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宁市城市噪声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6 09:2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城市噪声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噪声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三章 工业生产噪声管理
第四章 基建施工噪声管理
第五章 其他噪声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监督管理,消除城市噪声危害,创造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噪声是指市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南宁市城市噪声标准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是本市噪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其他噪声的监督管理。
南宁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噪声的监督管理。
南宁航政所负责对市内水域(西乡塘水文站至竹排坑)航行的各种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南宁市内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产生噪声源的机械设备,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市内单位和个人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噪声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限期迁离市区;在限期内要限制使用时间,并向市环境保护机构缴纳噪声超标费。

第二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六条 在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其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汽喇叭、怪音喇叭,不得鸣喇叭呼人叫门,不得在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鸣喇叭,不得在有公安机关竖立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内鸣喇叭。消防、警备、工程
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只许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在市内水域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除遇险发出求救信号外,一律使用低音电笛。其船舶噪声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发的《运输船舶的舱室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火车在市内行驶,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在市内行驶的,必须严加控制,经公安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生产噪声管理
第十条 市内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体户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周围区域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在市内新建、扩建、改建有噪声、震动的工程项目,必须先向南宁市环境保护机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能征地、设计、施工。控制噪声和防震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其噪声不超过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基建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市内基建施工的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电锯等噪声严重的机械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使所产生的边界环境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不准在中午(北京时间十二时至
十四时)、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进行作业。确因工程进度需要在中午和晚间进行作业的,必须经南宁市环境保护机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五章 其他噪声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摊点、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和公园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高音喇叭的,须经南宁市环境保护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收音机、乐器、电唱机及扩音机等)播放音量不得使环境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内营业性文娱场所、舞厅(场)、录像院(站),不得在场外使用音响器材播音招徕观众。
第十六条 在市内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试音室(机)或其他低音的试音设备;周围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噪声监督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音响装置、责令停业(产)治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扣留机动车船驾驶证等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以及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有关领导人,也要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南宁市环境保护机构可制定实施细则,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11月3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5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五制办理、五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五制办理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l、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许可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按“承诺件的管理”办理,申报材料缺少的按“补办件的管理”办理;
3、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办制
重大事项指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基本办事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责任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发展计划委;
工业技改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经贸委;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工商局;
须由中心协调联办的其它事项,一般由设置相关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的单位为牵头责任部门。
2、责任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许可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武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即告知,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二、五件管理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处理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并做好登记。
(二)退回件的管理
l、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报材料缺少主件;
(2)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要求或受控制指标限制的;
(3)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处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退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理由。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附件不全的均属补办件。
2、补办件的处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补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凡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处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窗口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联办件的管理
l、联办件的认定

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均属联办件。
2、联办件的处理
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其它联办事项。其它联办事项指关联度大或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一般联办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1)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出具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事项联系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进行初审,凡符合许可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即签署初审意见。服务对象完成各联办单位初审意见后,到责任牵头部门窗口领取《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联办件),并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抄送各相关窗口。

(2)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按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向中心提出,由中心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办。
(3)需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必须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

(4)有2个或2个以上许可环节的事项,应实行“联办制”。前一环节许可完毕后,许可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
(1)、(2)两条规定办理。
其它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受理,其它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办会议办理,并按联办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由中心送达相关窗口或召集联办会议办理。
3、联办会议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主持,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
(1)责任牵头部门要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
(2)由责任牵头部门通知相关窗口(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
(3)参加联审会议人员须有授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办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4)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办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5)联办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签发。
(6)联办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窗口(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本办法由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
训。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各级人
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
,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和内容。要组织学习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具备的理论、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行为规范。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解
决政府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训课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共修课,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廉政教育等。另一类为专业课,可视具体工作性质,选择若干科目(如不同部门管理所需的不同专业知识,以及机关公文写作
、社会调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电子计算机应用等管理技能)开展培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后在接受岗位培训时学过的课程,经考试合格,三年内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培训时,该课程可申请免修。岗位培训既要从工作人员现有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
和文化程度出发,又要考虑岗位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组织实施。
四、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研究公务员制度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为将来实施公务员制度培训骨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并相应地做好公务员制度
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五、为更好地把好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进人关,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还必须经过入门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入门培训可分脱产集中培训和业务实习两个阶段进行。培训时间根据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不应少于一个月。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一般要先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目前因工作急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一年内参加培训,但要向先培训后晋升的方向发展。
跨单位,跨地区转换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以达到拟转岗位工作的要求。
六、鉴于相当一些人员现有文化程度同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尚不适应,各地及各部门应主要通过业余自学等途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各地及各部门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专业证书教育,必须从
严,决不能放宽条件。
七、培训教材的编写,是培训工作的基本建设,在统一教材未编写出来以前,各地及各部门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选用有关代用教材或参考书,并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编写讲义,为教材编写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未经人事部批准,不能随意编印供公务员培训用的教材。
八、为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包括各类各级培训机构在内的培训网络,需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院校建设必须坚定地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国家指导下稳妥地进行。国家行政学院和若干地方行政学院的建设,要适应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培训工作的需要。根
据目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尽可能利用相近类型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考核制度。这项考核制度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考试考核制度,把个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成绩载入档案,并定期检查,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有制度保证;
二是建立和健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重视业务培训的累积效用,岗位培训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成绩要有记载;三是建立和健全对单位培训工作状况的考核制度,把是否从时间和条件上保证培训,以及通过培训人员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是否提高,作为考核单位工作的依据之一。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的干部分类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内,认真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结合
本地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制订本地及本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请将培训计划报送人事部。希望各级人事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努力探索和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办
法,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正规化,为以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上述意见,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反映,请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198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