主张其享有的形成权而为给付的话,事后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从这一点上看,形成权对于请求权的威慑力自然也比不过抗辩。
由上观之,抗辩权、形成权和抗辩这三个对抗武器对于请求权的效力存在递进关系。抗辩权对请求权的影响最弱,形成权次之,抗辩最强。换句话说,当一个请求权上附有抗辩权、或形成权、或抗辩时,其瑕疵程度是由轻到重而变化的。
四、举轻明重原则对《担保法》第20条的具体应用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由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其效力自应及于保证人,否则,势必使保证债务的强度超出主债务,违背保证之从属性。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例均有明确规定。[20]同时,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放弃(无论明示或默示)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对此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担保法也都有明确规定。[21]我国司法实务亦贯彻这一规定。如果主债务人缺席诉讼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主债务人于诉讼前曾主张过抗辩权,那么就表示主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是这种放弃并不影响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在“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中,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伟成公司(主债务人)虽然提起了上诉,但由于其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的规定,上海新建业公司(保证人)对于伟成公司是否有欠款、欠款多少依然享有抗辩权。[2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债权人的请求权附有抗辩权(而不必是主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保证人就有抗辩权,从而有权拒绝给付。
回到文首的案例。于问题(1),关于保证人是否可就一项已经被主债务人撤销了的债务拒绝给付。甲既已向乙提出了撤销合同的主张,其债务就因此而消灭,乙对甲的请求权就成为了一项附有抗辩的请求权。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尽管《担保法》第20条只对“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享有的抗辩权”作了规定,而不涉及因主债务人的抗辩而享有的其他抗辩,但依据举轻明重的原理,毫无疑问可以得出“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享有抗辩权,因主债务人的抗辩就更享有抗辩权”的结论。何况,债权人之所以能够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依据的是保证债权,确切地说,是保证债权中的请求权。而保证债权以主债权的范围为准,[23]如果主债权本身并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保证债权自然也就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需要规定“主债务人所有之抗辩,保证人得主张之”,一样能得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之抗辩的结论。保证人能够据以拒绝给付的抗辩事由,包括主债务上存在权利不发生的抗辩,诸如主债务因违法、无行为能力等;也包括权利消灭的抗辩,即主债务虽曾有效发生,但因清偿、抵销、解除或其他原因已消灭时,保证人亦有权据以主张抗辩权。值得说明的是,瑞士、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对保证人行使从属性抗辩权还增加了善意的要求,即在保证人明知主债务因错误或行为能力欠缺而有瑕疵仍为保证的情况下,否定保证人的从属性抗辩权,保证人仍应独立承担责任。[24]我国《担保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于问题(2),关于保证人是否可就主债务人享有的形成权而拒绝给付。同样,依据举轻明重的原理,我们可以得出“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享有抗辩权,因主债务人的形成权就更享有抗辩权”的结论。主债务人甲尽管尚未向债权人乙主张撤销权,但是乙的这项请求权已经是附有撤销权的请求权,其瑕疵比一项附有抗辩权的请求权要严重,作为从属债务人的保证人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不过,因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保证人的这项抗辩权仅仅只是暂时性抗辩权,当甲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经过,丙的抗辩权也就随即消灭。实际上,德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是有明文规定的。《德国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只要主债务人享有撤销作为其债务的基础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保证人即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清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规定:“主债务人就其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通过举轻明重原理的运用,我们看到,即便没有像台湾地区民法第742条这样的规定,《担保法》第20条同样也能解决问题。
最后分析一下问题(3),关于主债务人有对债权人到期债权可供抵销时,保证人是否能够拒绝给付。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都曾对“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可供抵销时,保证人可否据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这一问题进行过激烈讨论。针对保证人得否主张主债务人的抵销权,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抗辩权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既然主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可抵销,保证人就有先诉抗辩权,为免诉讼上的循环,应当认可保证人的抵销权;同时,从“抗辩”的广义解释,也能推导出任何主债务人的抗辩均可由保证人行使之,包括抵销在内。[25]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之。[26]“否定说”认为,赋予保证人有权直接行使主债务人的抵销权,无异于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之自由的侵害。[27]“抗辩权说”作为前两种意见的折衷,认为在不能确定主债务人是否行使抵销权时,赋予保证人暂时性拒绝给付的权利(即抗辩权),既可避免保证人无终局给付义务而仍须先为给付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避免“越俎代庖”,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自由构成侵害。[28]德国民法典采之。[29]
笔者认为,“抗辩权说”较为合理。尽管拉伦茨教授等学者所持的“否定说”有一定道理:主债务人有形成权的,若要类推适用德国民法第770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撤销权相同的特性,亦即,第一,其行使受短期除斥期间限制;第二,其发生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事由;而抵销权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不具有类推适用的基础,故主债务人有抵销权的情形,保证人不能享有抗辩权。[30]但是,这一反对理由并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第20条。首先,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德国民法那样在“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之一般规则之外,还特别设置一条“主债务有可撤销的事由时,保证人亦享有抗辩权”,这就意味着抵销权并不需要比照撤销权来决定其是否获得适用资格,只需要比照抗辩权即可。抗辩权也同样没有短期除斥期间的限制,而撤销权、抵销权对于请求权效力的影响,都比抗辩权重,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尚且可以作为保证人抗辩权的依据,主债务人的形成权当然也可以,这完全符合举轻明重的原理;其次,以“抵销权之发生并非源自债务本身的瑕疵事由”从而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可抵销情形下的抗辩权的说法,并不能自圆其说。理由在于,即便是作为参照物的抗辩权,其发生也不一定是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例,为了维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属性,德国的主流学说反对“统一的交换请求权说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而强调“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权相互独立,一方的请求权并不以另一方的请求权为发生前提。否则,若采“统一的交换请求说”,即强调绝对的牵连性,以一方的请求权得以履行作为另一方请求权被实现的前提的话,“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不再是抗辩权,而被曲解为一项事实抗辩了。[31]既然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妨碍对方请求权的发生,也就不能说对方请求权自身有什么瑕疵。实际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是化解债务人履约风险的立法技术的产物。既然抗辩权的发生也并非一定源自于债务本身的瑕疵,那么质疑《德国民法典》第770条和我国《担保法》第20条对抵销权的适用,就形同于质疑这些规范本身,但显然,“否定说”论者是支持上述规范的。
综上,尽管是否行使形成权以结束债权系债务人意思自由,保证人无权擅自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形成权,但是按照举轻明重的原理,保证人却可以在债务人就是否行使其形成权之前暂时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即享有抗辩权。
结语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现象都作出具体规定,故在立法时必然要对具体行为模式进行抽象,在适用法律时再对抽象的条文规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解释。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既是立法技术,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这一技术和方法,使既有的法律规定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达到弥补所谓“法律漏洞”的效果。赋予保证人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无非是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避免保证人承担超过主债务负担的债务。在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尚且能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那么在主债务人享有形成权、事实抗辩等比抗辩权更具“威慑力”的事由时,保证人当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在这个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第770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44条、第742-1条的规定百密一疏,我国《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却因粗放型的立法技术意外地更具优越性,从而更适应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



注释:
[1]见《名律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其中关于举重明轻,唐律疏文举例曰:“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关于举轻明重,疏文也有举例:“按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86页;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2]“在唐时,就有人呼吁改革”,但“终唐一世,此原则一直在用”。李广成:“《唐律疏议》的法律解释方法论析”,载《求索》2006年第4期,第117页。
[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4页。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5]罗马法规定动物饲养人要为四足动物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那么从非洲引进的两脚的鸵鸟造成的损害,是否同样适用?罗马法学家给予的答案是肯定的。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0日)
            A.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a、德方奖学金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名额。
  DAAD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年继续执行一九八七年开始的联合培养中国博士研究生的计划。总计划包括一百五十人/年。
  DAAD继续推荐德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习位置。
  在德国经济界奖学金计划内,将通过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及其中心在已承诺的范围内,向中国各专业的年轻的大学毕业生继续提供奖学金(共十八个月:语言学习及在大学和企业进修)。目前德国经济界的奖学金计划,已额外增加五十名奖学金。
  中国法律工作者在德国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将继续进行。
  根据赵紫阳总理和联邦总理赫尔穆特·科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达成的协议,德方将从一九八八年起逐步并大幅度地增加向中国科学家、留学生和实习生提供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培训位置和奖学金。为此,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本计划中将提供额外的奖学金和培训位置。关于从一九八九年起双方进一步增加的奖学金名额将尽早达成一项特别的协议。
  b、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中方向德国的博士生和年青科学工作者提供八名为期二至六个月的短期奖学金,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科研。
  c、选拔办法
  在决定分配奖学金时,各方都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建议以及个别奖学金生的申请。接受德方奖学金须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到双方向对方大学生提供的奖学金时,将注意以下几点:奖学金提供方(如DAAD或国家教委)在征得建议机构的同意后决定奖学金的分配。为此,根据一方的要求,奖学金提供方的主管人,如使馆和总领馆的代表,将在对方建议机构的协助下,在奖学金申请人本国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具体选拔办法将另行规定。
  有关延长奖学金名额问题应由一方尽可能在奖学金期满前三个月做出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对方。延长在德奖学金须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
  2.自费生/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准备每年通过DAAD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接受总数(包括延长名额)最多二百名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生及年轻科学家并免收学费。
  德方准备每年在中国政府的奖学金计划内接受最多为二百名学位获得者和年轻科学家,由DAAD介绍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中方尽量向在华进行科研工作的德方奖学金生和自费生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尤其是能使他们获得原始资料。
  3.互换科研工作者
  a、双方努力进一步加强互换科研工作者,鼓励两国科研工作者进行直接接触,各方应为对方的科研工作者提供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b、德方赞助措施
  DAAD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十名一至三个月的研究逗留机会,供在德方研究机构进行科研工作。
  DAAD每年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在与德国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教学工作。
  DAAD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耳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c、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在代表团交换范围内,中方邀请一个最多为四人的德方专业代表团作为期最多两周的访问(高等专科学校)。
  中方邀请最多十名德国汉学学者访问中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各方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欢迎像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逗留。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组织加强交换实习生。经济学大学生的国际实习交流活动可由国际经济大学生联合会(AIESEC)赞助,工程科学大学生可由IAESTE赞助。
  7.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学术文献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国高校及德国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著作。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8.建立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继续进行在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9.上海同济大学预备部
  双方同意就同济预备部的方案进行审查。德方准备支持预备部工作的继续进行。具体细节将在共同备忘录中规定。
  10.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联邦政府把这一不是由联邦政府财政支付的计划看作是一个补充计划。同济之友协会支持把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1.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和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a、双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促进高等院校间的直接接触,鼓励高校和其他学术机构及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接触。为保证集中、有效地利用现有资金,双方努力促进高校间合作的重点项目。在本计划中列举的具体赞助措施,应根据有关校际交流院校商定的原则实施。
  b、校际交流、奖学金
  德方为1988年和1989年提出下列促进措施。有关具体奖学金的选拔和分配由有关校际交流院校详细商定。
  在校际交流范围内:
  海得堡大学--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海得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天津大学
  霍恩海姆大学--北京农业大学
  卡尔斯鲁尔大学--昆明工学院
  卡尔斯鲁尔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复旦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机械学院
  图宾根大学--南京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南京专科学院
  斯图加特印刷高专--陕西工业大学
  合作:
  弗赖堡大学体育和体育科学系--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和体育运动研究所
  斯图加特大学和弗赖堡大学--辽宁省的大学
  为中国客座科学家提供三百二十六人/月作为期一个月到一年的学习、研究。
  为中国的硕士生和进修生提供二百五十二人/月,进行学术逗留。
  为中国的博士生提供九十六人/月。
  为中国的大学生提供十二人/月。
  在需要时,邀请中国校际交流院校的代表访问上述德国高等院校。
  为中国校际交流院校提供书籍、教学和研究资料。
  为四十五名科学家和五名德语教师到中国校际交流院校进行客座讲学提供旅费。
  这些措施在一九八八年实施。一九八九年在财政预算允许提供资金的条件下仍将采取同样规模的措施。
  中国科学家的客座讲学:
  海得堡大学(东亚艺术史教研室)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各邀请一名中国科学家讲授考古学和中国艺术史。
  在拜罗依特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学院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向中国科学家或大学生提供五个奖学金(各一年)。
  在柏林自由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校际协议范围内:
  每两年各交换一名大学教师,为期二个学期(九个月)。
  每年各交换两名科学家,为期六个月。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每年双方最多派出二名讲师。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赴柏林工业大学。派遣最多六名奖学金生,为期最长两年。
  共同举办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交替在校际交流合作院校共同举行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建立和扩大管理、微电子技术及计算机科学和机器人领域各专业和研究所(通过咨询和必要的人员培训)。
  支持共同的研究项目,促进上海交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中国和德国企业四方在管理科学方面的多边合作。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浙江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授、讲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种可能性。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人数最多五名,为期最长二年。
  扩大浙江大学的“德语教学”。最多派两名讲师到浙江大学任教一年(负责德语教师进修、为浙江大学的中国交换预备生举办语言训练班,扩大“德语教学”的教学计划)。此外,浙江大学派出二名德语教师到柏林工业大学进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进修。
  通过短期专家建设地区规划和建筑系。
  举办双边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有可能每年轮流在两校举行一次双边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北京工业学院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派出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四人,为期最长二年。
  一名中国德语教师赴柏林工业大学进修,为期六至十二个月,以支持建设“德语作为外语”专业。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浙江农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人,为期最长二年。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徐州中国矿业学院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每年最多派二名讲师。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名,为期二年。
  在一方举行不定期双边学术会议。
  由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床研究院机床和加工技术研究所建立北京密云计算机控制工程培训中心(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的交流合作协议范围内:
  项目负责人执行研究工作(先进行三年)。
  双方科研机构领导人互访。
  在广州暨南大学和柏林凯琳瑟·弗里德里希基金会关于培训医生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邀请最多十名中国医生到柏林进修一年。
  派遣最多五名德国医生到中国进修一年。
  在下列合作协议范围内:
  达姆斯塔特工业大学--同济大学
  吉森大学--西北农业大学
  提供两个奖学金。
  在校际交流合作范围内: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重庆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合肥)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南开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北京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同济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华东水利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阜新矿业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上海华东化工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长沙中南工业大学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林业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武汉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林业科学院
  汉诺威大学--南京华东水利学院
  汉诺威大学--机械工业部机床研究所
  哥廷根大学--中国科学院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北京大学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安徽大学(芜湖)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安徽大学(合肥)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上海音乐学院
  东北下萨克森高等专科学校--华东水利学院
  每年为教授提供二十三个奖学金,为研究提供六十个奖学金。
  在高专合作范围内每年提供十八个奖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安徽省及浙江省政府和下萨克森州在中国建立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长期合作,特别要在建立杭州、安徽合肥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合作。下萨克森州主要在制定学制、专业师资进修、购置设备及共同的研究项目方面给予帮助(样板高等专科学校)。
  在校际合作范围内:
  亚琛工业大学--清华大学
  亚琛工业大学--北京钢铁学院
  比勒费尔德大学--中央民族学院
  波鸿大学--同济大学
  多特蒙德大学--北京钢铁学院
  杜塞尔多夫大学--北京大学
  埃森大学--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埃森大学--北京医科大学
  埃森大学--天津大学
  帕德波恩大学--广州外国语学院
  科隆体育学院--北京体育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成都通讯工程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大学
  在合作范围内:
  波鸿汉语学院--南京大学
  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向中国额外提供十五个奖学金。
  在浙江省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协定范围内,拟支持该校的设计,制订学制、建立数据处理中心以及帮助建立建筑材料实验室。另外,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向中国科研人员提供最多六名进修奖学金名额。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与研究部长委托得到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其他高等专科学学校支持亚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上述项目的执行。亚琛高等专科学校和宁波高等专科学校之间建立在积极合作基础上,超出一般校际关系的接触正得以发展。
  在北京国家旅游局和莱茵兰-法耳次高专的合作范围内:
  --向四名中国旅游专业研究生提供各为期四年,在路德维希港--沃尔姆斯旅游系所属的沃尔姆斯学习旅游点学习的奖学金;
  --一九八八年邀请一个中国旅游专业工作者代表团赴沃尔姆斯莱茵兰-法耳次高等专科学校进修。
  在高校校际合作范围: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浙江医科大学;
  吕贝克医科大学--杭州浙江医科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浙江农业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大学。
  --邀请中国四名医科大学教授赴基尔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考察;
  --邀请中国二名或四名农业大学的科学家赴基尔进行为期八个月或四个月的逗留;
  --邀请中国高校各二名青年科学家赴基尔大学进行各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派遣德国高校各一名教师赴医科大学和农业大学进行为期四至八周的访问;
  --邀请中国二名年青科学家,特别是德语教师赴基尔大学进行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邀请中国二名科学家赴吕贝克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访问;
  --邀请中国三名科学家赴吕贝克进行各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派遣四名德国教授赴杭州进行为期四周的访问;
  --交换书籍、杂志、出版物和科学资料。
  保留用于该目的的各项财政支出的批准情况。
  其他合作和校际关系:
  格尔默尔斯海姆美因茨大学应用语言学系--北京语言学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汉语-德语教学研究会--北京语言学院;
  柏林自由大学--兰州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复旦大学;
  慕尼黑工业大学--武汉大学;
  汉堡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汉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
  汉堡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机械学院;
  吉森·弗里德伯克高等专科学校--南昌工业大学;
  慕尼黑电影电视大学--北京电影学院;
  萨尔州大学洪姆堡医学院--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12.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年青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3.高校范围以外的机构间合作
  A、双方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研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中国科学院与马克斯·普朗克协会和弗劳恩霍夫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及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B、双方因此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4.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按惯例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名奖学金名额(包括延期的名额)。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机构紧密合作。
  15.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每年向中方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资助七百二十人/月)。包括支持完成学业有必要延长的名额。这一项目首先用于科学后继人才的培养和进修。目的在于读完德国高校的学业--一般是完成博士学位。如迄今为止,与中国有关机构商定这一资助项目和充分利用而颁发奖学金。
  阿登纳基金会将继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委的经济政策对话,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轮流举行一次讨论会。阿登纳基金会将与中国孔子协会交换代表团。此外,还将邀请几位在中国有特殊作用的作家和艺术家访问德国。
  16.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于1988/1989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奖学金的人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共同选拔。对奖学金生的选拔,三个组织均有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赛德尔基金会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各交换一个代表团。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留学生及科学家提供至多30个奖学金名额,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另外提供四个年度奖学金。
  18.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
  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在一九八八年提供约十五个奖学金名额,并争取在一九八九年也提供奖学金。

 二、促进语言和相应的学术领域的合作
  1.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及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特别欢迎迄今在两国普通中学为促进语言教学活动。
  2.德语
  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国教育机构开展德语教学方面的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
  A、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共二十五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也包括编写教材的工作。
  B、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其中尽可能安排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各一名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
  德方将继续派遣二名歌德学院讲师在上海外国语学院为中国德语教师举办进修班。关于时间、期限和内容,届时另商。
  德方每年通过DAAD推荐三名教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行讲座和讨论会,为期二至三个月,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C、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二名德语教学的专业顾问到中国外国语学校。关于他们的任务及增派专业顾问的可能性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在条件成熟时,德方准备派二名德语教师到重点高中开展德语教学工作,除了本身的教学以外,亦可根据要求,负责对本校任课的中国德语教师的进修。
  D、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办语言训练班提供奖学金
  德方每年提供最多七十八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语言训练班。这些名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原则办理。
  3.汉语
  应继续进行和加强目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活动,并应通过德国汉语教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修以补充这一工作。
  德方指出,现已可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已扩大的可能性和日益增长的要求。中方已知道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
  A、汉语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最多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DAAD将做出努力,使德国高校提供任教位置。他们的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哥廷根大学任教。
  B、德方自费生来华参加假期汉语训练班
  中方向德方汉学专业大学生及其他学习汉语的大学生每年提供至少六十个名额自费来华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训练班。
  4.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和一名陪同教师赴德逗留四周。在条件成熟时,中方应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为此,双方欢迎正在有效进行的和进一步开创的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学生之间书信往来的活动。
  5.语言培训的具体项目
  A、上海样板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在上海同济大学合作建立“专业德语中心”,该中心应成为中国此类专业语言中心的样板。
  B、双方将致力于协调其他专业语言项目,如北京外贸大学的专业语言项目及杭州浙江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合作的“科技语言”项目。
  C、编写教学资料
  德方准备由歌德学院、DAAD及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及日尔曼语学者的教材。已经完成的、合作制定的“中国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为编写教材创造了相应的条件。
  在“自然科学家与工程技术人员赴德语国家学习与进修短期培训班德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一九八七年五月已经开始的共同编写教材的工作。
  D、捐赠教具
  德方准备通过歌德学院向中方的中学及高校提供德语教学用具。
  E、考察与筹备中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德语语言中心合作的可能性。
  F、电视语言讲座
  双方对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开办德语讲座的协议即将实现表示满意。
  由德方提供的制作德语讲座节目所需的电视演播室设备已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在北京全部移交中方。
  德方将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中方提供由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所需电视教学资料和其他辅助材料。中方表示,待收到德方所提供的全部教学资料后,经一年半的准备,方可在一九八九年内开播。
  为执行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协议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将另行商定实施细节。
  G、广播语言讲座
  德方准备免费、不究版权地向中方电台提供“用德语说”广播教程,包括可将其再版发行的书面教材。

 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及由两国各有关机构合作实施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参加此项合作者,德方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为适应职业教育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两国应在迄今文化交流计划中商定的合作范围内,继续并发展在这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涉及到下列具体促进措施:
  A、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向国家教委提供包括培训规程和教学大纲在内的职业教育材料。
  B、邀请中国专业和领导人员组成的小组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进行为期四十五人/周的职业教育方面的进修(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同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协商后发邀请)。计划一九八八年德方一名职业教育研究人员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至多三个月的访问,中方相应的回访计划在一九八九年进行。由德方职业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小组计划在一九八九年访问中国(四十五人/周)。
  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协议,一九八八年中国职业教育高级代表团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五人,为期至多三周)。
  3.为使不同专业都得到职业进修机会,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提供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短期专业考察奖学金。
  4.双方欢迎前几年职业教育领域增进的合作,赞同并支持在德国国民大学联合会及上海和成都有关机构间所计划的对成人教育教师培训的合作。
  德方欢迎中方支持制定一份德国国民大学中文证书(德国国民大学联合会/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
  5.双方欢迎下萨克森州与安徽合肥在职业教育领域里的合作,特别是希尔德斯海姆手工业同业协会职业教育中心和汉诺威职业学校与合肥职业教育中心的合作。
  6.柏林方面表达了柏林国立技术员学校与中国的培训机构合作的兴趣,并为中国的培训人员在柏林技术员学校提供进修机会,特别是在电子技术、机器制造和微处理技术方面。
  中方将告知是否对此合作感兴趣并指定合适的合作伙伴。

 四、歌德学院
  双方欢迎关于在北京设立歌德学院分院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将努力促进该院尽快开展工作。

            B、艺术、音乐、文学

 一、通则
  1.发展交流
  双方强调,在艺术、音乐和文学领域里的交流,也应与本计划其他领域里的良好发展相适应。双方应尽可能相应地继续发展这些领域内的交流。双方还应努力赞助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流项目。
  双方欢迎两国友好省州、城市、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
  德方的德中友好协会(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和其他致力于两国友好的协会可能对本计划给予某些支持。
  2.双方赞助措施
  a、互换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
  ①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说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A部分第一条中说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艺术、音乐的学生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必要的延长奖学金名额。
  DAAD为中国文化部工作人员每年提供一名学习德语语言和德国文化史的奖学金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研究艺术和音乐的中国学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机构从事一至三个月的科研工作。
  DAAD建议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名讲师到中国音乐和艺术院校短期讲学。中方注意到德方的上述建议。有关讲学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②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最多安排两名从事音乐史、美术史和戏剧史的德国学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期一至三个月的学术研究工作。
  ③选拔方法
  选拔工作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办法办理。
  b、语言短训班
  德方每年向中国文化部系统的工作人员最多提供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以供他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的歌德学院语言速成班学习。
  c、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需要派遣下列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各派一个至多由四人组成的群众文化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中方建议在一九八八年)。德方由联邦城镇联合会接待。
  --互换一个由三名艺术节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德方由柏林艺术节有限公司接待。
  --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化部艺术科学工作者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德方由DAAD接待。
  --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中国文化报》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细节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使馆另商。
  3.其他合作
  继续在文物保护领域里合作。

 二、艺术
  1.展览
  a、德方在中方展出:
  ①一九八八年,在京、沪两市举办“城区变迁”展览;
  ②一九八九年,举办“表现主义者作品展”(布赫海曼美术馆收藏);
  ③一九八九年,举办“六十年代版画作品”展览;
  ④德方建议举办“奥托·潘科克”展览。中方将考虑实现这一建议的可能性。
  b、中方在德方展出:
  ①一九八八年,在斯图加特和慕尼黑举办“宜兴陶器展”;
  ②一九八九年,举办一个“中国民间美术、音乐或戏曲”展览(实物、图片、资料同时展出)。
  2.美术家交流
  德方邀请两名中国艺术家到萨尔州考察学习一至三个月,细节另商。

 三、音乐
  1.客串演出
  a、德方派出
  ①一九八九年,慕尼黑室内乐团访华(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②一九八九年,柏林格贝尔三重奏小组访华。
  b、中方派出
  ①一九八八年,一个约有十五个演奏员组成的中国打击乐队访德。
  ②一九八九年派“中国民间舞蹈团”(三十人以内)访德两周。
  2.音乐专家互访
  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客串演出期间,组织研讨会、作报告以及安排两国音乐家、音乐专家会见等。
  3.合作项目
  双方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卡尔·奥尔夫音乐教育体系方面的合作。

 四、戏剧、舞蹈
  客串演出
  一九八八年五月,德方派汉堡国家歌剧院在京、沪两市演出。中方负担其该院五十人的在华费用。客串演出的细节另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和德方(科隆舞蹈论坛演出团)互换五至六名舞蹈演员和舞蹈专家到对方国家作至多三周的访问,以便考察对方国家舞蹈发展趋势、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并合作演出。

 五、文学、出版和图书
  1.文学
  双方欢迎在文学领域里的交流,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作家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十分成功。德方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回访中华人民共和国。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将努力促进作家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有关组织在各自国家会晤。
  双方欢迎和促进与本国的出版机构合作,翻译对方的文学作品。德方指出,在他们翻译促进计划范围内能促使德国作家的作品译成中文。同样,亚非拉美文学促进会也能使中国当代文学作品译成德文。
  双方满意地看到,双方翻译工作者代表团在一九八七年的互访,不论是访德或访华,均特别富有成果。双方有关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今后将努力促进两国翻译工作者在互惠基础上的联系。
  2.出版
  双方认为在出版业方面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它首先对于在两国传播文学作品很重要。因此,双方欢迎出版工作人员和出版专家参加对方国家的书展,以建立联系和互相交换意见。此外德方拟在一九八九年再邀请一名中国出版者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至多由四人组成的文学书籍出版代表团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考察两周,以了解德方战后文学与工人文学情况,并为出版中文版的《歌德选集》(十卷)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同行交换意见。
  中方建议,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出版版权代表团到对方考察两周。德方将予以考虑。
  3.图书馆
  双方赞同和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换出版物。
  作为一九八七年五月中国图书馆代表团访德的回访,一九八八年德方派一个四人图书馆代表团访华两周。
  双方将努力在一九八九年继续互换图书馆工作者。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德方接待中方一名图书馆工作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修六个月。
  4.图书博览会
  德方将参加一九八八年北京第二届国际图书博览会,细节由有关单位另商。中国将像以往那样继续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六、电影
  双方鼓励和促进在电影领域里继续合作。
  1.电影周
  欢迎互办电影周,双方在电影周期间各派一个至多由五名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对方。
  根据双方愿望,第二次互办电影周于一九八八年以举办中国电影周开始,在三至四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城市里举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电影周在一九八九年举行,在三至四个中国城市里放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电影。两国在较晚些时候协商有关细节。
  2.双方欢迎两国有关机构互换电影。
  3.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合拍电影,细节由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4.双方愿支持电影制片者的拍摄工作,并在出入境时与逗留期间给予方便。
             C、广播和电视

  1.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
  2.双方欢迎定期互换电视节目(包括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节目。节目交换直接由两国有关单位办理。双方通报各自对节目的使用情况。
  3.双方鼓励新闻传播媒介专家互访、专业考察以及在视听领域里采取培训措施和专业交流,有关条件与费用届时另商。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电视艺术家代表团在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5.一九八八年,中方派至多由五人组成的电视德语讲座考察团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期三周的考察。

               D、体育

  双方继续促进体育方面的交流,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德国体育联盟协商有关事宜。双方欢迎中小学和高校体育领域里进行经验交流。
  应巴伐利亚州国家文教部邀请,中国学校体育教育考察团将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方将回访中华人民共和国。

               E、青年

  双方欢迎和促进青年交流项目的发展。双方满意地看到下列几个领域里的关系仍在不断发展:
  --德意志联邦青年联合组织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在国际青年工作中日益发展双边关系;
  --德意志体育青年(DAJ)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青年体育方面进一步发展;
  --德国青年旅行社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中国青年旅行社在青年旅游和住宿方面的合作。
  两国政府今后将尽可能进一步加强支持青年组织已开始的合作。
  德方表示,联邦青年、家庭、妇女和卫生部愿在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通过国际青年交流和访问者服务社制定一个为接待一个由八至十名青年专家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作为期十至十二天的访问计划,以考察德国青年援助组织(在德费用由德方承担)。

      F、本计划附件中的实施条例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文化交流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目录和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英 若 诚              魏  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