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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7: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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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等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30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二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籍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本刊略),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本刊略)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㈠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园林化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㈡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小区总用地面积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城市规划区不低于30000平方米,分宜县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布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建设部《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积极开展阳台、室内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取得良好效果。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小区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小区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小区内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㈠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见附件)。

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局进行申请,由市园林局进行初审,(分宜县城市规划区内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会同县绿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上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和新余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化委员会)。

㈢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采取听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㈣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江西省园林小区”。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附件:1、新余市园林化单位申报表

2、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占地面积
m2

单位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单位绿地管养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小区占地面积
m2
居住人口总数


小区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小区绿化管护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验收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国家计委提出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产销分布等情况,选择主要产、销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参加药品价格平衡衔接会议。参加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0个。参加会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并应事先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六、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七、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八、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九、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十、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国家计委要对有关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明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暂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资格。
当前,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是保证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大局为重,切实维护政府定价的权威,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的统一和有序流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