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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知》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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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知》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知》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198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公布、下发后,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一律不判处死刑”,是否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具体执行中,应当怎样掌握?
答:符合《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犯罪分子,一般只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能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只有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对于上述决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应当分别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三、问: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否不作犯罪处理?
答:不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已构成犯罪。因此,这些犯罪分子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应作无罪处理,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四、问:司法文书中可否直接引用《通告》规定,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答:司法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等事实和情节。在司法文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部分,可以写明鉴于被告人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或坦白交代罪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0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根据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保护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渔政部门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亲体、幼体、卵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 自治区水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
第四条 对下列重要和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加以保护。
(一)鱼类
鲟鱼、哲罗鱼(红鱼)、长颌白鲑(大白鱼)、细鳞鱼(小红鱼)、东方鳊、拟鲤、丁□(gui )(黑鱼)、镜鲤、鲤鱼、银鲫、鲫鱼、贝加尔雅罗鱼(小白条)、园腹雅罗鱼、扁吻鱼(大头鱼)、团头鲂(武昌鱼)、裂腹鱼(尖嘴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赤鲈(五道黑)、梭
鲈。
(二)虾蟹类
青虾、小白虾、中华绒螯蟹。
(三)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
莲藕、菱角、慈菇、茭白。
(四)其它
牛蛙、鳖、河蚌、麝鼠、水浮莲、水葫芦、水花生、芦苇。
第五条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鲤鱼、鳊鱼的可捕标准在五百克以上;黑鱼的可捕标准在四百克以上;尖咀鱼、银鲫、拟鲤的可捕标准在二百克以上;贝加尔雅罗鱼(小白条)的可捕标准在一百克以上。
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在不能进行自然繁殖的水域中的可捕标准为一公斤以上。
渔获物中小于上述可捕标准部分的量,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采捕各种水生经济动植物,需经水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作业证,并要注意留种、留株,合理轮采。
第六条 各地应当根据水体饵料基础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增殖水产资源,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巢、灌江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七条 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均为禁渔区。
(一)下列地点为永久禁渔区
博斯腾湖:开都河口伸入湖区二公里范围的水域。
布伦托海:乌伦古河口伸入湖区二公里范围的水域。
七十三公里引额济海渠尾的小海子水域,及小海子通向大海子入口处伸入大海子二公里范围的水域。
(二)下列地点在鱼类产卵季节为禁渔区
开都河、博斯腾湖的黑水湾、黄水、哈尔大伦、海心湾、大草湖、小草湖水域。
乌伦古河、乌伦古河河口北岸向西至地方渔场地段草滩水域;布伦托海中海子(大湾子)水域。
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苇湖和水草丛生区等各种鱼类繁殖场所。
(三)除上述水域外,各自治州、地区、市、县可根据繁殖保护水产资源的需要,对所辖湖泊、河流、水库规定季节性禁渔区。
第八条 一切鱼类洄游的河道,不得截断河面拦捕。需要捕捞苗种者,须经自治区水产局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九条 各种主要渔具,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为:
(一)博斯腾湖渔区:挂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厘米,拖网、小拉网、冰下拉网取鱼部网目不得小于四厘米。
(二)布伦托海渔区:小白条挂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厘米,捕捞其它鱼的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冰下拉网取鱼部网目不得小于四厘米。
(三)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及其支流等:挂网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袋河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四厘米,小拉网网目不得小于七厘米,小白条拉网网目不得小于四厘米。
第十条 严禁炸鱼、毒鱼、用电力捕鱼,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渔法。对现有不合规定的渔具要限期淘汰。在博斯腾湖、布伦托海两个渔区进行生产的拖网机船、冰下大拉网和底拖网,必须经过当地渔政部门审查,报经自治区水产局批准,并且只能在指定的水域作业。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向水产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二条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护水产水域环境。在鱼类洄游通道修筑闸坝,要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障鱼类洄游和产卵的,应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水位、水量、水质的条件下,适时开闸纳苗或捕苗移植。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水产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表扬或发给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要严肃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条例作业者,没收渔获物,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两次以上者,以其渔获物的五至十倍折价罚款,并停止其作业三至六个月;屡教不改者,没收渔具及作业许可证。
(二)对严重损害水产资源造成重大破坏,或抗拒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或劝阻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处理。
(三)对严重污染和破坏水产水域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护水产资源人人有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检举,并将违章者送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没收的渔获物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予以奖励。

第七章 渔政部门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全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局主管,公安、司法、水利、农垦、环保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博斯腾湖、布伦托海设渔政管理站,业务上归自治区水产局领导。自治州、地区及渔业重点市、县可在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渔政员,所属大中型水库,根据需要经县以上水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渔政员。
第十六条 各级渔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水产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部门提出保护水产资源的建议;
(三)负责水产作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水产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六)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指令,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自治区的湖泊、河流及水库,未经水利、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从事水产生产。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税金、水面租金、养护(湖)费。
第十八条 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按行政区划管理。跨界水面由有关方面协商管理。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凡是跨越自治州、地区、市、县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文:
第十八条 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按行政区划管理。跨界水面由有关方面协商管理。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凡是跨越自治州、地区、市、县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自治区水产局批准。
第十九条 自治州、地区、市、县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5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原电气谷机构正常运转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本着统筹兼顾、分级管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原电气谷目前的管理体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是指中原电气谷财政以及与之直接发生预算内外缴拨款关系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中原电气谷实行划定收支、负债开发、统借统还、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中原电气谷财政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对中原电气谷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努力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提供资金保证。



第五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原电气谷财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和中原电气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承担的职能和资金性质分账管理。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六条中原电气谷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中原电气谷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收入、债务收入、资本金收入、其他收入。



1.返还收入,包括市财政根据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返还的税收收入和附加等。



2.债务收入,包括上级部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融得的资金。



3.资本金收入,包括市财政投入的启动资金等。



4.其他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中原电气谷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两大类。



1.经常性支出管理。从市财政返还收入中列支,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招商奖励等。中原电气谷在年初根据人员性质、机构归属并参照市直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和收支绩效挂钩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人员工资及有关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性支出管理。从债务收入、市财政返还收入结余等来源中列支,使用范围包括中原电气谷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建设资金及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等。



中原电气谷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中原电气谷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中原电气谷建设期间,凡以政府性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应全部纳入中原电气谷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要充分利用资产,提升中原电气谷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中原电气谷负债按举债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中原电气谷投资公司要按照“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编制年度债务预算,防范债务风险,实现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中原电气谷收入扣除支出后形成的结余资金要专项用于中原电气谷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建设性收支分帐核算,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经常性支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建设性支出要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预付款项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执行;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审计部门、评审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中原电气谷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把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纳入市本级年度审计计划。中原电气谷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报表,定期向市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