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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1: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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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从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紧紧把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能分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范围,以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整合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借助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采取有力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加快整合后续工作进度,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提升。加强对参与整合矿山的监督检查,严防参与整合矿山企业突击生产,严防整合主体矿山未取得全部证照前组织生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集中力量,开展勘查、采矿许可证清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进行逐一排查,对已过期或已办理采矿登记的探矿权,要及时按规定注销勘查许可证;对矿山已关闭或已过期的采矿权,及时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要切实加强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对已注销、吊销的探矿权、采矿权,及时从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移除,对数据项不全的,予以补齐,确保登记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矿业权清理情况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电和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需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托管理的各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各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其所属单位范围内的案件备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1.因经济纠纷已造成电力企业经济损失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电力企业违规担保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各级行政部门向电力企业“三乱”收费超过200万元或在电力公司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4.电力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5.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不同而对心电图企业作出的处罚和判决可能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会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连锁反应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6.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7.可能影响国家电力公司形象或声誉的案件、纠纷;
8.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案件。
第五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30日之内上报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特别紧急、重大和有政治影响的案件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重大案件的发案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 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案件数量;
2.案件类型;
3.较上年度发案率比较;
4.涉案总标的;
5.发案趋势分析;
6.处理结果评估。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隐匿不报重大案件。
因隐匿不报或不及时上报重大案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电力公司将予以通报。
前款情况下,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视情节和后果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分。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检查各单位重大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治发管理,预防犯罪和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商业的基层网点,粮食部门的基层库、店,金融部门的基层营业所,供销系统的农村供销社(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管理规章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维护治安的积极性。
第五条 加强门卫管理。职工进出单位大门凭工作证,暂住人口赁2临时出入证,携带物品出门凭出门证;出私来各一律在传达室登记;机动车辆出入应接受检查。门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要落实重点部位的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保卫部门。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做好值班、巡查记录;交班时,庆向接班人员讲清有无异常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室内不得会客,更不得留宿来客;门窗要牢固。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由专人保管,每天库存不得超过银行规限额。提送大宗现金,应严寒秘密,必须由两名人员共同办理,并由专车接送。市内零星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一般不得携
带现金,特殊情况须经银行同意。
第八条 对存储设备、器材、商品、原材料的仓库、堆场,要搞好防盗、防火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对珍贵文物、稀有材料、精密仪器、金玉宝石及制成品的管理,须落实责任到人,装备技术防扩设施。严格执行各类物资、器材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第九条 民兵武器弹药由武装部门集中管理,登记造册,分室专库(柜)存放;枪弹库建筑必须安全牢固。装设报警设备,采取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格枪弹领用手续,按需发放,用毕归还,不准外借、转让、赠送、;发现短少,应迅即报告和追查。自卫武器要严加保管,
按规定使用;滥用或丢失武器弹药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病毒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专库保管,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库门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资料、图纸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里,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外借须经领导批准,要有安全保障;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集体宿舍必须指定专业看管七轮流值守;宿舍内不准擅自留客,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不准搞不正当娱乐。
如待所要履行来客验证登记手续,设置行李保管柜。客房钥匙,必须由服务员统一掌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运动场等,举行群众性活动时,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卫计划,并行期报告公安机关,取得同意和支持。活动场所内外,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治安员,负责安全,维护秩序;场外应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由专为管理存放车辆。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蓍成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物质奖励:
(1)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
(2)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破获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
(4)检举揭发犯罪、抓捕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给以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行政拘留,或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重视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2)全年发生两起以上刑事案件的单位;
(3)寻衅闹事,打架头殴,偷拿、哄抢财物,以及其他流氓、赌博等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行为者;
(4)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知情不举,包庇犯罪;以及故意隐瞒事故真象者;
(5)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以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者。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 要监督检查各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公安机关可签发《不安全警告书》,以示警告。《不全安警告书》的式样及执行办法,由省公安厅另文下达。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