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4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城区河道行洪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河道是指定西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道。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防护工作。
  住建、环保、城市管理、国土、工商、畜牧、卫生、教育、工信、商务、交运、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条 城区各单位和广大居民有保护城区河道环境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河道管理、城市防洪、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六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
  第八条 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
  第十一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等),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住建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项目竣工后,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修复和疏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河道堤防范围内制作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种植农作物;
  (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 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一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按照“谁弃放、谁清理”的原则,依法查处乱弃放垃圾的违法行为。施工现场修复平整由施工单位负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区翻板闸蓄水池内垃圾及污泥的清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分别负责对建设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单位、居民将污水排放口接入污水管网,并对污水管网进行日常维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统一规划,并按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卫生厕所、垃圾容器等,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保持干净、卫生。
  (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排污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影响河道周边环境的乱搭乱建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查处。
  (五)河道内生活垃圾的清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由河道所在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包干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做好辖区责任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治理、防汛及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电部 财政部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用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入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用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个别摄制成本较高的重大题材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资助;
2、对获广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奖励;
3、对筹拍重点故事片临时周转资金的借款;
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
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
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
7、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
8、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目的借款或资助。
重大题材影片是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后,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和经国家管委会批准的少量其他方面的重点故事片。
(二)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的资助或借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新建电影院、厂房、摄影棚、办公楼、技术楼、仓库、片库、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
2、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影制片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发行放映企业;
3、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4、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缴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中央返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应缴入本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两级管委会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入专用过渡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过渡帐户”),作为上缴财政专户的过渡帐户。该帐户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省级管委会必须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将专项资金上缴到国家管委会“专用过渡帐户”;国家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地方上缴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项资金的支用(包括回拨款)实行定期拨款。国家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审批的收支计划,按月度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审批后,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其中,对回拨款部分,每月按照实际上缴数和规定比例预拨,年终结算。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摄制重点影片申请借款(资助)程序
1、凡申请借款拍摄重点影片的制片厂,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拍摄计划和借款计划,以及申请借款影片的文学剧本或内容提要。
2、凡列入广电部重点影片摄制计划,其摄制资金不足的,可向国家管委会提出借款申请。国家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借款(具体借款申请程序和规定由国家管委会另定)。个别作为资助意向的重点影片应先按重点影片的借款程序办理,待影片完成后,视其拍摄质量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补助或借款的申请程序,由省级管委会制定。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问题,经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制片基地申请设备和技术改造,由省级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借款或资助。

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置专职人员经管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国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回拨;
3、审核重点故事片、儿童片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4、审核制片基地设备和技术改造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5、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
6、核拨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项目的资助;
7、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表,上报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8、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
2、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将专项资金按期上缴国家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4、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资助、借款事项;
5、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资助申请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管委会;
6、负责总结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管委会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管委会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管委会应上缴国家管委会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专项资金搞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补助申请和借款项目计划,要真实可靠。对下拨款项,要专款专用,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下拨款项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同级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助省级管委会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上缴工作,对缴纳单位瞒报或拖延不缴的,进行监缴、催缴。
第二十六条 缴款单位必须履行上缴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不得享受专项资金对其影院改造或特殊困难补助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管委会必须做好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地区,国家管委会有权对该地区电影厂重点影片的摄制、城市影院的改造和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等不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管委会、省级管委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搞好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是在初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从医药生产、经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对技术工人和医药商业经营人员进行的一种定向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它是提高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改变医药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等级结构不合理状况的重要措施,是岗位职务培训的组成部分,是“七五”期间医药职工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紧密联系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强调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以促进医药生产、经营的发展。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目标,是使医药工人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四至六级应知应会的要求,使中药、医药商业经营人员在业务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药、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三至四级应知应会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二、培训重点和培训规划
医药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的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的经营人员(指以五大员为主体的有关业务人员,下同)。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重点是工业企业的班组长、生产骨干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技术工人,商业企业的基层门店、柜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专业对口的中专、技校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已取得中专及中专以上专业合格证书者可免于理论知识的培训。
通过“七五”期间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力争医药工业(包括中成药、医疗器械)行业到1990年有50%左右的技术工人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技术水平,医药商业行业有40%左右的经营人员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水平,沿海、中部省、区应高于上述指标,边缘省、区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大型医药企业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培训的对象范围、进度要求,中小型企业由主管医药部门统筹规划,协助安排。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各医药工种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理论教学(即应知部分培训)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制定和编写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为使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各单位在执行时,可从各自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培训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调整,并报主管医药部门批准。理论培训总课时数不能低于600学时。在统编教材出版前,各单位可按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选用或自编一些教材或讲义。通用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
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即应会部分的培训),原则上实行逐级培训、逐级考核的办法,可采用以师带徒、岗位练兵、开展技术比赛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形式和方法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法上,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可单独办班,没条件单独办班的企业可实行联合办学和委托代培。医药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更要提倡联合办学。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联合方式。有办学条件的地、市,可由地、市医药局(公司)牵头,组织县与县或市与县的联合办学;人数少的工种可由省医药局或专业公司牵头,组织地、市、州联合办学;个别专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专业公司实行跨省联合,如举办跨省的师资培训班或向师资紧缺的省、区选派讲师团等。在联合办学中,各级医药管理部门都要树立为行业服务的全局思想、热心牵线,办学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收费。对基础好的学员也可实行自学的方法,但要定期进行辅导或编写自学辅导材料,防止放任自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时,要把好入学关,对不具备初中文化或双补时未补化学的学员,在培训前都要补习初中文化及化学课程。
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抽调部分既懂专业知识又有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到五。要办好师资培训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可聘请部分有教学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兼职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及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五、考核、发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考核、发证可以“哪里培训,哪里考核、发证”为原则,由大型医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定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批准后执行。考试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有条件的可组织统一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或抽查考试。
中级技术业务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同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六、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任务重,技术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企业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劳动、工会、技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制定好本地区、本企业“七五”期间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培训中的实际困难,从师资、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