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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0 18:1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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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促进高等级公路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高等级公路用地、高等级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坏。
第五条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受让高等级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高等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成立开发、经营高等级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主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提高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水平。对在高等级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等级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齐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必须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高等级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高等级公路用地。
第十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高等级公路沿线绿化,严格保护植被和景观,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因养护需要自办砂石料场的,沿线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适当地点划定料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自办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使高等级公路遭受损坏的,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助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使高等级公路改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修建桥涵、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必须事先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高等级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及其他标志的,必须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损坏、涂改、擅自移动、拆毁交通标志和防护栏等高等级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烧窑制坯、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严重污染公路和影响高等级公路畅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在高等级公路两侧修建交叉道口。确需在非封闭路段搭接道口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九条 高等级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延伸20米为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除高等级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并经批准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公益设施的,应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两侧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等级公路两侧30米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采矿和其他危及高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实施爆破作业,按国家爆破安全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对高等级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超过高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高等级公路及其桥梁上、隧道内行驶。超过高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必须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车辆
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高等级公路,可以设置收费站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集资款建成的;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高等级公路收费权的;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高等级公路的经营管理,本章未予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等级公路收费单位根据批准的收费期限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监制,并加盖票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行驶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都必须按统一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但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除外。
所有车辆通过高等级公路收费站时,都必须主动接受查验。

第五章 交通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悬挂试车、教练号牌以及牵引机动车的车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60千米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的封闭路段。禁止将牲畜赶入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
第三十条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内设立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一条 根据道路等级情况,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时速如下:
(一)高速公路最高时速:小型客车110千米,其它车辆90千米;
(二)一级公路最高时速:小型客车100千米,其它车辆80千米;
(三)二级公路最高时速:小型客车80千米,其它车辆70千米。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车辆在高等级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或在高等级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试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严禁在行车道上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必须进入紧急停车带内。
第三十五条 车辆因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转移到公路右侧边沿,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停车时,驾驶员必须在车身后设故障车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高等级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尽快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积极协助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做到先清偿,后结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侦破。
第三十八条 因雨、雪、雾、凌冻、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因道路施工、特大交通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通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执行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和救援作业的人员、车辆、机械,在保证交通安全和不妨碍其它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本章有关条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采取必要形式,加强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管理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执行公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有效证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收费、罚款范围,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出示合法依据;
(三)收费、罚款不给有效、足额票据;
(四)非执行紧急公务随意拦车搭乘;
(五)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六)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七)刁难、勒索、辱骂、殴打司乘人员;
(八)扣留车辆、证照不开具暂扣凭证或不按规定处理;
(九)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十)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应在匝道、辅道或出口处进行,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收费站应公布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文明收费,接受监督。在车辆通行高峰期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畅通。
第四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偿还修建高等级公路的贷款、集资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批准的章程及合同规定使用。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通行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
罚款金额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罚款不得与执罚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桥涵、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损坏、涂改、擅自移动、拆毁高等级公路附属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危及高等级公路安全作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增设道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内设立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站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标志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严重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外,可处以票款金额2倍以内的罚款;拒不缴纳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扣证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
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驶入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掉头、倒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速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人进入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以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受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扣证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
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之日起7日之内,车主或驾驶员应到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从被扣之日起3个月内,车主或驾驶员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车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抵付路产损失费,余款归还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5月30日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

(第3号)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坚持规范管理和主动服务两手并举,加大土地督察力度,深入推进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规范拓展督察业务,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现将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一○年五月一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2009年)

  一、对9个省(区、市)的土地违法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二、对150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

  三、全面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

  四、组织实施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

  五、不断完善调控和预警工作机制

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服务扩大内需和农村改革发展两个大局,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为核心,以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执行为主线,着力规范拓展督察核心业务,积极推进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对9个省(区、市)的土地违法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地方的土地违法问题继续开展专项督察,赴实地核查972人次,审核卷宗11136件,实地核查地块5262宗,涉及土地面积6.52万公顷。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湖北、重庆、青海、宁夏等9个省级人民政府发出11份整改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截至2009年12月31日,自行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1456件,立案查处5374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462.7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427.99万平方米,罚款9.09亿元,补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0.29亿元,复垦土地1616.29公顷,行政处分536人,党纪处分549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61人。同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还针对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媒体披露的有关问题,建立案件督办快速反应机制。全年共办理领导批办事项48件,处理群众信访2537件,督促查办媒体披露土地违法违规事项59件,维护了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

  ——对北京市部分地区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用地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5月6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北京市部分地区存在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违法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严防类似问题发展蔓延。北京市人民政府开展了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共清理出38个违法占地项目,占用土地338.13公顷,其中耕地229.53公顷,基本农田154.13公顷,违法建筑物30万平方米。截至2009年底,除司法保全及部分同意保留的3个项目外,其余35个违法占地项目全部拆除完毕,拆除总面积27.66万平方米。

  ——对辽宁省沈阳市存在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5月25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针对辽宁省沈阳市李相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及陨石山森林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问题,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罚款1466.67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法没收违法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会馆,基本拆除高尔夫球场和其他附属设施,复耕土地7.37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对东陵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东陵区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东陵区常务副区长给予撤职处分,对东陵区原常务副区长给予降职处分。

  ——对河北省唐山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河北省唐山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70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5件,立案查处65件,结案65件,收缴罚款6554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0.93万平方米,复耕土地6.27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5人。

  ——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45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2件,立案查处43件,结案43件,收缴罚款4268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4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

  ——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针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江宁区分管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全市违法用地进行整改。对发现的336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46件,立案查处290件,结案285件,收缴罚款3615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9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63万平方米,复耕土地116.6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54人(江宁区处分28人),其中处级干部17人,诫勉谈话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

  ——对江苏省常州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针对江苏省常州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对发现的135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33件,结案133件,收缴罚款3146.13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9.12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61.33万平方米,复垦土地52.07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41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人。

  ——对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针对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武汉市对全市违法用地进行整改。对发现的109宗违法用地,立案109件,结案109件,收缴罚款4616.71万元,退还土地55宗,拆除12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

  ——对青海省西宁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针对青海省西宁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情况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整改期间,对清理出的12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1件,结案11件,收缴罚款88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5112平方米,铲除硬化地面10579平方米,清理平整耕地6.31公顷,给予党纪处分3人,做出深刻检查4人,移交公安机关5人。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7月27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情况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银川市人民政府约谈了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整改期间,对清理出的18宗违法用地,自行纠正1件,立案查处17件,结案17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其余7件属于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扩内需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已依法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收缴罚没款83.06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4万平方米,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移交公安机关1人。

  ——对重庆市永川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11月4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存在严重土地违法问题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间,重庆市永川区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37宗,收缴罚款2870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6万平方米,给予纪律处分的正处级3人、副处级5人、正科级3人,给予组织处理的正处级2 人,进行诫勉谈话24人,2名分管国土和工业园区工作的区领导(副厅级)向永川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流转行为清理和规范行动。

  ——对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09年12月9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针对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租代征”违法占用广阳区万庄镇集体土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问题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责成廊坊市整改到位,坚决遏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期间,上城体育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廊坊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广阳区区委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区长受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名副区长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万庄镇党委书记受严重警告处分,镇长受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对150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

  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集中一段时间,对督察区域内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选择了16个市县开展例行督察试点。200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在全国24个省(区、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共150个县(市、区、旗)开展例行督察,并向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17个省(区、市)和青岛、深圳等2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23份例行督察意见书。例行督察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赴实地调查1283人次,审查卷宗36785件,涉及土地面积94.3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1.16万公顷;实地核查地块16222块,涉及土地面积6.2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28万公顷;发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8514件,涉及土地面积3.8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3万公顷。截至2010年1月18日,根据各地整改进展情况统计,有关地方政府已自行纠正1156件,立案4744件,结案4221件;应追缴土地出让金39.41亿元,已追缴到位25.98亿元,收缴罚没款4.24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551万元,追缴耕地开垦费382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1.49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19.64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967.64万平方米;补充耕地1180公顷,补划基本农田8456公顷,复耕土地面积1554公顷,收回闲置土地614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4599公顷;撤销违法违规文件45个,新制定规范性文件92个;约谈198 名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65人。同时,例行督察围绕土地违法问责制的启动实施,督促地方政府整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一些地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有明显下降。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长治县、黎城县和晋中市榆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寿阳县、榆社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等13个县(市、区、旗)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向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4件,立案查处296件,结案206件,约谈18名有关负责人,补充耕地311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5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9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2.54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5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0份,追缴土地出让金1499万元,追缴耕地开垦费382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4652万元,收缴罚款1092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及大连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西安区、爱民区、阳明区、绥芬河市,大连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13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向黑龙江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05件,立案查处62件,结案46件,约谈40名有关负责人,盘活批而未供土地460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3.4万平方米,追缴土地出让金2.22亿元,新制定规范性文件4份,收缴罚款1160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人。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上海市南汇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南平市建阳市等5个区(市)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向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8件,立案查处43件,结案43件,约谈5名有关负责人,补划基本农田1406公顷,复耕土地119公顷,收缴罚款715万元,没收违法建(构)筑物5.7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3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2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人。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江苏省、安徽省和江西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连云区、海州区、赣榆县、灌云县、东海县、灌南县和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固镇县和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桐城市,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宜丰县、铜鼓县、奉新县、靖安县、袁州区和新余市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等43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向江苏省、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10件,立案查处780件,结案747件,约谈16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1.03亿元,追缴土地出让金3.69亿元,复耕土地602.77公顷,收回闲置土地584.4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351.58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0.1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837.86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4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山东省、河南省以及青岛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开发区、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和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项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义马市、灵宝市、渑池县、陕县、卢氏县,青岛市黄岛区和即墨市等42个县(市、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412件,立案查处3350件,结案2976件,约谈62名有关负责人,追缴土地出让金13.22亿元,收缴罚款2.58亿元,复耕土地441.66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2594.87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93.0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15.3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9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9 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8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12人。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县、饶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海南省定安县和深圳市龙岗区等7个县(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向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140件,立案查处56件,结案46件,追缴土地出让金314.4万元,复耕土地305公顷,撤销违法违规文件20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6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人。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湖南省和贵州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和贵州省清镇市等3个区(市)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4件,立案查处18件,结案18件,没收违法建(构)筑物2.85万平方米,收缴罚没款37.27万元。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重庆市、四川省和云南省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重庆市大足县、四川省双流县、云南省呈贡县等3个县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向重庆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自行纠正违法违规用地93件,立案查处76件,结案76件,约谈56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658.39万元,追缴土地出让金5.25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551万元,发放征地补偿费1480.5万元,补充耕地443.57公顷,补划基本农田6597.42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0.55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4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1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例行督察。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和西安市临潼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等21个县(区)开展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经过整改,有关地区立案查处63件,结案63件,约谈2名有关负责人,收缴罚款 1071.29万元,追缴土地出让金1.42亿元,发放征地补偿费8774万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89万平方米,撤销违法违规文件3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6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7人。

  三、全面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以下简称审核督察)是国务院赋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始探索审核督察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审核督察工作进行统一规范。2009年,审核督察实现了全覆盖、常态化,审批材料报备工作覆盖全国,监督检查方式突出对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核查。

  ——对抄送备案材料开展实地核查。全年共收到全国各省(区、市)各类抄送材料13767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3.84万公顷。其中,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材料588件,涉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6.94万公顷;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用地抄送材料301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4万公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材料 12878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86万公顷。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对8730个项目(批次)进行了抽查,涉及土地面积17.26万公顷,特别是对建设用地量大的重点城市和占用耕地面积大的重点项目加强了实地核查,共发现违法违规项目(批次)918个,涉及土地面积1.39万公顷。

  ——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纠正土地违法问题。针对发现的未批先用、未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符合供地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等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察意见,要求对违法违规问题限期纠正整改,严肃查处。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分别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通报有关情况,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分别向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以及宁波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出6份纠正意见书,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分别向青海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3份纠正意见书。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有关地区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407件,撤销违法违规文件15份,新制定政策文件44份;纠正违反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规定11件;复垦耕地865公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18.1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69.8万平方米;收缴罚款7682万元,补办用地手续193件,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8432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人。

  ——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审批和监管。通过审核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对 “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项目用地;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的报件组件、上报和审批工作,纠正报件备案不及时、材料不齐全、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等问题,纠正一些地区耕地补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到位。

  四、组织实施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

  2009年,为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调控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双保行动”,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和防止违法用地反弹的任务,使土地管理在扩内需保增长的大背景下始终没有偏离规范管理的轨道,得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

  ——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适时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突出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全年批准建设用地57.6万公顷,同比增加44.6%;供应建设用地31.9万公顷,同比增加44.2%。出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供应政策和减免相关费用政策,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04万公顷,同比增加30.9%。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要求,调整《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核减不合理用地1.37万公顷。

  ——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政策的改革调整。针对扩大内需中大量未列入相关规划项目提前实施的情况,出台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意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明确规划调整的范围和办法,有效解决扩大内需项目因规划原因难以落地的问题。针对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的问题,提出调整用地区位的政策意见,促进土地有效利用。针对扩大内需项目急需用地的情况,精简国家重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符合要求的尽快完成用地审查;建立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先行用地。

  ——努力维护土地管理的法治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工作,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严格核定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面积。对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计划指标奖惩挂钩。对22 个省份、50个地市、100多个县的“双保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实地核查675个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用地现场。与监察部对近两年来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进行联合查处,开展新开工项目的专项检查,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检查结果。督促172个城市完成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在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中,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北京市通报情况,对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常州市、湖北省武汉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7个城市的政府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地方整改情况开展验收评估,实地抽查89个城市,核查违法违规用地整改现场1146个。通过整改,172个城市共清理出违法用地11901宗,涉及土地面积1.68万公顷。除自行纠正外,立案查处11198件,已结案10791件;收缴罚款8.3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38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277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690.53公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05人;移送司法机关515人,追究刑事责任165人。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违法用地比例继续呈现回落态势,与上一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比,违法用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下降了13.8%和19.6%。

  ——转变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向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扩大内需过程中土地管理情况和需要关注的问题、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用地单位进行对接调研,帮助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积极为扩大内需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地质资料馆和31个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共为4900多个扩大内需项目提供服务。

  五、不断完善调控和预警工作机制

  ——调研成果转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大对土地管理走向、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调研力度,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调研成果转化取得新进展。2月,就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有关服务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调研,形成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调研的汇总报告,提出应细化完善扩大内需的用地政策、充分运用规划修编成果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建议,为国土资源部党组研判形势和部署“双保行动”提供了决策依据。7月,对84个城市2007年和2008年建设用地审批、征收和供应情况进行快速调研,进一步摸清了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情况,提出区位调整的政策建议,促进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清理工作的开展。12月,开展2009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的调研,督促相关省(区、市)客观反映情况和问题。同时,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还组织开展了大量专题调研,提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农村土地改革发展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东北地区施工期短、用地时间集中、一年一次集中报批难以满足用地需求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南京、广州局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的调研课题,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批而未用问题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跟踪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部省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四川省灾后重建特殊土地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青海省划区分级督察和“百村千户”农村集体土地的调研,都取得较好效果。

  ——在全国建立186个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为加强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研判和监控,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立并实施了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制度,初步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建立186个形势分析观测点,确定了工作机制和观测核心指标体系,实现了从土地违法形势分析向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的转变。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定点、定期分析调研,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态势和趋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警提醒,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国土资源部党组研判形势、宏观决策、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引导地方依法依规合理管地用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督察预警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情况,强化预警和指导作用,提高土地督察的有效性和预防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西安局分别与华北、西北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联席会议框架协议,国家土地督察上海、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局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纠正土地违法问题,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土地调控政策。开展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督办,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益海粮油公司粮食战略装车点项目、安徽省当涂县生态园、河南省灵宝市五帝产业集聚区违法用地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开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和联系点工作,从预防、查处、监管、问责、部门联动、节约集约用地等多方面推进地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在省、市、县三个层面初步形成了一批制度性成果。探索分省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评估机制,完成对河北、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海南、贵州、云南和宁夏等9个省(区、市)的督察评估报告,对2009年度该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指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督察建议。目前,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9个督察评估报告已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督察专员派出工作逐步完善。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全面启动专员派驻,已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5省(区、市)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察室。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已向广西、海南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察室。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向重庆派驻督察专员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开展巡视与督察,检查部省合作备忘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21个观测点开展督察专员巡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甘肃省开展专员巡察。通过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巡视和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扩展了督察覆盖区域,更加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地方土地管理动态,进一步提升了督察工作水平。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477号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我部组织了由部负责资信登记的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2001年度的年审工作,并对部分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和要求更名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详见附件一)

(一)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等369家一级资信登记企业和中外建市政公用公司等148家二级资信登记企业,其经营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状况及信誉情况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准予通过资信登记年审。

  (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无锡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家地方管理的一级企业,其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不足或建筑业增加值为负值,不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不予通过一级资信登记年审。上述企业由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二级资信登记。

  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2家二级企业,由于项目经理不足,不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不予通过二级资信登记年审。

  (三)要求补办建设部公路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由于尚未取得一级资质证书,不予通过一级资信登记年审。属中央管理企业的哈尔滨铁路工程总公司等15家单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视为通过部二级资信登记年审。属地方管理企业的唐山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由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二级资信登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属地方管理的企业由于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可在办理二级资质证书后,再向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二级资信登记。

  (四)北京中煤矿山工程公司等44家企业,由于未按年审通知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上述44家企业原具有的资信登记自动失效,不得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二、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审查结果(详见附件二)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资信登记。

  三、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详见附件三)

  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9家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继续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通过2001年度资信登记年审和通过本次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以及今年部公布的第九批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交公路发[2001]287号文件),均可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据此严格进行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审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01年度二级及以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的年审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年审结果报部备案。

附件:一、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

二、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审查结果

三、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