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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时间:2024-07-23 06:0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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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三八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
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
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
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
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
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两个月。
  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
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
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
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
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
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
  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http://www.tongchuan.gov.cn/structure/zw/wjz/szbwnr_60431_1.htm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已经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 陈海波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含消防供水 、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 井体、井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查井按照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

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更新、新建的检查井井盖及井箅子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并附设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检查井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责令井盖权属单位补装、更换。

第八条 检查井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或居民区的,应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现场位于其他地区应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 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及时报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达到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对盗窃、违法收购、损坏井盖设施和井盖丢失情况进行举报或报告的,经核实,可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相关档案资料、无法确认权属单位的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现挖掘维修的,除责令挖掘单位按挖掘费标准的2倍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外,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修复指令的井盖权属单位,超过12小时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由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事故损失,并处以赔偿费l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井盖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加强对井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建制镇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