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
(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分工是:
(一)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负责查处。
(二)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住建委负责查处。
(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水利局负责查处。
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对违法建筑性质认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认定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作出认定。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跨区的重大违法建筑拆除行动或各区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执法力量不足时,负责统一调度全市城管执法力量提供支持。
第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在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后,查处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自拆的,查处部门及时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或函告,提出强制拆除意见。
第十条 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处部门必须即时调查,现场勘验,并责令停工。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必须限期拆除。
(三)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部门报告或函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接到查处部门书面报告后3日内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其在限期内自行搬移物品并拆除违法建筑。
(二)在自行拆除期限内,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意见,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逾期仍拒不自拆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到场通知书,书面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临时存放物品的地点、领取物品的时间等,逾期未领取的,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四)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自拆的,书面通知电力、市政公用等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接到协助拆除的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
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提供执法保障;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五)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强拆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情简介及强拆时间、地点;
2.组织指挥;
3.人员安排及分工;
4.确定公安保障力量;
5.机械设备;
6.强拆实施步骤;
7.工作原则和要求;
8.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9.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进行清场,查看水、电、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做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清点登记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必要时现场公证。
(四)组织人员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按本意见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费用的,以料抵工。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成绩突出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意见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远明
1998年10月7日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独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卸叙店输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凡氓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长沙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设立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半年以上,申报前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含一星级);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及安全保卫机构,客房防盗设施和楼房防火灭火设备完好,通讯设备符合保密规定;
(六)主管及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治安管理批准文书;
(五)国家安全事项检查合格证明;
(六)卫生许可证;
(七)饭店简介;
(八)总经理简介、学历证明;
(九)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
合资企业还应有外商投资企业与申方企业的合同。
第七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牌。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审合格的,颁发星级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省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确认;
(三)四、五星级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复核,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实行星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有关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可引进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资信担保;
(三)总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具有成套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包括公司宗旨、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管理风格与模式的综合说明);
(四)一家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十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旅游涉外饭店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旅游涉外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游涉外饭店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及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证旅游者的人鼻、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对健身、桑拿、按摩、歌舞娱乐等场所加强管理,禁止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业风尚。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加强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及服务员应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饭店要求赔偿,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饭店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
第二十二条 营业的应提前向后及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时,应当报市旅"五市游日内答复旅游者。旅游涉外饭店因改造、装修而影响正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旅游涉外饭店委托饭店管理公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的全面监督检查职权。县(市)、区负责旅游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涉外饭店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有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物价、工商行政、食品卫生、文化娱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上述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关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