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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6:4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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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1989年3月25日,海关总署

海关系统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开征监管手续费以来,总的发展情况是良好的。在此期间,各地反映有些加工项目,由于进口料、件价值高,收取工缴费偏低,按千分之三征收监管手续费,企业负担偏重。我们曾为此对若干行业的计费费率进行了调整。为了使收费进一步达到合理负担,经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研究决定,暂作以下调整:
一、《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征;
(二)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九十天以上(含九十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四)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第五条第(九)项修改为: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以上修改,请连同第六条修改后的全文和第五条第(九)项修改后的全文,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按原标准计征的手续费,已缴的不再予以调整;欠缴的仍应按原标准计征,确有实际困难的,授权各关关长审批,可适当减征。
三、来料加工项目按新标准征收监管手续费后,如还有负担偏高的情况,请各关关长按授权的范围批准予以临时减征手续费。
四、为了进一步做好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计征和信息反馈工作,现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份起,请各关按附表格式(由各关自行印制使用)编制业务统计,于下月十日前报总署关税司(第一次报送时间为五月十日)。所需工作人员,请各关在现有编制内调整补充。

附件一: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海关总署署长以第1号署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第六条征收手续费的计费标准和第五条第(九)项的相关部分已予修改。修改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二: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19 年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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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到岸价 |收 费|累计到岸|累计收| |
|序 号|项 目 名 称|费 率| 格总额 |金 额|价格总额|费金额|备注|
| | | | (千元)|(元)|(千元)|(元)| |
|------|--------------|------|----------|------|--------|------|----|
| 1 |一般贸易进口减|3‰ | | | | | |
| |税或免税的货物| | | | | | |
| | | | | | | | |
| 2 |国内保税仓库货|1‰ | | | | | |
| |物 | | | | | | |
| | | | | | | | |
| 3 |来料加工项目内| | | | | | |
| |进口货物 | | | | | | |
| |(1)一般机器|3‰ | | | | | |
| |设备 | | | | | | |
| |(2)技术先进| | | | | | |
| |的机器设备 |1‰ | | | | | |
| |(3)进口用于| | | | | | |
| |加工金首饰、机| | | | | | |
| |织毛衣和毛衣片| | | | | | |
| |、裘皮和高档服|1‰ | | | | | |
| |装、塑料玩具 | | | | | | |
| | | | | | | | |
| |(4)进口加工|1.5| | | | | |
| |机电产品复出口| ‰ | | | | | |
| |的料件 | | | | | | |
| |(5)其它料件|3‰ | | | | | |
| |(6)其它临时| | | | | | |
| |减征费的料、件|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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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续)
(19 年 月份)
------------------------------------------------------------------------------
| | | | 到岸价 |收 费|累计到岸|累计收| |
|序 号|项 目 名 称|费 率| 格总额 |金 额|价格总额|费金额|备注|
| | | | (千元)|(元)|(千元)|(元)| |
|------|--------------|------|----------|------|--------|------|----|
| 4 |进料加工项目内| | | | | | |
| |进口货物 |1.5| | | | | |
| |(1)进口加工| ‰| | | | | |
| |机电产品复出口| | | | | | |
| |料、件 | | | | | | |
| |(2)其它料、|3‰ | | | | | |
| |件 | | | | | | |
| 5 |其它项目 |3‰ | | | | | |
------------------------------------------------------------------------------
填报海关: 海关 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本表由各直属海关将本关区征收手续费汇总后再于次月十日前
统一上报总署关税司。


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有住房售出后,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相关房屋所有人选举成立管房组织,负责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监督维修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住房纠纷。
第五条 不具备成立管房组织条件的,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暂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委托房地产经营或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维修管理。
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售后房屋物业管理基金。物业管理基金要单独立帐,专项使用。
第六条 房屋售出后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并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房屋出售后要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来源是:
(一)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的维修基金;
(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1%的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要专户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并接受相关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九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下列用途专项使用;
(一)支付售后房屋定期安全检查的费用;
(二)垫付急修工程所需费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
、共用电视天线等。
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电梯、高压水泵、燃气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更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以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二条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第十三条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门厅、阳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修缮。
第十四条 为适应房屋所有人修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需要,售房单位应开展代修服务,做到及时检修,合理收费,保证质量。对急修工程先抢修后结算,抢修完工后再向房屋所有人结算。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改,需要进行拆改、维修的,须经售房单位或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门窗和阳台进行维修时,其形式和颜色应与该幢房屋主体外型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七条 因装修、维修或自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毗连房屋住户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及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管房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11月1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当前,长江中下游、黄淮海小麦主产区小麦自南向北即将进入抽穗扬花期。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10天长江流域、江淮、黄淮麦区仍有2-3次降雨过程,小麦抽穗扬花期与降雨过程吻合,十分有利于小麦赤霉病的发生流行,也有利于黄淮麦区吸浆虫的羽化出土。为有效控制危害,减少产量损失,提高小麦品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小麦是我国主要的夏收粮食作物,有效控制小麦赤霉病和小麦吸浆虫等病虫危害,对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提高小麦品质、维护人畜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针对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发生形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落实责任,把防控工作作为小麦高产稳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多渠道争取资金,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加强病情监测预警和会商

  各级农业部门和植保机构要切实加强病害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度,在全面、准确掌握病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会商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明确发生防控重点区域和最佳防治时间。要加强信息调度,确保信息畅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预测信息和防控技术快捷、直观、形象地传递给农民,指导农民适时防治。

  三、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小麦赤霉病防控要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出击”的防治策略,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和天气变化情况,对重点发生区域,抢晴天或抓住雨日间隙,在小麦抽穗扬花期采取施药保护的预防措施。小麦吸浆虫防治要抓住成虫羽化盛期施药防治。要选用高效、优质、安全、可靠的防治药剂。要充分发挥专业化防治组织在病虫防控工作中快速、高效的优点和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行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四、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和技术指导

  要通过试验示范、召开现场会、组织田间培训、发放明白纸、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开展技术展示、宣传与培训,普及综合防治和安全用药知识。要在防控关键时期,开通防控技术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防控难题。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防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