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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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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1年以上(含1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1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 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

--------------------------------------------------------
| | 数 量 |
| 品 名 |-----------------------|
| | 在外连续居留 | 在外连续居留 |
| | 满1年以上者 | 不满1年者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 | 限合理数量 | 限合理数量 |
| 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
|------------------------------|-----------|-----------|
|二、香 烟 | 400支 | 400支 |
| 或雪茄 | 100支 | 100支 |
| 或烟丝 | 500克 | 500克 |
|------------------------------|-----------|-----------|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750克)|2瓶(每瓶限750克)|
|------------------------------|-----------|-----------|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 | | |
| 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 | |每公历年内首次进 |
| (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任选1件免税 |境任选1件征税 |
|------------------------------| | |
|五、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 | |
| 下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 | |
--------------------------------------------------------
注:一、汽车不准进口;
二、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三、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1992年5月25日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

 

(一)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又一次广泛兴起。1990年,江泽民、杨尚昆、李鹏、乔石、姚依林、宋平、李瑞环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笔题词,接见学雷锋先进代表,发表讲话,鼓舞群众掀起了新的学雷锋热潮。在两年中,学雷锋活动取得了新的成果,有了扎实的发展。

1. 学雷锋活动向有组织有领导发展。1990年元旦以来,共青团和青联、学联、少先队各级组织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突出“学雷锋精神,做四有青年”和“学赖宁,做党的好孩子”的主题,以全国230个大中城市为重点,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以宣传雷锋、服务群众、造福社会、传播新风等为主要内容的学雷锋活动。两年来,每年都有亿万青少年、逾百万团支部投入这项活动,其声势规模多年少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群众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全国青少年的集中统一活动,带动了各地学雷锋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以日促月,以月促年的作用。目前,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学雷锋活动,已在全团上下形成共识。通过这种集中性的活动,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受到教育,更多的群众在社会宣传中受到了影响,为进一步开展学雷锋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深入进行学雷锋活动,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两年,各地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团的各级领导机构普遍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领导,精心部署,定期研究,具体指导。团中央把学雷锋列入《共青团“八五”期间建设、改革、发展的规划要点》中。各省、市、自治区团组织,也制定了深入开展学雷锋的规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学雷锋的各类组织更加广泛普及,活跃在城乡各地,常年开展服务,在学雷锋活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各地建立和实施的“共青团学雷锋责任区”、“共青团文明小区”和“温暖工程”,定点、定员、定任务,包人、包户、包服务,方便了群众,服务了社会,传播了新风。为了表彰和鼓励学雷锋的突出典型,一些省市设立了“学雷锋青年英雄奖励基金”。通过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3. 学雷锋活动向服务社会与立足本职有机结合发展。在学雷锋活动中,需要一定的形式。不组织必要的社会活动,就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热潮。基于这种认识,全团以重要节假日为契机,选准人民群众关心的治理“脏、乱、差”等问题,组织开展了清洁环境、维持秩序、绿化美化、优质服务等活动,许多党政领导带头参加,各行各业积极支持。两年来,许多地方的市容、厂容、店容、校容有了较大改观,植树造林、栽花种草的规模和成果超过以往水平,城市交通秩序也有一定好转。各地涌现出的青少年服务队、综合包户小组、助耕包户队、贴心人小组、帮教小组,走进大街小巷,深入群众家庭,温暖了千家万户,传播了无私奉献的共产主义精神,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情欢迎。同时,注意了结合本职工作学习雷锋。去年,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团中央联合召开了“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座谈会,十几个部委介绍了本系统学雷锋的情况和做法。国家教委、团中央还在抚顺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学雷锋现场会”。各行各业,特别是企业、服务业的团组织发动青年职工,围绕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搞活流通、优质服务、发展生产,开展了“岗位学习、岗位奉献、岗位成才”等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人才效益。实践证明,社会性的学雷锋活动给岗位学雷锋创造了良好的内外条件,岗位学雷锋也为社会性学雷锋注入了动力。

4. 学雷锋活动向军地联谊、军民共学发展。多年来,人民军队始终走在学雷锋的前列,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共青团和军队,紧密合作,互相促进,连手共学,成立共学小组,制定共学规划,开展共学活动,推广共学经验,给学雷锋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学雷锋活动中,广泛开展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活动有了新的发展,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之间的血肉关系和鱼水深情;共同开展的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活动,得到军地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赞扬和好评;由军地学雷锋优秀青年组成的演讲报告团,深入基层,深入部队,宣讲学雷锋的事迹和感受,使广大军地青年受到了形象、生动、具体的教育;发挥军地优势,共同建立的“学雷锋责任区”,使军地学雷锋活动走上了更加扎实健康的发展道路。

 

(二)

 

在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各级团干部和广大青少年的共同努力下,学雷锋活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效果:

1. 促进了“一手硬、一手软”状况的转变,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学雷锋活动的开展,适应了党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不仅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环境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而且丰富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内容,拓宽了思想政治工作途径,使普遍开展的爱党爱社会主义教育更为具体有效。

2. 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学雷锋活动,雷锋又回到了人民的心中,雷锋精神又重新在社会上得到发扬光大。先人后已、助人为乐的新人新事增多,正气上升,歪风邪气减少、社会风气有一定好转;微笑服务、文明服务、优质服务增多,各地出现了不少文明单位、文明岗位、文明青年;综合包户,扶贫帮困,尊老携幼,送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献上了广大青少年的爱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温暖、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风气日益浓厚。同时在学雷锋活动中,军民合作,城乡联谊,厂校挂钩,齐抓共建,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 增强了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学雷锋活动的广泛开展,给团组织注入了蓬勃的活力。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激发了团员的政治热情,活跃了团的工作,促进了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青年创造了健康成长的环境,吸引和教育了青年,许多青年靠近了团组织。同时,扩大了共青团的社会影响,使各界更多地了解了共青团,树立了共青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4. 展示了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和本质特征。在学雷锋活动中,亿万青少年倾注了巨大的热忱,愈来愈多的青少年,通过读雷锋故事,看雷锋电影、唱雷锋歌曲,了解了雷锋,熟悉了雷锋,认识了雷锋;愈来愈多的青少年,自觉地走上社会,深入群众,以多种形式,宣传雷锋事迹,实践和弘扬雷锋精神,学雷锋先进青年、英模人物大量涌现。两年中,团中央表彰了100个学雷锋先进集体和个人,各地也宣扬了一批先进典型。他们的奋斗精神和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引起反响,受到各级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扬。

 

(三)

 

学雷锋活动取得一定成绩,要充分肯定。但也存在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问题。部分青年群众对学雷锋信心不足,担心不解决问题,在有些单位、农村和偏远地区存在“死角”;社会上有些人对学雷锋活动存有不同议论,把集中活动说成是“搞形式主义”,把社会上某些人假借学雷锋名义销售积压商品等说成是学雷锋中的问题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年学雷锋的积极性;在发展商品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展学雷锋活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社会上的原因,同时也有活动本身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以此,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认真解决。

为了在青少年中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学雷锋活动,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雷锋精神不仅在六、七十年代影响教育了青年人,而且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社会主义事业面临严峻挑战。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激烈斗争的焦点之一是争夺接班人。象雷锋那样具有对党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有利于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在防止“和平演变”的斗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九十年代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分关键的十年,面对经济建设的艰巨任务,象雷锋那样具有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热爱本职的精神,有利于激发青少年掌握科学技术、勤奋工作、英勇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礼貌建设中,象雷锋那样树立公而忘私、舍已为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改善人际关系,转变社会风气,提高全体人民的文明水平。因此,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展学雷锋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高举共产主义旗帜,培养“四有”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大计。在思想上必须进一步增强雷锋是长期榜样的观念,用雷锋精神育人的观念,用雷锋精神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观念,克服短期临时的观点、消极应付的观点、漠不关心的观点,以更为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从孩子抓起,把学雷锋活动抓紧、抓实、抓住不放,不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同时,对于有些青年和群众的模糊认识,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启发自觉。对部分群众思想上存在的“信心不足”等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以深入学雷锋的实践力量,帮助消除疑虑,增强信心。

2. 进一步深化学雷锋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根本目标。深化学雷锋活动,必须着眼于育人。当前,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学雷锋,做好事与学本质,提高素质的关系。象雷锋那样做好事,是学雷锋的体现,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提倡和坚持,但又不能仅停留在这一层次。重要的是要引导青少年通过做有益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好事,学习和掌握雷锋精神的实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学雷锋应在这本质上下功夫、求深入、见实效。二是处理好社会性学雷锋同岗位学雷锋的关系。社会性学雷锋是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一种形式,也是实践雷锋精神的有效途径,应该坚持和发展。同时,把学雷锋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融汇于本职岗位,是深化学雷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服务社会的集中体现。以岗位学雷锋为主,并不是取消社会性学雷锋,而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深入发展。三是处理好学雷锋集中性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的关系。结合重大节日,组织开展集中性的学雷锋活动,具有倡导社会、影响群众、带动青少年的示范作用,是实践雷锋精神的必要形式,应该坚持和完善。经常性的学雷锋活动,是从群众中产生,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学雷锋主要形式。强调经常性的学雷锋活动,不是否定集中性学雷锋活动,必要的形式同形式主义是两回事。在开展集中性学雷锋活动的同时,要努力使学雷锋活动坚持经常,持之以恒地向前发展,当前,要把学雷锋活动与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发展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等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对学雷锋的研究,积极探索学雷锋的新形式、新方法、新途径,努力研究开放条件下学雷锋的新特点、新要求、新规律,使学雷锋活动在创新中深入,在深入中发展。

3. 进一步扩大学雷锋的覆盖面。雷锋作为社会主义时代的楷模,是包括广大青少年在内的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学雷锋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需要全党、全社会的热情关心和积极参与。因此,应建议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把学雷锋活动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在实践中教育、培养一代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城乡和企业的基层党组织,把学雷锋纳入建设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企业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行各业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好学雷锋活动。各级团组织要全面落实《共青团“八五”期间改革、建设、发展的规划要点》中学雷锋的具体要求,带领青少年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当前,特别要扩大学雷锋的各类组织,壮大学雷锋的骨干队伍,完善学雷锋的各种责任区,以此组织和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学雷锋的活动中。

4. 进一步加强学雷锋的宣传。前一时期各级团组织与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新闻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使学雷锋的宣传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对于学雷锋活动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对雷锋精神的全面宣传。雷锋精神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也是有内在联系,不可分割的。把雷锋精神作为整体来宣传,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雷锋精神。脱离雷锋精神的整体性,只抓一点,容易曲解雷锋,削弱雷锋精神的普遍意义和教育作用。因此,对雷锋精神的宣传,要力求全面准确,防止片面性,克服随意性。二是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经常性宣传。既要重视对集中性学雷锋活动的宣传,也要注意宣传经常性的学雷锋活动,用日常发生的学雷锋的感人事迹和可贵精神,影响群众,教育广大青少年,做到长流水,不断线,防止和克服在宣传上的“一阵风”现象。三是加强对学雷锋典型和经验的重点宣传。近两年来,在各条战线,涌现出了许多学雷锋的典型人物,许多基层单位创造了不少学雷锋的成功经验。但是,这方面的宣传做得还不够。为了在广大青少年中树立和发扬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气,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舆论阵地和现代化传播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典型,推广经验,用榜样的力量感召青年,激励群众。

为了推动今年的学雷锋活动,团中央书记处决定,在3月1日组织一次全团集中性活动日。通过开展各种生动具体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公益劳动、岗位奉献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发扬雷锋精神,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同时进一步促进学雷锋向经常化、制度化发展。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总结学雷锋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力争抓出一些在全团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典型。团中央将在年底前通报表彰一批学雷锋先进集体和个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