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牧区秸秆转化利用,加强农用秸秆和柴草管理,营造文明卫生的村屯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主要指玉米秸秆和其他农作物秸秆。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境内所有嘎查村(分场)、农户、其他经济组织和秸秆加工利用企业。
第三条 加强辖区秸秆转化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牧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秸秆的加工和利用
第四条 加快推进秸秆还田。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有计划地实施秸秆还田,落实年度还田指标,5年内实现800万亩粮食功能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1%以上。要按照《玉米科技高产、生态节水、循环利用技术规范》,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种植户,对农田耕地,在收获后将秸秆和根茬粉碎翻入土壤下层,统一对秸秆粉碎还田,积极发展循环农业。
第五条 加大秸秆加工转化力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示范带动作用,调整农机具补贴对象,用于购进秸秆加工转化农机具补贴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引导群众购置秸秆加工和转化机械,广泛推广秸秆加工技术,将秸秆和饲草料揉搓、切碎、打捆、打包或出售。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场化、公司化运营,鼓励发展秸秆和饲草料加工企业、加工项目和合作组织,推进订单经营,带动农牧民加快实施秸秆加工。
第六条 大力推进为养而种。在农村牧区大力推广秸秆“三化两贮”技术,定期举办秸秆饲料加工调制技术免费培训班,加快实施秸秆“三化两贮”,为养殖业提供饲料。鼓励为养而种、种养结合,对肉牛等养殖户在饲草料种植、秸秆饲草加工转化和加工机械购置等环节给予政策扶持,对新增青黄贮窖池按容积对建筑材料给予相应政策补贴。
第七条 利用秸秆发展新能源产业。鼓励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生物质发电企业与种植户建立秸秆收储协作关系,鼓励通过订单形式大面积回收利用农田秸秆,减少村屯火灾的发生。广泛与外地以秸秆为代表的生物质综合利用水平较高地区开展科研、技术和企业交流合作,引进科技含量高、企业实力强的国内外优秀企业入驻,以秸秆为主要原料开展生物产品和生物能源生产,包括秸秆制糖、秸秆化工醇、秸秆丁醇、秸秆加工燃料、装饰压缩板等,提高转化效益。
第三章 强化秸秆的管理与存放
第八条 强化秸秆管理。实现秸秆不进村专项治理,现有进村秸秆立即进行出村清理,实现秸秆与村屯、住户的安全隔离。推进农村牧区改厕、改建标准棚舍等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逐步降低农牧民自用秸秆燃料的比重。结合农村牧区村容村貌整治,改善脏乱差现状,营造文明整洁卫生村屯环境。
第九条 统一规范存放地点。按照标准农田建设需求,原则上所有农户自留秸秆统一堆放到村屯附近区域,随用随取;牲畜饲草料和柴草堆放要科学合理,远离房舍、牲畜棚舍和生产生活车辆机具。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屯,玉米秸秆要一律存放于田间地头空地,避免影响农田基本建设。玉米秸秆存放点以村东侧为主,南北侧为辅,严禁堆在村西侧,严禁堆放占道,严禁堆在学校周边50米以内。存放点要远离光缆、输变电线、变压器、房屋、烟囱、加油站、油库和其他公共场所,距村屯50米以上。
第十条 玉米秸秆加工、转化和利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比照上述要求,加强秸秆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将秸秆管理工作纳入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防火等相关部门和各地区年度工作目标,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完善管理机制,组建工作机构,专人负责管理,选派工作组定期进行检查,镇级管理机构要常年对辖区秸秆存放点进行监控,村级联防队要常年进行巡查,专门监督员要向镇级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动态,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各地区和相关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秸秆转化利用、安全管理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群众主动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办法加快秸秆转化利用步伐、加强农户自留秸秆管理,对于履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因秸秆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严厉查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年度秸秆转化利用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年度综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年末兑现奖惩,对先进经验、先进典型积极进行宣传,对后进地区限期整改。要认真做好农牧民宣传教育工作,对不按统一要求在指定地点外大量堆放自留秸秆的,要耐心劝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强行拉送到指定存放地点,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或消防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本办法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文化交流,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以及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的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决定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于一九九三年访问乍得,为期五天左右;
二、中国派遣小型艺术团(十人)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三、中国派遣二名舞蹈家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举办舞蹈编导培训班,为期三个月;
四、乍得派遣国家歌舞团(十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华,为期二周;
五、双方交换和交流考古及保护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二条 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互派记者、技术人员和影视制片人员;
二、双方交换有关广播节目的资料;
第三条 教育
一、双方鼓励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建立密切合作;
二、双方交换教学资料;
三、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乍得提供七名奖学金;
第四条 青年、体育
一、双方鼓励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交换有关青年的资料;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互派体育代表团队以及专家、教练,交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五条 费用
一、执行计划的费用负担划分如下:
——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当地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展览: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当地的组织费用;
二、中方负担乍得留华奖学金学生赴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三、中方向乍得派遣艺术教员,所需费用另行商定;
第六条 总则
一、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本计划以外的新合作计划或出现的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恩贾梅纳签订,于签字日生效,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恩戈泰
(签字) (签字)
关于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5]7号
有关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及时了解各地地铁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地铁安全工作形势,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促进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地铁安全运营,建设部决定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分别确定一名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一),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人:贾抒,联系电话:010-68393376,传真:010-68393007
现将《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2.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一: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工作简历
附件二: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地铁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本单位或者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地铁运营公司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半年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半年地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地铁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将通过文件、简报、建设部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