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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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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府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三、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按程序进行,议题协调材料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组成部门参加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内就要参加,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批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并根据情况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先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阅示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重大事项以及上行文件,履行上述程序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府工作及涉及各个部门工作的事项,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部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在核报各副市长批示时,分管副秘书长应先提出明确的建议。重大事项应由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接待对口上级部门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时,必须事先将来宾情况和活动安排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按接待规定分别向分管副市长、市长及市委报告。

六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景德镇,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因事离开景德镇,应当在事前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景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请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周活动安排由对口副秘书长负责于每周一报秘书长汇总报市长。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鉴于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法制经济,用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内部控制制度则是依法具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内部审计便是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和手续。按保发(94)36号文开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价审计在保险系统还是首次,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孙淑兰总经理的讲话精神,为了搞好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的评价审计,现将评审方案的实施步骤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结合实际加以修改、充实、完善。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1.认真准备,收集资料,掌握评审方法。
2.初步了解掌握情况,确定被评审单位。
3.明确评审范围。如某一项、部分、全部。
4.对一个被评审单位的健全性测试应全面测试,不易抽查测试(特殊情况除外)。
5.符合性测试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抽查一定比例或某一项、部分或全部。
第二阶段:
进一步准备,对某一项业务活动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子系统),进行评审应包括的主要方面:
1.明确控制点。
2.明确控制目标。
3.明确控制措施。
4.明确健全性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5.明确符合性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6.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穿行测试。
7.制定相应的健全性测试调查表。
8.制定内部控制流程图(子系统)。
9.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实质性测试。
10.对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撰写综合报告。
第三阶段:健全性测试
第1步,拟定被评审单位,明确评审范围或某一项业务及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应抓住主要的控制制度,但也不能忽视其附属控制制度。
第2步,根据拟定的评审范围,制定相应评审方案、实务、表格及说明。
第3步,制定评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评审得分),应实事求是,严格掌握,不能放宽标准,以客观反映被评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为准则。
第4步,根据测试范围制定相应的健全性测试调查表。此表所列控制制度应抓住主要控制点,但也不能忽视次要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把控制制度分解详细。
第5步,初步了解掌握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6步,按审计方案和实务的规定内容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测试。
第7步,进行健全性测试应注意:①已确定的评审时间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前移后退的放宽,以反映评审当时的真实控制情况。②对已确定的评审单位或某一项、部分、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测试,健全性测试不能采取抽查测试而必须全面测试,否则不能真实反映某一方面或全部内部控制情况。③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和重要控制点是否建立处罚制度。
第8步,对测试得分进行计算。
第9步,对健全性测试按所得分数进相应档次,根据测试结果初步评价。
第四阶段:符合性测试
第10步,根据健全性测试结果确定符合性测试范围。
第11步,按内部控制健全性评价审计方案、实务和具体测试结果,针对已确定的符合性测试项目及范围制定相应的符合性测试方案、实务、表格及说明。
第12步,按已确定的测试范围,对某一项业务的操作和处理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定科学而严密的内部控制流程图(称内部控制子系统),也可采用测试表详细分解清楚。
第13步,对内部控制流程图或测试表的确定,必须按业务处理程序明确主要控制点、目标、措施、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第14步,对符合性测试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评审分数)和档次。
第15步,根据健全性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对某一项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第16步,按审计方案、实务的要求和已制定的流程图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17步,符合性测试通常所采取的三种主要方法:
①检查证据法。
②重复试验法。
③实地观察法。
以上三种方法的使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分别采用也可同时运用。
第18步,符合性测试应注意:①对被审单位和已确定的测试范围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抽查一定比例或几项业务和经营活动,以能实事求是的反映测试情况为准则。②应注意关键控制点和重要控制点的测试。③符合性测试的业务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上一个业务年度中已结束归档的;第二种是当年已结束的业务;第三种是正在操作和处理过程中的业务。三种情况可结合实际选定。
第19步,对符合性测试得分进行计算。
第20步,按测试得分进相应档次,对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情况初步评价和撰写审计综合报告。
第五阶段:实质性测试
第21步,根据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22步,按已确定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实务和表格。
第23步,有针对性的对某一项、部分或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实施详细的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办法略)。
第24步,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符合性及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全面综合评价,撰写审计报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10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包括农村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大学生等,下同)救助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群团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条 成立滨州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团市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工会、残联、民政、财政、计生、监察、教育、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广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县(区)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工作。
  第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市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机构,制定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筹措救助资金,组织发动社会各界为贫困家庭学生捐款,对有突出贡献的捐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筹集、管理救助金,审核和认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制定和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救助资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父母双方或单方长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因遭受严重灾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具有本地两年以上普通高中学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被高校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录取或专科一批录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第三章 救助目标及标准
  第八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联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鲁教财字〔2003〕30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普通高中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帮助其完成学业。
  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享受助学奖学金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人数的2%以内,其中助学金与奖学金的人数之比为8:2。
  第十条 对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帮助其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按照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比例(含省救助的学生数量)及标准安排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即将入学的贫困家庭大学生,视其家庭贫困程度和学费标准,一次性每人救助2000元-5000元,确保其顺利入学。对在校贫困家庭大学生,充分鼓励其利用助学贷款、学校公益工等高校开展的救助方式完成学业。对于其中家庭特别贫困、接受高校救助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经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除给予一次性入学救助外,在以后的学习期间(不含留级、休学),每年补助1000元。
  救助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比例掌握在每年被高校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录取和专科一批录取学生总数的5%-8%。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所需资金,按照本文第八条所列文件有关规定,由市、县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所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 对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所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在用足省级救助资金的前提下,由市、县财政按确定的比例和标准补足所需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救助贫困家庭大学生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和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筹集。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
  第十六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争取的上级业务部门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家庭学生救助。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组织“助残日”、“六一儿童节”募捐活动,利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抚残助学春雨行动”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残疾学生“一帮一”等多种形式,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特困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提供捐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救助能力。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组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以及中央和省属驻滨机关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自愿捐资。干部职工捐款由单位负责发动,个人捐款由单位张榜公布。
  积极动员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体户自愿捐资,回报社会。凡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体户捐款5万元以上者,由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捐赠证书。
  欢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外有识之士向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捐助资金或直接捐助贫困大学生。
  所捐款项统一上缴到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办公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救助。
  第十九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程序按照第八条所述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程序,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按照学生申请,学校调查,县(区)教育、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领导小组审批,发放救助金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的涉及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参照本办法管理,救助名单一律由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摸底排查,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档案;负责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其他成员单位的救助活动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向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跟踪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情况,协调高校落实被救助对象的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后续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争取本系统上级有关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积极开展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募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广电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政策和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救助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在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公示,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同时在所在村(居)、乡(镇、办)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条 在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县(区)教育、民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广泛听取学校师生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救助对象认真核查把关。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并报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和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给予救助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助款项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