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府网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网站信息员职责行为,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市政府网站向服务更便民、资源更丰富、功能更齐全的方向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及其信息员。
第三条 信息员管理工作以加强三亚市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本着“明确职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原则,切实发挥信息员队伍对于推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政府网信息报送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并协调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具体实施。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网上发布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网信息上报工作责任人,指定1-2名工作人员担任市政府网信息员,经正式聘任后,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由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推荐,经市信息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给《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聘任书》。
第七条 市政府网信息上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八条 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二) 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信息报送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三) 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认真,积极主动;
(四) 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五) 能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
第九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 享有在机关内部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权利;
(二) 享有参加市信息中心举办的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三) 享有市信息中心举办的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 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提供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稿件;每位信息员每月报送的信息稿件不少于10篇。
(二) 坚持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和报道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 参加市信息中心举办的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交流和培训
(一) 市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信息员例会;
(二) 市信息中心每季度举办学习培训班,并组织信息员参加实践活动等。
第十二条 信息员上报信息内容(非涉密):
(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决议、决策和实施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三)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具有推广价值和对全局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
(五) 各类重要会议内容及领导讲话;
(六)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七)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八)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违规的投诉处理结果等;
(十) 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一) 重大市场动态、重大社情、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等;
(十二) 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员禁止上报信息:
(一) 国家秘密;
(二) 商业秘密;
(三) 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四) 个人隐私;
(五) 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六) 政务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员上报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 报送信息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信息员可根据本省、市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重要信息报送应征得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或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 报送方式由市信息中心指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文件、信件、电子邮件、电子版(光盘或软盘)等形式报送;
(三) 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表达清楚,数据准确,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使用要规范;
(四) 反映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新情况、新动态、新举措和新经验,应当主题鲜明,文体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实,要体现快、准、新、短、精的特点。
第十五条 根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需要,市信息中心可以在各区镇、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邀信息员。
第十六条 信息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和重新,各区镇、市直各单位信息员如有变动,发生空缺,要及时增补,对不能胜任和不发挥作用的信息员要适时调换。
第十七条 信息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 市信息中心每年对信息员的报送信息情况及市政府网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二) 根据工作表现,市信息中心对优秀信息员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三) 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对信息员本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2009]11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党务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9]9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