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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2:2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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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表1 钢瓶公称容积和直径
------------------------------------
| 公称容积(L) | ≤25 | 40 | 50 | 60 |
|-----------|-----|---------|------|
| 公称直径(mm) | ≤100| 280 | 300 |
------------------------------------
第七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 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
| 材 | 化学成份% | 机 械 性 能 |180°冷弯试验 |
| |-------------------------------|-----------------------------------| |
| | 碳 | 硫 | 磷 |伸长率δs%| 屈服强度 | (弯心直径d |
| | | | | | σs kgf/平方毫米 | |
| |-------------------------------|------------|----------------------| 试样厚度a) |
| | 不 大 于 | 不 小 于 | 不 大 于 | |
|-------------|-------------------------------|------------|----------------------|---------------|
| 优质碳素钢 |0.25|0.045|0.040 | 21 | 40 |d=1.5a或2a |
| 或低合金钢 | | | | | | |
---------------------------------------------------------------------------------------------------
第八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平方厘米。
第九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
S=-----------+C
200σsφ
------- - Ph
1.3
式中 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平方厘米;
Di——钢瓶筒体内径,mm;
σ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
kgf/平方毫米;
(σ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φ——焊缝减弱系数,取φ=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碟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椭圆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K
S=-----------+C
200σs
------- -Ph
1.3
式中 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
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σs、C的内容与第9条相
同。
第十一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
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 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验的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平方厘米;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厘米,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
第十七条 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ν式中 W——丙酮充装量,kg;
δ——填料孔隙率,%;
ν——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第十九条 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
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
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
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平方厘米压力的氮气。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晰、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
、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充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 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Gs=0.486νara(Ps+1)×0.00000001式中 Gs——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α——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s——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
平方厘米;
ra——乙炔的重度, kg/立方米;
符号δ、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二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应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平方厘米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三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时,不宜超过0.8立方米/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立方米/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第三十四条 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G=0.198δν式中 G——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δ、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
章等。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平方毫米,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1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间隙。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5kgf/平方厘米。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一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二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单位要出据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五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平方厘米,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立方米/时·瓶;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3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
环境温度 ℃ |<0 |0~15|15~25|25~40
---------------|---|----|-----|-----
剩余压力kgf/平方厘米 |0.5| 1 | 2 | 3
------------------------------------
第五十一条 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
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807《溶解乙炔气瓶基本要求》。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件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
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供鉴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4.乙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钢瓶、填料、溶剂、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
5.新制乙炔钢瓶的技术鉴定项目、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除《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规定外,均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定办法”执行。
6.乙炔瓶填料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填料的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分;
(2)填料的密度;
(3)填料的孔隙率;
(4)填料的含水率;
(5)填料的强度;
(6)填料与钢瓶的间隙;
(7)填料表面的孔洞;
(8)填料内部的孔洞。
7.填料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分分析,按有关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执行。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的规定。
8.乙炔瓶溶剂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的规定。
9.乙炔瓶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的鉴定,是将经过钢瓶、填料、溶剂鉴定合格的乙炔瓶,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充气,并测定瓶内乙炔重量。用瓶内乙炔重量除以溶剂充装量,即得出乙炔瓶内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新制乙炔瓶的单位溶剂充装乙炔
量标准是0.52kg(乙炔)/kg(丙酮),最低不小于0.47kg/kg。
10.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0条的规定。
11.乙炔瓶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振动试验:
(2)冲击试验;
(3)升温试验;
(4)局部加热试验;
(5)周围加热试验;
(6)回火试验;
(7)枪击试验。
12.乙炔瓶的振动试验:是将已浇注好填料的钢瓶,在铺有环氧——酚醛层压板的混凝土基础上,抬高100mm,垂直连续下落1000次以上(振动频率应不小于20次/分);再抬高1200mm,水平下落5次以上。试验后将容器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不下沉,内部无
孔洞、无裂缝和溃散为合格。
13.乙炔瓶的冲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卧放在地面上,在大致中部的外壁上放30g炸药,用雷管引爆,给钢瓶以冲击。试验后放出气体,通过变形部分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未破裂,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4.乙炔瓶的升温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横向浸入水槽中,深度不小于1m。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将水加热并保持恒温65±2℃,测定其压力,直至连续2小时内压力恒定,恒定压力小于60kgf/平方厘米为合格。
15.乙炔瓶的局部加热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在钢瓶的中部,用氧、乙炔焰割炬对其局部加热,喷嘴距瓶壁约50~100mm,用电火花点火,使瓶壁局部膨胀成直径约50mm高4mm的圆形凸块,但不得将瓶壁烧穿。灭火后
继续记录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通过膨胀处中心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6.乙炔瓶的周围加热试验:是将肩部设置易熔塞的乙炔瓶,充气后水平放置在高200mm以上的支架上,在距瓶壁150~200mm周围和底部各放约20根30×30×1800(mm)的易燃树种(如松、杉木)的方木条,架成三角形,乙炔瓶的两端各150mm要露在
木条外面,以不直接被火焰烧灼为宜,木条上可适当浸、酒燃油(柴、煤油约3升)。点火加热后约10分钟易熔塞熔化放出气体,钢瓶不发生爆裂。试验后放置24小时,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7.乙炔瓶的回火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在瓶阀的出口处连接装有压力表、放气阀,内径18mm长600mm管端装有点火塞的回火试验装置。打开瓶阀后,从回火试验装置的放气阀吹出空气,关好放气阀后通电点火,然后打开压力表接头上的控制阀,并
记录其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检查回火试验装置,根据管内充满的碳黑,确认回火试验装置中的乙炔已分解,然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8.乙炔瓶的枪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加以适当地固定,在钢瓶的上、中、下部做三个瞄准点,在距离为50~100m处用三支步枪同时射击,子弹采用穿甲弹,击中后仅喷出气体或火焰,而不发生爆炸,待气体由弹孔放尽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
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弹头击中处没有火焰反击现象为合格。
19.在进行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时,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的组织工作,制订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20.乙炔瓶在鉴定时,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准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试样再做一次。
21.在进行某一项鉴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22.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办法对乙炔瓶进行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能试验。

附件2: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
1.为了统一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2.凡制造或检查验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乙炔瓶,必须按本规则对填料的技术指标进行测定。
3.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分为:
(1)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2)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4.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项目包括:
(1)含水率的测定;
(2)密度的测定;
(3)孔隙率的测定;
(4)强度的测定;
(5)与瓶壁间隙的测定;
(6)表面孔洞的测定;
(7)内部孔洞的测定。
5.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1)供试样技术指标测定用的填料,是由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21条要求的开壳式专用瓶制造的。专用瓶是由法兰连接的两部分组成,填料成型后能完整地取出填料。
(2)含水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80×50(mm)的试样,迅速测定重量(即为干燥前试样的重量),然后将试样放入恒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含水率:
干燥前试样的重量
试 样 -干燥后试样的重量
=—————————
含水率 干燥前试样的重量
×100(%)
(3)密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
出125×80×50(mm)的试样,然后放入恒
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
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式
确定填料试样的密度:
干燥后试样的重量(g)
试样密度=———————————(g/L)
试样的体积(L)


此项测定,可与含水率的测定用同一试样连续进行,分别计算结果。
(4)孔隙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80×50(mm)的试样,恒温干燥后称重(或利用含水率和密度测定后的试样),再放入容积约为3升的不锈钢或铝制的锅中,加满水使试样全浸在水中,连续煮沸5小时,然后自然冷却至室温,将试样从锅中取出,立即称重(
允差0.1g)。算出吸水量后,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孔隙率:
试 样 试样吸水量(L)
=—————————×100(%)。
孔隙率 试样体积(L)


(5)强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00×100×125(125mm为填料的轴向)的试样,直立地放在材料试验机上,压至试验机的指针不上升为止,根据试验机的荷重和试样的截面积,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强度:
试样 材料试验机荷重(kgf)
=————————————(kgf/平方厘米)。
强度 试样横截面积(平方厘米)


(6)间隙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用塞尺检查轴向和径向间隙,或将填料完整地取出后,测量填料外径和专用瓶内径。利用测量直径的方法检查径向间隙时,开壳式专用瓶的内径必须进行机械加工,其加工长度不小于100mm。
(7)表面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完整地取出填料,测量填料表面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和密集孔洞的总容积。
(8)内部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取出填料进行三等分的两次横剖,目测和放大500倍的显微镜检查。
本条的测定项目,用抽选的乙炔瓶成品进行测定,同样有效。
6.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1)钢瓶内填料的密度,是根据钢瓶重量(附图1钢印标记W)和烘干后的钢瓶重量、计算出钢瓶浇注填料的重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密度:
填料 钢瓶内浇注填料的重量(g)
=—————————————(g/L)
密度 钢瓶实际容积(L)


(2)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是根据浇注填料后的钢瓶重量和烘干后的钢瓶重量,计算从填料内烘出的水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填 料 烘出水量(L)
=—————————×100(%)。
孔隙率 钢瓶实际容积(L)


(3)钢瓶内填料的轴向间隙,是由钢瓶的口部,用塞尺(见附图)测量的填料与钢瓶肩部的间隙。
7.在进行某一项目测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8.填料试样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只瓶的填料报废;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只瓶的填料报废。均不准复验。
9.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规则对乙炔瓶的填料技术指标进行复验。



1981年6月4日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58号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
2 编制依据 4
3 术语 6
4 基本原则 6
5 厂(场)址选择 7
6 工程分析 9
7 环境现状调查 12
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3
9 水环境影响评价 14
10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5
11 污染防治措施 18
12 环境风险评价 19
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22
14 公众参与 24
15 结论与建议 2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填埋场
处理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措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4 焚烧炉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主体装置。
3.5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贮存、处置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贮存、处置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4 基本原则
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4.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
4.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
4.4根据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评价重点。环境要素应按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进行评价。
4.5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处理方法和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要包括事故状态下可能影响的范围。
4.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
4.7 本原则所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均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5 厂(场)址选择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厂(场)址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厂址的各种因素可分成A、B、C三类。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条件。(见表1)



表1 处置设施选址的因素
环 境 条 件 因素划分
社会环境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A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
自然环境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A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不属于重要资源丰富区
场地环境 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 A
地形开阔,避免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 B
减少设施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的大规模拆迁 B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 C
可以常年获得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供应 A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风险 B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避免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泥石流多发区、活动断层、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地质不稳定区),设施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A
地震裂度在VII度以下 B
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米 B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B
气 候 有明显的主导风向,静风频率低 B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冬季冻土层厚度低
应急救援 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A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有比选厂(场)址。如通过评价对拟选厂(场)址给出否定结论,则应另选厂(场)址,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 工程分析
6.1 基本要求
6.1.1 按国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标准、规定,分析项目采用工艺、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
6.1.2 对项目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分析,分阶段给出工艺路线和环境保护措施。
6.1.3 工程分析应包括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凡可定量描述的内容,须通过类比分析,给出定量结果。
6.1.4 凡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规划项目表中的新建处置设施项目,应具体调查项目的服务范围和待处置量,改扩建项目应调查待处置量、现有设施处理方法、处理能力及存在的问题等。
6.2 项目概况
6.2.1 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6.2.2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厂区平面布置(附图)、区域地理位置图。
6.2.3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配套项目和环保工程,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职工人数,总投资。
6.2.4 主要工艺
6.3 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6.3.1 执行HJ/T2.1中7的规定,进行工程污染因素分析、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6.3.2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组成、容重、尺寸等)
(2)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危险毒性、易燃易爆性)
(4)反应性和相容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采用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污染流程,包括工艺流程、排污点分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
6.3.3医疗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2)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分类(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统计卫生学指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
6.4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6.4.1 建设期
对建设期产生的噪声、扬尘、弃石、弃土、植被破坏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
6.4.2 营运期
分析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6.4.3 服务期满后
给出处置设施服务期满后防止污染和恢复生态的方案。
6.5 污染物排放统计
根据所采用的处置工艺,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污染物统计:
6.5.1 废气污染源统计应包括排气筒位置、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排气速率和污染物浓度、速率、排放方式。
焚烧烟气污染物统计包括:烟尘、SO2、NOx、CO、HCl、HF、汞、镉、砷、镍、铅、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及恶臭物质等。
6.5.2 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填埋场和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水质、水量和去向。分析减少废水排放量及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可能性。
废水污染物统计包括:pH、CODcr、BOD、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
6.5.3 固体废物统计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
6.5.4 设备噪声声级、分布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6.5.5 编制污染物产生量、环保设施去除量和排放量汇总表。
6.6 清洁生产
6.6.1 危险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和包装,贮存方式,预处理设施,处理流程合理配置,焚烧炉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急冷设计、除尘器选择、余热回收,安全填埋场的防渗、渗滤液处置,防洪。
(2)安全和环保:相容性、在线监测系统、异常事件报警系统和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可利用物质综合利用率、余热回收率和减量化程度。
6.6.2 医疗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产生/处置时间周期,灭菌效果,焚烧温度、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热灼减率,烟气净化效率。
(2)安全和环保:感染性废物包装、运输、转移的安全性,焚烧废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含卫生指标),飞灰和残渣处置,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医疗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6.3 燃料选择及成份
7 环境现状调查
7.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
7.1.1 自然环境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理、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和土壤等。
7.1.2 地理、地貌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行政属地,经纬度坐标,与周边重要河流、湖泊、城镇、山脉等的关系,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地貌类型与特点等,并给出处置设施选址的地形图。
7.1.3 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质稳定性、区域内断层构造与分布、覆盖层厚度及地质灾害性问题,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隐伏塌陷区等,有无矿业采空区、石灰岩溶洞等特殊地质问题。
7.1.4 气象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所处气候带,年平均风速、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和极端最低温度,年平均降水量、年蒸发量、最大一次降雨量,主要气象性自然灾害以及与大气影响和风险影响有关的地域性特殊气象问题。
7.1.5 水文调查主要包括地面水系、多年平均径流量、河流最大洪流量,选址区的雨水径流特征、百年一遇洪水高程、最大洪峰流量。调查区域地下水埋深、单位涌水量、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地表水与地下水水力连系、地下潜水情况及地下水层分布,隔水层情况等,调查区域水资源赋存及利用情况,并给出水系图和地下水及地层分布柱状图。
7.1.6 土壤调查主要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成土母质及土壤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渗透系数。有土壤污染问题存在时,还应调查主要污染因子以及土壤的污染水平。
7.2 社会环境调查
7.2.1 调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分布,人口,收入水平,产业结构,重要企业(或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规模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有关的交通、通讯情况,环保规划基本概况。
7.2.2 调查处置设施5km内的村镇分布、人口、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路网布局、通讯设施、环保设施、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情况。
7.2.3 分析项目建设与地方规划的协调性,对人口拆迁、土地利用和社会活动的影响。
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8.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8.1.1 布点原则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拟选厂(场)址的主导风向上、下风向应有测点。改扩建项目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8.1.2监测制度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做一期监测,监测5天。特征污染物监测每天不能少于4次。同时应收集监测期间地面风向、风速资料,并充分利用近三年已有的环境质量监测资料。
8.1.3 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8.1.4 监测结果统计分析要点
列表给出各个测点主要污染物1小时、日平均浓度波动范围;特征污染物根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要求统计波动范围。
8.1.5 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现状评价。
8.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2.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中7的规定,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和厂(场)界污染物浓度。
8.2.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中8的规定,并制定大气环境保护对策。
9 水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接纳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的地表水体和项目所在地域的地下水质。
9.1 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9.1.1 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有关规定。
9.1.2 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9.1.3 现状评价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规定。
9.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2.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7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湖泊、封闭海湾和三类水体河流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对其它水体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水体可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9.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8的规定。
9.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9.3.1 调查范围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及评价区地貌、地质结构、水及地质条件确定。在厂(场)址范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
9.3.2 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确定。
9.3.3 地下水质现状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6的规定。
9.3.4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有害污染物下渗对地下水影响的可能性分析,并提出地下水保护措施。
10 生态影响评价
10.1 基本要求
10.1.1 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全部时空范围,并应能够说明厂(场)址区生态系统的整体特点和主要的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情况。
10.1.2 依据环境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生态环境调查和评价的内容。
10.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2.1 陆地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应包括植被、土地利用现状、重要生物、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敏感保护目标。
10.2.2 植被调查应包括植被类型、分布、面积、盖度、生产力,物种基本组成、优势物种、物种优势度或重要值等。
10.2.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区分森林、草地、湿地、农田、河湖水域、村镇、道路等类型,并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
10.2.4 项目影响区域有重要生物时,应进行重要生物调查。重要生物调查内容包括物种名称、科学分类、保护级别或其重要特性、分布、食性与生态习性、栖息地特征及生存资源情况、历史变迁、所受主要威胁及种群动态等。调查宜采用现场踏勘、典型调查与资料收集、专家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0.2.5 直接与处置设施厂(场)址选择有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石漠化、土地盐碱化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应进行重点调查和说明。
10.2.6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重要生物及其生境、湿地等敏感保护目标调查应包括敏感保护目标的类别、规划保护范围和需要的保护范围。
10.2.7 当处置设施建设可能影响河流、湖泊或海域生态环境时,应进行水生生物或海洋生物调查。主要应调查底栖生物和鱼类资源。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种类和生物量、历史变迁和种群动态等。
10.2.8 处置设施拟选厂(场)址的景观美学调查应说明是否属于景观敏感点、厂(场)址周围景观敏感点分布、厂(场)址区的景观美学特点以及对景观影响的耐受程度。
10.2.9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影响区的生态系统类型、基本组成结构、基本状态、主要生态环境功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置设施建设时应注意保护的主要敏感目标。
10.3 生态影响评价
10.3.1 生态影响评价按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期进行。
10.3.2 建设期的生态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设施及配套项目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类型、面积,受影响的植被类型、面积及所造成的生物资源或农业资源损失,有无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及其受影响的程度,有无其他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措施和植被、土地、景观的恢复措施。
10.3.3 营运期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分析可能进入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及主要受体,提出减轻影响的措施。事故泄漏应分析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10.3.4 服务期满后应对填埋场封场、植被恢复层和植被建设,提出适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建议,并提出封场后30年内的生态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与监测对象、监测点位、时间、频次,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监测保障措施等。
11 污染防治措施
11.1 基本原则
11.1.1 考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
11.1.2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1.1.3 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保障人群健康的要求。
11.2 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11.2.1 外排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除尘净化设施的有效性分析。进行排气筒高度论证时,评价结论中排气筒高度大于工程设计,则排气筒高度按评价结论确定;反之,则按工程设计确定。
11.2.2 焚烧处置装置控制二恶英措施以及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尘汞等达标排放措施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11.2.3 易挥发物料、中间产品等的加工、储存过程中应进行逸出物质统计和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1.2.4 剧毒、恶臭物质密闭储存措施分析。
11.3 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11.3.1 根据给排水平衡计算分析减小废水排放量的措施和效果。
11.3.2 排水系统划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11.3.3 废水处理方案、分级控制水质指标、废水处理流程的论证、运行达标可靠性分析。
11.3.4 废水管道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防渗漏分析。
11.3.5 废水排放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11.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分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安全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11.5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1.4.1 要求厂(场)界噪声达标。
11.4.2 必须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不同的处理工程特点,提出噪声的防治对策,并给出最终降噪效果。
11.6 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
11.5.1 填埋场选址和防止二次污染措施的完整性分析。
11.5.2 安全填埋场扬尘治理措施和挥发性气体的处置分析。
11.5.3 渗滤液收集处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11.5.4 暴雨时期排水去向和污染物处理措施。
11.7 列出气、水、固体废物、声及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的分项明细汇总表,包括详细内容、投资和计划完成时间。
12 环境风险评价
12.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项目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达到可接受水平、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最小。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址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12.2 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及分析, 同类项目事故统计,风险标准体系 ,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后果计算及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应急预案等。
12.3 风险识别
12.3.1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风险识别和处置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体处置装置、预处理装置、贮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噪声控制设施等;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所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燃料、中间产物、最终产物以及处置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风险类型分为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放散或泄漏三种类型。
12.3.2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 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风险评价因子。
12.3.3处置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其所涉及物质和工艺参数(压力、温度等)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12.4 源项分析
12.4.1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2.4.2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
12.4.3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
12.4.4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
12.5 环境风险影响预测
12.5.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
12.5.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有毒物质在湖泊、封闭海湾和河流中的预测,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中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12.6 风险计算和评价
12.6.1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12.6.2风险评价
(1)环境空气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并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2)水环境风险评价。计算污染物浓度分布、包络面积及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用水生生态损害阈与计算结果作比较分析。
(3)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用损害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12.7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防范措施主要从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监督检查、岗位培训和演习、警示标志、记录备案等方面提出要求。
事故应急预案应从事故预想,组织程序,报告制度,通讯联络方式,应急措施及装备,区域应急援助网络与信息发布,环境恢复与补偿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12.8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及建议
列出主要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包括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最大可信事故及其危害,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与周围环境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各不同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
13.1 环境管理
13.1.1 机构设置
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环境保护负责人、专(兼)职人员,实行责任制。
13.1.2 制度建设
风险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等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HSE);
处置厂(场)的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档案管理制度。
13.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3.2 环境监测
13.2.1 建立分析试验室,配置分析仪器。
13.2.2 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测执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10的监测要求。
13.2.3 危险废物焚烧场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6的规定。
13.2.4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8的规定。
13.2.5 建立污染源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3.3风险事故应急
13.3.1 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13.3.2 建立异常事件的预警系统。
13.3.3 设立告知制度,组织人员疏散。
13.3.4 提出消除事故影响的措施。
13.3.5 建立事故环境影响消除的审核制度。
14 公众参与
1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应向被调查人介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条件、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4.2公众参与调查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信息发布、调查会、听证会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
14.3公众参与的主要调查对象应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注意公众调查的代表性,调查人数在80~100人,调查表回收率一般不低于80%。
14.4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如有搬迁居民,还应调查搬迁居民对重新安置的意见与要求。
14.5对建设性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反馈到工程建设中,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加以说明。对不同意见,应作必要的解释。
15 结论与建议
按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1994年2月19日,财政部

一、二级会计科目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会计分录: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进货款
2.书店取得出版社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记帐凭证。
(1)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2)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发货店发来商品并支付货款,核销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注:为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