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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时间:2024-07-13 04:0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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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发行债券、股票或者贷款等办法,筹集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计入成本费用。省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当达到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以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对经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基础设施,由认定部门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水产、畜禽林木等新品种和良种,以及农业新技术、农用化学新产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前款所称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企业的认定及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社会化中介活动,支持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息库以及科技创业中心的建设,形成健全的科技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当事人应当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对于一方声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披露、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向社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权属文件与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在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成果的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文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认定依据。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出口,对于符合国家出口目录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资金应当足额安排并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 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监管。
依法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鼓励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个人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产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各类担保机构,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
第二十条 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由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竞争上岗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
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二年)回原单位平等竞争上岗。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种保险,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和兼职或者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兼职或者离岗的科技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高等院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妨碍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要由政府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实施转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也可以由项目下达部门
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内从其实施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也可以用不低于该项职务
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持股人按所持股份享受收益,其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份不得低于所奖励股份的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可他人或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其所取得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其骨干科技人员可以采取股权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经过转化、推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技成果。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宣传,并保守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科技广告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建立政治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中国外交部 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建立政治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中土友好关系,深化业已存在的中土合作,并使其增添新的内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每年将举行政治磋商,以回顾双边关系,并就双方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此类磋商将在北京和安卡拉轮流举行,也可利用双方均出席国际会议的机会在第三国举行。在国际会议期间,双方将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寻求合作和配合的可能性。
  双方也可决定由其在纽约的常驻联合国代表或常驻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第三条 参加政治磋商的代表团将由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率领。

  第四条 磋商议程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商定。

  第五条 在磋商会议上,将评估双边政治、经济、领事、文化、科技关系所取得的进展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些关系交换意见。

  第六条 在磋商中,双方将就共同关切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形势发展交换意见,还可商讨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按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李伟迪


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笔者在湘西进行了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 共设计了35个问题,提供了70个选项;有11个空格要答卷者填写,其中6个是答卷者对宪法基本情况的回答。发放了1000份问卷,收回答卷690份。
一、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66%的人表示家里有宪法内容的书,28%的人表示没有,6%的人没有回答;5%的人承认有过违反宪法的行为,86%的人说没有,4%的人不知道,5%的人没表态。
85%的人知道宪法由全国人大制订,约10%的人以为由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国务院、司法部或国家主席制订,5%的人没有回答; 85%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高,4%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宪法效力高,11%的人不敢表态。
对城市土地所有权,1%认为属于市民,6%认为属于使用者,87%认为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4%的人认为属于农民,44%认为属于集体,46%认为属于国家。
66%认为家里可以挂国旗,18%的人认为家里可以挂国微,16%的人不知道;哪个是国家元首?4%以为是国务总理,81%知道是国家主席,8%认为是总书记;只有54%的人表示生活中运用过宪法条文,27%则表示没有运用过,10%不知道,9%拒答;10%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79%认为是参政党,近1%认为是在野党,10%不知道。
82%的人知道宪法保护住宅权,8%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54%肯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力,39%认为是义务,但同时把劳动看成是权力和义务的人则很少;88%的人知道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起点;84%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6%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19%知道享有选举权的年龄起点,2%的人知道选举权有国籍条件,只有不到1%的人知道享有政治权力的条件;只有36%的人知道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检查公民通讯权。
78%的公民认为,逮捕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15%的人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执行,近1%的人认为由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或政法委执行;对计划生育、纳税的宪法义务的认知率在75%以上;26%的人能全面认识全国人大职权,但只54%立法权,30%认为有选举国家主席权,27%认为的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权,27%肯定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的权力。
我国宪法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大多数人没答,随机抽取10份,其中5 人分别填写了“宪法是根本大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全面”、“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内容,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准确;5人未填。
宪法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10人中有2人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准确率10%,拒答率80%。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有2人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8人未答。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二、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党还是依法行政?
53%认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9%认为是依法治党;对中国实现法治的时间,39%认为要20年,35%选50年,11%选100年,15%未答。这里显示,大多数人对法治有信心、有耐心,并且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治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50%的农民、48%的学生、46%的军人、44%的经营者、40%的工人和干部、36%的教师,认为关键是依法治党,说明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因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干部对这个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因为他们站在领导岗位和权力中心,对这点感受最深;而农民选择此答案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是他们对“依法行政”比较陌生,而对党组织比较熟悉。而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比例:教师59%、干部58%、工人56%、军人52%、经营者49%、学生32%、农民17%;说明大部分人感对依法行政寄予厚望;但是学生因涉世不深,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概率较少,而对行政违法的危害认识明显与成年人有差距,同时对学生进行党的历史的教育,使学生对党的信赖和崇拜的程度比成年人要高,因而在这个选择中,学生选“依法治党”的比例高于其他一切职业,而选“依法行政” 的比例低于其他一切职业。

三、实现法治的时间还需20、50或100年?
对这个的时间,选择20年的最多,经营者的59%、干部和工人的53%、教师的39%、农民的17%、学生的16%,认为经过20年中国可以实现法治。其次是50年、100年,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法治是有信心的;但教师之间的分歧明显,答案比例为4:4:2,相当一部分人选100年,意味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教师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学生,74%的学生选择50年和100年,9%的学生拒答,对法治的消极情绪是最强烈的;军人和学生的大部分人选择50年,他们的年龄段差不多,其看法有惊人的相似;但有10%左右的人对实现法治没有信心,特别是农民和经营者,可能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大权威不是法律,而是官员;教师、军人和干部的答卷率最高,表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最强。
学历越高,答卷率越高,大专以上的人比小学层次高出8个点,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关注率呈正比;对实现时间有较大的分歧,但不同学历层次有区别,高学历者之间分歧较大,低学历者倾向20和50年或拒答,初中学历者选20年或50年的占85%,而本科学历者中只有76%;学历越高,选100年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但小学学历者的回答比较特殊,16%的人选100年,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拒答率28%,也是最高的,可能他们没有什么依据回答此问题;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度呈正比。


注:原文发表在《湖南法学》2002年第2期,作者E-mail:liweidi118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