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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02:3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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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105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凡市级所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占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市政府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应享有的各项经营性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权清算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一)股利分红类。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包括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取的股利、红利、股息;
  3.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净资产转让收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企业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清算后,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的清算净收益。
  (四)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或由市国资委委托收缴);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专户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衔接。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收缴审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原则: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分项目、分层级收缴:
  (一)股利分红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或经批准转增国有资本金外,由市国资委负责按规定比例(另行核定)收缴;
  2.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保留部分国有股份、股权的,向国有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3.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有资本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市国资委委托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收缴,作为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二)产权转让收益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转让或出售其国有产权(国有净资产)取得的净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2.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清算的,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应享有部分,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2.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中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
  (四)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事项发生时,由市国资委确认并负责收缴。
  以上四类收缴的收益按国资经营预算需再投资的,实行先收后投,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所投资企业再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三项收益由出资企业负责收缴,纳入各出资企业投资收益。
  (一)出资人依法享有投资分配权的股利、红利、股息收益;
  (二)出资人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
  (三)依法实施清算后出资人所得净收益。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户。按规定由市国资委收缴的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均全额解缴入该专户,纳入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企业、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纳专项凭证(见附件);
  (二)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三)企(事)业改制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净资产转让批准件;
  (四)董事会、 股东(大)会同意转让国有股份、股权方案决议,国有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认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法院清算裁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时限:
  (一)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上缴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时限;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决日后30日内,或不迟于向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时限;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限;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及时收缴。
  第九条 企业和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国资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检查。凡发现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分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制度。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股利分红类)情况表;市国资委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应详细说明各项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情况。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不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或拒绝依法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监督检查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进口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自1980年开始,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主
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使有限的外汇用于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意到有些地方、部门对进口许可证商品包含范围的不同解释,经研究对当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及每项许可证商品所含细目进行适当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各发证机关一律按目录列名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各海关按目录列名商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经贸部及派驻地方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范围亦同时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顺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及范围 计量
单位
1. 7200 钢材(含马口铁) 公斤
2. 7207 钢坯 公斤
3. 7204 废钢 公斤
4. 89080000 废船(供解体船) 艘
5. 4001 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 公斤
指没有其它任何成分的纯天然橡
胶和乳胶
6. 木材(不含软木)
4403 原木 立方米
指带皮或去皮的整根树干及整根
的可以使用的树枝
4404 简单加工木材及枕木 立方米
不包括半成品及制品
7. 4412 胶合板 立方米
8. 5101 羊毛 公斤
指原毛、洗净毛、散毛、
毛条、毛纱
9. 5402 化学纤维 公斤
(1)涤沦纤维、腈纶纤维
包括:短纤维、毛条、丝束、纱、
腈氯纶、长丝、加工丝
(2)其它化学纤维
包括:粘胶、铜胺、醋酸、锦纶、
维纶、丙纶、氯纶、胺纶纤维

10. 4703 木浆 公斤
11. 石油
27090000 原油 公斤
2710 成品油 公斤
指: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
硫、高硫燃料油、渣油),不含
其它石油产品
12. 1701 食糖 公斤
指:砂糖、绵糖
13. 2917 化纤单体 公斤
(1)聚脂切片
(2)其它化纤单体
已内酰胺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纯对苯二甲酸
尼隆66盐
聚丙稀树脂(限纺织级。渔网
编织袋等包装用除外)
14. 39033000 ABS树酯 公斤
15. 4002 合成胶 公斤
16. 39074000 聚碳酸酯 公斤
17.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18. 3808 农药 公斤
19. 2402 烟草制品 千支
指:纸烟、雪茄、烟丝
20. 56012210 烟滤嘴 公斤
21.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 公斤
22. 0901 咖啡及其制品 公斤
23. 81051000 钴及钴盐 公斤
24. 4011 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条
指汽车用的各种轮胎及与汽车通
用的轮胎,不包括其它轮胎。
25. 3602 民用爆破器材 公斤
指:各种炸药、起爆药、导火索、
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
剂等
26. 5407 化纤布料 米
不含轮胎帘子布、无纺布、碎布
27. 6201 化纤服装 件
包括混纺料服装,不含针织品
28. 0510 南药 公斤
指下列22种:
羚羊角、犀角、广角、虎骨、
豹骨、麝香、牛黄、海马、西
洋参、大海子、砂仁、豆蔻、
血竭、沉香、西红花、乳香、
没药、槟榔、公丁香、草果、
胡黄连、甲片
29. 2202 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 公斤

30. 85401100 电视机显像管 只
31. 汽车
87030011 小轿车 辆
87030012 越野车(含吉普车) 辆
87030013 中、小旅行车 辆
87030019 工具车 辆
87032100 轻、微型汽车 辆
8704 各种货车 辆
8705 改装车及特种车 辆
87020010 大客车(30座及以上) 辆
8706 汽车底盘 辆
指:装有引擎的底盘,含大梁、发
动机、驾驶室、传动装置、车
轴共五种
32. 8707 汽车关键部件 台
指:发动机、驾驶室(车身、车
壳)、驱动桥
33. 87051000 汽车起重机 辆
包括下车(底盘)。不含正面吊运

34. 8802 民用飞机 架
35.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台
36. 90121000 电子显微镜 台
37. 90061010 电子分色机 台
38. 断层成像装置
90221110 X射线断层检样仪(CT) 台
90181910 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台
不含伽玛像机(ECT)
39. 电子计算机
8470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及
以下CPU板
8471 (2)单项外围设备 台
包括: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
终端、磁带机
经过批准进口的非限制进口设备
货单中包括的与主机配套用的上
述(1)(2)项下的商品,随主机免
领进口许可证。
40. 85209000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台
(不含复制速比1:8以下机)
41. 录(放)像机
8521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摄录一体化机
85229021 (2)录(放)像机机芯、磁头、磁
鼓、件 台
42. 9009 复印机 台
不含胶版、酒精、明胶复印机

43. 空调器
8415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指: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
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空
调;一个冷却塔带多个柜式空
调。不含中央空调系统
84143022 (2)空调器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空调器的压缩机
44. 电冰箱
8418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及
大容量电冰箱及雪柜
84143001 (2)电冰箱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电冰箱的压缩机
84189100 (3)电冰箱的箱体 件
45. 8450 洗衣机 台
不含洗干衣量6公斤及以上洗衣
机和干洗机
46. 8520 录音机 台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
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
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
单放机
47. 8528 电视机
包括投影、闭路电视机及14寸以
上监示器、液晶显示电视机
48. 8711 摩托车 辆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
橇、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49. 8407 摩托车关键部件 台
(1)发动机;(2)车架
50. 9006 照像机 台
不含高空、水下、制版、医疗等
专用照像机
51. 90069190 照像机机身 台
由机壳、快门、取景器三件构成;
不含各种专用照像机机身
52. 9101 手表 只
指:机械表、指针式石英电子表
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53. 84798990 组装加工设备 套
指以下34项
(1)电视机生产装配线
(2)收录机生产装配线
(3)家用电冰箱生产装配线
(4)家用洗衣机生产装配线
(5)房间空调器生产装配线
(6)摩托车生产装配线
(7)轻型及微型汽车生产装配
线
(8)黑白显像管生产装配线
(9)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装配
线
(10)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11)480及以下数字微波通讯设
备生产线
(12)大理石板材加工生产线
(13)稻草板生产线
(14)塑料编织袋生产线
(15)洗衣机发条式定时器生产
线
(16)啤酒及饮料金属容器罐装
生产线
(17)西服生产线
(18)尼隆拉链生产线
(19)聚酯钮扣生产线
(20)空调器压缩机及热交换器
生产线
(21)涤纶抽丝生产线
(22)方便面加工生产线
(23)家具生产线
(24)光纤、光缆生产线
(25)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
备生产装配线
(26)电话机生产装配线
(27)彩色配套件(高频头、行输
出变压器)生产装配线
(28)电容器生产装配线
(29)印刷电路板生产线
(30)金属项链生产线
(31)塑料绝缘综合护套市话通
信电缆生产线
(32)变压器硅钢片横剪线
(33)预涂感光(PS)板生产线
(34)浓缩果汁生产线

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一)统一向经贸部领证的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钢材 1
钢坯 2
废钢 3
废船 4
天然橡胶 5
木材 6
胶合板 7
羊毛 8
化学纤维(1) 9
木浆 10
石油 11
食糖 12
化纤单体(1) 13
二醋酸纤维丝束 21
(以上14项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向特办领证)
汽车 31
汽车关键部件 32
(各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以上两项向特办领证)
烟草制品 19
民用飞机 34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发证商品目录
(在京中央各部门进口以下商品向经贸部领证)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化纤单体(2) 13
化学纤维(2) 9
ABS树酯 14
合成胶 15
聚碳酸酯 16
氰化钠 17
农药 18
烟滤嘴 20
咖啡及其制品 22
钴及钴盐 23
汽车轮胎 24
民用爆破器材 25
化纤布料 26
化纤服装 27
南药 28
碳酸饮料 29
电视机显像管 30
汽车起重机 33
气流纺纱机 35
电子显微镜 36
电子分色机 37
断层成像装置 38
电子计算机 39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40
录(放)像机 41
复印机 42
空调器 43
电冰箱 44
洗衣机 45
录音机 46
电视机 47
摩托车 48
摩托车关键部件 49
照像机 50
照像机机身 51
手表 52
组装加工设备 53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及发证商品目录
1.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自有外汇下列商品进口
许可证:
钢材
钢坯
废钢
天然橡胶
木材
废船(有拆船点地区)
汽车(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赠
部分)
汽车关键部件(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部分)
二醋酸纤维丝束
化纤单体(1)
化学纤维(1)
木浆
石油(只限成品油,经济特区不限)
食糖
羊毛
胶合板(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由省级经贸部门发证)
2.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商品
进口许可证:
钢材
汽车
汽车关键部件
天然橡胶
木材
羊毛
食糖
木浆
石油(成品油)
化学纤维(1)
化纤单体(1)
3.代表经贸部签发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其联系地区内的
直属企业部分商品进口许可证。这部分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与各省级发证目录同。
4.经贸部临时授权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1987年12月1日
  【案情】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辉得知金秀县忠良乡石鼓村麦某(小名:阿保)偷得蒙山县夏宜乡六海村莫某的飞鹰FY125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16元)后。便与麦某共同商量,由被告人张某辉出面,将该偷来的摩托车以800元的赎金由失主莫某出钱购回。12月18日,被告人张超辉在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找到莫某,并商定以1400元的赎金由莫某要回该车。当天,莫某报警,在蒙山县西炮台公园张某辉、莫某将1400元交线交车给时,张某辉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

  【分歧】

  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本案,张某辉认识偷车贼“阿保”,“阿保”告诉其偷得一辆摩托车,叫他联系失主莫某,让失主莫某给点钱就将车还给他,办成事后给点好处共分。“阿保”自己说要800元钱,如果张某辉问莫某索要得更多一点钱的,就算是给张的报酬 ,后张某辉找到要失主莫某,提出给1400元还回摩托车。张某辉的主观犯意在明知偷的车是赃物后,为了自己得到利益,以变相手法代为销售,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辉在帮失主莫某“赎车”过程中,始终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和言行,强索失主莫某的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

  2011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代为有偿处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张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