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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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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同时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原有票证尽量延用,以减少浪费。对在规范机构设置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认真落实,搞好检查。各级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4年1月1日起,以规范的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完成后,各省局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将对各省规范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全面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从而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设置,科学规范;精简效能,权责明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置机构。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机关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
(一)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以下简称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所辖的区(以下简称市),县、县级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旗(以下简称县)的行政区划设置,并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及业务管理等工作,统称为“××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分局为非全职能局,不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管理等工作,仅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三)省、副省级市、市、县国家税务局可设置稽查局,为该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参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置情况,相应设置全职能国家税务局或非全职能税务分局。
(五)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分局。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可暂保留,名称一律称为“××省(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六)县城区、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县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其中:管辖五个及五个以上乡镇的机构可称税务分局(税务分局以下不设税务所),管辖四个及四个以下乡镇的税务机构称税务所。税务分局级别可比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级别设置或为副科级单位,税务所级别与县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即为股级,名称前既可冠以所在地地名,也可冠以第一、第二等序号,称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所)或第×税务分局(所)”。
(七)副省级市、市可按行政区划设区国家税务局,称为“××市××区国家税务局”。比照第六款,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八)在征管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县税务局已撤销城区税务分局或较大幅度地撤销税务所的,本着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以及有利于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经过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可适当增加若干内设机构;管辖范围广、人口多、税源大、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适当增设税务分局、税务所。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以业务职能、征管对象为限定语冠名,并对外挂牌。已自行命名的不规范外设机构(如征收局、管理局、登记局、发票管理局、咨询受理局、审理局、税收评估局等等)一律撤销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或将其职能统一归并到有关内设机构或分局、税务所。各省局设置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也应统一更名为内设处,当前一时不能调整的,可暂保留一段时间,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归并。外设机构转为内设机构后,原有人员的级别、待遇保留。
征管改革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按总局批复的方案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级别相一致;内设机构称谓统一规范为处、科、股,也可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称谓相一致。
五、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市国家税务局和其他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其他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税务所和其他股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参照同级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机构设置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口子或自立章法,擅自滥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思想稳定、工作有序、业务衔接,保证税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石宗源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关于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关于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通知
(2002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
为适应民族宗教工作任务和形势的需要,经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同意,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决定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统一连接进国办的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成一个覆盖全国、安全保密、传输便捷的民族宗教信息网络,实现公文、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并逐步开展其他应用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立全国民族宗教信息网络是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把联网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二、按照“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建设原则,各地要在国家民委信息处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的协调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统一的工作安排,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三、今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必须完成联网工作的联通和调试,正式投入使用。从2003年1月起,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简报一律通过二邮系统传输,也不再接收各单位纸质的信息简报。
四、各地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方式和硬件配置等商当地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该系统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上运行,以国办二邮系统为平台,用户端使用中办机要局同北京书生电子有限公司联合研制的JGW10安全电子公文系统。
六、公文无纸化传输软件和彩色激光打印机由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负责配置。
七、在今年下半年,将分批对各地办公室网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八、联网经费主要由各地自行解决,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以及民委、宗教局是否与省政府办公厅在同一驻地办公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不得挪用。不足部分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解决。
九、请各地在联网工作开始后,把工作情况和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分别传真至国家民委办公厅信息处(传真号:010-66057719)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传真号:010-64095066)。
国务院办公厅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国办秘书局已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负责单位,进行民族、宗教两级政府的互联工作。请你们接到通知后,尽快与当地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负责单位联系,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互联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告国家民委信息处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