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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统计工作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5:4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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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统计工作站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乡镇统计工作站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使乡镇统计工作站能够有效地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统计组织的职能,更好地领导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理顺基层统计工作关系,圆满完成各项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行使乡镇社会经济综合统计的职权。
第二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专职统计员和有关人员组成。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一至二人。站长由乡、镇长或主管经济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副站长由乡镇政府专职统计员和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兼任,成员由乡镇会计、经营管理员、企业管理员、农业技术
员、计划生育助理员、财税管理员等组成。站长和副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名,经县统计局同意,由县人民政府任命。乡镇政府统计员的调动,须征得县统计局同意。
第三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县统计局领导为主。
第四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组织领导全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农村统计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推进农村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的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农村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对假报、漏报、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统计人员因坚持实事求是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伸张正? 澹辞榻谝婪ㄗ肪坑泄厝嗽钡男姓蛐淌略鹑巍? 2.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搞好统计优质服务,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有国家抽样调查点的乡镇,要检查督促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完成国家调查任务。
3.统一管理农村统计数字。凡向上级报送报表或提供统计数字,均需经统计工作站审查批准,并加盖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4.统一管理农村报表。凡下发到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事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或统计工作站批准,均属非法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5.搞好农村统计基础建设。组织领导和改进以村为单位的农产量和农民收入简易抽样调查;搜集、整理、编印统计资料,健全农村统计历史资料台帐;培训基层统计干部,组织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统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统计数字审核、定案、提供制度,统计资料立档、归档、保管、交接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等。
第七条 乡镜统计工作站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统筹解决。



1987年4月13日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69号令]
[2000-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萨尔浒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以大伙房水库为中心,由坝前区、王杲山、德古湾、莲花岛、萨尔浒山、营盘三岛、元帅林和铁背山等规划游览区构成。

第三条 凡在度假区内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度假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对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产业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市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旅游、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度假区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度假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度假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详细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是度假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度假区内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度假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上款规定划定,度假区的四至界线,由度假区管委会立桩标定界线。

第八条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大伙房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旅馆、培训中心、疗养场所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九条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搭建临时建筑或其它设施的,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度假区内新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旅游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度假区内依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林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土地规划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的林木,应当依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抚育性采伐的,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严禁采石、挖沙、取土、埋坟、开荒种地,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画廊、路标等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后,应恢复周围的环境。

第十五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

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场处理,不准在度假区内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物、玻璃等杂物;

(二)随地便溺;

(三)攀折毁坏花草树木;

(四)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划、乱写;

(五)燃放烟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损景物、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度假区内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经营。

第十八条 度假区应当加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 外省市到度假区施工、打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坝前区、码头和其它禁游区游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木、植被、水体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度假区内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开荒种地、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设专用容器存放垃圾,随意倾倒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扰乱度假区游览秩序、违反安全措施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