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16 13:0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安排好民政部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切实推动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要求,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予以通报,并就各地公益金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资助重点

根据《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安排使用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民政部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重点是老年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挑战,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持续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水平,满足需要,民政部将继续实施“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别高的省、市级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建设少量的集生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并兼具对其他福利机构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设施建设,对全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支持全国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施爱心护理工程项目;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项目。

(二)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儿童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具备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配合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保障。民政部2010年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继续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内容逐步由从单纯养育向养、治、教、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和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以及“艾滋孤儿救助安置”项目,以使在院孤儿能够得到有效康复,使新入院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及时的手术矫治;进一步完善孤儿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适龄孤儿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基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此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还将继续适当资助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扶持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殡葬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遵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各地要结合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部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地方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配套国家发改委或民政部实施的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优先保障国家资助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地方政府已经立项、资金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当前,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公益金资助方向、投入重点、配套原则和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规范彩票公益金申请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保证项目按时上报、按规定申报,以及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要合理安排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放范围和领域,确保公益金安全、准确的资金投向,避免项目审批随意性;要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高效使用;要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机制,探索和发挥民主审议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公益金使用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到不改变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用途,不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焦佳凌

电话:010-581232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6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人事代理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新型人事管理服务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机制。为认真贯彻赣府发 [2001] 21号、赣办发 [2002] 9号、赣人发 [2001] 52号、宜府发[2001] 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人事代理对象
1、2003年1月1日以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2003年以前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3、2003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保存二年人事关系的除外)。
上述人事代理对象,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二、人事代理内容
1、人事管理。主要是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为委托代理人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转正定级以及正常晋升工资手续,申报考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转人事关系,办理调动、出国政审,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办户口随迁、社会保险,收集、鉴别、整理、保管、查阅和传递档案,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报考介绍信等。
2、帮助择业。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后,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按毕业生原身份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凡遇地方考录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选聘人才时,负责推荐毕业生参加竞争。毕业生被单位录(聘)用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3、信息咨询。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咨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帮助选聘人才;为人才提供择业信息、指导择业。
4、其它事宜。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其它人事管理事宜。
三、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委托代理
大中专毕业生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委托人事代理申请,由人才交流中心联系调入档案材料,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二)单位委托代理
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其所在地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1、用人单位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交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以及委托书;
2、按委托代理项目进行协议;
3、双方签定人事代理合同。
四、有关要求
1、从2003年起,企事业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未办理人事代理的,一定要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委托代理对象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代理对象可以以流动人员身份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继续人事代理,在人才市场重新自主择业。
3、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人事代理费,每个年度的人事代理费应在当年年底之前交清。委托代理合同期满,应及时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手续。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违反合同的,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4、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