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时间:2024-07-25 23:2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监察机关和公证机关,并接受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㈠城镇(包括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㈡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㈢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土地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土地招标、拍卖事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规定,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买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后,经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执行。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该活动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投标、竞买保证金;
㈦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约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标出让:
㈠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㈡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公民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㈠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允许邮寄的,则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㈢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㈣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原则上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制度。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㈤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㈠底价泄露的;
㈡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㈢招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公正招标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九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㈠以获得最高出让土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㈡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㈢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㈠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㈡参加竞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㈢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
㈣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活动;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公证员宣布拍卖人与竞买人资格;
4、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5、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可根据拍卖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6、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7、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8、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竟得人;
10、公证员对拍卖过程作公证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㈠竞买人少很难满足拍卖条件的;
㈡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虽然有部分限制,但可能出现有多个受让意向的。
㈢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㈣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受让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程序: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索取有关文件,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㈣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㈤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㈥公证员对挂牌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审查竞买人资格,并对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㈡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等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麻风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开支划分问题,过去曾作过一些规定。由于有些规定比较复杂,有些规定又有重复,以致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病人,便于分工管理起见,经我们三部研究,特规定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经费开支问题。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和疾病医疗,现行规定是:伤口复发医疗费由民政部门开支,疾病医疗则由卫生部门减免。为了便利病人及时治疗,今后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医疗费和疾病医疗减免,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具体结算
报销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卫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减免问题。现行规定: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治疗的困难补助由民政部门开支,住院时的医疗减免则由卫生部门开支。为了简化手续,今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
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和住院治疗时的减免,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开支。
三、麻风病人经费开支问题。收容治疗退伍义务兵的麻风病员所需的费用,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为了进一步日确起见,现规定:因患麻风病退伍的义务兵的医疗费用,应实行收费、减
费和免费的原则,必须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卫生部门开支。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民政部门开支。
现有麻风村的医药补助费,由卫生部门开支;属于生活困难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麻风村的隶属关系,仍维持现状。
以上改进办法从一九六五年起实行。



1964年12月31日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张福坤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 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体发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有介绍查找死因经验的,如若尸体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 ,死人项背 、后肋腰腿内、两臂上 、两腿后 、两脚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 ,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 ”,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 ,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 “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 ,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 ,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6]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 ” [8]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实现公正断案 ,秉公执法的目标 ,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