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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22:4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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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

第二章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工作,广泛开展旨在提高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的活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级青年岗位训练指导中心,抓好青年职工的岗位培训、岗位技能、岗位文明及岗位效益等关键环节,使广大青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学技术、长才
干。
第五条 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与本单位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青年职工在本岗位上应达到的标准,量化活动指标,并分解到不同岗位,通过岗位达标竞赛予以实现。
第六条 对青年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做到上岗前培训、考工前培训,并可利用工余时间,妥善地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各单位要根据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对青年职工进行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或岗位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青年
职工晋升岗位技术等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要选拔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高的同志,通过“师徒结对子”、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对青年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传授。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设计、小改造为内容的科技“五小”活动,充分发挥青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市里每两年评选一次青工“五小”成果,开展一次“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
第九条 坚持开展青年职工“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为青年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创造条件;市里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
第十条 根据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定期对青年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还要对其劳动态度、劳动定额、产品(服务)质量、日常表现和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每次考核成绩都要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技术等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支持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本专业、本岗位方面的进修学习,并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青年知识分子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等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三章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青年职工,特别是对生产第一线、艰苦岗位上的青年职工,经过政治思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的综合考核,成绩突出者可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在技术等级晋升、职称聘任、选用干部、学习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对努力钻研岗位技术知识,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明显提高,并胜任本职工作的学徒工,经考核可提前转正定级。已定级的青年职工,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
对在“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的青年职工给予晋升一级技术等级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授予“青年岗位能手(标兵)”荣誉称号,并可享受同级先进生产者或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转正定级、考工定级、晋升岗位技能工资、评聘技师(专业技术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并
可安排疗养、休假、参观、游览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评选先进时,青年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青年职工所占单位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级“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必要的理论和实际业务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一级技术等级;有专业职称者,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评工人技师时,对达到标准且成绩优异的青年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
第十八条 对能够坚持自学本岗位专业知识取得相应学历并获得县(市)、区、局以上“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其学习费用单位可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对在青年“五小”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或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青年职工(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成果者),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要从有利于各单位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跨世纪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为青年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要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青年知识分子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青年职工在杜绝重大人身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节约利废、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关部门应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体系,以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成立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其组织可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由团委、劳资、人事、财务、教育、科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各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人事、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创造条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日常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条款,适用于各单位固定职工和两年以上的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暂行规定》(沈政发〔1991〕35号)即行废止。



1996年1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52号


西宁市,海南、海北、海西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为加强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局制定的《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元贷款“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的《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贷款协议》、《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备忘录》(以下简称实施备忘录)、青海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以及日元贷款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利用日元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在我省实施的退化草地治理、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生态监测和交流培训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办公室(即省项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在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对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项目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建设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省项目办公室为省级业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等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安排相关地区和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项目专用账户、会计核算和提款报账业务,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和采购公司共同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国家有关部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按要求编报半年和年度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后期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对项目实施进行稽查检查;负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省财政厅负责与财政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等部门的联系沟通,负责项目涉外事项;负责项目财务信贷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项目对外还本付息,落实省财政承诺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负责管理项目特别账户、提款报账及资金的支付;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省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及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向财政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完成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省农牧厅负责项目退化草地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落实本部门承诺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安排项目县编制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并按程序审批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负责工程的核算、资产及档案管理;负责退化草地治理工程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提款报账业务;会同省项目办公室做好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工程实施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及时与省项目办公室协调沟通,按有关规定编报项目进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省水利厅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它职责同省农牧厅。

  (五)省林业局负责项目植树造林和防风固沙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它职责同省农牧厅。

  第六条 项目市、县组织机构及职责本项目除西宁市外,州一级不再设立项目执行机构。西宁市、项目县人民政府对本市县项目工程的实施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参照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设立项目办公室,落实执行单位,确定相应职责,报省项目办公室及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搞好与省级相关部门的业务对接与协调沟通。

  第七条 受国家审计署委托授权,省审计厅全权负责本项目工程审计工作;审计部门依照《贷款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本级及下级项目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与任务

  1、退化草地治理工程:围栏封育35828公顷;防治地面鼠334196公顷;防治地下鼠356840公顷;防治草原虫害259374公顷;建设畜棚3000幢;重度退化草地修复3916公顷;退化草地补播牧草8310公顷。

  2、防风固沙工程:营造防风固沙林3823公顷;工程固沙2500公顷;封沙育林草36651公顷。

  3、植树造林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14913公顷,水源涵养林674公顷;封山育林24289公顷。

  4、水土保持工程:建沟头防护345处;建石谷坊715处;建护岸墙18处24662米;建引水渠17.4千米。

  5、生态监测和交流培训等。

  第九条 本项目工程实施计划按年度编制。各项目市县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各单项工程年度设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按照“统一计划,分年度落实”的原则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进行:即各项目市县根据总体任务分工程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项目办公室,经省项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因自然灾害除外),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责令停止实施项目,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市县工程实施单位自负,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设计完成后,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包括农户个体)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所有项目合同必须在施工前完成,生效后开工。项目土建或其它打包实施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取地区性竞争招标的办法选择施工单位。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作为提款报账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实施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产生。质量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办法进行,实行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每月月底前向省、县项目办报送当月监理报告,反映项目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每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报,年终报送年度监理总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实施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项目办公室为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者。各单项工程必须建立责任制,把工程建设内容、任务、质量和要求等承包到人,一包到底。责任人要认真把好工程建设每个环节质量关,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要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的监测与监督。要注意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和阶段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时,要对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督查,实行督查督办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区要制作“中日友好日元贷款项目”(统一式样)标志牌和项目公示牌,将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目标、施工措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和竣工后均须拍摄同一位置同一角度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以便进行直观对照。影像资料作为项目进度报告的一部分要不断更新,并在每次报送半年度和年度进度报告时一并提供。同时将影像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项目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公室分别开设特别账户和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实施备忘录》和《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不能突破已批复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贷款资金提款报账按照特别账户支付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申请款项的类别和支付百分比,严格按贷款协议、项目备忘录及项目设计经费核算执行,超出上述规定的申请款项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报账程序按项目“提款报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贷款支付程序:

  1、车辆、生态监测设备由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代为采购的,由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编制《支付一览表》,经省项目办公室确认、由项目实施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中国银行提交。

  2、种子、苗木、网围栏等其他材料由项目市县填报《支付一览表》及有关费用报表,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项目办公室。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保存在基层项目单位(项目完成后至少保存5年)。

  3、生产性开支,由各市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检查结果,按实际发生费用填报《支付一览表》及项目进度摘要表,并经负责人审核盖章签字后逐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贷款资金拨付流程。

  1、培训、办公设备等统一安排费用,由省项目办公室按规定统一支付。

  2、苗木和其他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生根粉、保水剂等)采购资金由市县项目办向供货商支付。

  3、其他生产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项目办公室提供的拨付清单向省项目办公室专用帐户拨付项目资金,省项目办公室依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拨付清单分别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市县年度计划和检查验收结果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市县。

  项目贷款资金报账支付分三次完成。

  第一次报账为省项目执行计划下达后,按市县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账支付,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的40%。

  第二次报账在各项目市县上报当年检查验收结果,并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的35%。

  第三次报账在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成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其结果并确认后,支付比例为合格报账回补资金所剩的25%。

  第六章 国内配套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内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备忘录》规定和承诺及时筹措、调配、安排好国内配套资金。每年年初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送省项目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金来源。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内配套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农牧民群众的自筹资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将配套资金纳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之中,做好计划衔接和协调工作,将各项资金的下达文件、使用情况登记在册,确保国内配套资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要加强国内配套资金管理,对各渠道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标采购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采购导则》和《实施备忘录》有关要求进行。凡列入项目采购清单的设备和物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采购采取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ICB)、地区竞争性招标(LCB)和当地询价采购(LS)三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退化草地治理、防风固沙、植树造林工程材料、设备采取当地询价采购(LS)的方式,由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本着优质低价的原则,满足经济性、效率性和采购程序的透明性。

  水土保持工程采用地区竞争性招标(LCB)方式,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项目实施单位招标采购;办公设备和宣传材料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招标采购。

  汽车和监测设备由省项目办公室委托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按有关规定采取ICB方式招标采购,省项目办公室依据采购清单分发到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市县。

  无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均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各类采购方案和程序必须事先通过省项目办公室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和中国五矿国际招标公司审核,并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备案。所有招标采购程序和文件均须妥善保存并报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凡本项目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归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设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原则,指定专人管好、用好、维护好。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项目设备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三十条 物资的管理与发放。本项目物资供应,包括化肥、农药、灭鼠药等物资发放要从严掌握,保证安全,如实登记建账,登记要有领用人签字,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用于项目建设和使用成效。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实行阶段(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阶段验收分县级自查、省级复查;竣工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结果报省项目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备案。省项目办公室根据验收结果兑现项目资金。具体验收办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项目建设内容和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阶段(年度)验收是在县级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省项目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随时抽查,并对抽查工程的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进度:考核各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以及落实情况。

  3、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物资采购按计划完成情况,物资采购的数量、品种、质量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供应是否及时。

  4、项目成果与效益:检验项目预期效果是否达到。

  5、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考核目标、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三十四条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检查。项目市县和各项工程实施单位要随时接受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抽查,出现问题由项目县督促工程实施单位整改。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首先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备忘录》确定的技术标准、预期目标和项目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将自验结果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级项目办备案。自验合格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省级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前后的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工程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第九章 交流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工程技术方面的培训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备忘录》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三十八条 国外培训由省项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培训计划,报省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特邀专家的技术指导与学术交流由省项目办公室拟定计划,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批准后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国内技术交流与考察由省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时安排。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信息管理包括建立项目各类数据库,对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效益以及项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动态变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省、县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微机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成果共享。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实行信息反馈及定期报告制度。县级各项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工程数据采集、汇总、微机录入、分析并对口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信息数据分析汇总后,报送省项目办公室统一汇总,然后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各级项目办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项目信息工作,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定期上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必须严格按《日元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及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的要求,以正式文件定期上报。报告时间为:项目市县每半年向省项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一次项目报告。为随时掌握项目进度,要求项目市县每季度提交一次项目报表。报表可利用传真上报。半年报和年报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要求准确及时,详实可靠,要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要遵循实事求是、系统完整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另配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制度。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形成和收集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相关资料归档。

  收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书档案

  1、文件类:国家、省、市(州)、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中日双方签订的有关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各类批复文件。

  2、宣传类: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简报、录像、照片、宣传材料、领导讲话等。

  3、信函报告类:涉及项目的传真件、信函、上报材料、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技术档案

  1、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作业设计、农户调查、各类合同、协议书。

  2、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计划。

  3、总结材料:各类工作总结、报告、年终总结。

  4、检查验收:县自查验收材料、省级验收材料、不定时检查报告、督办材料、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检查验收材料等。

  5、推广培训:项目技术培训、交流等有关材料。

  (三)财务档案

  1、资金下达文件、年度用款计划。

  2、与项目有关的原始凭证、账本、会计报表等资料。

  3、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4、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档案保管制度。加强项目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项目在争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不得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门类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编号、编制检索工具,并进行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整齐美观。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防止破损或丢失,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增强保密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档案的查询、调阅、销毁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章 工程移交与后续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各级项目办要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其中退化草地治理工程移交项目市县农牧局继续管理;防风固沙、植树造林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林业局继续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水保局继续管理;项目实施期间购置的办公设备、车辆、技术和财务等档案一并向同级主管部门移交,移交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工程执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项目办公室备案。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设在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内,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 保税区以发展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及技术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为主,包括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商品展示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法规及本办法。
第五条 保税区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海口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并配合、协调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的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税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税区各项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四)在保税区内行使对计划、财政、工业、外经、外贸、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劳动、人事、公安、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协助海关、税务、金融、保险、商检、卫检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五)审批保税区内行政管理人员、中外企业人员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境的申请,并交海南省外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办理护照及出境手续;
(六)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商检、外汇、金融、卫检等管理机构,并设立劳务、审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企业,按有关规定到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分别向设在保税区内的海关、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工程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必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员劳动保险。
第十三条 允许保税区内企业以不动产在境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 允许保税区内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以及直接对外承接与企业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对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
税区运入保税区,按海南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机构、人员、生产、经营、产品价格、工程招标、资产处理、工资分配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应到保税区内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报管委会和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海南省设立的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保税区外汇管理的规定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员工的薪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允许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可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保税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调剂。
第二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实行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免征关税、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国内非保税区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运入保税区使用,免办出口手续,经海关核验后免征关税。
第二十五条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按海南省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内非保税区货物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其他税收优惠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第二十九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