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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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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市、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扶贫协作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依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的扶贫协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合作方式可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品扩散、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转让、技术入股、企业兼并、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
所有权等方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方式。
第三条 来我省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可保留原信贷关系;局部联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开设独立帐户;属高新技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银行优先提供贷款。
第四条 来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的,我省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给予积极支持,经开户银行审查后,给予贷款;到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扶贫贷款的自有资金部分,可在银行规定比例
的基础上降低10%。
第五条 来我省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企业,若贫困县不具备项目建设条件,也可以带资带技术到我省条件较好的地方兴办,实行当地注册、异地办厂、安排贫困县劳动力就业,税收按比例返还贫困县。

第六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可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奖励、津贴发放形式。
第七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兴办扶贫协作企业,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地价计收,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收;
(二)扶贫协作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征;
(三)凡从事能源、交通、矿山等开发性投资的,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四)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属县财政收入部分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应得地款作价入股。
第八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享有下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一)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二)凡承包、租赁、技术入股我省亏损企业的,从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三)兼并我省严重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可以用其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步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补亏完毕后,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扶贫协作企业优先纳入我省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用水、用电、通讯及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和补偿产品要放宽流向限制;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要优先运输。
第十一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扶贫协作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扶贫优惠政策,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若属乡镇企业项目,还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
》的优惠政策,相同条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长为本地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向省长负责。副市(州)长按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本地各项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全省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年度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为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下达

  第六条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目标分为4大类,即:综合目标、惠民行动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综合目标为当年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惠民行动目标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为民惠民具体事项。

  单项目标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要专项工作。

  重点督办事项为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各市(州)当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征求各市(州)意见,汇总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实施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及工作时限要求并于省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标的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抓好省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请示省政府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的监控。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

  (一)按季检查。当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季度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二)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于7月20日前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年度惠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上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并结合日常监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7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惠民行动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四)重点督办事项。每项基本分为1分(惠民行动目标不重复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五)获奖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0.4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计0.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2、0.15、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六)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1分。1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市(州),年终目标考核时列为不达标单位。

  (七)其他扣分。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市(州)目标考评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1、政务督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拒不办理或推诿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受理,推诿扯皮,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对办理答复件代表、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进行办理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反馈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约稿不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未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政务信息报送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酌情扣分。

  5、电子政务建设。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重点建设任务的,扣0.5分;未按要求完成应用类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未完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四川)内容保障任务的,扣0.2分;未将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在网站上发布的,每项扣0-1分。

  6、应急管理。对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或未按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3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领导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每发生1次扣0.2分;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任务的,扣0.2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行动目标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获奖等次。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市(州)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分4个等次进行通报。通报等次为:一等奖(6个)、二等奖(9个)、三等奖(6个)和不达标单位,被降低考核等次和被评为不达标单位的空缺不依次替补。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达标的市(州),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市(州)由省委、省政府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方面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要重点清理:(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