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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2:4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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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
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
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
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
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
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
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
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
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
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
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
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
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
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
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
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
的税款。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
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
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
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
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
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
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
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
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
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
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
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
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
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
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恒源祥”虚拟经营的幸福生活

1927年沈涞舟先生在上海创办了“恒源祥人造丝毛线号”,专营各类毛线。和大多数老字号企业一样在建国后被“改造”而走上衰亡,到1987年恒源祥只是上海南京路上一家小绒线商店。刘瑞旗到任后恒源祥开始发生改变,2001年恒源祥完成改制,到2005年恒源祥品牌产品的市场销售额达40多亿元。恒源祥在短短的十多年中从一家小商店成长为大型企业集团,确立了在中国和国际毛纺行业的地位。但是作为全世界最大的毛线企业,恒源祥没有一家工厂,也不拥有一间店铺,这家公司仅160人。没有工厂不用考虑原材料涨价,不用操心工人的劳动合同问题,没有店铺不用为房租的苦恼,也不要库存的发愁,恒源祥如此“洒脱”,却坐享最高的利润,恒源祥的幸福生活委实让人羡慕。恒源祥的模式叫虚拟经营,这种模式正受到广泛关注,这里简略进行介绍。
虚拟经营,虚化了生产和销售
恒源祥董事长刘瑞旗说“可口可乐的老总从来不管生产,而是做品牌。”恒源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刘瑞旗经营思路的改变,他把我国企业家传统的产业实体经营方式,转变为纯粹的品牌经营模式。恒源祥给企业作的定位是既非“产”也非“销”,而是“拥有消费品品牌的战略管理咨询顾问公司”。
恒源祥不产也不销,把制造和销售环节完全交给合作伙伴。他们将生产委托给了生产工厂,和这些工厂之间不是简单而松散的OEM代工性质,而是加盟关系。恒源祥通过加盟方式现形成了一个拥有针织、服饰和家纺三大工业园区,100余家加盟工厂,以及遍及全国的近万家经销网点的强大联盟体。恒源祥与加盟企业之间没有任何投资关系,产品也不由恒源祥负责包销,加盟工厂每生产一件标有恒源祥标识的产品,恒源祥就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虚拟经营,不虚的是品牌
虚拟经营不能“虚”的是品牌,恒源祥极为重视品牌,刘瑞旗在1991年就注册了被人们遗忘的“恒源祥”商标,1999年恒源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据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07年《中国500最有价值品牌》排行榜,恒源祥的品牌价值94.58亿元,恒源祥这个品牌几乎构成恒源祥公司全部的资产。恒源祥重视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对此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恒源祥一个童声的“羊羊羊”的广告可谓是家喻户晓。恒源祥还注重品牌的衍生,恒源祥品牌已经从单一的毛线销售衍生到其他领域,使恒源祥产品多元化,做大产业奠定了基础。而经营品牌也绝非仅仅就是打广告,恒源祥非常注重整体的品牌策划,公司坚持实施以品质为基础的品牌战略,为整个“联盟体”提供品牌运作的战略、资金和其他必需资源,调动有形资产整合社会资源,组成特许生产和特许经营产销战略联盟,通过向加盟厂商注入恒源祥的品牌、理念、文化、技术和管理,为产品注入品牌价值。
用知识产权规则整合
用知识产权来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大做强企业,是恒源祥成功的秘诀。对于联盟体上百家的生产工厂以及近万家销售单位的具体生产和销售恒源祥从不过多干预,当然也不能完全放任这些企业,因为任何企业的短视行为很可能对品牌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恒源祥通过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来维系庞大的联盟体,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知识产权使用和维护的规则,使各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等都得到严格的监管。
规则大家都会制定,但是恒源祥使规则落到了实处,并真正发挥作用,一个简单的规则以四两拨千斤之力从品牌维护、市场推广、营销策划、质量控制、员工培训、信息和物流等各方面向加盟厂商提供强大支持和强势制约。在知识产权规则的维系下使下游的联盟企业对恒源祥品牌产生了高度的凝聚力,对于恒源祥公司和品牌具有高度的向心力,使得联盟体众多的企业为整体实现恒源祥价值的最大化而各展所长。恒源祥进一步的目标就是把联盟体内4万多个员工都注入品牌意识,使得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为品牌增值。
用创新提升品牌价值
我国很多企业都走入这样的误区,依靠巨量的广告投入来提升知名度,事实上只有知名度的品牌并不具有太大的价值,一旦停止广告的投入,其销售立刻下滑,品牌只有被赋予一定内核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带来品牌的溢价。恒源祥也有大量的广告,但其对品牌的运作还注重提升品牌内核。恒源祥十分注重开发新产品,员工大部分是在做科研工作,做高端的技术研发。在实施全新的品牌战略、全新的运作机制的同时,恒源祥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手合作,大力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恒源祥坚持以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成功开发了一系列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公司开发的生物拜柔羊毛衫获得发明专利;抗菌防蛀防霉高级长立绒印花毛毯、纱线回转速度仪分别被国家经贸委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公司技术中心还先后开展了一批在国际国内居领先水平的科研项目,通过这些科研项目的实施,掌握纺织行业的一批核心技术和技术制高点,显著增强恒源祥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结语
恒源祥董事长刘瑞旗说:“如果不是抓住了知识产权的经营,恒源祥走不到今天。”正是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让恒源祥过上幸福的生活。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2月2日 国税发[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将要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近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政策

从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涉外税收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出发,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地执行各项税收法规,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一系列新的涉外税收政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认真做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外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及时反映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越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商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我国经济活动,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由此带来的大量税收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税收法规和加强税收协定执行两方面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已与62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执行税收协定与执行税收法规的密切关系,规范协定执行程序,注意研究解决协定执行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当前要重视对我国在海外投资企业或个人执行税收协定权利和义务的辅导。

三、加大反避税力度

近几年各地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对推行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有畏难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站在战略的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明确反避税工作目标,加大筛选避税嫌疑大户工作,认真完成总局下发的反避税考核指标。

四、积极推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在2000年要继续做好审核评税工作,总结经验,调整规范,积极推行。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培训、试点和推行工作。从2001年开始,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情况进行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五、加强涉外税务干部培训工作

涉外税收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各地要加强对涉外税务干部的培训,除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制订的《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外,还要结合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外语、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计算机应用、税收协定、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培训,促进涉外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涉外税务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国际税收新形势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