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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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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表演团体)的管理,繁荣艺术表演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表演团体。
第三条 表演团体应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致的原则,发展艺术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是表演团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业艺术表演事业的领导和扶持,使其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 表演团体的设立
第六条 表演团体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艺术生产、经营、服务的文化实体。
第七条 表演团体的设立、布局应同艺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 表演团体的设立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 表演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达到相应专业水准,能够完成正常创作和演出任务的演职人员;
(二)有与艺术创作、演出相适应的机构;
(三)有保证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有排练、演出剧(节)目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五)有保障演职人员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表演团体应以创作演出艺术精品、培养优秀艺术人才为重点,开拓、活跃演出市场,加强创作交流和人才交流,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 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表演团体在业务和经营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自主安排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内外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三)灵活自主地采取有利于艺术事业发展的办团措施;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表演团体在业务和经营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创作、演出(包括为基层观众演出)场次、收入和人才培养等任务指标;
(二)完成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的属于重大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和重要的体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大型作品的创作和演出任务;
(三)完成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临时性非营业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任务;
(四)抵制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剧(节)目;
(五)引进、培养和合理使用优秀艺术人才,不断提高全体演职人员素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表演团体的演职人员,是专门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事业的文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艺术创作、表演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职业培训;
(三)接受专业职称和职务评聘;
(四)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合理的艺术竞争;
(五)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劳动报酬;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表演团体的演职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院(团)规章制度;
(二)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文化艺术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表演团体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表演团体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创作、演出和人才培养为中心,有利于艺术事业发展的新型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表演团体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院(团)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表演团体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院(团)长可以由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通过其他民主方式产生。院(团)副职由院(团)长提名,主管部门考核任用。
第十七条 表演团体应发挥演职人员代表大会和艺术委员会在院(团)管理和创作、演出中的作用。重大问题应向全体演职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表演团体应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合同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人员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受聘人员责、权、利。
(二)多渠道选拔艺术人才,对于新加入表演团体的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
(三)对于不适宜从事创作及演出工作的人员,鼓励其转业、转岗,转出艺术系统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转业费;对于从艺多年,接近退(离)休年龄,因各种原因不能再从事创作或演出工作的,可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发给提前离岗补助金。
(四)对艺术青春较短的艺种有过贡献,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艺术人员,由于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转业、转岗,又不到提前退休年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实行单位内部退休办法,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标准领取工资。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按在职人员对待;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
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演职人员的流动,必须服从所在院(团)艺术工作的需要和整体利益。在聘人员要求调离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向原院(团)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或补偿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演职人员离岗外出演出或从事经营活动,需经院(团)批准并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建立符合艺术工作特点和利于艺术人才成长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院(团)领导人的收入应与目标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演职人员的收入应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挂钩。
(二)实行包括艺术专业职务工资和浮动工资在内的结构工资制;对处于艺术高峰期的主要演职人员,可给予高额浮动工资。
(三)对拒聘人员停发浮动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拓宽创收渠道,加强财务管理,增强表演团体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剧目演出票价实行“以质论价”,演出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二)开展以“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为宗旨的经营活动,为艺术生产提供更多的资金。
(三)加强院(团)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登记手续。
(四)除重要的政治性演出外,各种公益性演出,组办单位应按规定付给表演团体和演出人员适当演出费。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演团体可以接受资助,可以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办团、合作经营文化艺术实体;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建立资助表演团体的艺术发展基金。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表演团体的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对表演团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任命或招聘表演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维护院(团)和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表演团体的涉外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表演团体进行评估,实行分类指导,定级管理。
经评估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办团条件,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或经评估已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经费上对表演团体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表演团体的大型修缮、设备购置所需经费,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安排专项补助;对超额完成演出场次和收入任务的院(团)可按规定发给“超额补贴”;对退(离)休人员的经费实行单列,专款专用;对在岗的舞蹈、杂技、武功演员及管乐演奏员发给“艺术工种补贴”。
对有艺术示范、实验任务,为少年儿童服务,继承发扬某些古老稀有艺术品种及排演反映重大题材剧(节)目的表演团体,应重点扶持,在核拨事业经费时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根据艺术工作的特点,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表演团体可按编制向社会招聘急需的艺术人才(包括农村户口人员)。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表演团体开展“以文补文”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表演团体违反第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侵犯演职人员正当权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演职人员违反第十四条,不履行义务,或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私自脱离院(团)工作,经劝说无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表演团体在创作和演出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其他力量组办的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评估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办团条件,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或经评估已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演出许可证。”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表演团体在创作和演出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3.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去年3月颁布以来,配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工作,已开始发挥作用。各地方、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感到产业政策的重要,在制定计划,组织生产、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安排进出口和发放贷款等方面,正
在逐步重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状况。
现将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一)认真制订了实施办法。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在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决定》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七十八个地方和部门提出了实施办法(含送国家计委征求意见稿),其中地方四十个,行业主管理部门二十五个,
经济综合部门十三个。这些实施办法经过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局、行)办公会议反复讨论和修改,基本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决定》的可操作性,较好地起到了统一思想认识和协调政策的作用。
许多地方和专业部门在制订实施办法时,认真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地区、部门的特点,确定了本地区、本部门发展重点和限制重点,列出了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提出了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实施保障政策,有的还列出了重点企业和项目名单。
综合经济部门所制订的实施办法,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相继提出了一些目标一致的实施保障政策。例如,银行提出了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差别利率办法,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贷款结构,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财政部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案。物资部制订了重要物资
分配供应序列和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经贸部提出了统一的外贸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方案。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正在拟订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年检登记、严格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的办法。国家统计局调整了一些统计产品目录。
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应适当集中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产品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二)研究制订了一些产品的规模经济政策、专业化协作政策、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利用国际产业结构重组机遇的对策。具体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了限制生产铝门窗、易拉罐的政策。
(三)国家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已开始发挥作用。一年来,在治理整顿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生产结构(主要是产品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进出口结构也初步有所调整。农业和工业发展速度的差距缩小;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相对得到加
强,一般加工工业品和高档消费品的生产得到相应的抑制;小铁合金、小棉纺等高耗能和高耗料建设项目得到一定控制,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项目投资比重上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少数企业分别实行了关停并转,同时加强了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上升,部分高档消费品
的进口比上年减少。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结构不协调,产业素质不高的问题是严重的,需要依靠科学的产业政策,用较长的时间予以解决。当前的问题是,国家产业政策中已经明确的一些规定尚未得到认真贯彻,主要表现在有些该限制或停止的内容未得到有效控制。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生产上仍把国家定点个的汽车
、摩托车、小棉纺、小毛纺、白酒、吸尘器、汽柴油发电、小凝汽式火电、小染料、小铁合金、土焦等列为重点给予支持;在建设上把国家定点外的汽车、彩管及玻壳、聚酯、冰柜和压缩机等制冷设备、空调器、录相机、传真机、照像机、洗衣机、电子元器件等作为发展重点,继续新建或
扩建;在进口方面,一些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口的空调器、摩托车、电视机、录相机、录音机、化妆品、钟表、眼镜、乐器、食品、服装等仍禁而不止。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阻力甚大,尚无明显变化。
造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较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价格、财政分配体制、信贷管理体制、财政包干、企业承包不够完善,社会统筹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等等。这些都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还有一些工作上的原因,主要是:(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产业政策的组织
实施工作,还不够重视,有的至今还未明确专人和相应机构负责产业政策工作。(二)一些实施保障政策还缺乏有效联动。(三)国家产业政策中还缺乏地区分类指导政策。(四)在组织实施产业政策上还不够及时有力。这些都对国家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带来一定影响。
三、继续抓好国家产业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产业政策是我国计划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管理方式。1990年,要把进一步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放到重要日程上来,首先要继续搞好《决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继续完善实施办法。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这项工作。我们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要突出抓好综合经济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经济调控措施,组织行业主管理部门会同地方提出分地区
的指导意见。
(二)根据中央关于“各行各业要对现有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的精神,各地方、各部门应立即着手拟订重点支持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分类排队名单。除对少数企业实行“双保”外,对多数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要有一个大致排列,以便在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在资金、物资的
供应上有个一致的先后次序。
(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银行贷款结构。当前,有效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要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目前的资金呆滞与紧缺并存的状况,只有疏导得当才能缓解。对此,我们建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贷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我们的资金有限,只能保证产业政策重点
支持的生产和建设。对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和停止的生产和建设,原则上不再提供信贷支持,已发放的贷款逐步收回;并通过多种办法促使其并、转以至关、停,对因此而发生的困难只能通过补助、救济等办法加以帮助。由于这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展。
(四)组织地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疏导市场。要保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增加市场适销产品的生产;保证重点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资金供应,以搞活为重点建设提供产品的企业的生产;要真正放开小商品的价格,以促使其增产;还要保证出口商品的生产。这些方面保证了,就
可以保持80%以上的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于高档消费品、一般产品和市场滞销积压的长线产品,则应由市场去调节,对假冒伪劣产品要坚决停产,这才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组织地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检查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比重日益增大,其使用缺乏指导,投资方向失控,规模和结构不合理,是近几年造成重复建设、重复引进、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对其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真检查并制定相应
政策予以引导。
(六)适当集中限制发展产品和少数问题较严重产品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凡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的产品,一般不应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需要加强控制建设和改造的产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产品的建设改造项
目,不论其规模大小、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均需先报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核准后,再按现行限额以上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除以上六条外,还要抓紧时机对物价、利率、税收、外汇、物资、工资等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以利于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进一步开展产业政策工作的意见
我国的产业政策工作还刚刚开始,今后的工作是大量的。下一步产业政策工作,要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同时,结合制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来进行。
(一)组织制定“八五”和十年产业政策
1、制定三年治理整顿期间调整结构的具体目标。各地方、各部门要在制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和分析,限劣扶优,提出三年治理整顿中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数量要求,纳入“八五”和十年规划。
2、结合“八五”和十年规划的制定,组织制定“八五”和十年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地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实施保障政策和一些重点专项政策。不仅要注意量的协调,尤其要为提高产业结构的素质,创造世界第一流的产品服务作出战略安排
,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由粗放型向效益型转换。
3、“八五”期间产业序列将继续发挥导向作用。现行的《决定》对“八五”时期基本适用,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研究制定第三产业的政策要点。这是《决定》中确定的任务。我们已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划分分类进行了一些研究,正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三)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产品制定经济规模政策,经广泛协商一致后,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颁布执行。要继续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向专业化方向改组的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指示精神,将组织研究拟定发展企业集团的规划设想及政策措施。
(四)组织多方面力量,研究制定产业分类管理办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哪些产业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发展,哪些产业必需有一套明确、持久、有力的政策加以保护才能发展的区别政策,以实现产业政策的科学分类管理。
(五)组织研究利用国际产业结构重组的机遇。我们将对国际产业结构重组所引起的国际间资金、技术及产业转移的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包括研究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某些大宗产品国际出口市场的变化,不失时机地抓住我国可能利用的机遇,以便于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
市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0年7月24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发〔2002〕1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2年6月21日



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委: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和区、县(市)人大以及在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未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年底前均已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党组〈关于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发〔2002〕8号)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做好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换届选举,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和意志,有一定议政能力的选民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进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国家政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二、时间安排
 除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已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不换届外,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要于今年8月底前选出。区、县(市)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2年10月底前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的选举日大体确定在2002年8月29日(星期四),各县(市)的选举日可依法自行确定;区、县(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可按35天左右的时间安排(不含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9条“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增加1名代表”和第10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6名。各选举单位名额分配以2001年年底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字为准,参照本届名额做适当调整,对人口较少的区、县(市)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分配名额如下:道里区62名、道外区35名、南岗区78名、太平区32名、香坊区30名、动力区32名、平房区16名、五常市44名、双城市37名、阿城市30名、尚志市29名、巴彦县31名、呼兰县32名、宾县29名、依兰县18名、延寿县13名、木兰县12名、通河县12名、方正县11名、解放军10名。留机动名额23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我市区、县(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道里区252名、道外区192名、南岗区297名、太平区189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五常市310名、双城市281名、阿城市251名、尚志市243名、巴彦县257名、呼兰县255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延寿县171名、木兰县172名、通河县165名、方正县165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代表构成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根据中办发〔1986〕37号和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历届代表比例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占25%左右;农民占15%左右;市直属机关和区、县(市)领导干部占25%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宗教、归侨、台胞及军人)占35%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35%左右,不得低于30%;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0%左右。代表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热爱代表工作、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议政水平较高的本届代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要适当吸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企业家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人员中的优秀分子。

 对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也不作硬性规定,参照历届代表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和农民占43%左右,区人大代表中工人比例可高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可高一些;干部占30%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占27%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可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可占35%左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有一定数量的上一届代表连选连任。

 五、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为:市直和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群团组织)的代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市级领导班子换届统筹考虑,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人选,由市委统战部结合市政协换届统筹考虑,先提出人大代表推荐名单;其他方面的人选,包括工人、农民、教科文卫等专业人员,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方案中关于代表构成的要求,将市人大代表人选提名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选提名相结合,提出推荐名单。上述各方面人选的名单,经选举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请选举委员会审定,交各选举单位酝酿协商,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坚持代表条件,注意人选的代表性、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届代表中,议政能力强,代表作用好、代表性变化不大、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提名为下届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省委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这次换届选举中,要适当减少干部代表比例:一是党委部门除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联系人大的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拟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外,一般不安排代表候选人;政府领导人员除正职、分管常务的副职安排代表外,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安排代表(可列席人代会)。二是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领导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代表名额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干部代表,届中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岗位的辞去代表职务。

 六、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换届配备市和区、县(市)领导班子中的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由市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要求,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5名,与本届相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为23名,平房区为21名;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呼兰县、宾县为23名,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为21名。在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可占30%左右,妇女、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比例。

 对选举的干部应及时做好考核、调配工作,应在选举代表前确定班子组成人员,异地交流的干部应尽早到位,以便选民和代表对其有所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应及早考虑安排,以保证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两个月内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应在换届中一并考虑。

 为了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乡(镇)人大设1名专职干部。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1名专职副主席。

 这次换届选举,要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原则。二是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差额幅度选举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对正职的选举要明确在代表没有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时才可以等额选举。对副职的差额一般为1至3人,具体差额数可根据职数多少而定,副职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差额数。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尊重大会选举的结果。四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通过依法办事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七、宣传报道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有利契机。建议市委宣传部把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报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八、加强对换
  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次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及乡(镇)各级党组织,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我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全市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和乡(镇)要依法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选举经费
 根据《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选举办公室所需选举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