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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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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卫办〔2004〕26号


各级各类医院:
  为加强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切实保证医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IS)的软件质量,提高HIS的应用水平,推动全市医院计算机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在开展调查研究及医院管理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特制订了《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功能规范》),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院在HIS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功能规范》。
  二.正在规划或还未投入实际运行的医院,必须根据《功能规范》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在具体实施前,按照《功能规范》进行论证。
  三.为保证HIS软件的质量,已建立HIS的医院必须报送我局,由我局信息中心根据《功能规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办法另有相关文件下发);对没有达到《功能规范》要求的医院应由开发单位(公司)及时完善系统功能。
  四.随着医院管理朝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目标的不断发展,必将对HIS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我局将适时对《功能规范》进行修订,如有好的建议或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0〕19号)同时废止。原随文下发的附件《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04年6月15日

  

  第一章概论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信息系统(HIS)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的内容要求,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各级各类医院信息化工作
  发展的现状,特制定《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
  第二条《功能规范》要求医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IS)在系统规模上
  分级,在信息利用上分等,在功能要求上分为基本要求和提高要求(基本要
  求为必须实现,提高要求为可选实现),各医院在具体实施中,可视本单位实
  际情况,总体规划,选择模块分步到位,在保证实现基本功能的同时扩大应
  用规模,增加原始信息的采集量,加强各管理环节上的控制,实现更高层次
  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功能规范》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审HIS软件时提供一个基
  本依据,也是现阶段HIS软件商品化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功能规范》不对HIS软件所采用何种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
  语言编制作具体规定,而主要审定HIS软件是否符合和满足国家及医院的有
  关规定,是否具备HIS软件必须拥有的基本功能,是否能满足现阶段医院信
  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HIS是指应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为医院及其所属各
  部门的病人医疗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决策分析信息提供及时、正确和全面
  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通讯的能力,并能满足所有授权用户对信息各
  种功能需求的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
  HIS是现代化医院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环境。根据医院本身
  的目标、任务和性质决定,它不仅要同其他所有管理信息系统(MIS)一样追
  踪、管理伴随人流、财流、物流所产生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
  效率,而且还应该支持以病人医疗信息记录为中心的整个医疗、教学、科研活
  动。
  第五条HIS应为医院提供各种可靠的数据及各类信息辅助决策。现阶
  段HIS不能代替医护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作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人的决策
  行为。HIS不应该也不允许为任何错误的决策承担责任。
  手工管理是目前医院管理的基本方法,HIS在现阶段不可能立即或全部
  代替手工管理。但建立HIS不应该是简单地模拟现行的管理方法,而是根据
  医院管理模式采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分阶段设计建立,逐
  步替代手工管理。要把对现行管理体制的优化改革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立有
  机地融合起来,使建成的HIS为医院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创造条
  件。
  第六条建立HIS是一项综合、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现代管
  理科学、系统论、信息论、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医学科学技术、医院
  管理学和各部门管理业务等多种学科,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HIS总体目标
  在先进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在科学的医院管理思想指导下,建
  立一个符合国际发展、适合中国国情和上海特点的基本完整的HIS,具体为:
  ●支持以病人医疗信息为核心、财务管理信息为纽带、分析决策信息为
  主导的信息运作系统;
  ●支持医院的医疗事务管理,实现对医疗动态和医疗质量的宏观监督与
  控制;
  ●支持医院经济核算,实现人、财、物信息管理的计算机化;
  ●支持辅助医院的科学管理决策,提供全面、实时、可靠的基础数据和
  分析信息;
  ●支持HIS实现INTERNET/INTRANET系统结构模式;
  ●支持电子病历形成,实现包括病人全面医疗信息、有助于教学与科研
  的完整的HIS。
  第八条HIS特殊性
  HIS除具有一般管理信启、系统的共性外,还具有下述几个特殊方面:
  1.是多类信息系统的集成
  HIS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从功能上应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医学科
  研和临床教学的需求;在技术上,不仅包括一般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技术,而
  且需解决某些医疗仪器的实时信号采集与分析、医学影像处理、医学知识处理
  和临床决策支持等领域的技术问题。这样复杂的信息系统在物理上必然是一个
  复杂的计算机网络。
  2.是一个不间断运行的系统
  医院的特性之一是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转为病人服务。HIS
  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规定任何时刻信息流的中断,意味着系统功能的缺陷或系统
  故障,这就确立了系统运行不可间断的特殊地位。
  3.系统安全性要求高
  安全性是有效性和可用性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数据丢失,
  或被非法修改而影响甚至停止医院医疗服务的开展。HIS的系统安全除了硬件
  配置措施外,还应在系统运行方式、软件设置、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等多方面
  加以解决。
  4.是一个实时大容量多用户系统
  病人记录的动态数据结构和数据的快速增长是个特殊问题。这种动态结
  构和快速增长决定了HIS必然是个大容量系统。医院各部门用户共同实时使
  用这个大容量系统,就必须解决系统吞吐能力和响应速度问题。
  5.系统变化的必然性
  系统必须随着卫生政策法规的改变而相应变化,因此,系统的可维护性
  就显得非常必要,必须充分考虑系统的灵活性,合理安排系统结构,尽可能做
  到以不变或小变应万变,提高应用软件的商品化程度。
  第九条HIS功能模块
  按照我国医院现行体系结构模式和管理程序,HIS可包含以下子系统应
  用软件:

  领域系统软件备注
  医疗门急诊系统门急诊挂号管理软件必须
  收费管理软件必须
  门诊诊间管理软件可选
  急诊病人管理软件可选
  门诊病人咨询服务软件必须
  医生工作站管理软件可选
  住院系统出入院管理软件必须
  住院结帐管理软件必须
  病区医嘱管理软件可选
  医生工作站管理软件必须
  医技系统药品管理软件必须
  检验管理软件必须
  放射管理软件可选
  病理管理软件可选
  手术室管理软件可选
  其他医技科室管理软件可选
  PACS图象软件可选
  教育教育管理、课件制作软件可选
  科研科研管理软件可选
  管理人事管理系统人事管理软件通用软件
  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软件通用软件
  后勤物资管理系统设备、卫生材料、总务库房、维修等管理软件可选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病史首页编辑软件病案管理软件统计汇总软件可选
  图书情报管理系统图书、期刊、流通、读者管理软件可选
  行政办公系统各职能科室管理软件可选
  科室核算分配软件可选
  领导综合查询软件必须
  说明
  ●模块分类遵循原则:按照医院通常管理功能划分,符合大部分医
  院运转模式。
  ●在全面规划基础上,首先应考虑实现医疗、管理中医院所特有的
  应用软件。
  ●人事、财务管理软件应考虑与通用软件的标准接口为主,不一定
  需重新开发。
  ●医院领导综合查询软件在各模块的查询功能及信息综合利用功能
  中均已有要求,故不再作为一单列模块要求。
  ●所列软件作为基本模块,各医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增加模块。
  第十条HIS是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系统,它的应用软件功能涉及到国家和
  有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教育、科研、财务、会计、审计、统
  计、病案、人事、药品、保险、物资、设备……等。因此,评价应用软件首先
  必须保证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并能满足各级医疗机构
  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十一条HIS软件应提供友好的人机对话界面,操作简便灵活,响应速
  度快,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系统设置(或设定)和适应性修改,可适合不同
  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使用,适应不同管理模式的应用。必须要有保证对数据的
  合法、准确、可靠、完整、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HIS软件必须系统联机网络运行;重新建立的系统必须考虑系
  统外延性。
  第十三条HIS软件开发必须提供以下技术文档资料:
  ●用户需求报告;
  ●总体设计规划报告;
  ●系统(软件)分析报告;(根据需要,用户方自己产生)
  ●概要设计说明书;
  ●数据结构说明书;
  ●系统(软件)测试计划及系统测试报告;
  ●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
  ●系统(软件)维护手册;
  其它有关重要文档。
  第十四条HIS软件保密防范措施
  1.重要数据,软件只能提供留有删除标记的更正功能,预防利用计算机
  犯罪。
  2.重要数据资料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从数据输入、处理、
  存储、输出严格审查和管理,不允许通过医院信息系统非法扩散。
  3.重要保密数据,要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储磁性介
  质或其他介质的文件和数据,软件有必要加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HIS软件数据技术规范要求
  1.数据输入:提供数据输入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操作手段,实现应用
  系统一次性输入数据技术。
  2.数据共享:必须提供数据共享功能,即系统级数据共享、子系统级数
  据共享。
  3.数据通信:必须具备数据通信交换功能,通过网络自动通信或通过介
  质(软盘、磁带、光盘…)交换数据功能。
  4.数据备份: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可分为自动定时备份、程序设定备份
  和手工操作备份。备份数据异地(异室)存放。
  5.数据恢复:具备数据恢复功能,可分为程序设定恢复和手工操作恢复。
  6.数据安全:具备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功能,数据安全按软件数据规范
  要求,数据保密按国家级保密制度要求。
  7.数据权限:必须提供数据使用权限功能,可分为基层操作者、中级管
  理者和院级决策者。
  8.数据级别:产生出的数据可分为操作数据、管理数据和分析决策数据。
  9.数据文档:具备数据文档存储功能,按数据文档规定用不同存储介质,
  有数据文件存档说明。
  10.数据字典:数据字典可分为国家数据字典、省部委数据字典、地区和
  用户数据字典。在HIS中涉及的信息分类编码,必须执行上海市卫生局颁布
  的信息分类编码原则(具体事项可与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联系)。
  第十六条HIS软件维护功能
  包括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的维护,用户权限的控制,操作口令或密
  码的设置和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操作,故障排除等。
  第十七条HIS必须要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系统维护功能根据其重要性和
  用途不同可分系统级和用户级二类,系统级维护应集中设置,必须由专职人员
  负责维护操作,用户级可分布在各子系统由用户自行操作。
  第十八条承担干部保健任务的医院,对保健对象既应看作一般病人,
  保证有一般病人基本信息外,还需采集特殊信息,如保健号(7位)、级别(2
  位)、定点医院等;要支持对保健对象单独进行医疗、质量、费用等各类统计;
  应把干部保健信息看作重要保密数据,按有关规定对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
  加强管理,有关统计报表应统一由干部病房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打印及上报干
  部保健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HIS中各子系统除了必须遵循第二章总的要求外,须按各相应
  子系统规范要求,基本功能必须实现,提高功能(有“*”符号表示的)选择
  实现,也允许软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功能,实现更高要求。
  第三章医院门诊咨询服务软件功能规范
  第二十条定义
  《医院门诊咨询服务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诊病人咨询服务窗
  口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其宗旨是方便病人就医、实现明码标价、介绍医院特色、宣传医疗政策
  等。
  第二十一条目标
  1.与医院门急诊收费系统联接,以方便病人查询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帐
  单及收费标准;
  2.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信息及向病人展示院容院
  第二十二条功能
  1.医院介绍
  医院概况,科室分布,特色医疗,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
  2.政务公开
  规范服务条例,投诉咨询办法;
  3.收费查询
  收费标准查询,医疗费用查询;
  4.*检查结果查询
  对非限制性检查结果提供查询;
  5.医保须知
  介绍医保有关政策、条例、操作方法;
  6.就医指南
  检查须知:介绍做物理检查前或检查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就医须知:介绍门诊、住院、陪护、探望等就医程序和规章制度;
  7.健康教育
  宣传医学科普知识和开展健康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要求
  1.保证数据的动态正确;
  2.查询响应速度快;
  3.操作方便;
  4.只提供病人查询本人资料,注意对病史的保护。

  
  第四章医院门急诊病人挂号软件功能规范
  第二十四条定义
  《医院门急诊病人挂号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挂号处工作
  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门急诊挂号是病人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活动的起点,亦是采集门急
  诊病人参与医疗活动信息的第一源头。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快速、全面、正
  确采集病人基本信息及方便病人挂号是工作宗旨。
  第二十五条目标
  1.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挂号室工作人员完成病人与挂号有关的各项业务
  工作;
  2.保证实现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及时、便捷地掌握门急诊病人的挂号动
  态信息,随时调配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工作力量;
  3.为门急诊收费、门诊诊间、药房、医技、医疗统计等相关系统和模块
  准确提供所必需的数据:
  4.方便地完成挂号科室的各种报表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挂号业务:
  ●软件应支持即时挂号、自助挂号、改号和退号操作;
  ●*软件应支持预约挂号(电话、网上、医生);
  ●挂号信息中应能明确区分诊别、号别、科别、病人类别;
  ●按挂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打印出收据和挂号凭证,产生就诊病人
  名表;
  ●建立病人主索引信息(姓名、门诊号……)。
  2.数据处理:按要求根据各轴线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3.查询统计:
  ●提供挂号人员业务工作所需了解的基本信息;
  ●提供上级规定和医院所需要的各种报表的查询和打印。
  4.诊卡管理:软件将具有发卡、补卡、挂失功能(该功能针对已使用卡
  挂号就诊的医院)。
  5.系统帮助和维护:
  ●使用说明书和系统说明书的浏览、打印;
  ●修改上机操作员的登机口令;
  ●增加、删除操作用户、修改用户属性、用户权限管理;
  ●进行有关字典(代码)库的维护:
  ●进行参数设置、系统初始化以及数据备份和维护。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病人主索引信息逐步实现门诊病案管理;
  2.利用病人挂号信息正确反映出门急诊病人的实际就诊流量,揭示病人
  就诊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接诊能力;
  3.利用病人的就诊变化趋势,合理配备门急诊一线的业务技术力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严格控制门急诊病人的医疗活动正常情况下必须从挂号开始;
  2.严格把好挂号费用收入关,保证挂号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病人挂号工
  作。
  第二十七条要求
  1.软件应支持不同类型病人一次挂号可就诊一或多个科室;
  2.挂号收费能完成会计科目、收费项目和科室核算等要求;
  3.能实现挂号窗口不分科;
  4.无论哪类形式挂号,一旦确认后,可立即被其他模块所调用。
  第二十八条统一代码库
  1.门急诊科别库、诊别库、号别库;
  2.就诊人员类别库;
  3.地址地名库。
  第二十九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基本信息,就诊信息,病人属性信息;
  2.输出:医院门急诊总人次数,科室就诊数,病人不同类型、不同性质
  就诊数。

  第五章医院门急诊病人收费软件功能规范
  第三十条定义
  《医院门急诊收费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收费处,协
  助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门急诊收费是病人参与医疗活动所必须经过的一个节点,是医院联
  系病人的一根重要纽带,方便病人、尽量缩短滞留时间是医院服务的宗旨。
  第三十一条目标
  1.根据卫生局及医院门急诊收费的有关规定,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门急
  诊收费人员完成病人与收费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简化工作人员操作,完成对病人收费的业务,减少病人排队等候;
  3.数据的产生、修改、计算、汇总和储存要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保证数
  据的安全和正确;
  4.为门诊诊间、药房、医技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必需的数据;
  5.可以根据不同需求统计汇总数据,使管理部门便捷获取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医嘱输入
  ●支持医嘱诊间输入或收款处输入二种模式;
  ●药品输入应受到库存量控制;
  ●原则上不挂号不准收费,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应有支持,如住院病人到
  门诊付费;预约检查,在检查时要增加收费等。
  2.收款处理
  ●根据不同的人群分类(自费、公费、医疗保险、特约记帐等)进行收
  费,准确记录收费数据,并支持一个病人一次有多种收费方式;
  ●支持对留观病人或特殊病人收取预缴金、收费记帐、结束时一并结算
  的模式;
  ●有完善的现金发票管理,作废发票应有记录;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票等。收费后能打印符合财务制度的
  病人报销单据(及收费明细帐单)、报销单据凭证序号必须包括有由计算机自
  动生成、不出现重号的机器编号;
  ●*支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3.退款处理
  ●可以按财务规定,处理尚未结帐的退费。
  4.查询统计
  ●操作员可以随时查询本人当前收费的金额,可以按时段打印收费日报
  表;
  ●可以查询每张发票的明细帐;
  ●管理部门可以实时查询操作员收费情况;
  ●按医院财务制度对收费金额进行汇总结算;
  ●统计打印各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
  5.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病人的收款信息,将医疗业务活动有机联成一体,为科学、高效
  的量化管理提供依据;
  2.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的汇总数,进行收入结构分析;
  3.*根据医技收入的数据,统计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收入。
  (三)管理控制功能
  1.管理好发票的张数,严格控制作废发票,杜绝收费管理的漏洞;
  2.控制不收费而执行医嘱的行为;
  3.对各种字典库和收费标准库的修改要有记录。
  第三十三条要求
  1.药房暂缺的药品收费时要有提示,且不能收费;
  2.记录的数据要满足会计科目统计和医院管理考核目标及医疗保险费用
  结算要求;
  3.收费确认后,其记录的数据实时被其他模块调用;
  4.发票上应有病人类别、费用比例等标识;
  5.*能接收医生诊间输入的各种收费信息。
  第三十四条统一代码库
  1.收费科目库
  2.检查、化验、治疗、手术材料等收费标准库:
  3.药品收费标准库(公费医保可以支付部分)。
  第三十五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项目、编码、数量、日期等收费信息及医生、收款员工号;
  2.输出:医院门急诊收入状况,按人群分类统计的报表,为科室核算统
  计的报表,满足医保要求的费用库和处方库。
  第六章医院门诊诊间软件功能规范
  
  第三十六条定义
  《医院门诊诊间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诊叫号护士和接诊
  医生,安排就诊病人、记录病人就诊情况和诊断处理结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诊间是医生直接为病人服务的重要场所,应方便医护人员全面获取病人
  信息、支持临床决策、进行医疗服务,体现以医疗为核心HIS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目标
  1.有序地安排就诊病人,管理好病人门诊资料,方便医生查询;
  2.为收费、药房、医技、急诊观察、住院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所
  必需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病人安排
  ●让护士实时了解本科病人挂号情况、目前候诊人数、当天接诊医生;
  ●*根据病人情况,安排接诊医生。
  2.医生接诊
  ●显示病人的初复诊情况和基本信息;
  ●直接录入病人医嘱、诊断、处方;
  ●支持医生积累具有个人特点的组套医嘱;
  3.查询统计
  ●可以查询就诊病人数,统计就诊人次、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查询病人的历史记录和各种检查、化验的结果;
  ●可以及时了解病人的就诊和诊断情况。
  4.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记录的数据统计病人的三次确诊率;
  2.分析医生的诊断和用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3.*根据门急诊数量和病情的复杂程度科学地考核医生的工作量和医疗
  质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根据某些药品的不正常波动信息,及时进行合理调控;
  2,根据病人性质合理控制用药、检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要求
  1.药房暂缺的药品开医嘱时要有提示,且不能录入;
  2.能接收挂号间输入的病人信息;
  3.提供多种输入方式,诊断采用ICD码;
  4.输入完成后,其记录的数据可被其他模块实时调用。
  第四十条统一代码库
  1.疾病编码库(ICD);
  2.检查化验项目、各种治疗、材料标准库等。
  第四十一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诊断、医嘱及相关内容;
  2.输出:医嘱、诊断、产生医疗质量统计指标;

  
  第七章医院急诊病人管理软件功能规范

  第四十二条定义
  《医院急诊病人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急诊预检处、急诊观
  察室,协助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急诊科(室)是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的主要部门之一,急诊工作的好
  坏,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病人生命的安危和医疗工作质量,它是医院
  医疗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集中反映。
  第四十三条目标
  1.根据医院急诊工作的有关规定,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急诊工作人员完
  成急诊病人与预检、收费和留观处理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系统应充分考虑到急诊的特点,简化工作人员操作、尽量缩短病人的
  流转过程,为及时医疗奠定基础;
  3.保证管理部门及时便捷获取急诊的有关信息;
  4.为收费、诊间、化验、医技、药房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必需的
  数据。
  第四十四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急诊预检(可并入门急诊挂号软件)
  ●基本功能参照挂号软件:
  ●实时反映出各科急诊、留观、暂留人次数;
  ●显示急诊观察室的床位动态;
  ●采集急诊病人去向信息。
  2.急诊收费(可并入门急诊收费软件)
  ●基本功能参照收费软件:
  ●支持留观病人或特殊病人收取预缴金、收费记帐、结束时一并结算的
  模式;
  ●急诊留观病人要有病人基本信息录入的功能,有出入观察室的记录。
  对急诊留观的医保病人应有符合医保报表要求的各类信息,如医保凭证的记录
  等;
  ●系统应支持自动处理诊疗费、留观费;
  ●应有急诊出、入观察室的报表。
  3.急诊观察室管理
  ●基本信息采集:可从预检处或挂号处调入;
  ●急诊留观要有相应的床位管理,并有留观床位维护功能;
  ●*病史摘要输入;
  ●*有条件的医院可使急诊观察室实现病房化管理。
  4.查询统计:
  ●医疗业务查询:按疾病、时间等条件综合或单项查询;
  ●费用查询:可以查询每张发票或每一病人的明细帐单;
  ●观察室床位查询。
  5.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对急诊留观医保病人,自动生成医保有关报表,包括急诊医保病人转
  入院的数据处理;
  2.*根据急诊病人信息按类统计分析,反映本地区急诊疾病谱变化规律
  3.*按照病人的就诊变化趋势,合理配备急诊一线的业务技术力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控制不收费而执行医嘱的行为;
  2,有效保证急诊病人治疗后去向记录;
  第四十五条要求
  具体可参照挂号、收费、出入院管理软件。
  第四十六条统一代码库
  1.收费科目库;
  2.检查、化验及其他治疗收费标准库;
  3.药品收费标准库(公费医保可以支付部分);
  4.科别库;
  第四十七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病人基本信息、收费信息、*病史摘要、诊治时间等;
  2.输出:按人群分类统计的报表,科室核算统计的报表,满足医保要求
  的费用库和处方库等。

  

  

  

  
  第八章医院出入院管理软件功能规范
  
  第四十八条定义
  《医院出入院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病人入、出医院管理的
  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入、出院处是为住院病人服务的重要窗口,是采集汇总住院病人信
  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住院财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目标
  1.辅助入、出院处工作人员完成病人与入出院有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保证实现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住院病人的各种动态
  信息;
  3.有效防止各种欠漏费现象发生,加强收费管理;
  4.快速准确地进行住院病人各项统计。
  第五十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入院管理:预约登记、接受病人入院,完成入院病人病史首页的相关
  信息登录,安排科室、床位;
  2.预交款管理:预交金录入、注销、查询及低值设置;
  3.床位管理:具有增加床位、转床、转科功能;
  4.出院管理:办理出院手续、费用结算、查询、帐单打印、空出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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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4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和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批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及附录A-1、附录A-2、附录B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附录A-1、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3.doc
附录A-2、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4.doc
附录B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 2004-12-1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GB/T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8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
3.2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3.3 最大可信事故
在所有预测的概率不为零的事故中,对环境(或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重大事故。
3.4 重大事故
指导致有毒有害物泄漏的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6 功能单元
至少应包括一个(套)危险物质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贮存容器、管道等)及环保处理设施,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每一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它单元分割开的地方。
3.7 重大危险源
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3.8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功能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9池火
可燃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火源燃烧而形成池火。
3.10 喷射火
加压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喷射火。
3.11 火球和气爆
由于火种作用于容器,过热的容器导致低温可燃液体沸腾,使容器的内压加大,致使容器外壳强度减弱,直至爆炸,内容物释放并被点燃,形成火球。
3.12 突发火
泄漏的可燃气体、液体蒸发的蒸汽在空气中扩散,遇到火源发生突然燃烧而没有爆炸,不造成冲击波损害,但弥散气雾的延迟燃烧造成伤害。
3.13 化学爆炸
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并对外作功,引起的爆炸。分散的可燃性蒸气的突然或缓慢燃烧形成的气雾爆炸;在有限空间内混合可燃气体爆炸;反应失控或其他工艺反常所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不稳定的固体或液体爆炸,均属化学爆炸。
3.14 急性中毒
发生在短时间毒物高浓度情况下,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刺激:毒物影响呼吸系统、皮肤、眼睛。
麻醉:毒物影响人们的神经反射系统,使人反应迟钝。
窒息:因毒物使人体缺氧,身体氧化作用受损的病理状态。
3.15 慢性中毒
在较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毒物,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安全评价数据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
4.2 评价工作等级
4.2.1 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
4.2.2 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按附录A.1,进行物质危险性判定。
4.2.2.1 凡符合附录A.1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属于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一般毒物。
4.2.2.2 凡符合附录A.1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标准的物质,均视为火灾、爆炸危险物质。
4.2.2.3 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具体敏感区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危险物质涉及的环境确定。
4.2.3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划分功能单元。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名称及临界量见附录A.1。
4.2.3 1 评价工作级别,按表1划分。
表1 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4.2.3.2 一级评价应按本标准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2.3.3 二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3 评价工作程序
见图1。


步骤 对象 方法 目标

原料、辅料、中间 检查表法,评分 确定危险因素
和最终产品、工厂 法,概率评价法 和风险类型
评价 系统 综合评价法

类比法
定性
加权法
已识别的危险因 确定最大可信
素和风险类型 事故及其概率
指数法
定量 概率法
事故树法



最大可信事故 大气扩散计算 确定危害程度
水体扩散计算 危害范围
综合损害计算

最大可信事故风险 外推法 确定风险值和
风险评价标准体系 等级评价法 可接受水平




可接受风险水平 代价利益分析 确定减少风险
不可接受风险水平 措施



事故现场 类比法 事故损失
周围影响区 模拟 减至最少



图1 环境风险评价流程框图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1) 风险识别
(2) 源项分析
(3) 后果计算
(4) 风险计算和评价
(5) 风险管理
二级评价可选择风险识别、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等项,进行评价。
4.5 评价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阈和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敏感区位置,确定影响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规定执行。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1.1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5.1.1.1 生产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要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工程环保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等;
5.1.1.2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5.1.2 风险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分为火灾、爆炸和泄漏三种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5.2.1 资料收集和准备
5.2.1.1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管理体制及事故应急预案资料。
5.2.1.2 环境资料: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厂址周边环境和区域环境资料,重点收集人口分布资料。
5.2.1.3 事故资料:国内外同行业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
5.2.2 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附录A.1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环境风险评价因子。
5.2.3 生产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特征,结合物质危险性识别,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附录A.1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6 源项分析
6.1 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2 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参见附录B)。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参见附录B)。
6.3 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参见附录B)。
6.4 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4.1 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6.4.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2。
7 后果计算
7.1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1.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或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按一年气象资料逐时滑移或按天气取样规范取样,计算各网格点和关心点浓度值,然后对浓度值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累积概率水平为95%的值,作为各网格点和关心点的浓度代表值进行评价。
7.1.2 多烟团模式
在事故后果评价中采用下列烟团公式:
(7.1)
式中:
C --下风向地面 坐标处的空气中污染物浓度(mg.m-3);
--烟团中心坐标;
Q--事故期间烟团的排放量;
σX、、σy、σz——为X、Y、Z方向的扩散参数(m)。常取σX =σy
对于瞬时或短时间事故,可采用下述变天条件下多烟团模式:
(7.2)
式中:
--第i个烟团在 时刻(即第w时段)在点(x,y,0)产生的地面浓度;
--烟团排放量(mg), 为释放率(mg.s-1), 为时段长度(s);
、 、 --烟团在w时段沿x、y和z方向的等效扩散参数(m),可由下式估算:
(7.3)
式中:
(7.4)

和 --第w时段结束时第i烟团质心的x和y坐标,由下述两式计算:
(7.5)

(7.6)

各个烟团对某个关心点t小时的浓度贡献,按下式计算:
(7.7)
式中n为需要跟踪的烟团数,可由下式确定:
(7.8)
式中,f为小于1的系数,可根据计算要求确定。
7.1.3 分段烟羽模式
当事故排放源项持续时间较长时(几小时至几天),可采用高斯烟羽公式计算,:
(7.9)
式中,C--位于S(0,0,Zs)的点源在接受点r(xr,yr,zr)产生的浓度。
短期扩散因子(C/Q)可表示为:
式中:
Q--污染物释放率 ;
--烟羽抬升高度;
、 --下风距离 处的水平风向扩散参数和垂直方向扩散参数,扩散参数按(7.4)计算。
7.1.4 重气体扩散模式
重气体扩散采用Cox和Carpenter稠密气体扩散模式,计算稳定连续释放和瞬时释放后不同时间时的气团扩散。气团扩散按下式计算:
在重力作用下的扩散:
(7.11)
在空气的夹卷作用下扩散:
(从烟雾的四周夹卷) (7.12)
(从烟雾的顶部夹卷) (7.13)
式中:
R--瞬间泄漏的烟云形成半径;
h--圆柱体的高;
--边缘夹卷系数,取0.6;
a--顶部夹卷系数,取0.1;
u1--风速,m/s;
K--试验值,一般取1;
Ri--Richardon数,由下式得出:
(7.15)
α--经验常数,取0.1;
U1--轴向紊流速度;
l--紊流长度;
7.2 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7.2.1 有毒物质在河流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7.2.2 有毒物质在湖泊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湖泊扩散数学模式。
7.2.3 油在海湾、河口的扩散模式
7.2.3.1 油(乳化油)的浓度计算模型
突发性事故泄露形成的油膜(或油块),在波浪的作用下也会破碎乳化溶于水中,可与事故排放含油污水一样,均按对流扩散方程计算,其基本方程为:
(7.15)
式中: --源强;
Δ--三角形有污染面的面积;
H--油膜混合的深度;
7.2.3.2 油膜扩展计算公式
突发事故溢油的油膜计算采用P,C,Blokker公式。
假设油膜在无风条件下呈圆形扩展,采用下式:
(7.16)
式中:
Dt—t时刻后油膜的直径,m;
D0—油膜初始时刻的直径,m;
、 —水和石油的比重;
V0—计算的溢油量,m3;
K—常数,对中东原油一般取15000 /min;
t—时间,min;
7.2.4 有毒有害物在海洋的扩散模式
采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推荐的模式。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 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8.1)
8.2 风险评价原则
8.2.1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然后按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8.2.2 水环境风险评价,以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分布、包括面积及污染物质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进行分折,浓度分布以对水生生态损害阈作比较。
8.2.3 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按损害的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8.2.4 鉴于目前毒理学研究资料的局限性,风险值计算对急性死亡、非急性死亡的致伤、致残、致畸、致癌等慢性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计入。
8.3 风险计算
8.3.1后果综述用图或表综合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所造成的多种危害后果。
8.3.2 危害计算
8.3.2.1任一毒物泄漏,从吸入途径造成的效应包括:感官刺激或轻度伤害、确定性效应(急性致死)、随机性效应(致癌或非致癌等效致死率)。如前述,这里只考虑急性危害。
毒性影响通常采用概率函数形式计算有毒物质从污染源到一定距离能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经验概率的剂量。
概率Y与接触毒物浓度及接触时间的关系为:

式中,At、Bt和n与毒物性质有关;
D为接触的浓度 (kgm-3);
te为接触时间 (s);
Dn.te为毒性负荷。在一个已知点其毒性浓度随着雾团的通过和稀释而变化。
鉴于目前许多物质的At、Bt、n参数有限,因此在危害计算中仅选择对有成熟参数的物质按上述计算式进行详细计算。
在实际应用中,可用简化分析法,用LC(50)浓度来求毒性影响。若事故发生后下风向某处,化学污染物i的浓度最大值Dimax大于或等于化学污染物i的半致死浓度LCi50,则事故导致评价区内因发生污染物致死确定性效应而致死的人数Ci由下式给出:

式中N(Xiln,Yjln)表示浓度超过污染物半致死浓度区域中的人数。
8.3.2.2最大可信事故所有有毒有害物泄漏所致环境危害C,为各种危害Ci总和:

8.3.2.3 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对环境所造成的风险R按下式计算:

式中:
R--风险值;
P--最大可信事故概率 (事件数/单位时间);
C--最大可信事故造成的危害 (损害/事件);
8.3.3风险评价需要从各功能单元的最大可信事故风险Rj中,选出危害最大的作为本项目的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并以此作为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分析基础。即:

8.4 风险评价
风险可接受分析采用最大可信灾害事故风险值Rmax与同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RL比较:
则认为本项目的建设,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则对该项目需要采取降低安全的措施,以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项目的建设是不可接受的。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1.1 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厂址及周围居民区、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厂区周围工矿企业、车站、码头、交通干道等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厂区总平面布置符合防范事故要求,有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及避难所。
9.1.2 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
对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危险源的贮存地点、设施和贮存量提出要求,与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1.3 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及避难所。
9.1.4 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设计方案。
9.1.5 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
爆炸危险区域、腐蚀区域划分及防爆、防腐方案。
9.1.6 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9.1.7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
9.2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见表9:





表9 应急预案内容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1 应急计划区 危险目标:装置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
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工厂、地区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
4 应急救援保障 应急设施,设备与器材等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规定应急状态下的报警通讯方式、通知方式和交通保障、管制
6 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专业队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应急检测、防护措施、清除泄漏措施和器材 事故现场、邻近区域、控制防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
8 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 事故现场、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
9 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 规定应急状态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善后处理,恢复措施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
10 应急培训计划 应急计划制定后,平时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
11 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工厂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3月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一、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

  (四)删去第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删去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附件税率表税目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税率(%)修改为“20”,“牛皮”、“羊皮”的税率(%)修改为“5”,删去税目中的“猪皮”。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和税率表中的税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一)第十条修改为:“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五)删去第十四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自然人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十、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第十五条中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荒芜费”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费”。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投资者按照本条例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有关条文中的“行政公署”、“地区”、“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将“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修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厅”。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一)第十条修改为:“省外制造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向我省市场销售其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应当先将该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有关技术资料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得在我省销售。”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定型生产的、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应当定期公布目录。”

  十五、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一)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出让土地。具体地块的出让金额应当经过集体审核确定,出让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六、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省外单位来本省进行涉及我省地图的编制活动,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编制地图的技术方案,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编制。”

  十七、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条修改为:“乡(镇)集体或者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十八、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兴建农村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十一、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一)有关条文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

  (二)删去有关条文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十二、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巩固国防,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入伍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所需建(买)房经费,除中央财政一次性按标准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住房由本人解决的,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规定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从乡镇统筹中解决,实行费改税的地方,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实行社会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和城镇各类人员缴纳优待金的标准及优待金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孤老配偶和孤儿,以及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除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外,户籍在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五保”待遇,户籍在城镇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工负担。”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科学技术、致富信息、扶贫帮困等方面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士官家属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在实行统购安居房或者集资建房时,按双职工对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家属无工作单位的,在购买安居房或者自建住房时,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农村在划分宅基地时,对义务兵家属应当给予照顾。”

  (十)删去第二十六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一)删去规章名称中的“(试行)”。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准生证”修改为“生育证”。

  (三)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四、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第九条”三字。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行署和”三字。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六、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二)删去有关条文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十七、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劳动部门”。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当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一)删去规章名称中“(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经依法批准成立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或者人数、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删去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九)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处罚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删去有关条文中“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证书》”。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