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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4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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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7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行署2007年第三十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

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

(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2007〕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对本行政区所辖范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统筹的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地级统一,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数据集中管理。

三、基金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三)征缴办法:实行地、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即:地区负责地直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行署每年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列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县市区未完成地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负责筹资解决。

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支付、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存款帐户的设置

地区财政局设置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一个。取消县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的划拨

1、原财政专户余额的上划。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认真核对原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一次性全部汇入地区财政专户。

2、收入户资金的划拨。各县市区的养老、失业保险收入户余额在次月5日前划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划入地区财政专户。

3、支出户资金的划拨。实行地级统筹后,地区财政局从财政专户先预拨全区两个月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额到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作周转金。以后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额按预算划拨到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按支出预算划拨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每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支出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按险种汇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将支出户全部存款利息划入地区财政专户。

(三)基金专用收据的购买和使用

地直和各县市区使用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按原渠道向当地财政部门购买和使用。

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1、基本养老金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执行。

2、基本养老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按地、县市区的原管理范围,由地、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半年或一年对享受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省公布的我区各县市区最低工资的 7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和医疗补助金、死亡待遇,按《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的标准及申领、拨付按《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黔劳社厅发〔2004〕21号)规定办理。

2、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含初次申领人员申领资格的审核)。

六、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缴比例的变动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省的新规定统一进行。

七、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别按征收总额的5%,由地区统一计提向省上解。

(二)省下拨的调剂金,留存地级,用于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

(三)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县市区,有滚存结余的,可向地区申请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区,完成当年地区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地区负责调剂解决;未完成目标任务又无滚存结余的,未完成目标的部份由各县市区政府筹资解决。

八、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和失业金申领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再报地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九、其他事项

(一)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死亡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征收达不到地区下达目标任务或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应在实施地级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十、建立扩面征缴奖励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规定,决定从2008年起建立地区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地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行署成立毕节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工作。

(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和帮助各县市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地级统筹工作。

(三)实行地级统筹后,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字〔1999〕173号)文件规定,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工作需要,足额将社保经办机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尤其要注重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使其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十二、纪律要求

(一)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严防在建立地级统筹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地区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抓好地级统筹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三、实施时间

1、各县市区在2008年4月31日以前,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参保职工进行一次数据的整理和确认。

2、2008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对原已参保的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要在此期间按国家现行规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2008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2007年12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基本信息及财政专户余额情况,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上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确认。

4、各县市区在2008年6月30前撤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



毕节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国江 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王玉屏 地区行署副专员

成 员:杨新江 地区行署常务副秘书长

李 涌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李绍武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袁德琴 地区财政局局长

梅品伦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良平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肖应刚 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夏远辉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姜 强 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

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

27号) 下发以来,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今年期货市场监

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期货经

纪公司将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了确

保社会稳定,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停

业整顿和被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出切实可

行的预案,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二、对已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立即采

取措施督促其归还。对问题严重或出现客户挤提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

会监管机构除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

政府的支持,并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公司的全部资产,以防止资金流失。

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尽快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恶化。

  三、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保证金清退工作的指导,坚持先自

然人后法人、先散户后大户的清退顺序。对于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的期货经纪

公司,若股东单位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其股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股

东单位对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时,必须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用

其资产作担保,到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由法院执行。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当事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公安

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证监发[1999]10号)要求,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认

真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保证不出现客户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五、各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资金的清退工作应积极配合,优

先退还停业整顿或取消资格的期货公司保证金、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



简要阐述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

钱贵


  少数民族犯罪司法控制是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的重要环节。 “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反思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特殊性,更多地受到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否更进一步地影响到严打的效果?如何在民族地区执行严打,如何在两少一宽与严打之间实现平衡,都需要进行探讨。
  根据笔者对民族地区的严打斗争的观察,严打政策把握失当的问题,总结起来包括:其一,严打的对象的界定失当。中央提出的“严打”的对象都是非常明确和具有针对性的。但是,这种限定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部分地区在严打过程中,对因文化习俗不同引发的犯罪也进行严打,从而拓宽了严打的对象范围。其二,严打与“两少一宽”的协调问题。“两少一宽”作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检验,发挥了维护民族地区治安稳定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功效。应当说,它是一条成功的并且相对于适用于全国的其他刑事政策,是一条考虑到犯罪地理学和犯罪人类学的特殊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与严打在民族地区应当同时适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少一宽”作为特殊的刑事政策还应当优先使用。但严打期间不考虑两少一宽的做法,是置民族刑事政策于不顾,是极端错误的。
  1.民族地区严打对象需要重新界定
  从我们已经展开的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来看,都指向严重的刑事犯罪。从1983年和1990年的严打斗争来看,圈定的对象都是当时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下的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和方式,但当时为了稳定治安局势,没有照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2001年展开的严打斗争对象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但这次中央的部署中要求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瞄实际,明确打击重点。正如张穹同志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在始终不渝地严厉打击重大自然犯的同时,针对各个时期的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打击法定犯。①这种趋势需要注意。因为民族地区地域偏僻、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自然犯的范围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对于抢亲案件中的“强奸”行为,不能一律按照严打来加以处理;又如,对于因民族封建迷信而发生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如果对此类犯罪采取严打,会使法律与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推行受到阻挠。此外,越来越多的法定犯进入“严打”的视野,更会导致严打的全国性刑事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脱节。比如,部分民族地区农牧并举,国家法律允许制售和持有猎枪。对于民族地区的涉枪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部分牧民以制售枪支并出售给邻舍为业,不能“从重从快”地给予处理。针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考虑适应本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在统一限定的严打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严打的对象,以更好地维护民族地区的治安稳定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协调两少一宽与严打的关系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从政策精神和总体趋向上讲是一致的。民族自治地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政策的指导精神上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稳定问题,总体趋向上是趋向于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而,在适用两项政策处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中严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不应当搞例外。但是,两少一宽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按照“一般之例外适用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根据犯罪类型加以判断,是否对严格地执行严打政策。严打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而犯罪的轻重是群体对犯罪的感受程度。民族地区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的犯罪,一般能够得到本民族公民的谅解和宽容。考虑到这种因素:对于少数民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不做从宽处理,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这里不包括因风俗习惯而发生的案件),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因破坏婚姻自由或争山林坟地等发生集体械斗的类似的民族地区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即使在严打范围内,应当略作调整,按“两少一宽”政策处理。
  第三,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的处理相比较,应当有所区别。前述按照犯罪类型鉴别是否严打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比如对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但对于属于严打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犯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比如,对于采取有组织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施严打,也必须讲究政策,略为从宽。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破坏活动加剧,达赖集团、民运分子、台独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处理此类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必须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出发,一方面给予严厉的惩治,另一方面体现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的从宽精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