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88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8批)予以公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07批)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40、CA1160、CA1310、CA1072、CA1082
载货汽车底盘
CA1140、CA1160、CA1310、CA1313、CA1072、CA1082
自卸汽车
CA3078、CA3108、CA3252、CA3310、CA3312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8、CA3108、CA3233、CA3252、CA3312、CA3313
铰接客车底盘
CA6184
客车底盘
CA6113、CA6573、CA6683、CA6723、CA6783、CA6793、CA6870
厢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0X、CA531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72CLX、CA5082CLX、CA5140CLX、CA5160CLX、CA5310CLX
半挂牵引汽车
CA4236、CA4256、CA4180、CA4220、CA4250
篷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3X
油罐汽车底盘
CA5313GJY
运油车
CA5310GYY
畜禽运输车
CA5140CCQ、CA5160CCQ、CA5310CCQ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BORA)牌
轿车
FV7142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EQ6750
小学生校车
EQ666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165
自卸汽车底盘
DNC3165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EQ1081、EQ1120、EQ116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EQ1081、EQ1120
自卸汽车
EQ3040、EQ3259、EQ3319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0、EQ3042、EQ3259、EQ3319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10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10
纯电动客车底盘
EQ6101
仓栅式运输车
EQ5081CCQ、EQ5120CCQ
牵引汽车
EQ4252
华神牌
载货汽车
DFD1211、DFD1252、DF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DFD1211、DFD1258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90、DFS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S3310
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自卸汽车
EQ3045、EQ3096、EQ3130、EQ3153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5、EQ3096、EQ3130
客车底盘
EQ6120、EQ6692
厢式运输车
EQ5030X、EQ5040X、EQ5041X、EQ5050X、EQ51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30CCQ、EQ5041CCQ、EQ5150CCQ
摆臂式垃圾车
EQ5125ZBS
加油车
EQ5125GJY
冷藏车
EQ5040X、EQ5050X
清障车
EQ5166TQZ
洒水车
EQ5125GSS、EQ5126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EQ5163JSQ、EQ5165JSQ
邮政车
EQ5040X
运油车
EQ5126GYY
自卸式垃圾车
EQ5125ZLJ
俊风牌
客车
DFA6370
6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
载货汽车底盘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EQ1310
自卸汽车
DFL3160、DFL3250、EQ3122、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DFL3250、EQ3120
城市客车
EQ6105
客车底盘
EQ6101、EQ6720、EQ6760
厢式运输车
DFL5100X、DFL5160X、DFL532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EQ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L5100CCQ、DFL5160CCQ、DFL5310CCQ、DFL5320CCQ
半挂牵引车
DFL4251、DFL4250
粉粒物料运输车
DFL5310GFL
化工液体运输车
DFL5320GHY
教练车
EQ5120JLC
7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6
雪佛兰(CHEVROLET)牌
轿车
SGM7121、SGM7143
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1、SGM7186
9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豪华旅游客车
BFC6107
客车底盘
BFC6107
1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半挂牵引车
JNP4181、JNP4250
11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底盘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普通货车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1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46、BJ1163、BJ1168、BJ1253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1、BJ1046、BJ1061、BJ1081、BJ1128、BJ1162、BJ1163、BJ1168、BJ1252、BJ1253、BJ1317
自卸汽车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38、BJ3253、BJ3258、BJ3318
自卸汽车底盘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18、BJ3238、BJ3253、BJ3258、BJ3313、BJ3318
厢式运输车
BJ5041、BJ5046、BJ5059、BJ5069、BJ5109、BJ5163、BJ5253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051、BJ5069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6、BJ5093、BJ5163、BJ5253
半挂牵引车
BJ4253、BJ4258
半挂牵引汽车
BJ4183
高空作业车底盘
BJ516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8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8GJB
教练车
BJ5128
绿化喷洒车
BJ5158GPS
绿化喷洒车底盘
BJ5168GPS
篷式运输车
BJ5046
清洗车
BJ5061TQX
扫路车
BJ5061TSL
吸污车
BJ5083GXW
吸污车底盘
BJ5083GXW
邮政车
BJ5051X
运油车
BJ5118GYY、BJ5313GYY
运油车底盘
BJ5118GFF、BJ5313GMF
沼气池吸污车
BJ5042TZZ
13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牌
轿车
BJ7161、BJ7181、BJ7182、BJ7302
1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两用燃料轿车
BH7162、BH7200
15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
14
燕京牌
客车底盘
YJ6122
1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厢式运输车
CC5021X、CC5031X
工程车
CC5021GCP、CC5021X、CC5031GCP、CC5031X
教练车
CC5021JLP
轿车
CC7151、CC7152
抢修车
CC5021、CC5021X、CC5031、CC5031X
轻型货车
CC1031
邮政车
CC5021X、CC5031X
17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4
18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轻型客车
BQ6475
轻型货车
BQ1023、BQ1030
19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城市客车
SC6820、SC6850、SC6751、SC6781
客车底盘
SC6740、SC6730、SC6870
厢式运输车
SC5022X
售货车
SC5022X
小学生校车
SC6661、SC6910
20
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6
远威牌
厢式运输车
SXQ5251X、SXQ530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SXQ5100ZXX、SXQ5250ZXX
除雪车
SXQ5160TCX
清洗扫路车
SXQ5160GSL
随车起重运输车
SXQ5200JSQ、SXQ5310JSQ
吸粪车
SXQ5100GXE
压缩式垃圾车
SXQ5140ZYS
自卸式垃圾车
SXQ5161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SXQ5160ZZZ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160、ND2163、ND2252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160、ND2163、ND2252
载货汽车
N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2500、ND12502、ND1254、ND1255、ND1256、ND1257、ND1258、ND1259、ND1310、ND1311
自卸汽车
ND3251、ND3252、ND3253、ND3254、ND3255、ND3256、ND3310、ND3311
客车底盘
ND694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D5310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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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资金扶持与监管、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四年八月十九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二○○四年八月)
市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粮食、畜牧、蔬菜、竹业、水产、果茶、食用菌、花卉等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如属集团公司的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带动农户能力居本市同行前列。市级龙头企业分为骨干企业、重点企业、苗头性企业。骨干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2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1000户以上;重点企业,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经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辐射面广、对农民增收拉动力强的苗头性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骨干与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标准的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报,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一)在有效期内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如属集团公司的还须提供各子公司的审计(检)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养殖类由畜牧水产局出具,种植类由农业局出具,竹业花卉类由林业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六个基本标准”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签署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农办、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部分项目。对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财务会计资料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一条 市成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会。由市农办、财政局组织召开会议,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经复核的龙头企业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后,将初步认定的骨干、重点龙头企业在《闽西日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检举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两种。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营销服务。
(一)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主要指企业从事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本行业的国内外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以及在基地、农户中大面积推广先进技术或优良品种。
(二)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主要指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以及对基地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营销服务主要指企业申请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以及产品新营销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重点用于加工带动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新上项目、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补助时,只能在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会审后再正式行文向市农办和财政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补助经费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1、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2、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培训计划写明培训的理由、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预期效果、经费预算、资金来源和要求补助金额。
3、企业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的各种质量和品牌论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企业建设产品新营销网络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由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与贷款有关的上年度借款合同(或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二十条 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
第六章 资金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市级龙头企业同一个项目最多连续扶持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比例,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兼顾有发展潜力苗头企业”的原则,每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85%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15%扶持苗头性龙头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扶持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确定具体的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数额。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贴息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各方的责任、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分期拨付与使用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目标责任书报市农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局在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资金直拔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必须积极配合农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和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原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限期归还到位,逾期不归还的,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务必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如实向市农办、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及效益等)。对不如实按期上报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市农办、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年终对每个企业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年调整认定一次,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农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